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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及关于《纲要》报告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2:08:27  浏览:80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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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及关于《纲要》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讨论和审查了国务院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审议了李鹏总理代表国务院所作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报告》。会议认为,《纲要(草案)》和报告提出的今后十五年的奋斗目标和指导方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和战略布局,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部署和措施,体现了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的精神,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经过努力是能够实现的。会议决定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批准李鹏总理的报告。
会议认为,过去的五年,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定不移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较好地完成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八个五年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提前五年实现了到本世纪末国民生产总值翻两番的目标,经济体制改革取得较大进展,对外开放的总体格局基本形成,城乡人民生活继续改善,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同时,应当清醒地看到,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还面临着不少问题和困难,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会议认为,今后十五年,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时期。《纲要》是我国经济和社会综合发展的跨世纪宏伟蓝图,是全面完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并向第三步战略目标迈出重大步伐的行动纲领。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时代紧迫感,齐心协力,扎实工作,保证《纲要》的顺利实施。
会议认为,实现《纲要》提出的奋斗目标,必须始终坚持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基本方针,认真贯彻《纲要》提出的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针,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积极推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切实解决好关系改革和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
会议认为,要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必须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要认真贯彻农业法,切实加强农业,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努力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保证粮棉油等基本农产品稳定增产,全面发展和繁荣农村经济。要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积极推广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加强农田水利建设,依法保护耕地,搞好粮棉生产基地建设,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加大扶贫工作力度。要继续深化农村改革,稳定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生产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要因地制宜地进一步发展乡镇企业,积极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有序转移。要高度重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逐步缩小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调动和保护农民的积极性,巩固工农联盟。
会议要求,要积极推进产业结构的调整,继续加强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大力振兴支柱产业,积极发展第三产业。要继续把抑制通货膨胀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实现财政收支基本平衡。要引导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促进全国经济布局合理化,在鼓励东部地区继续发挥优势的同时,更加重视和支持中西部地区的发展,积极朝着缩小差距的方向努力。在经济发展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城乡人民的生活水平。要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增强国防实力。
会议强调,要以企业改革为中心积极推进经济体制改革。要从实际出发,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实践,积极探索,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改革,要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突出重点,分类指导。要把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结合起来,把企业内部改革和外部配套改革结合起来,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办好企业。要积极推进集体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不断壮大集体经济。继续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强引导、监督和管理,发挥其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作用。要在国家法律的规范下,积极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合理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体系。要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认真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要继续实行对外开放,充分利用国内和国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程度,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会议要求,要认真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要加快科技进步,优先发展教育,调动科教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教育与经济紧密结合。各级政府要继续把计划生育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严格控制人口增长。要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使经济建设与资源、环境相协调。
