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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2 06:22:07  浏览:93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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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发布《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的通知
1996年4月2日,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一些综合医院都在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康复医学科,但从管理上看,有些与康复医学科的要求不相符合。为了规范和引导我国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的建设和发展,我部组织制定了《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现将该《规范》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的设置,加强康复医学诊疗服务,更好地发挥综合医院对社区康复的转诊、培训和技术指导作用,进一步完善卫生事业的康复医学服务功能,满足社会不断增长的康复医学诊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 本管理规范是对综合医院设置康复医学科并开展康复医学诊疗工作的基本要求,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综合医院。

第二章 性质、功能与布局
第三条 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是在康复医学理论指导下,应用功能测评和物理治疗、作业治疗、传统康复治疗、言语治疗、心理治疗、康复工程等康复医学的诊断、治疗技术,与相关临床科室密切协作,着重为病伤急性期、恢复早期的有关躯体或内脏器官功能障碍的患者,提供临床早期的康复医学专业诊疗服务,同时,也为其它有关疑难的功能障碍患者提供相应的后期康复医学诊疗服务,并为所在社区的残疾人康复工作提供康复医学培训和技术指导的临床科室。
第四条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根据当地的康复医学诊疗需求和条件,设置本管理规范规定的康复医学科,并开展相应的康复医学诊疗工作。
尚不具备设置本管理规范规定的康复医学科条件的地区或医院,可暂不设置,用综合医院现有的临床和医技科室开展相应部分的康复医学诊疗工作,但应随着需求的发展,逐步增加功能测评、运动治疗、作业治疗、康复工程等现代康复医学诊疗项目,待条件具备时,设置本管理规范规定的康复医学科。
第五条 一级综合医院一般不必设置专门的康复医学科,但应针对当地人口的主要致残原因,在当地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协同当地有关部门,动员、组织群众,大力开展残疾的一级预防;同时,根据当地群众的康复需求,培训1-2名掌握社区康复实用技术的医务人员,积极开展社区康复工作,组织、指导所在社区的乡村医生等基层卫生人员,在基层有关医疗机构和功能障碍患者住所,开展康复医学诊疗、咨询服务。
第六条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当地人口的康复需求,将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的建设纳入区域医疗发展规划之中,指导区域内康复医学诊疗资源的适度发展、合理布局,形成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医学诊疗服务工作为基础的,以大中型综合医院和有关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及其它康复医学诊疗部门为转诊、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的,覆盖广泛、功能完善、结构合理、协作密切、成本效果好的区域康复医学诊疗服务网络,不断提高康复医学诊疗服务水平,完善当地卫生事业的康复医学服务功能。

第三章 构成
第七条 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至少应下设物理治疗和作业治疗室,并具有相应的康复测评和治疗功能;根据需求和条件,酌情下设言语治疗、心理治疗、传统康复治疗、假肢与矫形器等康复医学专业诊疗室。
规模小或康复需求少的综合医院,可将性质相近的康复医学专业诊疗室合并设置。
第八条 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可不设置专门的康复病床。
院内康复转诊需求大,或康复教学、科研确需设置康复病床的医院,结合需求和当地的康复转诊条件,在对设床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的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可按医院病床总数2%-5%的额度,通过院内调剂等适宜方式,为康复医学科酌情设置适当数量的康复病床,并切实保证合理、充分、安全地使用。

第四章 人员配备
第九条 二级综合医院的康复医学科,至少应有1名专职或兼职的康复医师、2名专职的康复治疗技师(士);三级综合医院的康复医学科,至少应有2名专职或兼职的康复医师、4名专职的康复治疗技师(士)。
第十条 设置康复病床的康复医学科,应根据收治病种,参照有关临床科室,配置与康复病床数量相适应的专职康复医师、康复治疗技师(士)和护士。
第十一条 以躯体运动功能障碍康复为主的三级综合医院,根据需求和条件,可设置兼职或专职的临床假肢与矫形器技师(士)。

第五章 诊疗场所
第十二条 根据需求与条件,二级综合医院的康复医学科一般应有150-3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业务用房,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至少应有300-5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业务用房为宜。如设康复病床,应配置适当面积的康复病房,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以5-7平方米为宜。
第十三条 康复医学科应设在易于功能障碍患者方便抵离的院内处所,根据需求和条件,既可采取门诊、住院共用的设置方式,也可在门诊部、住院部分别设置。
第十四条 康复医学科的通行区域和患者经常使用的主要公用设施应体现无障碍设计,地面防滑;如设有康复病房,其走廊的墙壁应有扶手装置。
第十五条 康复医学科的地板、墙壁、天花板及有关管线应易于康复设备、器械的牢固安装、正常使用和经常检修。
康复医学科应有良好的室温调节措施,地处夏季酷热天气持续时间过长地区的医院,如有条件,可考虑为运动治疗室、作业治疗室安装空调装置。
以少年儿童为诊疗对象的康复诊疗室,色彩设计、装饰应适合少年儿童患者的心理特点。

