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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重点专业师资培养培训方案、课程和教材开发项目实施办法》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15:49  浏览:99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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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重点专业师资培养培训方案、课程和教材开发项目实施办法》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重点专业师资培养培训方案、课程和教材开发项目实施办法》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教职成厅〔200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全国重点建设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


  为保障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06〕13号)有关规定,特制定《中等职业学校重点专业师资培养培训方案、课程和教材开发项目实施办法》和《中等职业学校紧缺专业特聘兼职教师资助项目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重点专业师资培养培训方案、课程和教材开发项目实施办法

     2.中等职业学校紧缺专业特聘兼职教师资助项目实施办法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教育部办公厅


  附件1:

中等职业学校重点专业师资培养培训方案、课程和教材开发项目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06〕13号)的精神,“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全国重点建设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以下简称职教师资基地)等有关机构,开展职教师资培训项目建设,开发80个重点专业的师资培养培训方案、课程和教材,形成一系列具有应用价值和示范作用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包、校长培训包和公共基础研究成果,促进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升职教师资基地的培养培训能力,完善职教师资培养培训体系。

  二、项目承担单位和人员

  本项目由符合条件的职教师资基地牵头承担,吸收其他符合项目开发要求的单位共同参与。项目牵头单位须为相关学科、专业和师资优势明显,职教师资培养培训经验丰富、成绩显著的本科高等学校,具有职业技术教育学硕士点、具备课程与教学法研究力量的单位优先考虑。

  项目开发人员由职教师资基地相关专业的专家学者,职业教育课程与教学法研究人员,中等职业学校骨干教师和校长,企业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等组成。项目负责人应由具有较高的专业造诣,熟悉职业教育,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者担任。

  三、项目申报与立项

  职教师资基地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公布的《中等职业学校师资培养培训项目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申报拟承担的相关专业的开发项目。教育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各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两部审核后批准立项。

  四、工作步骤

  项目实施分为准备、研发、验收和成果汇总四个阶段。

  准备阶段主要工作是制订项目开发计划、组织研究队伍、培训研究人员、开展前期调研、完成开题答辩等,时间截止到2007年12月。项目开题时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牵头单位审核后,报项目开发管理办公室。开题答辩由教育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分批进行,对未通过答辩的要限期进行复评,复评仍未通过的取消项目承担资格,另行遴选项目承担单位。

  研发阶段主要工作是开展深入调研、进行项目研究开发、形成阶段性成果、进行试验论证等,时间截止到2009年6月。项目研发过程中,教育部、财政部委托专门机构对项目进程进行监控,并组织专家进行中期检查。

  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项目牵头单位完成项目结题报告并对研究成果进行自评,教育部和财政部组织专家进行结题验收,时间截止到2009年12月。

  成果汇总阶段主要工作是项目牵头单位根据验收意见进一步组织修改完善成果,并交教育部、财政部统一组织出版,时间截止到2010年6月。

  五、项目成果要求

  根据不同的工作任务,本项目的成果形式分为教师培训包、校长培训包和公共基础研究成果三种类型。

  教师培训包内容包括五个部分:一是该专业教师的教学能力标准;二是一套包括该专业教师上岗培训、提高培训、骨干教师培训的培训方案;三是至少一部该专业教师培训的专业核心课程教材;四是一部该专业的专业教学法教材;五是该专业教师培训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校长培训包内容包括四个部分:一是中等职业学校校长的岗位职责和能力标准;二是面向校长资格培训、提高培训和高级研修的培训方案;三是面向不同层次校长培训的系列教材;四是校长培训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公共基础研究项目的成果形式,应结合各自的特点和任务,形成相应的课程、教材、制度研究和设计成果、信息服务平台等。

  六、项目经费

  本项目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等按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七、组织管理

  教育部、财政部对项目进行宏观管理和领导,负责项目评审立项、经费审核安排、项目检查和验收等;成立项目专家指导委员会,在两部领导下开展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研究咨询、信息采集与绩效监控等工作;委托专门机构成立项目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项目牵头单位负责所承担项目的管理,确定项目负责人,为项目开发提供人财物保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监督经费使用,并做好项目的协调工作,确保各阶段项目任务的完成。项目参与单位要积极支持项目研究人员的工作,提供相应的条件和保障。

  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开发工作,制订项目开发方案,组织研究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安排经费使用,确保所牵头项目的完成质量。如因项目开发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牵头单位须向教育部、财政部提交书面报告,由两部组织专家指导委员会仲裁和批复。

  附件2:

中等职业学校紧缺专业特聘兼职教师资助项目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06〕13号)有关精神,“十一五”期间,教育部、财政部支持引导中等职业学校面向社会聘请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缓解紧缺专业教师不足,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创新职业学校用人制度,促进中等职业教育扩大规模、提高质量。

  二、资助范围

  本项目面向全国各省(区、市和兵团)实施,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主要发挥引导作用,重点向中等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增长快、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短缺的地区倾斜,并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

  项目资助学校应是发展势头良好、办学特色鲜明、社会声誉高、专业师资相对紧缺的中等职业学校,对当年在校生规模排位在全省(区、市、兵团)处于前30%以内,或者招生年增幅超过全省(区、市、兵团)平均水平,以及省级及以上重点学校优先支持。项目资助专业主要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技能型紧缺人才相关专业,服务当地支柱产业的重点专业,以及其他急需扶植的特色专业等。

  三、特聘兼职教师的条件和聘用原则

  特聘兼职教师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专业素养和较高的技能水平,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者是在相关行业领域享有较高声誉、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特殊技能的“能工巧匠”,品行端正,身心健康,胜任相应的教学工作。

  特聘兼职教师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严格考核,择优录用。各地要采取灵活的聘任和报酬支付方式,聘期可根据教学需要由学校自行确定,但原则上不少于一学期。

  四、实施程序

  “十一五”期间,教育部、财政部每年根据区域职业教育发展重点以及各地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规模、生师比等因素,确定下达有关地区资助经费额度控制数。

  有关省(区、市)教育、财政部门在控制数范围内,确定具体的资助学校、专业和人数,并报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财政部审核后正式下达年度经费预算。有关省(区、市)教育、财政部门组织中等职业学校开展聘用工作,对拟聘兼职教师进行审核和公示,审查并备案中等职业学校与特聘兼职教师签订的聘用合同。

  五、项目经费

  本项目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资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六、组织管理

  教育部、财政部负责项目任务分配、宏观管理和指导监督,对各地特聘兼职教师资助项目的组织管理情况、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安排后续年度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各省(区、市)教育、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特聘兼职教师资助工作,加强领导,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明确兼职教师的聘用程序、管理制度和报酬标准,制订统一的聘用合同文本格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的顺利有序进行。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本项目积极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省级资助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对特聘兼职教师的管理和考核,对未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要及时纠正,对不能履行合同的要解聘。每年年底,要将考核结果报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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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试行)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试行)