会议强调,必须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提到更加突出的地位,促进社会全面进步。要加强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设,继续大力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要发展卫生体育事业,提高国民身体素质。要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要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加强立法,严格执法,不断提高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要加强勤政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级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要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勤奋工作,不尚空谈,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制止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要采取有力措施,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要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维护祖国统一,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会议指出,我国将相继对香港和澳门恢复行使主权,这是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的重要里程碑。要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香港和澳门政权的平稳过渡和顺利交接,保持香港和澳门的长期繁荣与稳定。要按照“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积极推进台湾海峡两岸关系的发展,促进祖国统一大业。台湾问题纯属中国内政,外国势力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进行干涉。中国政府和人民有决心、有能力维护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绝不允许把台湾从祖国分裂出去。会议呼吁,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携起手来,为早日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而共同努力。
会议指出,当前世界仍处在复杂而深刻的变化中。世界要和平,国家要稳定,经济要发展,人类要进步,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主旋律。我们将继续坚定不移地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合作关系,为建立公正与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而努力。中国是维护世界和平与地区稳定的重要力量。中国人民将与各国人民一道,为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世界作出自己的贡献。
会议强调,1996年是实施“九五”计划的第一年。努力做好今年的各项工作,对于完成“九五”计划和实现2010年远景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紧紧围绕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安排和开展各方面的工作,把已经确定的各项任务和方针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会议号召:全国各族人民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万众一心,励精图治,艰苦创业,开拓进取,为全面完成《纲要》确定的宏伟任务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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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征用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经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按本规定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在杏林区、集美区、海沧投资区经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按本规定标准的90%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在同安区经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同安区政府参照本本规定,结合同安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偿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征用土地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由用地单位依照本规定标准支付补偿费用。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四条 用地单位应按下列规定的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㈠ 征用耕地,属旱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补偿;属水田、菜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补偿;
㈡ 征用有养殖生产的渔塘(含耕地改渔塘)、水库等水面,按水田补偿标准的60%补偿;
㈢ 征用果园地(含耕地改果园地),按旱地补偿标准的60%补偿;
㈣ 征用林地,按旱地补偿标准的50%补偿;
㈤ 征用荒山、杂地,按旱地补偿标准的20%补偿。
土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按附表一执行。
第五条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第六条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下列规定的标准支付,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㈠ 征用耕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助;
㈡ 征用有养殖生产的渔塘、水库等水面,按耕地补助标准的50%补助;
㈢ 征用果园地、林地,按耕地补助标准的40%补助;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土地,不予支付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按附表二执行。
第七条 征用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附表三执行。但青苗的补偿费不得低于4000元/亩。属抢种的作物(含林果树)、抢建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八条 平均年产值计算方法为: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乘以国家规定的价格,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价格主管部门认可的市场价格计算。
平均年产量以市统计部门提供的年度统计报表为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市政府公布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施行前,依照法定程序获得批准,已发布征地公告或组织实施的征用土地项目,其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的标准按市政府原有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施行前,已依照法定程序获得批准,但尚未公告或组织实施的征用土地项目,其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的标准按本规定执行。
附表一:厦门市征用土地各类土地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亩
┌──────┬──────┬────────────┬───────┐
│土 地 类 别 │三年平均产值│ 补 偿 倍 数 │ 补偿金额 │
├─┬────┼──────┼────────────┼───────┤
│耕│ 旱 地 │ 2480 │ 8 │ 19840 │
