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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4:58:29  浏览:93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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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的通知
财税[1996]87号
1996年10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发布《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1974年6月发布的《关于对外国籍轮船运输收入的征税规定》同时废止。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国公司以船舶从事国际海运业务从中国取得运输收入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公司以船舶从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的,所取得的运输收入、所得,依照本办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外国公司以船舶从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的,取得运输收入的承运人为纳税人。纳税人包括:
(一)买方派船的期租船,以外国租船公司为纳税人;
(二)程租船,以外国船东为纳税人;
(三)中国租用的外国籍船舶再以期租方式转租给外国公司的,以外国公司为纳税人;
(四)外国公司期租的中国籍船舶,以外国公司为纳税人;
(五)其他外国籍船舶,以其船公司为纳税人。
依法经批准经营外轮代理业务的公司(以下简称外轮代理人)为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
第四条 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按照每次从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取得的收入总额,依照4.65%的综合计征率计征,其中营业税为3%,企业所得税为1.65%。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称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经营的船舶每次运载从中国港口始发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到达目的地的客运收入和货运收入的总和,不得扣除任何费用或者支出。客运收入包括船票收入以及逾重行李运费、餐费、保险费、服务费和娱乐费等。货运收入包括基本运费以及各项附加费等收入。
第六条 外国公司以船舶到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的,在将承运人的地址、船舶悬挂的国旗、客运情况、运货种类、运量以及到港日期通知外轮代理人的同时,应当将运费率等通知外轮代理人。
第七条 外国公司以船舶到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委托外轮代理人计算并代收运费的,外轮代理人应当在收取运费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综合计征率,直接从纳税人的收入总额中代扣应纳税款。
第八条 外国公司以船舶到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不通过外轮代理人代收运费的,外轮代理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综合计征率计算预计税款,并通知纳税人在船舶抵港前将预计税款与港口使用费备用金一并汇达,由外轮代理人代收税款。
外国公司以船舶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后,外轮代理人应当在电告纳税人该船舶实际运载的出境旅客人数、货物或者邮件数量的同时,通知其向税务机关报告运输收入总额和应纳税额,并附运费结算凭证。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和缴纳税款的期限不得超过船舶离港之日起60日。
第九条 外轮代理人应当将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代扣、代收的税款,自代扣代收之日起10日内,将实收税款缴入国库,并在次月15日前向港口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上月外轮代理业务情况一览表、运费结算情况统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等资料。
第十条 纳税人不能完整、准确地提供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资料,不能正确计算收入总额的,外轮代理人应当及时报告港口所在地税务机关。港口所在地税务机关可以会同外轮代理人,参照国际间相同或者类似情况下运载旅客或者货物的通常价格,或者根据我国有关部门制订的运费率表,核定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并据以征税。
第十一条 外国公司以同一艘船舶在中国几个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的,应当按照其在各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的运输收入,分别在各起运港征税。但是,同一艘程租船连续在中国几个港口运载货物或者邮件出境,其运费收入采取净包干方法的,全部运输收入应当在运载货物或者邮件的第一港口征税;采取包干运费并加收增港附加费方法的,其包干运费收入应当在运载货物或者邮件的第一港口征税,增港附加费收入应当分别在货物或者邮件起运港征税。
第十二条 在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经由另一国或者地区转运到目的地的,营业税按照纳税人全程运费减去付给后续运输企业运费后的余额计征,企业所得税按照提单全程运输收入总额计征。
第十三条 外轮代理人按照本办法代扣、代收税款时,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第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履行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外轮代理人填报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以船舶从境内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的,所取得的运输收入、所得,除另有规定外,比照本办法征税。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协定规定减税或者免税的,按照协定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协定,是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互免海运企业运输业务收入税收协定、海运协定以及其他有关协定或者换文。
第十八条 外国公司以船舶到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所取得的运输收入、所得,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协定可以享受减税或者免税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提供有关情况,税务机关分别情况查验下列证明文件:
(一)按照协定规定,船舶运输收入、所得仅由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或者总机构所在缔约国征税的,或者收入来源国应对缔约国对方居民公司经营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所得减税或者免税的,外国公司应当提供缔约国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该公司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或者居民公司所在地的证明文件;
(二)按照协定规定,收入来源国应当对悬挂缔约国对方国旗的商船或者由缔约国对方航运企业经营悬挂第三国国旗的商船取得的运输收入、所得减税或者免税的,外国公司应当提供缔约国对方航运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得享受减税或者免税待遇。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1974年6月发布的《关于对外国籍轮船运输收入的征税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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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03年度交通部优秀水运工程咨询成果奖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3]339号
关于公布2003年度交通部优秀水运工程咨询成果奖的通知


