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学习万里同志讲话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7:38:26  浏览:80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学习万里同志讲话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学习万里同志讲话的通知

(1984年2月17日)

 

  万里同志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在全国农村学科学用科学青年标兵奖 和全国青少年采种支甘活动表彰大会上作的题为“中国青年应当做开创农业现代化的突击队”的重要讲话(全文已见报),实事求是地概括了农村当前的大好形势,科学地预见了我国农业的发展趋势,正确地估价了当代青年农民的本质特征和在实现农业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指明了今后一个时期农村团的工作任务和农村青年的前进方向。万里同志的讲话贯穿了中央一号文件的精神,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建设现代化农业的指导思想。表达了党和国家对当代青年的热切期望,是农村团的工作的指南,是引导亿万青年奋进的号角。各级团组织特别是农村团组织,要组织广大团干部和团员青年认真学习万里同志的讲话,卓有成效地开展学习活动。要把万里同志的讲话作为团干部必读文件和团课的重要教材,通过工作会议、团训班、上团课等多种形式组织学习讨论;要把学习万里同志的讲话同贯彻团十一届二中全会决定结合起来,促进学习教育活动不断深入;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万里同志讲话精神,使广大团员青年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并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

  共青团中央希望:通过学习万里同志的讲话,使广大团干部正确认识农村形势,主动把握发展趋势,彻底清理“左”的残余影响,不断加深对党在农村工作中各项政策的理解,自觉地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一号文件上来,真正在思想上明确团组织的任务和工作方向,带领青年围绕繁荣农村经济,推动农业转变发挥作用,为建设富裕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干几件实实在在的事情;通过学习万里同志的讲话,对农村青年进行一次农村形势、党的政策和理想前途的再教育,启发他们进一步看到农村的美好现实和光辉远景,带头贯彻党的政策,率先迈开勤劳致富的步伐,做农村先进生产力的代表者、实践先进科学技术的闯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者,在创造性劳动中立志成才、兴家富国,担负起开创农业现代化突击队的光荣使命。

 

附:

中国青年应当做
开创农业现代化的突击队

——万里同志在全国农村学科学用科学青年标兵奖
和青少年采种支甘活动表彰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来参加你们的会议,我感到很高兴。去年,你们开展了不少有影响、有实效的活动,其中一项是胡耀邦同志亲自倡导的“采集草种树种,支援甘肃改变面貌”的活动;一项是团中央、农牧渔业部、中国科协联合发起的“农村学科学用科学青年标兵奖”活动。这两项活动围绕四化建设,道眼于经济发展的战略全局,调动了广大青年的积极性,把青年的爱国热情变成了建国的行动,致富愿望变成了致富的实践,为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实实在在的贡献。从去年八月到年底全国青少年义务采集草种树种一千一百万斤,大大超额完成了党中央交给你们的任务。农村青年学科学用科学出现了新的、更大规模的热潮,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这两项活动搞得很好,既有利于四化建设,又教育了青少年,锻炼了团干部,活跃了团的工作。在这里,我代表党中央和国务院向你们采集草种树种表彰会和学科学用科学青年标兵奖表彰会表示热烈祝贺!向在两项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示热烈祝贺!

  今天在座的同志当中,多数来自农业生产第一线,还有些是从事农村青年工作的。我想借这个机会,讲一讲我国农村形势,讲一讲农村青年如何为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而奋斗的问题。

  大家都知道,当前我国农村正处在一个深刻的变革时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冲破“左”倾错误的束缚,为农村经济改革开辟了道路。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把农民的劳动成果与农民利益紧密相连,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推动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几年来,我国粮食连年增产,去年又获得大丰收,总产达7,600亿斤,占世界第一位;棉花增产幅度更大,总产9,000万担,也是世界第一位。第六个五年计划规定的农业总产值,粮棉油等项主要指标,已经提前两年超额完成。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广大农民的生活有了进一步改善。1983年,全国农民的货币总收入为1,970多亿元,平均每人240多元,比一九七八年增加一倍;农村商品零售总额为1,660多亿元,平均每人200多元,也比一九七八年增加一倍。这些数字平均到每个农民身上,虽然不算大,但对我们这个拥有八亿农民的大国。显然是很了不起的成绩。可以说,三中全会以来的几年,是建国以来农业空前飞速发展的时期。这个振奋人心的事实充分证明:我们现在发展农业的路是是走对了。