│ ├────┼──────┼────────────┼───────┤
│地│水田菜地│ 2480 │ 10 │ 24800 │
├─┴────┼──────┼────────────┼───────┤
│渔塘、水库等│ │ │ │
│养殖水面(含│ │ 水田的0.6倍=6 │ 14880 │
│耕改池) │ │ │ │
├──────┼──────┼────────────┼───────┤
│果园地(含耕│ │ 旱地的0.6倍=4.8 │ 11904 │
│改果) │ │ │ │
├──────┼──────┼────────────┼───────┤
│ 林 地 │ │ 旱地的0.5倍=4 │ 9920 │
├──────┼──────┼────────────┼───────┤
│ 荒山杂地 │ │ 旱地的0.2倍=1.6 │ 3968 │
├──────┴──────┴────────────┴───────┤
│ 说明:耕地还应补偿水利设施摊销费300元/亩 │
└──────────────────────────────────┘
— 1 —
附表二: 厦门市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元/亩
┌────┬───────────┬─────────────────────────────┐
│ │ 补 安 │ │
│ │补 助 置 │ 人 均 耕 地 面 积 (亩) │
│ 地 类 │ 助 倍 人 │ │
│ │ 金 数 数 ├─────┬───┬───┬───┬───┬───┬───┤
│ │ 额 │ 0.99 │ 0.90 │ 0.80 │~0.70 │ 0.60 │ 0.50 │ 0.40 │
├────┼───────────┼─────┼───┼───┼───┼───┼───┼───┤
│ │ 安 置 人 数 │ 1 │ 1.1 │ 1.25 │ 1.43 │ 1.67 │ 2.0 │ 2.5 │
│ ├───────────┼─────┼───┼───┼───┼───┼───┼───┤
│ 耕 地 │ 补 助 倍 数 │ 6 │ 6.6 │ 7.5 │ 8.58 │ 10.0 │ 12.0 │ 15.0 │
│ ├───────────┼─────┼───┼───┼───┼───┼───┼───┤
│ │ 补 助 金 额 │ 14880 │16368 │ 18600│21278 │ 24800│29760 │ 37200│
├────┼───────────┼─────┼───┼───┼───┼───┼───┼───┤
│ 渔 塘 │ 安 置 人 数 │ 1 │ 1.1 │ 1.25 │1.43 │ 1.67 │ 2.0 │ 2.5 │
│水 库 等├───────────┼─────┼───┼───┼───┼───┼───┼───┤
│ │ │耕地的0.5 │ 3.3 │ 3.75 │4.29 │ 5.01 │ 6.0 │ 7.5 │
│ │ 补 助 倍 数 │ 倍=3.0 │ │ │ │ │ │ │
│ 养 殖 ├───────────┼─────┼───┼───┼───┼───╁───┼───┤
│ 水 面 │ 补 助 金 额 │ 7440 │ 8184 │ 9300 │10639 │12425 │14880 │ 18600│
├────┼───────────┼─────┼───┼───┼───┼───┼───┼───┤
│ │ 安 置 人 数 │ 1 │ 1.1 │ 1.25 │ 1.43 │ 1.67 │ 2.0 │ 2.5 │
│ 果 园 ├───────────┼─────┼───┼───┼───┼───┼───┼───┤
│ │ │耕地的0.4 │ 2.64 │ 3.00 │ 3.43 │ 4.0 │ 4.8 │ 6.0 │
│ │ 补 助 倍 数 │ 倍=2.4 │ │ │ │ │ │ │
│ 林 地 ├───────────┼─────┼───┼───┼───┼───┼───┼───┤
│ │ 补 助 金 额 │ 5952 │ 6547 │ 7440 │ 8506 │ 9920 │11904 │ 14880│
└────┴───────────┴─────┴───┴───┴───┴───┴───┴───┘
注:耕地平均年产值为2480元/亩。
— 2 —
附表三:厦门市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表三(1)厦门市征用苗圃迁移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
│类 别│ 主 要 品 种 │ 规 格 │ 补 偿 费 │ 备 注 │
├───┼───────────┼───────┼──────┼──────────┤
│柏 类│南洋杉、龙柏、园柏、璎│高70-300 cm │12000-18482│300cm以上加30% │
│ │珞柏、千头柏、洒金柏等│ │ │70cm以下减10% │
├───┼───────────┼───────┼──────┼──────────┤
│草 皮│高丽芝草、马尼拉草、狗│ │ 993 │ │
│ │牙草等 │ │ │ │
├───┼───────────┼───────┼──────┼──────────┤
│绿 篱│七里香、日本丁香、冬青│高60-80cm │ 5622 │80cm以上加10% │
│ │等 │冠20-30cm │ │60cm以下减10% │
├───┼───────────┼───────┼──────┼──────────┤
│ │金线莲、施玲花、含笑、│ │ │ │
│ │彩朱蕉、海桐、变叶木、│高30-180cm │ │180cm以上加10% │
│灌木类│吊灯花、紫薇、美人蕉、│冠40-80cm │ 6696 │ │
│ │菊花、茶花、七里香球、│(天文冬除外) │ │50cm以下减10% │
│ │马西铁、八角金盘、海芋│ │ │ │
│ │三角梅、红木、扶桑、龟│ │ │ │
│ │背竹、天文冬、桂花等 │ │ │ │
├───┼───────────┼───────┼──────┼──────────┤
│ │美丽针葵、散尾葵、鱼尾│高50--300cm │ │300cm以上加10% │
│棕桐类│葵、皇后葵、海枣、假槟│冠40-150cm │11000-17477│50cm以下减10% │
│ │梆、大王椰子、棕竹等 │ │ │ │
├───┼───────────┼───────┼──────┼──────────┤
│ │白玉兰、羊紫荆、木棉、│ │ │胸径12cm以上加10% │
│乔木类│盆架子、香樟、橡皮树、│胸径5-12cm │ 7818 │胸径5cm以下减10% │
│ │刺桐、榕树黄花槐等 │ │ │ │
├───┼───────────┼───────┼──────┼──────────┤
│竹 类│佛肚竹、欢童竹、金丝竹│高150-300cm │ 4169 │300cm以上加10% │
│ │泰国竹、青竹等 │杆径4-5cm │ │150cm以下减10% │
├───┼───────────┴───────┴──────┴──────────┤
│ │1、上述补偿必须具备相关手续(三证),即区、镇政府批准变更土地用途的 │
│ │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登记证明,若手续不全按60%补偿,没有任何手续 │
│ │按40%补偿。 │
│ │2、手续齐全,正常种植经营具备一定规模的,适当考虑补偿部分经营损失,按 │
│ │苗类总补偿额的15-20%补偿。 │
│ │3、庭院种植观赏花木的不予补偿。 │
└─────────────────────────────────────────┘
-3-
附表三(2): 厦门市征用土地种植果苗的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
│ 种类 │ 规 格 │ 补 偿 费 │ 元/株 │ 备 注 │
├───┼───────┼────────┼─────┼───────┤
│ │35cm以下 │ 2812 │ 9.50 │ 属嫁接果苗按 │
│ ├───────┼────────┼─────┤ 相应规格档次 │
│ 龙 │35-75cm │ 3374.40 │ 11.40 │ 增80%补偿 │
│ ├───────┼────────┼─────┤ │
│ 眼 │75-125cm │ 4218 │ 14.25 │ │
│ ├───────┼────────┼─────│ │
│ │平均超125cm │ 5272.50 │ 17.81 │ │
├───┼───────┼────────┼─────┼───────┤
│ │20-60cm │ 2544 │ 8.59 │1、属嫁接果苗 │
│ 密 ├───────┼────────┼─────┤按相应规格档次│
│ │60-100cm │ 3180 │ 10.74 │增80%补偿。 │
│ ├───────┼────────┼─────┤ │
│ 柚 │100-150cm │ 3975 │ 13.43 │2、高20cm以下 │
│ ├───────┼────────┼─────┤的,按一档减 │
│ │150cm以上 │ 4968.80 │ 16.77 │25%补偿。 │
├───┼───────┼────────┼─────┼───────┤
│ │35-85cm │ 1716 │ 5.80 │高35cm以下的 │
│番石榴├───────┼────────┼─────┤按第一档减25%│
│ │85-150cm │ 2145 │ 7.25 │补偿。 │
│其 他├───────┼────────┼─────┤ │
│ │150-200cm │ 2681.30 │ 9.05 │ │
│杂 果├───────┼────────┼─────┤ │
│ │200-250cm │ 3351.60 │ 11.32 │ │
│ ├───────┼────────┼─────┤ │
│ │部分初产(密植)│ 4672.50 │ │ │
│ ├───────┼────────┼─────┤ │
