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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7:32:12  浏览:80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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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

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常委会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

(2001年11月30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2年1月18日湖北省第 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9月15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湖泊的保护,防止填占、侵害湖泊,维护生态环境,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湖泊的保护,具体湖泊名称见附录。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内湖泊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湖泊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按 照统一规划、依法管理、综合整治、科学利用的原则,加强湖泊保护工作。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湖泊的保护、管理、监督。各区水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湖泊的日常保护、管理、监督。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内湖泊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发区管理机 构负责日常保护、管理、监督。

  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

  好湖泊保护和管理工作。

  湖泊的管理单位为湖泊保护的责任单位。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保护湖泊、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 依照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湖泊保护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江岸、江汉、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范围内的湖泊(以 下统称中心城区湖泊)和跨区湖泊的保护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 其他区范围内湖泊的保护规划,由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有关部门编制,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湖泊保护规划包括湖泊水资源规划、整治计划、调度计划和开发利用规划。未经市人民政府 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湖泊的利用功能。

  第六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湖泊进行勘界,划定湖泊规划控制范 围,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范围和责任单位。

  中心城区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分为水域、绿化用地、外围控制范围。

  第七条 湖泊保护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合理利用湖泊,负责 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的绿化和湖泊水面的保洁工作,对填占、侵害湖泊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填湖。

  第九条 中心城区湖泊水域和绿化用地除按照规划建设排水泵站、污水处理 设施、园林小品及相关的市政设施外禁止占用,禁止建设其他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外围控制范围内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湖泊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其他区湖泊除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外,禁止占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当尽量避免占用湖泊;因特殊原因确需占用湖泊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同 意后,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条 湖泊的开发利用应当按照湖泊保护规划和湖泊利用功能,统筹兼顾 ,充分发挥湖泊的综合效益。

  中心城区湖泊的开发利用应当有利于市民游览、休闲;其他区范围内的湖泊在服从防洪、灌 溉、排涝的前提下,可以发展养殖、旅游等事业。

  第十一条 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服务等设施,应当建设相应 的污水处理设施。未设计污水处理设施的,不得批准兴建;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或者不使用污水处理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

  在中心城区湖泊行驶的船舶禁止使用汽油、柴油等污染水体的燃料。在湖泊水域范围内开展 游乐、运动等水上活动,应当符合环保要求。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湖泊保护规划,组织开展湖泊综合整治 工作。

  建设单位经批准在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的,应当严格按批准的方案进行; 工程设施建设对湖泊造成影响的,应当与工程设施建设同步实施整治。

  第十三条 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的绿化工作应当按照湖泊保护规划的要求进 行。中心城区湖泊由园林绿化部门负责进行绿化建设,增加绿化面积,形成滨湖绿化带;其他区湖泊的绿化工作由责任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禁止在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从事采石、爆破等侵害湖泊的活动。

  第十五条 禁止向湖泊排放未经处理或者虽经处理但未达到国家、省、市规 定标准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禁止向湖泊倾倒垃圾、渣土及有毒、有害物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心城区湖泊范围内新设排污口。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关闭现 有排污口的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中心城区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已有的不符合湖泊 保护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不得改建和扩建,严重影响湖泊保护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其他区的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改建 、扩建,应当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批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巡查制度, 加强对湖泊的经常性保护管理,发现填占、侵害湖泊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对举报填占、侵害湖泊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 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湖泊水域范围内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建,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强行拆除,责令承担所需费用,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原状 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责令 承担所需费用:

  (一)违法填占湖泊的;

  (二)在湖泊水域范围内进行采石、爆破等侵害湖泊活动的;

  (三)向湖泊倾倒垃圾、渣土的。

  对利用机动车辆或者其他机械违法填占湖泊、向湖泊倾倒垃圾、渣土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 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向湖泊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向湖泊排放未经处理或者虽经处理但未达到国家、省、市规定标准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

  (三)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的生产、生活、服务设施,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或者不使用污水 处理设施,投入使用的;

  (四)在中心城区湖泊行驶的船舶使用汽油、柴油等污染水体的燃料的;

  (五)在中心城区湖泊外围控制范围和绿化用地范围内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在其他区 湖泊的规划控制范围内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方案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第二十二条 责任单位不履行保护职责,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 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湖泊保 护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批准填占湖泊的,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对批准单位 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批准填占湖泊,造成损失的,批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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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庆祝2005年教师节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庆祝2005年教师节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师厅[200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2005年教师节是我国第21个教师节。做好庆祝2005年教师节活动,对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文件精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师德和业务水平,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庆祝第21个教师节的有关活动安排及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2005年教师节的主题