  我国农村经济的改革取得了很大进展。一个文明、富裕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远景面貌已经露出了地平线。但是这场改革并没有完结,而是刚刚开始,今后的路程还很长,任务还很艰巨。我们既要看到面临的前所未有的大好形势,又要看到新出现的许多亟待解决的课题。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农业过程中,我们要不断地探索,使现有的改革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最近,中央书记处几次开会,研究农村工作问题,又制订了一些新的政策。中央今年的一号文件已经发下去了,还有几个文件准备发。中央决心,继续解放思想,进一步放宽农村经济政策,放手发展商品生产,鼓励农民勤劳致富,尽快实现四个根本的转变,使中国农业逐步实现现代化。

  第一,由自给、半自给经济向较大规模的商品生产转化,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转化。我国的农业,长期以小生产为特点,商品生产极不发达。在建国以来相当长的时间里,我们对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缺乏必要的政策鼓励,有时甚至错误地加以限制,使农业商品率极低,不少穷队完全靠贷款,连简单再生产也难以维持,社员群众买油盐的钱都没有。这几年情况有了变化。党中央制定的一系列鼓励农民发展商品生产的经济政策,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在普遍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涌现出一大批专业户、重点户,农村的商品生产得到了较快发展。一九八一年每个农业人口平均提供的商品量比一九七八年增长了百分之六十七点八,三年增长幅度差不多等于过去的二十年。许多地方的材料表明,专业户、重点户的商品率都在百分之七十以上,远远高于普通农户。专业化程度越高,就愈加要求加强社会化的分工协作,就愈加要求生产过程和产前产后有可靠的服务系统,要求改进操作、运输、销售各个环节的工作和设施,使商品运转加快,流通渠道畅通,从而进一步促进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专业户代表着当前农村先进生产力的前进方向。中央要求,对专业户要十分珍惜、爱护,积极支持。在当前,最好的支持就是放手发展商品生产,向他们提供必要的社会服务,满足他们对信息、供销和技术进步的需求。为此,党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政策措施,如鼓励发展粮食专业户和从事开发性生产的专业户,在有条件的地方,给他们以必要的经济支持;国家扶持服务性专业户的发展,支持发展农村运输业、食品加工业、饲料加工业、建筑业;党和政府还允许农民在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指导下,进入流通领域,从事商业活动。这些政策有利于进一步搞活农村经济,发展商品生产,农村青年要积极宣传,带头贯彻执行。

  我们搞现代化农业,发展商品生产,就要不断采用新的科学技术。我们的传统农业尽管有许多好的东西应该发扬,但从总体上讲毕竟还是落后的。现代化农业,要求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装备,以保证大幅度增产。在座的青年学科学用科学的先进事迹,就足以说明这个问题。你们在学科学用科学方面带了一个好头,但决不能满足。希望农村青年同志们开阔眼界,勤于和善于学习新的东西,面向世界,学习世界先进经验,努力掌握先进的科学知识,为发展我国现代化农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由单纯抓粮食向多种经营转化。三中全会以前,我国农业长期搞单一经营。“以粮为纲”变成了“以粮为业”,束缚了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三中全会以后,中央再三强调在发展粮食生产的同时,大力发展社员家庭副业和多种经营,这就为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开辟了道路。近几年来,农村分工分业有了很大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脱离耕地经营,从事林牧副渔等多种经营,并有一批农业劳力逐步转入小工业和小集镇服务业,为农业生产向深度和广度进军,为改变人口和工业布局创造了条件。不改变“八亿农民搞饭吃”的局面,农民富裕不起来,国家富强不起来,四个现代化也就无从实现。

  实行多种经营是一项发展商品生产,满足人民生活多种需要的重大政策,也是富裕国家、富裕人民的战略方针。目前农村的多种经营有三个领域:一是种植业的多种经营,使经济作物生产和粮食生产相互促进。二是广义的农业的多种经营,使林牧副渔业和种植业相互促进。三是整个农村范围的多种经营,即农、工、商综合经营,使工业和农业相互促进,生产更多的产品,满足人民的多种需要,使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向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寻求出路,并带动商业和集镇服务业的发展。许多先进地区的经验证明,多种经营进入到第三个领域,农民才能真正富裕起来。因为这样的经济结构生产部门较多,能容纳更大量的劳力;劳动生产率较高,能积累更大量的资金。“无农不稳,无商不活,无工不富”,这里面包含着深刻的合乎我国国情的道理。最近,中央准备批转关于开创社队企业新局面的报告,鼓励创办和发展社队企业。同时,我们还鼓励农民继续发展家庭工副业,进一步搞好多种经营,发展各种专业户、重点户。为了促进商品生产和多种经营的发展,今年中央一号文件规定,从事多种经营的专业户,可以不承包责任田;允许和鼓励有条件的农民“离土不离乡”。这种政策既有利于农村社队工业和多种经营的发展,也有利于耕地的相对集中和合理利用,适当扩大农业的经营规模。