│ │初产(密植) │ 5840.60 │ │ │
├───┼───────┼────────┼─────┼───────┤
│ 葡 │ 未产果苗 │ 4600 │ 20.0 │合理株数230 │
│ 萄 ├───────┼────────┼─────┤株/亩 │
│ │ 已产果苗 │ 6900 │ 30.0 │ │
└───┴───────┴────────┴─────┴───────┘
-4-
附表三(2): 厦门市征用土地种植果苗的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
│ 种类 │ 规 格 │ 补 偿 费 │ 元/株 │ 备 注 │
├───┼───────┼────────┼─────┼───────┤
│ │30-70CM │ 2822.40 │9.54 │ 高30CM以下的 │
│ ├───────┼────────┼─────┤按第一档减25%│
│ 芒 │70-140CM │ 3583 │11.92 │补偿 │
│ ├───────┼────────┼─────┤ │
│ 果 │140-200CM │ 4410 │14.90 │ │
│ ├───────┼────────┼─────│ │
│ │200CM以上 │ 5512.50 │18.62 │ │
├───┼───────┼────────┼─────┼───────┤
│ │25-75CM │ 2268 │7.66 │ 高25CM以下的 │
│ 枇杷 ├───────┼────────┼─────┤按第一档减25%│
│波萝密│75-125CM │ 2835 │9.58 │补偿 │
│ 红柿 ├───────┼────────┼─────┤ │
│ │125-185CM │ 3543.80 │11.97 │ │
│ ├───────┼────────┼─────┤ │
│ │185-初产 │ 4429.70 │14.97 │ │
├───┼───────┼────────┼─────┼───────┤
│ │50-100CM │ 1992 │6.73 │高50CM以下的 │
│ ├───────┼────────┼─────┤按第一档减25%│
│桃、李│100-150CM │ 2490 │8.41 │补偿 │
│柑、橙├───────┼────────┼─────┤ │
│ │150CM以上 │ 3112.50 │10.52 │ │
│ ├───────┼────────┼─────┤ │
│ │初产(密植) │ 3735 │12.62 │ │
├───┼───────┼────────┼─────┼───────┤
│ 香蕉 │40-120CM │ 1382.40 │4.67 │1、高40CM以下 │
│ (亩) │ │ │ │的按第一档减 │
│ ├───────┼────────┼─────┤25%补偿。 │
│ │120-160CM │ 2073.60 │7.01 │2、已成丛的产 │
│ │ │ │ │果补偿另表计 │
├───┼───────┼────────┼─────┼───────┤
│ 草莓 │ │ 1152 │ │未产果的则减 │
│ │ │ │ │25%补偿 │
├───┴───────┴────────┴─────┴───────┤
│说明:1、本表所列果苗的种植株距在1.5米×1.5米以内的按上述标准补偿; │
│ 2、株距在1.5米-3米×1.5米-3米以内的减50%补偿; │
│ 3、株距在3米以上的按现场实际清点的株数补偿。 │
└──────────────────────────────────┘
-5-
附表三(3): 厦门市征用土地已产果果树补偿标准
┌───┬─────┬─────┬─────┬─────┬──────┐
│ │ 单 价 │ 初 产 │ 中 产 │ 盛 产 │ 合理株数 │
│ 品 种│ (元/担) │ (元/株) │ (元/株) │ (元/株) │ (亩) │
├───┼─────┼─────┼─────┼─────┼──────┤
│ │ │ │ │ │ │
│ 桃 │ 175 │ 60 │ 150 │ 300 │ 70 │
├───┼─────┼─────┼─────┼─────┼──────┤
│ 李 │ │ │ │ │ │
│杨 梅│ 175 │ 60 │ 150 │ 300 │ 80 │
├───┼─────┼─────┼─────┼─────┼──────┤
│ 番 │ │ │ │ │ │
│石 榴 │ 88 │ 60 │ 150 │ 300 │ 50 │
├───┼─────┼─────┼─────┼─────┼──────┤
│ 枇 │ │ │ │ │ │
│ 杷 │ 360 │ 100 │ 400 │ 1000│ 60 │
├───┼─────┼─────┼─────┼─────┼──────┤
│ 杨 │ │ │ │ │ │
│ 桃 │ 255 │ 100 │ 400 │ 1000│ 50 │
├───┼─────┼─────┼─────┼─────┼──────┤
│ 柑 │ │ │ │ │ │
│ 橙 │ 135 │ 60 │ 150 │ 300 │ 80 │
├───┼─────┼─────┼─────┼─────┼──────┤
│ 芒 │ │ │ │ │ │
│ 果 │ 282 │ 100 │ 400 │ 1000 │ 90 │
└───┴─────┴─────┴─────┴─────┴──────┘
-6-
附表三(3): 厦门市征用土地已产果果树补偿标准
┌───┬─────┬─────┬─────┬─────┬──────┐
│ │ 单 价 │ 初 产 │ 中 产 │ 盛 产 │ 合理株数 │
│ 品 种│ │ │ │ │ │
│ │ (元/担) │ (元/株) │ (元/株) │ (元/株) │ (亩) │
├───┼─────┼─────┼─────┼─────┼──────┤
│ 柚 │ 220 │ 100 │ 400 │ 1000 │ 80 │
├───┼─────┼─────┼─────┼─────┼──────┤
│ 红柿 │ 190 │ 80 │ 300 │ 700 │ 65 │
├───┼─────┼─────┼─────┼─────┼──────┤
│ 梨 │ 172 │ 60 │ 150 │ 300 │ 50 │
├───┼─────┼─────┴─────┴─────┼──────┤
│ 菠萝 │ 72 │ 2500元/亩 │ 4000 │
├───┼─────┼─────────────────┼──────┤
│ 龙眼 │ 450 │覆盖直径1米以下按苗补偿 ;1.10─ │ 30 │
├───┼─────┤1.50米的100元/株;1.51-2.00米的 ├──────┤
│ 荔枝 │ 638 │200元/株;后每增加0.50米增加200 │ 40 │
│ │ │元。5米以上每增加0.50米增加400元 │ │
├───┼─────┼─────┬─────┬─────┼──────┤
│ 香 │ 146 │3375元/亩│6750元/亩 │9000元/亩│ 225 │
│ 蕉 │ │ 15元/丛 │ 30元/丛 │ 40元/丛 │ (丛) │
├───┼──┬──┼─────┼─────┼─────┼──────┤
│ │ │庭院│ 200 │ 300 │ 400 │ │
│ 葡 │ │单株│ │ │ │ │
│ │300 ├──┼─────┴─────┴─────┼──────┤
│ 萄 │ │田间│ 11500元/亩 │ 230 │
│ │ │种植│ │ │
└───┴──┴──┴─────────────────┴──────┘
注:1、套种的果树取其中补偿标准高的品种补偿;
2、移植的果树按同等规格标准的10%计价补偿;
3、超过合理株数的以合理株数计价补偿。
-7-
附表三(4): 厦门市征用土地水面滩涂养殖补偿标准
┌───────────────┬───┬─────┬───────────┐
│ 种 类 │单 位 │ 单 价 │ 备 注 │
├───────────────┼───┼─────┼───────────┤
│海蛎(海蛎石1000-1200块/亩) │ 亩 │4200 │包括海蛎石 │
├───────────────┼───┼─────┼───────────┤
│吊蛎(水面吊养) │ 亩 │4500 │包括设施 │
├───────────────┼───┼─────┼───────────┤
│蛏、蛤(滩涂) │ 亩 │3600 │包括滩涂填沙、平整 │
├───────────────┼───┼─────┼───────────┤
│虾、蟹 │ 亩 │3600-4800│不包括基建及设施费用 │
├───────────────┼───┼─────┼───────────┤
│鳗鱼池、甲鱼池 │ 亩 │5000-8000│不包括基建及设施费用 │
├───────────────┼───┼─────┼───────────┤
│精养鱼池(平均水深2米以上) │ 亩 │1800-2400│设施、设备齐全 │
├───────────────┼───┼─────┼───────────┤
│一般鱼池(平均水深2米以上) │ 亩 │1500 │ │
├───────────────┼───┼─────┼───────────┤
│网箱养殖 │箱(大)│1850 │包括网箱补偿550元 │
├───────────────┼───┼─────┼───────────┤
│网箱养殖 │箱(小)│1350 │包括网箱补偿350元 │
├───────────────┼───┼─────┼───────────┤
│青蛙养殖 │ 亩 │3500 │ │
├───────────────┴───┴─────┴───────────┤
│说明:1、上述补偿项目须具有县(区)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证明,若手续不 │
│ 全的减50%补偿。 │
│ 2、征用海滩涂,需补偿开发费3600元/亩。 │
│ 3、虾池养殖等补偿设备费300元/亩。 │
└─────────────────────────────────────┘
