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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2:24:56  浏览:85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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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财政部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2005年6月26日

教财〔2005〕11号

  高校是我国开展科学研究的一支重要力量。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高校承担的科研项目和筹措的科研经费均呈现大幅增长趋势,科研经费已成为学校重要的资金来源之一。在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绝大部分高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门的要求,加强管理,合理使用,保证了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但从近年来审计、检查的情况看,也有少数高校对科研经费管理重视不够,或管理制度不够健全,或已有的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致使学校在科研经费管理方面出现一些问题,影响了正常的科研工作。针对当前高校在科研经费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科研工作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必须高度重视科研经费管理。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是高校科技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各高校的党政主要领导,特别是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的校长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投入足够时间和精力,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进一步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级领导必须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

  二、必须将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高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

  三、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各高校要进一步明确学校科研、财务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学校科研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规定使用经费。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科研部门、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四、不断完善校内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各高校要针对当前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校内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特别应针对当前横向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建立和完善校内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切实加强横向科研经费的管理。横向科研经费的收支必须规范,经费的使用要依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符合有关法规制度的要求。在横向科研活动中,为个人牟取私利、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五、加强对项目管理费、人员经费、业务费等支出的管理。项目管理费、人员经费、业务费等支出是科研经费支出的合理组成部分,各高校应通过逐步建立和完善全额成本核算制度,确定项目管理费、人员经费、业务费等支出的合理水平。其中,项目管理费可根据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规定的比例由学校安排使用;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学校制定管理办法予以规范,但目前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0%。提取的项目管理费必须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人员经费、业务费等其他各项支出,各高校应根据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的要求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六、建立研究生助研津贴制度。研究生是高校科研活动的重要生力军。在科研活动中培养和提高研究生的科研能力,是我国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有效方式,也是高校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成功经验和重要任务。各高校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研究生在学校科研工作中的作用,另一方面应紧密结合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并根据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的要求,对参加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在课题经费支出中据实安排研究生劳务费用支出,作为研究生助研津贴。

  各高校要重视和规范研究生助研津贴的管理工作。日常核算时要保证助研津贴在科研经费中的支出,并采取直接转入研究生个人银行卡等措施,确保助研津贴按时足额发给研究生。

  七、加强科研经费转拨管理。各高校必须严格规范科研经费转拨行为。所有转拨的科研经费,必须由学校科研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研、财务部门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否则不予批准。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

  经费转拨业务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办理。财务部门依据经费转拨批件、项目合同、协作单位的合法有效财务凭据办理转拨手续,不得将款项转入非协作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财务部门设立外拨经费支出科目核算科研经费的转拨业务。

  八、加强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目前,高校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结题不结账。各高校应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校内科研经费结账管理办法,明确课题结账时间和结余经费的用途。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已结题课题的有关信息。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在六个月内根据学校制定的科研经费结账管理办法办理结账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有权按照校内管理办法予以结账。

  九、规范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各高校要加强对科研成果的管理和保护,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应由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执行。

  十、加强科研合同管理。科研合同是高校和资金提供方权利义务的法律约定,各高校要制定相应管理办法,设立专门岗位,管理科研合同。必须建立科研合同的审查制度和授权签字制度,未通过审查的科研合同,项目负责人不得承接科研项目。审批通过的科研合同,必须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代表学校签订,未经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无权代表学校签署科研合同。

  十一、逐步建立科研经费绩效考核制度。各高校要逐步建立科研经费使用的绩效考核制度,完善科研项目的绩效考评机制,对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进行考核和评价,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十二、必须加强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各高校要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根据财政部制定的有关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对科研项目负责人使用科研经费实施有效监督,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监督有力,确保科研项目资金安全并合理使用。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对科研经费使用中的违规行为,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高校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财政部、教育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和科研经费提供方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科研合同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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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粮食收购中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


关于在粮食收购中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质检办便函〔2006〕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为配合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预案的实施,提高粮食收购检验结果的一致性和准确性,现就小麦、稻谷收购检验执行国家标准应注意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 小麦收购验质应注意的问题

1.小麦粒质检验判定

小麦粒质按《粮食、油料检验 类型及互混检验法》国家标准(GB/T 5493)进行检验判定。检验时,应将小麦籽粒横向剖切,保证剖面光滑整齐,籽粒中玻璃状透明体(包括半透明体)视为硬质部分;硬质部分占本粒1/2以上的判定为角质粒(也称硬质粒);100粒小麦中角质粒所占比率为角质率。《小麦》国家标准(GB 1351-1999)规定,角质率超过70%的为硬质小麦。