  2005年教师节的主题是“爱与责任”。全国教育系统要会同社会各界开展广泛深入的教师节主题活动,进一步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的精神风貌,掀起崇尚师德、弘扬师德的学习宣传教育的新高潮;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教师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增强广大教师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发教师热爱祖国、热爱教育、热爱学生的崇高情感,做让人民满意的教师,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2005年教师节的主题活动

  (一)教师节期间,我部将隆重举行全国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颁奖大会;举行全国十杰中小学中青年教师表彰大会。各地要采取各种形式,大力褒奖优秀教师。

  (二)开展以“爱与责任”为主题的师德教育宣传活动。教师节期间,我部将组织开展大规模的教师节宣传教育活动。中央新闻媒体将以殷雪梅、顾元宪同志先进事迹为重点,广泛深入地宣传报道优秀教师先进事迹;在教师节当晚,我部与中央电视台联合举办大型专题节目《2005奠基中国》;我部和科技部联合录制大型电视专题片《中国大学科技园》,作为教师节的献礼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通过新闻和文艺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优秀教师的先进事迹。同时,要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组织广大教师集中观看、学习由中宣部和我部等有关部门联合组织的“全国优秀教师师德报告团”、“重庆开县抢险救灾、保护学生优秀教师群体先进事迹报告团”、“郑琦同志先进事迹报告团”报告集和光盘,并进行专题讨论。要通过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教师进一步树立素质教育思想,确立正确的人才观、教育观和学生观,全面提高师德和业务水平。

  三、教师节主题活动要求

  庆祝教师节,是我国教育界和全社会的一件大事。围绕教师节主题开展广泛深入的师德宣传教育活动,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文件精神的重要措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及各有关方面要高度重视,做好2005年教师节主题活动的各项工作。要本着 “隆重、热烈、简朴”的原则,突出时代感、社会性和广泛性,保证教师节主题活动取得预期效果。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教师法》,落实科学发展观,关心教师工作、生活、学习与职业发展,采取有效措施为教师办实事、办好事,切实帮助教师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努力为教师排忧解难。

  全国教育战线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要以主人翁精神,积极参加庆祝教师节主题活动。要进一步学习优秀教师先进事迹,牢固树立没有爱就没有教育,没有责任就办不好教育的理念,弘扬师德精神,爱岗敬业,勤奋工作,以实际行动庆祝自己的节日。

  各地组织教师节主题活动,以及为教师办实事、办好事的情况,请及时报告我部。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能源部关于经济特区、沿海开发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电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经济特区、沿海开发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电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
1991年9月18日,能源部

为配合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开发与建设,适应其经济发展对电力的需求和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用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经济特区、开发区的电网建设,要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服从统一规划、实行分级管理。经济特区、开发区的电网发展规划、由所在城市电力部门按“城市电网规划设计导则”的要求进行编制,所在电网(省及省以上)电力主管部门审查后纳入所在城市总体规划。
二、经济特区、开发区的电力建设,应贯彻安全可靠、技术先进、节约用地的原则。按照国家计委计资[1984]536号文的规定,属于基本建设项目,按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管理;属于更新改造项目,按更新改造措施项目管理,10千伏及以下配网项目,可参照大修理费及供电贴费办法管理。用户新建工程项目在选址阶段,应与当地电力主管部门联系,就工程供电可能性达成意向性协议,方可定址,未按以上规定办理的,供电部门不负供电责任。
大中型建设项目(含外资、中外合资项目)在项目任务书(或相应批准文件)中,应明确电力供应途径。
三、经济特区、开发区应利用多种渠道筹集城市电网建设资金。不论何种资金来源,均应统筹安排,集中使用。建成后的归属和维护管理,按国家规定办理。
在经济特区、开发区内,由于部分采用电缆配电和节约场地等原因,使供电工程造价较高,需要提高供电贴费(含配电贴费)收取标准者,按国家计委计资[1984]536号文规定,由各跨省电网或省电力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部批准后执行。
为适应经济特区、开发区的供电要求,引进部分国外电气设备时,其外汇额度,商经济特区、开发区有关部门解决。
四、经济特区、开发区的供电部门应坚持简化手续、方便用户的原则,其供用电业务,均由所在城市的供电部门直接管理,不设中间环节。凡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者,都应到当地供电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交付供电贴费(含配电贴费)等有关费用。
五、经济特区、开发区都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计划供用电的政策和规定。属于由国家计划主管部门立项的外资、中外合资项目,其生产用电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审批中明确;属于由省、地、市立项的,由相应的地方包干用电计划指标或自筹解决;所有工程建设的施工用电,均由所在地区安排解决。
六、经济特区、开发区内外资、中外合资企业的用电电价,应执行国家现行电价的政策和有关规定。对有外汇收入的外资,中外合资企业,可用外汇支付电费,收取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参照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办法执行,并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管理。
七、各电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做出相应补充规定,报能源部备案。并将执行中的问题随时向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