-8-
附表三(5): 厦门市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
│ 名 称 │ 结 构 规 格 │单 位 │ 单价(元) │ 备 注 │
├─────┼──────────┼───┼─────┼───────────┤
│ 档 土 墙 │条石浆砌 │立方米│145 │ │
├─────┼──────────┼───┼─────┼───────────┤
│ 档 土 墙 │块石浆砌 │立方米│115 │ │
├─────┼──────────┼───┼─────┼───────────┤
│ 档 土 墙 │条石干砌 │立方米│115 │ │
├─────┼──────────┼───┼─────┼───────────┤
│ 档 土 墙 │块石干砌 │立方米│85 │ │
├─────┼──────────┼───┼─────┼───────────┤
│ 涵 洞 │石材浆砌 │立方米│115 │以虚方计价 │
├─────┼──────────┼───┼─────┼───────────┤
│ 围 墙 │砖石砌筑高1m以下 │ 米 │30-50 │以延长米计价 │
├─────┼──────────┼───┼─────┼───────────┤
│ 围 墙 │砖石砌筑高1m-1.8m │ 米 │60-90 │ │
├─────┼──────────┼───┼─────┼───────────┤
│ 围 墙 │砖石砌筑高1.8m-2.3m│ 米 │100-130 │ │
├─────┼──────────┼───┼─────┼───────────┤
│ 围 墙 │砖石砌筑高2.3m以上 │ 米 │130+递增 │每增加30cm加20元/m │
│ │ │ │单价 │延长米 │
├─────┼──────────┼───┼─────┼───────────┤
│ 田间土井 │直径1.5m以内 │ 口 │700 │ │
├─────┼──────────┼───┼─────┼───────────┤
│田间砖石井│直径1.5m以内 │ 口 │1500 │ │
├─────┼──────────┼───┼─────┼───────────┤
│庭院砖石井│直径1.5m以内 │ 口 │2500 │ │
├─────┼──────────┼───┼─────┼───────────┤
│ 土 大 井 │ │立方米│50 │直径大于3米的单价按 │
│ │ │(土方)│ │10元计 │
├─────┼──────────┼───┼─────┼───────────┤
│ 石 大 井 │ │立方米│350 │直径大于3米的单价减 │
│ │ │(石方)│ │半;土石方分别计价相 │
│ │ │ │ │加为补偿价 │
├─────┼──────────┼───┼─────┼───────────┤
│ 土 粪 池 │ │立方米│45 │ │
└─────┴──────────┴───┴─────┴───────────┘
-9-
附表三(5): 厦门市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
│ 名 称 │ 结 构 规 格│单 位│单价(元)│ 备 注 │
├───────┼───────────┼───┼─────┼───────┤
│ 砖 石 粪 池 │ │立方米│65─85│ │
├───────┼───────────┼───┼─────┼───────┤
│ 田 间 水 池 │ │ 口 │ 100 │ │
├───────┼───────────┼───┼─────┼───────┤
│ 耕改池土方 │ │立方米│ 6. 5 │深度1─1.5米 │
├───────┼───────────┼───┼─────┼───────┤
│ │ │ │ │属正规施工单 │
│ 外 土 填 方 │ │立方米│ 6.5 │位按规范施工 │
├───────┼───────────┼───┼─────┼───────┤
│ │ │ │ │可根据实际情 │
│ 挖 方 外 运 │ │立方米│6.5─8.5 │况按定额核算 │
│ │ │ │ │补偿价 │
├───────┼───────────┼───┼─────┼───────┤
│ │ │ │ │如已计填方或 │
│ 场地平整费 │ 具备相关手续的企业 │立方米│5─6.5 │挖方则不计平 │
│ │ │ │ │整费 │
├───────┼───────────┼───┼─────┼───────┤
│ 水 泥 埕 │ │平方米│ 18.6 │ │
├───────┼───────────┼───┼─────┼───────┤
│ 砖 埕 │ │平方米│ 8─15 │ │
├───────┼───────────┼───┼─────┼───────┤
│ 石 埕 │ │平方米│20─25│ │
├───────┼───────────┼───┼─────┼───────┤
│ │砼10─15CM │ │38─58│如有建行审定 │
│ 水 泥 路 │垫层15─30CM │平方米│ │的结算书的工 │
├───────┼───────────┼───┼─────┤程,可按审定 │
│ │砼15CM,垫层30 │ │ │金额给予补偿 │
│ 水 泥 路 │ CM以上 │平方米│ 75 │ │
├───────┼───────────┼───┼─────┼───────┤
│ 砂 土 路 │ │平方米│ 10 │ │
├───────┼───────────┼───┼─────┼───────┤
│ 水泥预制管 │直径30CM以下 │ 米 │20─50│ │
├───────┼───────────┼───┼─────┼───────┤
│ 水泥预制管 │直径30─80CM以下│ 米 │ 60 ─120 │ │
│ 水泥预制管 │直径80CM以上 │ 米 │ 150 │ │
└───────┴───────────┴───┴─────┴───────┘
-10-
附表三(5): 厦门市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
│ 名 称 │ 结 构 规 格│单 位│单价(元)│ 备 注 │
├───────┼───────────┼───┼─────┼──────┤
│铸铁管 │直径4寸以下 │ 米 │ 40 │ │
├───────┼───────────┼───┼─────┼──────┤
│铸铁管 │直径4寸以上(不含4寸)│ 米 │ 80 │ │
├───────┼───────────┼───┼─────┼──────┤
│镀锌管 │直径6分以下 │ 米 │ 6 │ │
├───────┼───────────┼───┼─────┼──────┤
│镀锌管 │直径1寸─1.2寸 │ 米 │ 10 │ │
├───────┼───────────┼───┼─────┼──────┤
│镀锌管 │直径1.5寸以上 │ 米 │ 22 │ │
├───────┼───────────┼───┼─────┼──────┤
│水泥电杆 │长8M以下 │ 根 │ 250 │ │
├───────┼───────────┼───┼─────┼──────┤
│水泥电杆 │长8M以上(不含8M)│ 根 │ 350 │ │
├───────┼───────────┼───┼─────┼──────┤
│木电杆 │ │ 根 │ 100 │ │
├───────┼───────────┼───┼─────┼──────┤
│木质吊杆 │ │ 副 │ 50 │ │
├───────┼───────────┼───┼─────┼──────┤
│石质电杆 │ │ 副 │ 100 │ │
├───────┼───────────┼───┼─────┼──────┤
│钢蕊电线 │220V │ 米 │ 2.5 │ │
├───────┼───────────┼───┼─────┼──────┤
│铝蕊电线 │220V │ 米 │ 1.8 │ │
├───────┼───────────┼───┼─────┼──────┤
│三相铝线 │ │ 米 │ 3.8 │ │
├───────┼───────────┼───┼─────┼──────┤
│电缆线 │ │ 米 │ 4.5 │ │
├───────┼───────────┼───┼─────┼──────┤
│电灌站设备 │ │ 套 │18000│ │
├───────┼───────────┼───┼─────┼──────┤
│柴油机 │ │ 台 │ 1000 │ │
└───────┴───────────┴───┴─────┴──────┘
-11-
附表三(5): 厦门市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
│ 名 称 │ 结 构 规 格│单 位│单价(元)│ 备 注 │
├───────┼───────────┼───┼─────┼──────┤
│ 水 泵 │ │ 台 │ 500 │ │
├───────┼───────────┼───┼─────┼──────┤
│ 抽 水 机 │ │ 台 │ 500 │ │
├───────┼───────────┼───┼─────┼──────┤
│ 电话移机费 │ │ 台 │ 100 │ │
├───────┼───────────┼───┼─────┼──────┤
│ 石 柱 │ 0.3M×0.3M×4M │ 根 │ 50 │ │
├───────┼───────────┼───┼─────┼──────┤
│ │ │ │ │属“菜篮子工│
│ │ │ │ │程”规模经营│
│ 猪 舍 │ 砖、石墙 │平方米│ 45 │的养猪场,可│
│ │ │ │ │根据实际情况│
│ │ │ │ │酌情处理。 │
├───────┼───────────┼───┼─────┼──────┤
│ 牛 舍 │ 砖、石墙 │平方米│ 65 │ │
├───────┼───────────┼───┼─────┼──────┤
│ 鸭 舍 │砖石墙、油毡屋面 │平方米│ 15-30 │ │