  第三,由自然生态的恶性循环向良性循环转化。我国历代的农业政策一直是扩展耕地,不惜毁林种田,围湖垦殖,造成水土流失,土壤沙化,气候干旱,严重地破坏了生态平衡,一些地方出现了自然生态恶性循环现象,受到大自然的惩罚。

  要建设现代化农业,必须有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从全局来讲,把生态系统的恶性循环转化为良性循环,根本出路在于大力种草种树,增加绿色植被面积。特别是在山区、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必须真正从过去单纯抓粮食的影响中摆脱出来,狠抓种草种树,发展畜牧业。我们不能把眼睛只盯在现有的十几亿亩耕地上,要把目光转向一百四十四亿亩广阔的国土。这一百四十四亿亩中,约有一百亿亩可资利用。从局部来讲,我们要把保护、改善、增殖资源与合理利用资源结合起来,切实按照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来组织生产活动,保证农业资源的合理和充分有效的利用。比如有些青年利用动物粪便搞沼气,剩渣喂鱼,塘泥作肥等等,既可以使有限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又有助于生态的良性循环。

  绿化祖国是一项百年大计。要调动亿万群众积极投入种草种树这一运动中去。为此,中央决定进一步放宽政策:将集体的荒山荒滩部分或全部划给社员作自留山,由县政府发给使用证。土地为集体所有,所造林草归自己,长期经营,允许继承,可以折价转让。划定自留山后,其余的荒滩荒山可以作为责任山,承包给农民。要因地制宜,宜乔种乔,宜灌种灌,宜草种草,迅速增加林草植被。另外,我们还要继续大力倡导全民义务植物。城乡义务植树要有规划,有要求,建立管护责任制,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落到实处。在这里,我特别要提一下,在绿化祖国,造福千秋万代的伟大事业中,广大青少年发挥了主力军作用,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一九八三年,仅十九个省的青少年四旁植树二十六亿五千万株,造青少年林四百六十一万亩。特别是去年的采集草种树种活动,在国内外产生了很好的影响,将有力地促进大西北生态环境的改变。希望广大青少年把绿化祖国作为一项重要活动,长期坚持下去。

  第四,由靠行政管理方式向按照经济发展规律组织生产的方式转化。多年来,我们在农村搞政社合一,一大二公,用行政手段管理生产,结果吃了不少苦头。实行责任制以后,我们打破了这种束缚,改为按照经济规律组织生产活动,经济效益较高,深受农民的欢迎。应该看到,这是农业经营管理中的一种新生事物,应该热情扶植。可以预计,随着农村分工分业和专业户的发展,这种经济管理方式将会促进农村商品生产的大发展,将会出现更多的新经济实体。它代表了农村经济管理的方向,对这点我们必须有充分的估计。

  我从以上几个方面,讲了我国农业必须实行一系列根本的转变。这些转变,归根到底,是为了实现我国农村由贫穷落后向富裕文明的转变,是为了使广大农民更加富裕,是为了我们的国家兴旺发达。这是历史发展的客观要求,我们要认清形势,站在历史潮流的前头,自觉地、主动地促进和推动这个转变的实现。

  实现我国农业上的伟大转变,走我国自己发展农业的道路,是一个大题目,这一方面我们刚刚起步,我想,这个题目靠我们这一代是做不完的,要你们青年一代接着来实践,来完成。对这一代青年农民,党和人民是充分信赖的。走中国农业发展的道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要充分发挥新一代的青年农民的作用。为什么这么说呢?