2.小麦黑胚粒检验判定

《小麦》国家标准(GB 1351-1999)规定:黑胚粒归属为病斑粒。病斑粒是指粒面带有病斑,伤及胚或胚乳的颗粒。检验小麦是否为黑胚粒时,应从色斑中间剖开,观察是否伤及胚或胚乳;粒面带有深褐色或黑色病斑,但未伤及胚或胚乳的,不应判定为黑胚粒。

3.小麦生芽粒检验判定

《小麦》国家标准(GB1351-1999)规定:生芽粒为芽或幼根突破种皮不超过本颗粒长度的颗粒,芽或幼根虽未突破种皮已有芽萌动的颗粒。其中芽萌动颗粒的特征是胚部种皮已破裂或明显隆起且与胚分离。

二、稻谷收购验质应注意的问题

《稻谷》国家标准(GB 1350-1999)附录A 整精米率检验方法中,对稻谷试样水分含量没有明确要求。在实际检验中,稻谷水分含量过高或过低对整精米率检验结果都有较大影响。为规范稻谷整精米率检验方法,稻谷收购整精米率检验时,试样水分应控制在14.5%~12.5%范围内。

三、加强标准实施管理,确保预案收购工作顺利进行

实施最低收购价预案的相关省份应加强对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宣传,及时开展质量调查,掌握当年粮食质量状况,指导粮食收购验质工作;坚持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采取培训、比对和集中会检等多种方式,统一检验判定尺度,提高检验判定结果的一致性;各收购网点应公示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制作和摆放实物等级样品,并严格按国家标准进行检验。


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二日

农业部关于做好中秋和国庆期间农产品质量监管和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做好中秋和国庆期间农产品质量监管和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

农市发[2007]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中秋和国庆节即将来临,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市场供应工作,让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全国“菜篮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与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具体行动。各地农业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结合已经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采取得力措施,抓紧抓好中秋和国庆节日前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市场供应工作,保证农产品消费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生产环节监管,确保农产品源头安全。要重点围绕高毒农药、饲料添加剂和水产养殖中违规使用氯霉素、孔雀石绿和硝基呋喃类药物等问题,依法加大对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生产过程等关键环节的监管,推广动植物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引导农民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建立健全生产记录档案,强化环境监测与治理,推动农产品无公害标准化生产与加工,严把农产品产地准出关。要加大农资市场整治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制售、使用禁用药物行为。

  二、加强市场准入管理,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采取农产品生产企业、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企业自检与主管部门监管抽查相结合等方式,重点加强流通环节的农产品检验检测工作,把好市场准入关,对发现的不合格农产品,要及时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一律不得上市销售,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特别是要将地级市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组织力量认真开展检测抽查;同时,要指导批发市场认真落实《农业部关于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农市发[2007]7号),督促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及报告制度,提高检测频率,扩大检测范围,严格检测标准,加强对经营户的监督管理,确保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安全可靠。

  三、搞好市场服务,促进产销衔接。进一步组织实施好“夏秋鲜活农产品促销系列活动”,切实做好各类农产品市场供求、价格行情等信息的收集、分析工作,利用网络等多种渠道发布信息,引导农产品流通,促进产销衔接。加强市场调研,扩大宣传推介,组织产销对接,对可能出现的农产品市场滞销或脱销等异常情况,要及时发现和处置,保证市场平稳运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鼓励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引导、支持农民经纪人扩大农产品收购运销,增加市场供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检查督促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清理取缔公路违法设卡收费行为,营造有利于农产品大流通的良好环境,保障货畅其流。节日期间各地农产品批发市场要坚持正常营业,市场管理与服务人员要加强值班,维护正常交易秩序,提供有效的市场服务,满足节日期间农产品流通量不断增加的需要。要鼓励引导经营户利用节日消费高峰创造的商机,扩大经营规模,保证节日市场农产品供应品种丰富,数量充足。

  四、完善应急机制,做好突发事件防控。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防控力度,按照“应急与预防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应急体系。要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树立全程监管理念,预防不安全事件的发生。要高度重视新闻宣传和舆论导向的作用,强化网络等媒体舆情监测和预警,建立统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对于不实报道,要积极回应,澄清事实。要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接受公众咨询和社会监督。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