├───────┼───────────┼───┼─────┼──────┤
│ 简 易 房 │砖石墙、石棉瓦、油毡 │平方米│ 65 │ │
│ │屋面、层高2.5米以下 │ │ │ │
├───────┼───────────┼───┼─────┼──────┤
│ 简 易 房 │砖石墙、石棉瓦、油毡 │平方米│ 85 │内有水泥地面│
│ │屋面、层高2.5米以上 │ │ │ │
├───────┼───────────┼───┼─────┼──────┤
│ 大型竹棚 │层高4.5米以上 │平方米│ 30 │ │
├───────┼───────────┼───┼─────┼──────┤
│ 简易竹棚 │ │平方米│ 10─20 │ │
├───────┼───────────┼───┼─────┼──────┤
│ 钢架棚 │钢结构石棉瓦纤维瓦 │平方米│ 40─50 │ │
├───────┼───────────┼───┼─────┼──────┤
│ 瓜 棚 │ │平方米│ 1 │ │
├───────┼───────────┼───┼─────┼──────┤
│简易工棚 │ │平方米│85─120 │ │
├───────┼───────────┼───┼─────┼──────┤
│抽水机房 │ │平方米│200 ─400 │ │
└───────┴───────────┴───┴─────┴──────┘
-12-
附表三(5): 厦门市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
│ 名 称 │ 结 构 规 格 │单 位│ 单价(元) │ 备 注 │
├──────┼────────┼───┼────────┼───────┤
│村办企业厂房│村级手续(用地) │平方米│重置价成新×40%│1、重置价参照 │
│ ├────────┼───┼────────┤厦土房(1996)拆│
│ │镇级手续(用地)│平方米│重置价成新×60%│字001号文标准 │
│ ├────────┼───┼────────┤2、根据实际情 │
│ │区级手续(用地)│平方米│重置价成新×80%│况,补偿适当的│
│ ├────────┼───┼────────┤搬迁费用 │
│办公楼宿舍楼│市级手续(用地包│平方米│重置价成新×100%│3、市级手续的,│
│ │括市土地局) │ │ │则按“厦门市城│
│ │ │ │ │市房屋拆迁管理│
│ │ │ │ │规定”执行。 │
├──────┼────────┼───┼────────┼───────┤
│ 石灰池 │ 砖、石砌筑 │立方米│ 65 │内存石灰膏则 │
│ │ │ │ │85元/立方米 │
├──────┼────────┼───┼────────┼───────┤
│ 膏水池 │砖、石砌筑 │立方米│ 65 │有贴磁砖则 │
│ │ │ │ │85/立方米 │
├──────┼────────┼───┼────────┼───────┤
│ 孵化池 │砖、石砌筑 │立方米│100-162.5 │ │
├──────┼────────┼───┼────────┼───────┤
│ 孵化池 │铪结构 │立方米│180-280 │ │
├──────┼────────┼───┼────────┼───────┤
│ 砂 场 │ │ 亩 │5600 │ │
├──────┼────────┼───┼────────┼───────┤
│ 铁栅门 │ │平方米│60 │ │
├──────┼────────┼───┼────────┼───────┤
│ 铁栅窗 │ │平方米│60 │ │
├──────┼────────┼───┼────────┼───────┤
│ 卷闸门 │ │平方米│85 │ │
├──────┼────────┼───┼────────┼───────┤
│ │ │ │ │ │
├──────┼────────┼───┼────────┼───────┤
│ │ │ │ │ │
└──────┴────────┴───┴────────┴───────┘
-13-



1999年5月14日
  在我处理的法律事务中,有不少是涉及到农利集体土地流转的案件。特别是近儿年来,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己初具规模,形式多样,如何加强管理和引导,使之走向法制化的轨道,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保证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所在,而在改革方法中,土地流转制度不失为一计良策。本文从我国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的现状和发展入手,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对其进行解析,并借鉴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经验,分析土地流转存在的困难,并试图对土地流转制的建立和完善度提出一些初浅的建议。
  土地是农业生产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在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本经营制度,通过集体土地的承包以及承包的延长,稳定了地承包关系,农民对土地投资的积极性大大提高,进一步加快了我国农村生产力的向前发展。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城乡三,三产业的发展和农村城市化的进程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大范围的转移,农村集体土地价在不同主体之间开始转移,通过农集体土地的流转,提高了土地资源的利用率和出产率,带动了农村土地市场的发肓和农村经济的更快发展。
首先,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的现状和发展,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村土地的经营权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曾极大地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解决了十几亿人口的粮食问题,成为当时农村土地改革的一项创举。但是,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农村城镇化建设进程的进一步加快,整个农村的产业结构、农民就业结构和农村生产力水平与80年代相比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其实行过程中,一些深层次的矛盾也日益暴露出来。一是,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经营,不便耕作,农业科学技术推广受到限制,又不容易掌握市场信息和合理销售,农产品价格不高,农民卖粮难,均使得农民种粮的积极性有所下降。再就是,土地在农民家庭经营中的地位发生了变化,一些农村劳动力自愿摆脱土地的羁绊,或远离家乡外出打工,或到城镇经商置业,或就近服务于第二、三产业,再加上生老病死、升学、当兵、迁徙等因素,部分地方出现了农民少种或不种粮田的现象。土地的抛荒成为一种很无奈的现实,即便剩下艰难维持着农作物耕种的农民们也是苦不堪言。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经营,解决了中国农村人口的温饱问题,但在这一体制下,农村人民却很难富裕起来。这种情况下,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受到了挑战,农村土地经营方式面临改革,而在改革方法中,土地流转制度不失为一计良策。
其次,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类型。1、农村土也的流转,(1)未承包集体的荒山、荒地的流转。指本村农户未承包的集体荒山、荒地,由本村村民委员会发包给本村个别农户或本村以外的人员进行农业开发的;(2)、已承包的集体荒山、荒地的流转。指农户承包本村的集体荒山、荒地后长期无力开发、经营,又将其转包给本村各本村以外有能力开发经营的农户或其它人员进行农业开发的;(3)已承包的集体农业用地的流转。由于年青劳动力的外出打工或者其它原因,土地承包户无力全部或部分经营其承包的农业用地,如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和水产用地等,将其转包给本村或本村以外有能力继续经营的农户或其它人员。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近几年来,集体土地市场发展迅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活跃,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已具备相当规模,在贵州省城乡结合部、县城和乡(镇)政府所在地这种地方流转也是司空见惯。主要表现为:(1)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通常是伴随着房产流转而出现,既涉及集体组织,也涉及个别农民及其土地使用者,其形式主要有转让和出租等,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主要原因为:一是一户二宅转让;二是原有宅基地超占较多,将其中超占部分转让;三是用以换取城镇中心地段商品房,四是已进城农户转让其在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出租主要是在城郊合部将房屋出租给人居住,或者将路边的房屋出租用于商业;(2)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作用权流转。