  一是因为新一代青年农民是农业生产第一线的重要力量。我国大约有四亿劳动力,三亿在农业。在三亿劳动力中,青年约占60%。历史已将这一代农村青年推上了建设现代化农业的生力军地位。

  二是因为新一代青年农民身强力壮,精力充沛。这是你们的优势。长江后浪推前浪,一辈新人必然要接替老一代,并且胜过老一代。

  三是因为新一代青年农民有文化知识。农村的“文化人”多数是青年。你们视野开阔,有经济头脑,具备发展商品生产和多种经营所需要的素质。

  四是因为新一代青年农民思想活跃,敢想敢干,接受新事物快,最少保守思想。对青年的这个特点,毛主席曾多次热情地加以赞扬。在中央书记处讨论团的十一届二中全会决定时,我讲过这样的意思:青年敢想敢干敢说,是很可贵的。我们要鼓励他们去闯,保护他们的积极性。千万不要把青年搞得唯唯诺诺,这也不敢干,那也不敢干。如果青年一代失去了进取的锐气,那我们民族还有什么希望?我们搞四个现代化,特别需要青年一代发扬创新的精神。现在中央的政策都是鼓励人们放开手脚去开创新局面,青年人更应该大胆地、放心地干,把潜力和能量充分发挥出来!

  农村青年同志们,历史的重任已经落在了你们的肩上。今后若干年,我国将处在一个农村全面振兴、向富裕文明发展的重要时期。过去,由于长期以来“左”的错误影响,农村变化不大,挫伤了青年农民的积极性,相当一部分青年看不起自己,觉得务农“身价低”,总是千方百计地想跳出“农门”。三中全会以来,农村的巨大变化,使农村青年看到了党的政策的无比威力,看到了自己的力量,看到了农村的光明前途。青年从消沉到振奋,从自卑到自豪,从感到无所作为到想要大干一场。毛主席的“农村是一个广阔的天地,在那里是可以大有作为的”论断,从来没有象今天这样得到充分的证实。农村青年应该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和勇于开拓的进取精神。担负起振兴祖国农业的光荣任务,把个人的思想、前途同建设美丽富饶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紧密联系在一起,热爱农村,建设农村。党中央、国务院期望全国所有的农村青年勇敢地站在实现我国农业伟大转变的最前列,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者,做实践先进科学技术的闯将,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者,成为一代具有社会主义觉悟、有现代化科学知识的新型农民。

  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者,就是要带头执行党的农村政策,带头发展商品生产,带头勤劳致富。我们党在农村的政策是鼓励和扶持一部分农民先富裕起来,并且通过他们的示范,推动整个农村经济向前发展,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这个政策需要广大农民尤其是青年农民积极响应,带头实现。在当前,农村青年发挥先锋作用和突击作用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带头勤劳致富。你们要认真学习党的政策,进一步破除“左”的思想影响,坚韧不拔地勇敢地从事各项开发性事业,扩大致富门路,不仅在种植业、养殖业,还要在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各个方面大显身手。我们深信,只要一代新型农民沿着党指引的富国富民道路坚定地走下去,农业生产力就一定会大解放、大发展,就一定能够进一步打开新局面。

  做实践先进科学技术的闯将,就是要努力学习、带头运用、积极推行先进生产技术和科学知识。实现农业的伟大转变,既要靠政策,还要靠科学。专业户、重点户之所以能够获得较一般农户高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劳动生产率,掌握和使用先进科学技术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农业生产向专业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对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劳动者的技能越来越不是以体力为基础,而是以智力和知识为基础,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差别在逐步缩小。农村青年不仅要继承传统的经验,更多地使用机械,还要有生物工程、化学工程等现代科学知识,懂得商品信息,掌握多种经营的规律。希望你们刻苦学习新的科学知识,大胆进行科学实验,大力推广新技术,使之成为推动农业生产发展的巨大动力。

  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者,就是要树立共产主义理想,发扬集体主义精神,成为有理想、有道德的新型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既要搞好物质文明建设,也要搞好精神文明建设。你们这一代农村青年,不仅要做促进农业根本转变的突击队,还要做建设精神文明的先锋。要自觉抵制资产阶级和其它剥削阶级思想的影响,做到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致富不忘国家,致富不忘守法,团结互助,先富带后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随着物质生活的改善和提高,农民对精神生活的要求会越来越高,农村青年要大力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逐步改变农村文化生活单调的状况。青年们应该带头破除旧习俗,树立新风尚,带头参加文明村(镇)的建设。建设文明村主要靠农村同志的努力。同时,各行各业也都要带动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军队推广军民共建文明村,企业带动附近的农村,大学在农村建立实践基地,城乡开展联谊活动,这样多方面做工作,形成一股合力,农村的变化就会更快些。