各有关水运工程咨询单位:

为促进水运工程咨询业的进步,奖励在工程咨询业务中有出色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我部今年举办了第四届优秀水运工程咨询成果奖评选活动。这次收到24个水运工程咨询单位申报的项目共64个,我部在委托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初评的基础上进行了评审,共评定40个项目获“2003年度交通部优秀水运工程咨询成果奖”,其中一等奖7项、二等奖13项、三等奖20项(详见附件)。并推荐“长江干线航道发展规划”、“天津港北大防波堤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7个项目参加中国工程咨询协会2003年度优秀咨询成果奖的全国性评选。

由我部给获奖单位颁发奖牌及证书,并委托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给获奖个人颁发证书。各单位可参照有关文件规定,给获奖项目的的人员发放奖金。

工程咨询工作是基本建设的一个重要部分,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及投资决策等影响甚大。各工程咨询单位要认真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工程咨询工作,高度重视工程咨询成果质量评价,提高咨询工作质量,争创更多的优秀咨询成果,加快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实现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

  附件:2003年度交通部优秀水运工程咨询成果奖项目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2003年度交通部优秀水运工程咨询成果奖项目名单

序号
项 目 名 称
获奖单位
获奖等级
备 注

1.
长江干线航道发展规划
长江航道规划设计研究院
一等奖
推荐申报全国优秀咨询成果一等奖

2.
天津港北大防波堤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一等奖
推荐申报全国优秀咨询成果一等奖

3.
广州港南沙港区一期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一等奖
推荐申报全国优秀咨询成果一等奖

4.
宁波港北仑港区四期集装箱码头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交通部规划研究院
一等奖
推荐申报全国优秀咨询成果二等奖

5.
汉江(白河至襄樊)航道整治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湖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一等奖
推荐申报全国优秀咨询成果二等奖

6.
深圳港大铲湾港区集装箱码头水陆域详细规划
交通部规划研究院/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
一等奖
推荐申报全国优秀咨询成果二等奖

7.
上海港外高桥港区四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
一等奖
推荐申报全国优秀咨询成果二等奖

8.
东平水道航道整治工程社会经济后评价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二等奖

9.
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洋山深水港区工程泥沙研究
交通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天津水运工程勘察设计院
二等奖

序号
项 目 名 称
获奖单位
获奖等级
备 注

10.
天津港东突堤北侧集装箱码头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二等奖

11.
乍浦港二期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二等奖

12.
连云港港庙岭三期工程顺岸泊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交通部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二等奖

13.
澜沧江小榄栏坝至中缅边境243号界碑段五级航道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云南水运规划勘察设计院
二等奖

14.
国内贸易水路集装箱运输发展战略研究及规划
交通部规划研究院/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
二等奖

15.
全国水上安全监督信息系统二期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
二等奖

16.
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炼油乙烯合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码头部分)
交通部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二等奖

17.
江苏省干线航道网规划深化研究
交通部规划研究院/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二等奖

18.
北江中游(韶关至清远)航道整治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川省交通厅内河勘察规划设计院
二等奖

19.
长江三峡库区万州-重庆水运通信设施淹没复建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
长江航运规划设计院
二等奖