对转制的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对转制的乡(镇)村企业用地不予评估作价,使个体私营企业列偿使用集体土地。乡(镇)村企业改革主要采取企业出售的办法,且基本上是出售给个人。二、一些乡镇政府在乡镇改制是时,擅自以出让方式处置集体土地使用权。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借鉴城市土地出让的做法,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收取相应的出让金,并规定一定的使用年限甚至无使用期限限制。三、转让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形式包括在集体土地上兴建厂房后转让及企业间私下变相转让等。前一种情况多发生在城郊结合部,后一种情形包括乡(镇)政府转让、或征用后转让和企业为牟取暴利转让等多种形式。四、出租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以厂房形式出租的,也有直接出租土地使用权的。五、以地入股兴办联营企业。这些地方的农民集体,通过这种形式壮在农村集体经济,解决村民劳力出路,或直接收取入股的土地收益。六、名为入股,实为出租。如一些私营企业,村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是土地入股,但实际是按年收取租金。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抵押。目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抵押主要用于融资过程中的信用担保。既有单独的土地抵押,又有连同房产的抵押。
再次,农村土地流转的分析,在实行农村土地改革的进程中,我国有条件的地方已大胆的实行了许多实践,取得了很好的成绩,掌握了许多先进了经验。下面我们来看几个例子:
1.北京市通州区截至2009年6月底,通州区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累计24万亩,其中规模化流转土地为四万余亩,为该区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发挥了重要作用,先后吸引近300家农业产业或种田能手到该区投资兴业,累计吸引社会投资10余亿元。近几年来,通州区通过持续创新的服务手段极大促进了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该区土地亩流转收益明显增加,由2007年的867元增加到2009年的911元,最高每亩年收益达到了2500元以上。2008年底全区土地流转总金额为2.2亿元,土地流转户每年增收2400元。同时,规模化土地流转引入农业产业化经营解决了广大农民的就业问题,截止到2009年,通州区通过土地流转解放农村劳动力10000余人,其中就地安置劳动力6000余人,从事二三产业就业的有4000余人。
2.广西省贺州市八步区总人口63万人(其中农业人口52.7万人),行政村186个,农户11.46万户,耕地39.02万亩。目前共流转土地83.05万亩,促进了土地资源配置优化,加快了农村土地规模化、集约化进程;促进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增加了农民收入;促进了农业结构的调整,加快了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了社会资本投入多元化,加快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3.钦州市钦南区推行农村土地合法流转,按照“明确所有权,放开使用权,搞活经营权”的原则,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鼓励农民有偿流转土地,使土地向大户、基地、企业流转,实行集约化经营,促进了农业产业向特色化、规模化、专业化方向发展。有效流转土地3.73万亩,成功打造了辣椒、黄瓜、火龙果、莲雾、百香果、无核荔枝等20多个特色品牌农作物基地,形成了以蔬菜、辣椒、鸡骨草等为主导的专业示范村。
取以往之经验,流转的主要形式包括:土地置换、承包户自主有偿或无偿转包、租赁、股份合作等。通过流转,把农民手中零星分散的土地使用权集中到专业合作社、种田能手或农业企业手中,实现了适度规模经营,有效克服了农户分散生产的局限性,有利于统一良种、统一栽种、统一生产管理,为实现农业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创造了条件。土地的大量流转,也使一大批农村富余劳动力从土地解放出来发展城镇二三产业,投资创办加工、商业、运输等方面的各类经济实体近千家,增加了他们的非农收入。
第四,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法制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除外。”这就形成了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法制管理的基本框架。
集体土地的自发流转,多数还是促进了当发的经济发展,对农村农业和农民都有好处。但农村集体土地自发流转也的施工问题,如果不加以引导,就不利于土地市场的有效运行,也不利于耕地保护这一基本国策的落实,同时,造成土地收益的不公,损害农民的利益,引发许多矛盾,甚至动摇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这些,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落实和可持续的土地利用都是不利的。因此,必须强化农村集体用地的管理,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避害趋利,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行为纳入法制的轨道,使之成为我国土地市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1、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要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前提下进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充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确保这一制度的长期稳定,是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基本前提。
2、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1)土地流转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的政策进行。在承包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单方面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不准收回农户的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准将农户的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不准借土地流转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农户承包土地的剩余承包期限。(2)农村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建立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在承包期间,农户对承包的土地有自主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的土地是否需要流转和流转形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户流转土地,也不得阻碍农户依法流转土地。由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租凭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玫发包的“反租倒包”,不符合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应矛制止。(3)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应当是有偿的。农户的土地收益包括承包土地的直接收益的土地流转的转包费、转让费和租金等流转土地的收益。土地流转的收益应当由农户与受让方或承租方协商确定并归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和扣缴。