第六章 设备与器材
第十六条 二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应根据需求和医院能级,通过购置、自制等适宜方式,配置物理治疗、作业治疗和功能测评类的基本康复设备与器材,酌情配置其它类康复设备与器材:
一、物理治疗
(一)运动治疗:训练用垫和床,肋木,姿式矫正镜,常用规格的训练用棍和球,常用规格的砂袋和哑铃,墙拉力器,划船器,手指肌训练器,股四头肌训练器,前臂旋转训练器,滑轮吊环,常用规格的拐杖,常用规格的助行器,助力平行木。
(二)其它物理治疗:中频治疗仪,低频脉冲电疗机,音频电疗机,超短波治疗机,红外线治疗机,磁疗机;颈椎牵引设备,腰椎牵引设备。
二、作业治疗:沙磨板,插板、插件、螺栓,训练用球类,日常生活训练用具。
三、功能测评:关节功能评定装置,肌力计,其它常用功能测评设备。
四、传统康复治疗:针灸用具,人体经络穴位示意用品,按摩用品(如本院中医科或邻近中医医疗机构开展此类治疗,康复医学科可不配备)。
第十七条 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应按前条规定的原则,在基本配备二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有关设备、器材的基础上,酌情增加如下设备、器材:
一、物理治疗
(一)运动治疗:训练用功率自行车,功能牵引网架,肩、肘、腕、指、膝、踝、髋等关节被动训练器,轮椅,训练用扶梯。
(二)其它物理治疗:超声波治疗机,蜡疗设备,电热按摩治疗机,紫外线治疗机,制冰设备。
二、作业治疗:认知功能训练用具,拼板,积木,橡皮泥,上肢悬吊带,木工、金工用基本工具,编织用具。
三、言语治疗:录音机或言语治疗机,言语测评和治疗用具(实物、图片、卡片、记录本),非语言交流用字画板。
四、功能测评:心肺功能及代谢功能测评设备,肌电图及其它常用电诊断设备(功能测评设备可与其它临床科室共用)。
五、康复工程:制作临床常用矫形器的设备、器材、材料(以躯体运动功能障碍康复为主的综合医院,根据需求和条件酌情配备)。

第七章 诊疗水平
第十八条 二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应具有开展以下康复诊疗的能力:
一、功能测评:运动功能测评、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检查。
二、物理治疗
(一)运动治疗:耐力运动训练,肌力训练,关节活动度训练,步行训练,牵引疗法。
(二)其它物理治疗:电疗、透热治疗、光疗。
三、作业治疗:日常生活活动训练。
四、传统康复治疗:针灸、按摩(如本院中医科或邻近中医医疗机构开展此类治疗,康复医学科可不开展)。
五、康复工程:家庭康复的环境改造指导,简易运动治疗和作业治疗器具、矫形器、助行器、自助具的制作指导和训练指导(地处已经广泛开展社区康复工作地区的县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应视当地群众的需求情况,具有此项技术能力,其它二级综合医院的康复医学科酌情具备)。
第十九条 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应在二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诊疗能力的基础上,根据本院康复需求的特点,具有开展以下康复诊疗的能力:
一、功能测评:电生理诊断,感觉功能测评,作业及言语能力测评,临床心理测评,心肺功能测评,偏瘫患者的运动功能测评。
二、物理治疗
(一)运动治疗:矫正体操,促通治疗手法,中国传统运动疗法。
(二)其它物理治疗:冷疗。
三、作业治疗:工艺疗法,认知功能训练,手功能训练,畸形矫正。
四、言语治疗:常见言语交流障碍的治疗。
五、心理治疗。
六、康复工程(以躯体运动功能障碍康复为主的综合医院,根据需求与条件酌情具备):
(一)假肢、矫形器处方及训练;
(二)临床常用矫形器的制作。

第八章 管理
第二十条 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诊疗规程、规章。建立、健全院内康复及社区康复诊疗制度、切实可行的技术操作规程和质量控制标准,并认真、有效地实施。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实施康复医学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制度,全科的康复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均应接受过相应的康复医学培训。
第二十二条 制定、实施科室的中长期综合性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业务信息资料保存完整。

第九章 诊疗质量
第二十四条 康复医学科与相关临床科室建立了密切的临床康复协作关系,康复医学科的康复医师、康复治疗技师(士)等有关康复医学专业人员,能够及时深入相关临床科室,参与病伤急性期、恢复早期有关功能障碍患者的早期康复医学诊疗。
第二十五条 康复医学诊疗达到以下指标的要求:
一、需要康复诊疗的患者能及时得到有关康复医学服务;
二、经康复治疗的患者中,90%以上患者的疗效为有效以上;
三、患者对康复诊疗的满意率在90%以上;
四、年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发生率为0;
五、年技术差错率≤1%;
六、康复处方合格率≥98%;
七、康复病历和康复诊疗记录书写合格率≥90%;
八、设置了康复病床的康复医学科,病床使用率不低于85-92%;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的平均住院日不超过30-35天,二级综合医院不超过35-40天。
第二十六条 康复设备、器材维护良好,完好率大于85%。
第二十七条 深入患者家庭或有关社会福利机构,上门开展康复医学诊疗服务;与所在社区的有关下级医疗卫生机构、中间医疗服务机构,建立了康复协作诊疗、培训等技术指导关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规范的解释权在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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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务派遣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等