  参加这次表彰会的还有一些做团的工作的同志。我趁这个机会,对团中央的工作,对在农村第一线做青年工作的同志讲几句话。团的十一大以来,共青团紧跟党中央的部署,工作比较活跃,是有成绩的。团中央书记处班子有朝气,敢创新,很勤奋。对于共青团的工作,对于团中央书记处的班子,党中央是满意的。农村团的组织担负着带领青年为实现农业转变作贡献的艰巨任务,一定要纵观全局,当好党的助手。党的十二大提出了到本世纪末,工农业年总产值翻两番的目标,这就是全局。各行各业,不管你是管哪项具体业务的,都必须议这个大事,懂这个全局。不懂这个全局,部门工作就搞不好。五十年代,邓小平同志就对团中央的同志讲过一句话,叫“议大事,管本行”。要纵观全局,就要认真学习和掌握党的方针政策。今天,做农村团的工作,如果不通晓中央的富民之策,治国之道,我们的工作就会离开四化建设的轨道,走偏方向。我在全国农村工作会议上说,我们从上到下都缺乏领导大规模商品生产的经验,所以县委书记不能只当“农业书记”,更不能只当“粮食书记”。你们共青团的书记,也不能只当“政工书记”。共青团要成为党称职的助手,就要经常讨论国家大事,天下大事;经常学习党的政策,研究党的政策。只有这样,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想到一起。希望你们从根本改变农村面貌的全局出发,想大事,干大事,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充分发挥青年的突击队作用。

  最后,祝同志们在新的一年里取得更大的成绩。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十六号


   《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已于2009年5月27日经陕西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
年10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5月27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和使用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
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执行。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
改造、维修、充装)、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条例。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
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
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
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和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及相
关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
安全生产目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及相关节能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特种设
备的安全监察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特种
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的
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并保证必要
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第七条 鼓励推行科学管理方法和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
安全性能,促进特种设备节能降耗,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奖励。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和使用