3、规范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租凭农户承包地。农村土地流转应当主要在农户间进行,中央不提倡工商企业和城镇居民随意到农村长时间、大面积租凭和经营农户承包地。工商企业投资开发农业,应当主要从事产前、产后服务和“四荒”资源开发。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和农业科技单位如果城建需要建立种苗繁育、示范推广基地,也可以小范围农户租凭承包地。外商除农业生产、加工企业或农业科研推广单位,其它企业和单位不准租凭经营农户承包地;已经租凭承包地的,要进行清理规范。
4、加强对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困局工作的领导。(1)土地问题是农村和农村工作的核心,是农村稳定的基础。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正确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保护农民的长远利益。(2)地方各级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的调查研究,掌握动态;指导农村土地流转合同订立,及时办理困土地流转引起的合同变更、解除、重订以及合同鉴证;建立流转合同档案,妥善调解的处理土地流转纠纷。(3)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征占用的管理,防止以土地流转为名,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
5、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的规定,在经过县有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进行土地使用要变更登记;土地流转过程中,如果涉及土地用途的改变,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土地利用方向,不破坏环境,不损坏土地。
最后,土地流转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从农村经济发展的现状和前景看,实现土地流转,让农民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主要资本变为更大财富,发挥土地的最佳效益,确是势在必行。但要解决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的关键是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加强农村土地流转法制建设,使土地流转规范化、制度化。本人认为,目前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规范土地登记制度,明确土地产权,落实对农村现有土地、农民承包土地产权证书颁发。 在坚持现有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条件下,首先对农村集体土地发放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所以根据这一规定,对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如果农村集体(包括屯集体、村集体或乡集体)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领取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申请,则土地所有权证书就应发放给农民集体所有者。颁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权证,才能从根本上体现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法律地位,也为农村土地出让、出租、入股等经济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更为相关利益分割提供了合法产权依据。其次,对农民承包地发放农户承包权证书。颁发农户对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书,才能真正保护农户对集体土地长久不变的承包权,也为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确保转出经营权而又保留承包权提供产权依据。对农村现有土地、农民承包土地产权证书的颁发,明确土地产权,减少产权纠纷,可以部分地变农村土地资源为土地资本,大力度地促进农村经济繁荣。
(二)、科学进行土地规划。土地是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十分珍惜土地、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农村土地流转,应建立在土地总体规划的基础上,以保护耕地和控制非农业建设用地为重点,加强土地利用宏观调控,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确定土地利用的目标、方针,协调各类用地矛盾。首先、科学规划农用地。要加强农用地保护、整治和开发,保证农用地面积有较大幅度加,合理调整农用地结构和布局,因地制宜发展农林牧副渔各业;其次、合理安排建设用地。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其他种类建设用地应当以内涵挖潜为主,尽可能利用非耕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用地规模。根据占补平衡原则,切实落实建设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相挂钩的政策。控制城乡居民点用地,建立合理的城乡居民点体系。
(三)、加快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1.土地整理。土地整理的重点应是村庄和农田整理。我认为可通过村庄缩并、搬迁和调整改造,增加耕地面积,通过平整土地、归并地块及综合建设农田道路、沟渠等,增加耕地。采取积极措施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及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土地整理。同时,土地整理要与村庄改造、乡(镇)村企业建设、小城镇建设、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待村结合。注重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2.土地复垦。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驾驶各类工矿废充地的复垦管理。土地复垦与生产建设必须统一规划、同步进行。要及时复垦工矿建设新增的废弃地,努力做到新增废弃地全部得到复垦。复垦土地优先作为耕地,同时遵循适宜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宜林则林、宜渔则渔、宜牧则牧。3.土地开发。土地开发必须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为前提,因地制宜,适度开发。宜耕地的开发要把重点放在条件较好、投资效益较高的地区,与农田基本建设和水利建设同步进行。大面积开发荒地和围垦滩涂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搞好规划设计。鼓励宜农土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地区与宜农土地后备资源丰富的地区合作开发荒地和其他农用地,但异地开发必须纳入资源所在地的土地开发规划。
(四)、加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集约用地,保护耕地。各地应抓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村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同时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五)准确定位乡村组织在推进土地流转中的角色。乡村组织是农村土地的管理者,它监督土地资源的合理运用,监督农户土地使用权的流动,监控土地供需总量的动态平衡,而不应用行政手段去调整土地资源, 去干预甚至取代农户对土地的使用权。因此,乡村组织在土地流转中的定位应该是加强管理和搞好服务。要做好涉及土地流转的资格审查、合同鉴证、档案管理和动态监测等工作;要为土地流转提供信息、中介、组织、协调等服务工作;要制定土地利用与流转的长远规划,做好土地的集中连片和整理工作,改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为农地流转创造良好的环境。
另外,农村土地流转改革的同时,要深化农村社会管理体制的配套改革,大力培养农村劳动力市场,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为农村土地流转创造条件。要改革农村户籍制度,打破身份的限制,改变农民的“恋土”观念,减少农民对土地的直接依赖,同时要加快建立健全适合农村特点的社会就业、养老保险、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障体系,清除农民离土后的后顾之忧。

  北安市人民法院赵光法庭 刘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