(2008年3月7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3月21日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公布 自2008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火车站地区的综合管理,维护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位于或者进入火车站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火车站地区,是指以洛阳火车站广场为中心,东至联络路,西至纱厂北路,北至陇海铁路线南侧(铁路部门管辖区域除外),南至春晴路。
第四条 洛阳车站地区管理处负责火车站地区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并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火车站地区有关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 铁路部门依法做好管辖区域内的治安、公共卫生等工作,并配合洛阳车站地区管理处做好火车站地区地方行政事务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条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规的要求,做好责任区内的清扫保洁及其他相关工作,并接受洛阳车站地区管理处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建(构)筑物、路灯、路标、供水、排水、供气、电信、环卫、交通等公共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经常对其进行维护,保证设施安全、整洁美观。
第八条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对其名称、字号、标志等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市容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九条 禁止在火车站广场范围内设置各类货亭、摊点。在其他区域设置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并保持设施完整和环境整洁。
第十条 禁止下列违反市容管理的行为:
(一)店外占道经营、沿街流动销售商品;
(二)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三)擅自设置各类棚亭、摊点或者搭建建(构)筑物;
(四)乱投送各类宣传品,在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
(五)在临街建筑施工中未按规定设置围挡、堆放物料;
(六)违反规定在临街房屋的房顶、阳台、外走廊和窗外,搭建、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篷帐、杂物;
(七)在树木花草上晾晒衣物等物品;
(八)其他有碍市容管理的行为。
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违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擤鼻涕、吐口香糖、便溺;
(二)乱扔烟头、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垃圾、粪便;
(四)扒捡垃圾;
(五)焚烧落叶、枯草、杂物、垃圾;
(六)擅自在广场和道路两侧冲洗车辆;
(七)损毁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占用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八)其他有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第三章 道路交通和市政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市政设施和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爱护道路交通、城市绿化等市政设施。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火车站广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行政许可部门作出许可后,应当将许可事项内容告知洛阳车站地区管理处。
经批准占用、挖掘的,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方式等要求实施。占用、挖掘结束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造成损坏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违反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行为:
(一)在明令禁止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时段通行;
(二)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
(三)公交车辆、出租汽车未按规定的站点停靠、上下乘客;
(四)长途客运车辆在站外停靠、上下乘客;
(五)残疾人代步车、三轮车、摩托车以及其他车辆非法营运;
(六)擅自设立车辆停靠站点;
(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路标、交通标识、交通隔离护栏、窨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
(八)擅自在慢车道、人行道范围内设置临时停车场(泊位);
(九)其他违反交通秩序管理的行为。
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违反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管理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占用草坪、花坛、花带、绿地;
(二)在树木上刻划、钉钉或者擅自缠绳、架设电线电缆等照明设施;
(三)损毁树木花草或者擅自挖掘、砍伐、移植苗木;
(四)其他违反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管理的行为。
第四章 公共秩序管理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管理法规,维护公共秩序。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产生高噪声的方式进行生产经营。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对火车站地区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
洛阳车站地区管理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及时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十九条 火车站地区发现的无主尸体,由公安机关依法确认后,通知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妨害社会管理和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从事杂耍、卖艺等营利性表演活动;
(二)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方式乞讨钱物;
(三)以相面、算命等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骗取财物、损害他人身体健康;
(四)在进出站口或者主干道沿线等处以叫喊、推拉、举牌、拦截等方式为营运车辆及其他经营者招揽顾客;
(五)无证提供劳务、旅游、中介等经营性服务;
(六)卖淫嫖娼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七)制售、出租、传播各类非法出版物;
(八)伪造、变造、倒卖车票及其他有价票证;
(九)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
(十)其他妨害社会管理和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 洛阳车站地区管理处受市人民政府和西工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权。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将相关行政处罚权依法委托给洛阳车站地区管理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委托处罚的双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签订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机关和受托组织的名称,委托依据、事项、权限、期限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洛阳车站地区管理处应当按照委托书的约定,并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第二十三条 洛阳车站地区管理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委托机关应当对洛阳车站地区管理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安、工商、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并接受洛阳车站地区管理处的指导和协调。
第二十五条 公安、工商、交通部门和洛阳车站地区管理处应当在火车站广场设立值勤服务点,公布服务电话,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安装监控设施。
第二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投诉、报案的,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给投诉人、报案人。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对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火车站地区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有权依法举报、控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履行火车站地区管理职能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拒不服从洛阳车站地区管理处的指导和协调,造成火车站地区管理混乱的,由市监察、法制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由市监察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的,由洛阳车站地区管理处予以处罚。对于首次违反的,处以警告并记录在案;对于再次违反的,根据情节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市其他火车站地区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0日起施行。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鹤政办〔2010〕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鹤壁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鹤壁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鹤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谁污染、谁补偿”和“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结合鹤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鹤壁市行政区域内海河流域浚县、淇县和山城区的地表水水环境生态补偿。


第三条 浚县省控考核断面为卫河汤阴五陵,市控考核断面为浚内沟二安;淇县省控考核断面为卫河浚县王湾,市控考核断面为折胫河良相;山城区省控考核断面为汤河水库。


第四条 生态补偿考核的因子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目标值依据市政府与县区政府签订的年度环保责任目标确定。


第五条 三个省控断面生态补偿金扣缴金额依据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核定的扣缴金额确定。


第六条 市控考核断面水质超出与市政府签订环保责任目标值的,每项污染因子根据超标程度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市控断面生态补偿金:


(一)0.5<超标倍数≤1.0时,生态补偿金按照“超标倍数×生态补偿基准金”计算;


(二)1.0<超标倍数≤2.0时,生态补偿金按照“2×超标倍数×生态补偿基准金”计算;


(三)超标倍数>2.0时,生态补偿金按照“4×超标倍数×生态补偿基准金”计算。


浚县浚内沟二安生态补偿基准金为2万元,淇县折胫河良相生态补偿基准金为3万元。


第七条 市控断面生态补偿金计算依据《鹤壁市环境质量周报》中的水质监测数据,按周计算。


第八条 市环保、财政部门每季度通报一次市控断面生态补偿金扣缴情况。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生态补偿金扣缴及资金转移支付工作。生态补偿金采取年终结算时扣收该县区财力的办法统一扣缴。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依据核定的各考核断面生态补偿金,会同市环保部门对有关县区进行生态补偿和奖励。


(一)省财政对我市的上游补偿下游资金和市财政扣缴的市控断面生态补偿金优先用于省财政扣缴我市的水源地生态补偿金。


(二)省财政对我市的上游补偿下游资金按40%和60%分别补给浚县和淇县。


(三)市控断面生态补偿金的70%用于市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建设,30%用于水环境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较好县的奖励,以及两县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建设补偿。


(四)省财政依据断面达标率给予的奖励资金直接奖给断面所属的县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30日起施行,《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海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鹤政办〔2009〕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