第九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和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应当依法取
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取得特种设备许可证的单位,每年应当向省和所在地设区的市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其安全生产情况。
  禁止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特种设备许可证。
  第十条 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受理特种设
备许可的申请。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对其进
行相应的鉴定评审。由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鉴定评审报告
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颁发相应的许可证。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或者安全
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分级负责,具体分级管理范围由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确定,并在本省范围内公布。
  禁止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
方标准以及安全、节能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对特种设备的安全
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
  禁止生产不符合强制性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以
及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十三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采用新设计原理、新工艺或者选用新材料进行设
计时,应当报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
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
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十四 条特种设备的制造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依据设计文件组织制造;
  (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
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
试验和效能测试;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造过程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检
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销售取得相应许可单位制造的
特种设备,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和销售台账制度,验明产品质量证明及
其他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的文件。
  禁止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
备,以及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
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并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具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设备和检测手段,从事化学
清洗、防腐、保温等作业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设备和分析手段;
  (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特种设备安装、改
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履行告知义务,并按照安全技术规
范以及施工方案的要求施工。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维
修保养制度,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制
定事故应急预案,配备救援装备,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具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二)在用特种设备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
申请定期检验,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三)高耗能特种设备应当定期进行能效测试,不符合能效指标
的不得继续使用。
  禁止使用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过户使用的,应当在三十日内由原使用单位
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由过户后的使用单位重新申请登记。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重新安装的,使用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
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重新申请登记。
  第二十一条 租赁、借用特种设备的,出租方、出借方应当提供
特种设备生产者具有的相应许可以及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
  租赁、借用特种设备的,双方应当就特种设备使用中定期检验和
日常维护保养责任作出书面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使
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气瓶除外)暂停使用一年以上,使用单
位应当到该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办理停用备案手续。
  启用停用一年以上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到该特种设备登记
机关办理启用手续,并申请进行检验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除外)、起重机
械和场(厂)内机动车辆,跨登记地区使用超过一个月的,使用单位
在使用前应当到使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检验周期
到期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以向使用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
检验。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
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
予以报废。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进行整改,
经整改仍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予以报废。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报废的特种设备进行
破坏性处理,并自报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气瓶充装实行电子标识管理制度。气瓶经检验机构
检验合格,安装电子标识后,方可使用。气瓶安装电子标识的费用由
气瓶所有权人承担,收费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气瓶电子
标识管理制度的具体办法由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作业。气瓶的检验、报
废时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本省推行气瓶产权集中管理制度,由气瓶充装单位向个人、单位
提供气瓶并负责气瓶安全检验。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
安全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充装无电子标识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
(二)对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
(三)错装、超装或者给残液量超标准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
充装;
(四)非法改装或者翻新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
(五)未粘贴、悬挂警示标识;
(六)充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
(七)移动式压力容器向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
向气瓶充装、气瓶向气瓶充装;
(八)其他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充装行为。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后,方可在核准的项目和批准的范围内开展检
验检测工作。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不得检验检测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生产或
者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从事特种设备能效测试的,
应当具有相关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并向省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检验
检测和能效测试:
(一)对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保护装置的制造过程进行产品
质量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二)对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及重大维修过程进行安全性能监
督检验,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进行能效测试;
(三)对在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进行定期能
效测试;
(四)对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
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五)对特种设备进行其他检验检测和能效测试。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检验检测和能效测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不得拒绝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开展的检验检测和能效测试。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
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
该设备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在规定的检验检测周期内对同一特种设备重复
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提出检验检测申请的除外。
  检验检测机构收取检验检测、能效测试费用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
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被检单位对检验检测数据以及结论有异议的,可以
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省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受理复检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委托其他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复检。
  复检所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单位先行支付;原检验检测数据或
者结论错误的,复检费用由原检验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
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
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
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鉴定评审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和节
能监管,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网络和安全监察协管员制度。
  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特种设
备安全和节能监督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特种设备在检验检测周期内
下级不得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本省特种设备
安全节能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特种设备生
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重点监察:
(一)发生安全事故或者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安
全、节能技术规范的;
(二)学校、幼儿园、车站、客运码头、机场、商场、体育场馆、
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特种设备的;
(三)开展大型活动的场所使用特种设备的。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存在下列严重事故隐患情形之一
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
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一)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的;
(二)使用的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
安全装置失灵的;
(三)使用应当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不符合规定参数范围的特种
设备的;
(四)使用超期未检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五)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
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确需延长查封、扣
押期限的,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经其主要负责人批准,
设区的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请上一级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动用、调换、隐匿、转移、变
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及其主要部件。
  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
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
即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特种设备事故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演练,并保障必要的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进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时,根据
需要可以调用相关单位的物资、器材和专业人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报送特种设备安
全生产情况的,由省或者所在地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报送,逾期未报送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违法生产、销售、进口特种设备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销售、进口的特种设备和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特种设备过户
使用未进行变更登记,或者特种设备重新安装未进行登记的,由县级
以上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
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启用停用一年
以上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检测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部门责令停止充装活动,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检验检测国家
明令淘汰、禁止生产或者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条例规
定对单位作出十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作出两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
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依照
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档案馆接收征集档案资料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衡政办函〔2008〕64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档案馆接收征集档案资料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档案馆接收征集档案资料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五月四日