20.
广西右江航运建设那吉航运枢纽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
二等奖

序号
项 目 名 称
获奖单位
获奖等级
备 注

21.
蚌埠新港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安徽省港航勘测设计院
三等奖

22.
中国石油大连石油化工公司港口技术改造方案和发展设想
大连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三等奖

23.
庄河港总体布局规划(2005~2020年)
大连港设计研究院/ 大连宏达港湾开发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三等奖

24.
广东省湛江海湾大桥通航净空尺度及技术要求论证研究
广东省航运规划设计院
三等奖

25.
劳龙虎水道航道整治工程可行性研究
广东省航道勘测设计科研所
三等奖

26.
福州港罗源湾港区狮岐3万吨级多用途码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福建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三等奖

27.
防城港五万吨级进港航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
三等奖

28.
岚山港通用泊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山东省航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三等奖

29.
三峡库区万州港鞍子坝客运港区淹没设施复建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
三等奖

30.
南通港狼山港区三期工程集装箱泊位及通用泊位预可行性研究
交通部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三等奖

31.
厦门海沧港区一期工程(1#、5#、6#泊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三等奖

序号
项 目 名 称
获奖单位
获奖等级
备 注

32.
营口港鲅鱼圈港区三期工程多用途泊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三等奖

33.
江阴澄星化工码头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三等奖

34.
杭州港余杭港区总体布局规划
杭州市交通设计研究院
三等奖

35.
重庆新涪食品有限公司北拱专用码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川省交通厅内河勘察规划设计院
三等奖

36.
京杭运河(济宁至徐州)续建工程微山二线船闸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
三等奖

37.
京杭运河船闸扩容工程皂河三线船闸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三等奖

38.
福州江阴建滔五万吨级液体化工码头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福建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三等奖

39.
长江中游碾子湾水道航道整治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长江航道规划设计研究院
三等奖

40.
芜申线(宜兴段)航道整治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三等奖



合肥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政〔2002〕106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合肥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合肥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七月四日


合肥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行政机关、党政组织、群众团体以及事业、企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因占有、使用和依法处置国有资产产生的收益。具体包括:
  一、国家对各类企业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二、依法出让国有产权(包括国有股权)取得的收益;
  三、依法出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
  四、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占用费;
  五、其他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第四条 授权经营机构、未纳入授权经营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工作,由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授权经营机构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的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工作,由该授权经营机构负责。
  第五条 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在产生国有资产收益的5日内,须向国有资产收益收缴部门申报。
  第六条 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征收的国有资产收益按产权关系和现行财政体制列入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授权经营机构的国有资产收益列入该公司国有资产经营预算。
  第七条 国有资产收益纳入财政专户存储,由市政府(授权经营机构)统一安排,用于国有资本增量投入、建立导向性投资基金、补充社会保障基金等。
  第八条 上缴国有资产收益使用国有资产收益专用缴款书。
  第九条 授权经营机构、未纳入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企业按其可分配利润的30%-50%比例收缴国有资产收益。
  第十条 依法转让国有产权(包括国有股权)取得的净收益全额收缴。
  第十一条 依法转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取得的净收益全额收缴。
  第十二条 非国有单位有偿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占用费全额收缴。
  第十三条 授权经营机构国有资产的收益收缴可比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征收。
  第十四条 对各类企业投资所产生的国有资产收益采取按季申报预缴,年终清算的办法;依法出让各部门和各单位占有国有资产产生的净收益在实现后10日内收缴;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占用费采用按月收缴,年终清算的办法。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收益原则上按规定时间一次性上缴,对一次性上缴有困难的单位,经国资委批准,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欠缴部分应办理有关手续,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逾期不缴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六条 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授权经营机构每年应编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收益收支执行和管理情况;授权经营机构定期向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收益收支执行和管理情况。
  第十七条 按规定应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的企业及有关单位,必须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拖欠、挪用、截留、坐支。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产收益的,按照《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规定》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加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 县(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工作,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出台后,过去有关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