北京市劳务派遣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等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间劳务输入、输出行为,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38号)精神,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提供劳务服务为经营项目的企业和使用劳务的用人单位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安排本单位职工从事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务收入的行为。
招用下岗职工较多的企业,开办劳务派遣组织的名称一般使用“北京市××劳务服务社”,经营范围统一规定为“劳务派遣”,兼营其它业务的,其经营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第四条 开办劳务派遣组织,由主办单位按隶属关系经区县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北京市劳务派遣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
市、区县工商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法人登记,设立非公司形式的劳务派遣组织,注册资本最低可为3万元。
劳务派遣组织具备法人资格后,应依照有关规定,到市、区县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
第五条 办理劳务派遣《资质证书》,应出具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办劳务派遣组织的报告;
二、成立劳务派遣组织的可行性报告和实施方案;
三、劳务派遣组织的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
四、办公用房证明(契约、租用协议、产权证)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职务任命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六条 鼓励下岗职工较多的企业开办劳务派遣组织,促进本企业的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新建劳务派遣组织招用下岗职工达到30人以上,并与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试用期满的,可享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给予的5-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同市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七条 劳务派遣组织招用下岗职工试用期满后,申请一次性专项补助经费的,由劳务派遣组织按隶属关系报市属企业主管部门、区县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审核同意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核实,20日内对准予补助的下达批复,由失业保险基金和同
级财政按各负担1/2的比例分别给予补助经费。
第八条 申请一次性专项补助经费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一次性专项补助经费的报告(一式二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三、《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四、与被招用下岗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五、被招用下岗职工的《下岗证》、花名册、个人帐户转移单、身份证复印件;
六、一次性专项补助经费审批表(一式二份,样式附后)。
第九条 劳务派遣组织招用下岗职工,达到职工总数50%以上的,且劳动关系维持在3年以上(含)的,可自安置人数达到规定比例之日起3年内享受营业税等额补助的优惠政策;符合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资格认定办法》(京劳服发字〔1994〕368号)规定的,可认定
为劳服企业,享受所得税“免三减二”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劳务派遣组织申领营业税补助的,由劳务派遣组织按隶属关系经区县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企业主管部门,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接到申请20日内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调查核实,对准予补助的下达批复,并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资金补助

第十一条 申请营业税补助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营业税补助的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三、《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四、被招用下岗职工的身份证及花名册;
五、交纳营业税的有效证明及复印件;
六、营业税补助经费审批表(样式附后)。
第十二条 劳务派遣组织招用下岗职工,还可按《北京市促进就业经费管理办法》(京劳就发〔1998〕70号)的规定,享受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险补助费的支持。
第十三条 劳务派遣组织应与招用的下岗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组织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应保证下岗职工在合同期限内的就业岗位和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下岗职工应遵守劳务派遣组织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各用人单位使用劳务人员或临时用工,应从劳务派遣组织中聘用,并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输出协议,明确双方的管理责任。
各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组织的职工,应本着与本企业同岗位职工同工同酬的原则,与劳务派遣组织协商确定劳务费价格,劳务价格中应包括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管理费用等具体内容。
第十五条 《资质证书》实行年检制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年第4季度根据劳务派遣组织招用下岗职工的情况对核发的《资质证书》进行年检,年检不合格或未进行年检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不能享受营业税补助和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组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不得转租营业执照。转租营业执照的,取消其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弄虚作假,借招用下岗职工为名,骗取各项补助资金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收回《资质证书》,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追回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999年6月28日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河北省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审查报告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河北省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审查报告




(2006年2月1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加林


主席团: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沈小平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提交的《关于河北省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以及2005年计划执行情况和2006年计划草案。财政经济委员会综合代表们的审议意见,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05年省人民政府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现更快更好发展这一主题,突出结构调整主线,强化重大项目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两大支撑,圆满完成了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批准的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均达到或超过年初预期,全省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跃上新的台阶,城乡居民收入增长较快,人民生活进一步改善,科技、教育、文化等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总的看,2005年计划执行情况是好的。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河北省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体现了科学发展观要求,认真贯彻了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六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主要预期目标与“十一五”规划相衔接,积极稳妥、符合实际,各项措施有力可行。
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同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沈小平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提交的《关于河北省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为确保“十一五”开好局、起好步,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省人民政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着力抓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目标和各项措施的落实。坚持更快更好发展主基调,注重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下大力抓好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根本转变。加强宏观调控,优化投资结构,加快服务业发展,努力扩大消费需求。更加注重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完善和落实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切实解决好“三农”问题,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更加注重统筹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抓住就业、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公共医疗服务等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把民心工程办实办好。采取综合措施抓好安全生产、环境污染治理、节能降耗等社会关注问题。进一步转换政府职能,不断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努力构建和谐河北。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