衡阳市档案馆接收征集档案资料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完好地保存和有效地利用党和国家的档案信息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国家档案局关于《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衡阳市档案馆是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直属的国家综合性档案馆,是接收征集和永久保管全市有关档案资料的基地,是党和政府及社会各方面利用档案资料的中心。
第三条 在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前提下,市档案馆应将属于收集范围内的一切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档案及相关资料,完整齐全地收集进馆,逐步建立起内容丰富、结构合理、具有地方特色的馆藏体系。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将归档范围内文件材料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定期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在执行公务中形成的本属国家所有的各种文字、图表、照片、印鉴、实物、声像、磁盘、光盘等各类档案资料据为己有。禁止擅自销毁或赠送、交换、出卖档案。对已到进馆期限的档案要依法及时移交进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无故不交。
第五条 档案资料的移交与接收。
一、市档案馆接收档案资料的范围:
(一)中共衡阳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等市级机构、团体及其工作部门和直属单位以及临时性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形成的档案和有关资料。
(二)经协商同意,接收和代存市各民主党派形成的档案。
(三)党的关系在地方,属于地方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的单位形成的以反映地方某项事业或建设活动为主的档案。
(四)市级各撤销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全部档案和资料。
(五)重大活动(事件)、重点工程档案。
重大活动(事件),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社会活动或事件:
1、省部级以上领导人在本市的重要公务活动及国内知名人士在本市的重大参观访问;
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领导人、著名外国友人和著名华侨华人在本市的参观访问;
3、市主要领导人的重要公务活动;
4、全市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科技、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
5、在全市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事件及处置活动;
6、本市与国外友好城市相互往来的活动;
7、其它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事件)。
重大活动档案实行告知登记制度,重大活动承办单位在项目确定后一周内向市档案馆告知。市档案馆根据档案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派员直接参加有关重大活动档案收集工作。
(六)其它应该接收进馆的档案资料。
二、档案形成(移交)单位的职责义务:
(一)立档单位依法移交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保管期限为永久、长期(或定期30年)的档案,保管条件差的单位由市档案局决定提前接收进馆年限,撤销机关应自撤销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移交档案工作。
(二)本市重大活动档案由组织、承办重大活动的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其它协办单位及负责新闻报道等工作的单位,应当及时整理本单位在重大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并在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承办主要工作的单位汇交,特种载体档案可以交复制件。
组织承办单位或者承担组织、承办主要工作的单位,应当自重大活动结束后60日内,向市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原件。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期限的,须经市档案局同意。
(三)移交单位对拟移交进馆的档案要先自检,保证档案的完整、规范,由市档案馆派员检查验收,认可后正式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对档案利用有参考价值的各种史志、刊物、专题资料、目录等检索工具一并移交进馆。
(四)移交单位与纸质档案同版本的电子文件及机读目录要同时移交,在移交纸质档案前已移交合格的电子文件等则不需重复移交,没有形成或者原有电子文件及机读目录已经丢失要数字化处理后一并移交。
三、移交、接收档案的要求和手续:
(一)进馆档案应当保持全宗的完整性,一个单位的全部档案作为一个整体不得随意割裂和分散。
(二)档案进馆前应当由立档单位按规定整理好,档案整理、编目等符合规范化要求。
(三)立档单位应当编制组织沿革、全宗介绍、有关检索工具以及产生电子文件的非通用性软件光盘,随同档案一起移交。
(四)接收档案时,交接双方必须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在交接文据上签名盖章。
第六条 档案资料的征集与管理。
一、市档案馆征集档案资料的范围:
(一)本市建国前的革命历史档案,旧政权机关、社会组织、其他企事业单位形成的全部档案。
(二)同本市有关的下列名人档案资料。
1、建国前后在本市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历史名人及各界知名人士的著作、书信、任免文书、谱牒、证件、传记、资产凭证、墓志、纪念评价材料及声像史料等档案资料。
2、建国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本市视察工作等活动形成的,散存在各单位和个人手中的各种载体的档案资料。
3、建国以来已离退休或已故去的市级主要领导人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尚未归档的各种载体的档案资料。
4、荣获全国荣誉称号的各行业先进模范或标兵等,在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的档案资料。
(三)反映本市自然面貌、自然灾害、重大历史事件、风土人情、名胜古迹、典籍藏故、名优特产、传统建筑等方面的各种载体的档案资料。
(四)反映地方“文化大革命”历史面貌的小报、期刊、传单、大小字报、印章、旗帜、照片等档案资料。
(五)其它反映本市历史面貌具有保存价值的本地出版物等档案资料。
二、市档案馆征集档案资料的方式:
(一)移交。征集范围内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持有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市档案馆无偿移交。
(二)捐赠。档案持有者主动向市档案馆捐赠档案。
(三)寄存或代为保管。档案持有者与市档案馆双方协商,签订合同,市档案馆实行寄存代保管服务,其档案所有权不变。
(四)收购。市档案馆向档案持有人收购档案,拟收购的档案必须经相关机构或专家的鉴定,其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五)征购。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又不采取有效措施,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档案所有人又不愿向市档案馆捐赠、寄存保管或出卖的,市档案馆可以经过国家认可的档案评估机构评估后,依法予以征购。
三、征集档案资料的发证:
  对捐赠或以其它征集方式提供的档案资料,一经征集进馆,均开列收据,发给相关证书。
第七条 属于集体、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人向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应当报市档案局批准;严禁倒卖档案牟利,严禁将档案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第八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档案接收征集工作的领导,将档案接收征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九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市人民政府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捐赠重要和珍贵档案的。
(二)为档案征集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以及擅自销毁或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和《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法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