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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四批)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8:56:40  浏览:91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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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四批)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四批)已经2004年9月21日国家林业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 周生贤
                                 二〇〇四年十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
                          (第四批)
序号      中文名        拉丁名
1        苏铁属      Cycas Linn.
2        崖柏属      Thuja Linn.
3        罗汉松属     Podocarpus L'Her. ex Pers.
4        桦木属      Betula Linn.
5        榛属       Corylus Linn.
6        栲属       Castanopsis Spach
7        榆属       Ulmus Linn.
8        榉属       Zelkova Spach
9        桑属       Morus Linn.
10        榕属       Ficus Linn.
11        芍药属      Paeonia Linn.
12        木莲属      Manglietia Blume
13        含笑属      Michelia Linn.
14        拟单性木兰属   Parakmeria Hu et Cheng
15        樟属       Cinnamomum Trew
16        润楠属      Machilus Nees
17        继木属      Loropetalum R. Br.
18        紫檀属      Pterocarpus Jacq.
19        花椒属      Zanthoxylum Linn.
20        黄皮属      Clausena Burm. f.
21        黄栌属      Cotinus Mill.
22        卫矛属      Euonymus Linn.
23        栾树属      Koelreuteria Laxm.
24        蛇葡萄属     Ampelopsis Michx.
25        爬山虎属     Parthenocissus Pl.
26        石榴属      Punica Linn.
27        常春藤属     Hedera Linn.
28        紫金牛属     Ardisia Sw.
29        白蜡树属     Fraxinus Linn.
30        枸杞属      Lycium Linn.
31        梓树属      Catalpa Linn.
32        忍冬属      Lonicera Li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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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1994]89号

1994-12-2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宣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通知略)
  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92]9号文件的有关精神,为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决定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原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宣传文化企业发展的通知》((93)财文字第467号)和《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宣传文化事业的通知》(国税发[1993]059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文化单位,应按新税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因执行新税制增加税负的单位,属于本规定第三条所属范围的,采取先征税后退税的办法。具体退税办法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实行先征税后退税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下列出版物的增值税:
  (一)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二)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三)各级人大、政协、妇联、工会、共青团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四)新华通讯社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五)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六)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七)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二、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的增值税,“八五”期间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退还的税款用于发行网点建设。
  第四条 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的规定,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第五条 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第六条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所售门票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免征营业税。
  第七条 对专业剧团排练及舞美用房;与当地民用建筑标准相当的文化馆(站)、群艺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图书发行网点;省级及省以上的电视台和省以上广播台及其传输转发系统;新闻、儿童、科教、美术电影制片厂,单纯设备购置,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均适用零税率。
  第八条 与当地民用建筑标准相当的博物馆、全国定点书、报、刊印刷厂及全国定点出版社、报社、杂志社,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均适用5%的税率。
  第九条 对故事片电影制片厂和生产唱片的工厂技改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仅就建筑工程投资按10%的税率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上述第七条至第九条的具体适用范围,按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委《关于下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文化、新闻、出版类税目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073号)执行。
  第十条 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宣传、文化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
  第十一条 宣传文化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第十二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从1994年至1997年按宣传文化企业上年上缴所得税的实际入库数列支出预算,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由于集中增值税返还主管部门难以操作,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分别在预算中再安排部分专项经费,也纳入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一)专项资金是财政资金,重点用于宣传文化工作的宏观调控。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要采取无偿和有偿相结合的办法,有偿使用的要按期归还。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中央级由财政部根据中宣部和宣传文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商定的比例,分别拨付中宣部和主管部门安排使用,中宣部和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范围报财政部审核。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要专款专用,年终或项目完成后,要将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报中宣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中宣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负责监督和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省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方式,由省自定。
  (四)中央级和省级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分别由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随着财力的增长,继续增加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投入,进一步改善宣传文化单位发展的条件。
  第十四条 宣传文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统筹规划,避免重复建设和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赋予宣传文化单位经营上的自主权,逐步使宣传文化单位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单位。
  第十五条 宣传文化单位要深化内部改革,加强经营管理,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转换经营机制,完善管理制度,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注重经济效益,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向上、喜闻乐见的精神产品,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做出贡献。
  第十六条 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宣传文化企业发展的通知》((93)财文字第46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宣传文化事业的通知》(国税发[1993]059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改进投资、进口、劳动工资、招生计划管理,切实简政放权若干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关于改进投资、进口、劳动工资、招生计划管理,切实简政放权若干规定
广州市政府


规定
为了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若干决定》,现就有关改进计划管理的问题,作出若干规定如下:
一、简化投资管理,下放投资决策权
(一)建设项目的审批和决策权限
1.能源(电力、节能)、交通(道路、桥涵、港口、码头、航运及相应配套)、通讯和市政、公用设施项目,总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以下,其它项目总投资额在二千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不分所有制性质,下同),如建设条件(包括用地、资金、外汇,下同),生产(
包括原燃料供应,下同)和经营条件(包括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下同)不需国家、省、市综合平衡统筹安排的,并且不属于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区、县(含番禺市,下同)计委(计经委,下同),市直各主管部门(局、总
公司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下同)负责审批。生产经营性项目,市属各企业集团和大中型企业(按国家标准核定,下同)可自行决策,并同时报市计委和市主管委、办备案。
2.符合市和区、县政府批准总体规划,经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同意进行分期开发的小区内“五通一平”的市、公建配套设施,可以不受投资总额及投资规模的限制,由土地开发中心所在区、县政府以及授权的开发区管理部门自行审批,并报市计委备案。
3.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方向,建设、生产、经营条件不需国家和省、市综合平衡,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限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产品达90%以上的外商独资生产性项目,和与外商合资、合作,产品出口达70%以上,总投资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其他总
投资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下(包括增资累计)生产性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区、县和市直各主管部门审批;除外商独资项目外,各企业集团、各大中型企业可自行决策。同时,报市外经贸委、市计委及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4.各单位到境外兴办中方投资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下(不含一百万美元)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由市计委审批;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计委委托各区、县和市直各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属于前往未建交国家、港澳及其他敏感地区投资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报市外经贸委审
核后转报国家经贸部审批。上述项目审批后均报市计委和国家计委备案。
中方投资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含一百万美元)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区、县和市直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由市计委审核转报国家计委审批。
5.超过征地审批权限,外汇或国家资金需由国家、省、市统筹安排,借用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双边或多边政府贷款、商业贷款)或外国政府赠款的项目,原燃料和物资或产品进出口涉证的项目,国家限制发展的项目,以及超过上述投资限额的项目,均需按现行管理分
工报市计委、经委、外经贸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国务院经贸办审批。涉及土地有期有偿使用的项目,仍按市政府穗府〔1992〕5号文件办理。
属市审批权限范围以外的技改项目(即国家专项,包括国家扩大出口项、国家结存外汇项目、国家归口管理的引进设备项目、国家专项贷款项目等),不论是限上或限下项目,均需按隶属关系报市经委审核后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或由市经委接受委托进行审批,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二)简化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及程序
1.项目建设书经批准(立项)后,即可据以向规划、国土、设计、环保、卫生防疫、交通、消防、供排水、供电等有关部门衔接和征询意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将可行性研究报告(附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分送有关主管部门。按建设性质及管理分工,分
别由市计委、经委、外经贸委组织有关部门采取集中会审的办法进行审批。
2.下列国内投资项目的程序允许简化,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为一次审批:
(1)小型农业项目;
(2)小型市政工程和公用设施,社会福利设施,政法设施,扩建的文化、教育、卫生设施;
(3)总投资五百万元以下(含设备),建筑结构与工艺流程比较简单的技术改造项目。
总投资一百五十万元以下,无土建工程的技改项目,可直接编制技改实施方案。
3.下列一般民用性改、扩建项目可简化为直接列入预备计划:
(1)城乡住宅(不含城市小区开发建设);
(2)改建、翻建(含翻建同时扩建)的中小学、幼儿园校舍、街道文化站、门诊部、保健站、商业服务零售网点(不含综合性商业楼宇)。
总投资一百万元以下,建设条件具备,资金落实的项目,可以直接列入年度计划。
(三)关于新开工项目和年度计划的审批
所有建设项目(按统计规定建设项目的涵义),施工前准备工作就绪,应申报开工并申报列入年度计划。大中型基建项目及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报市计委会市经委审核后报国家计委或国务院经贸办审批;小型基建项目及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由市计委、市经委审批后即列入年度
计划。其中,总投资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和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下的技改项目,委托区、县和市直各主管部门审批。企业集团、大中型企业自行核定,并在市下达的年度投资规模内列入年度计划,同时报市计委、经委备案。
各区、县和市直各主管部门按项目审批权限审批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新开工,由各区、县和市直各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计委、外经贸委备案。超过此范围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新开工,由市计委审批。
为简化手续,凡属市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经批准列入年度计划(不含预备项目),即视同同意新开工(基建项目需按规定作开工前审计),对新开工报告不另行文批复。
(四)加强对全社会投资的宏观管理
1.全社会各类投资和建设活动,都要执行国家有关法规以及分级管理和调控制度。按照指令性计划与指导性计划相结合的管理方式统一纳入市计划,实行总量控制。
按照以产业政策引导投资方向,以资金来源制约投资规模的原则确定投资总量。各区、县和市直各主管部门,各企业集团及大中型企业下年度需要安排的投资规模,其自筹资金及主要项目(包括新开工),应于当年十月底报市计委(技改项目同时报市经委)。
所有市属单位(含各区、县)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都要统一纳入全市固定资产的投资计划考核规模之内。在计划执行中,超过市下达投资规模的要报市计委批准。列入当年计划而未建成的项目,未用完的投资指标至年末相应取消。下一年度继续施工,必须列入新年度计划,并受年度
投资规模控制。
2.严格执行科学的投资决策制度。重要项目必须坚持先评估、后决策,各级、各部门领导人不得在未经论证,资金和建设条件不落实,不认真考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批准上新项目、增加建设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
3.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各建设单位必须坚决执行。
投资许可证由市计委统一发放和管理。年度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按年度计划核定的税率、税金交纳税款后,凭税务部门的纳税证明(吸收外商投资项目凭年度计划),填写申请表后到市计委领取投资许可证或办理续建项目手续。各区、县的项目,投资许可证的发放和年检,从一九九
三年度起,由市计委委托各区、县计委办理,报市计委备案。



4.按权与责一致的原则,各有关主管部门、区县政府、企业集团、大中型企业,要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项目的管理,切实执行上报备案制度,及时准确地报送有关统计和信息报表,接受市政府各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放权后滥用权力的,
市政府有权收回下放或委托管理的权力。
5.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南沙经济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二、扩大下放进口审批权;方便基层用汇
(一)放宽进口管理
1.进一步放宽进口物资品种的审批范围,除国家配额商品和省管商品外,市不再增加进口商品限制,即取消原市增加管理的商品。
2.市属企业拥有自有外汇的,可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和运转能力申请进口。除国家下达计划配额商品需按计划审批外,其余商品审批部门应予以批准进口。
3.允许外贸部门用自有留成外汇申请进口一些机电产品,但应说明使用方向。对经营通用设备或物资,凡不超出经营范围,均放宽审批,以扶持外贸企业出口补亏和自我运筹能力。
4.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非涉证物资,由各区县和市直各主管部门审批。
5.支持国营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的生产经营发展
(1)国营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可以用外汇进口原料串购串换生产物资,建立加工点,设立保税仓,开展保税加工业务。
(2)国营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因为生产所需进口机电设备的关键件、零配件,可不受限额限制。对其生产所需的配额商品,优先给予安排。
(3)国营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拥有自有外汇的,可根据企业经营需要,进口急需的商品。除国家和省明令禁止进口的品种外,对涉外经营企业、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给予一定数量的消费品进口。
(二)简化机电设备申请进口审批手续
将现行申请进口机电设备需要经过的审批环节尽量减少,企业可直接向审批部门申报进口,以简化审批手续,加快用户订货时间。
(三)强化调控机制
各单位必须按市下达进口计划执行,控制进口总量,同时强化审批统计信息反馈制度,每月定期上报统计报表。市计委每季度提出一份分析简报,供市领导及有关部门参考。进口审批部门要加强内部自身的建设,既要有原则性,又要有灵活性,做到大的管住,小的放开。下放审批权后

,各级管理部门都要提高廉政、高效意识,制定内部管理程序,增加透明度,使进口审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四)方便基层用汇
1.在保证上缴中央和市外汇基数的前提下,对各区、县出口企业留成外汇额度,实行当月计拨,当月分成,当月清算。区、县工缴费收汇保证上缴中央后可以全留。
2.市五套班子工作人员出访考察用汇,由市计委定期划拨外汇额度给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拨回外汇补差款给市计委,以方便出访考察人员在市财政局一次办清核汇、拨汇手续。
三、改进对劳动工资和招生计划的管理
(一)劳动工资管理
市对企业工资总额的管理,主要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和重点发展的六大产业情况,由市统一下达给区、县和市直属主管部门工资总额计划,区、县和市直各主管部门有权按照市规定的浮动比率,结合实际情况,在浮动幅度内对工资总额作适度的调整,超出浮动比例发放的工资报市
计委审批。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管理,遵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以上年度统计年报为基数,按编委核定的编制实有人数计发工资,市不再下达年度工资总额计划。
(二)职工人数管理
市不再下达全民所有制单位增人计划,新建企业按设计定员和投产进度,由主管部门安排增人增资,当年报市计委,下一年核入基数。大型成建制扩建企业照此办理。对市属全民老企业,采取工效挂钩,贯彻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原则,企业增减职工人数可自主决定。
(三)招生管理
在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后,市属高等院校中专学校可按照核定的办学规模和办学条件,根据社会需要招收委托代培生,纳入招生计划,按规定办理招生录取审批手续。
(四)“农转非”管理
国家规定“农转非”计划属指令性计划,我市实行计委主管、部门分管的原则。在具体的管理上,审批权适当下放,由市属各“农转非”分管部门提出需求计划,由市计委综合平衡汇总后,以市府名义切块下达,市各区、县和各部门严格按计划审批。
(五)本规定由市计委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本市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199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