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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订2002年度典当行发展规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4:51:28  浏览:83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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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订2002年度典当行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文件

国经贸厅综合[200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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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订2002年度典当行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

  根据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22号)规定,现就编制2002年度典当行发展规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订规划应当遵循的原则

  2002年典当行发展要从严掌握。在制订本年度典当行发展规划时,要继续坚持“因地制宜、稳步发展;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度竞争、规范经营;注重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

  二、制订规划的主要依据

  (一)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人口数量、典当业务的社会需求情况等。

  (二)现有典当行的总体情况,包括数量、地区分布、注册资本规模、经营绩效、从业人数及规范运作的情况。

  三、规划的内容

  (一)拟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户数。

  (二)拟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地区分布(包括原有典当行地区布局上的调整)。

  (三)拟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拟投入的货币资本(营运资金)数额及构成情况。

  四、有关工作要求

  请各地于2002年4月30日前将2002年度典当行发展规划草案报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

  自规划批复下达之日起,请各地于2个月内按下列程序完成有关审批及备案工作:

  (一)对符合《典当行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并已列入规划的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申请人(单位)下达批准文件,抄送国家经贸委,并附申请人申请材料复印件。

  (二)向国家经贸委报送《典当行(分支机构)批准设立备案登记表》,领取《典当行(分支机构)批准设立备案登记回执》及《典当经营许可证》,向申请人(单位)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三)将《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寄回国家经贸委综合司。

  联系人:国家经贸委综合司金融处  孙勇、刘晋

  联系电话:010--63193046,63192596

  传  真:010--63192598,63192601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二OO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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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暂行)和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暂行)和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政发[2004]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处:
现将《来宾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暂行)》及《来宾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来宾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暂行)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桂政发[2003]33号)文件精神,为加大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一条、奖励原则

(一)分类奖励的原则。对成功引进市外资金的国内外公民、团体或组织实行分类奖励。其中对社会引资者以物质奖励为主,对符合条件的公务人员引资者以行政奖励为主,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二)分级奖励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及投资在100万元规模以上项目分别进行奖励。

(三)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凡引进市外客商投资项目实际利用资金确定后,按财政隶属关系由市、县(市、区)财政进行奖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自主招商引资的项目,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出资进行奖励。

第二条、奖励对象

(一)我市公务人员引资者:党和国家机构、人民团体中的党政干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党政干部,其他事业单位中相当于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市属管理企业的领导班子中的领导干部。

(二)社会引资者:除我市公务人员引资者以外的其他引进外来资金者。

第三条、奖励条件与标准

(一)引进外来资金须是以独资、合资、合作形式投资于我市。

(二)引进外来资金投资项目必须已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按合同约定中项目实际使用外来资金额进行奖励。

(三)引进市外资金投资工业项目,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的,奖励引资者1万元;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在奖励引资者1万元基数奖基础上,另外再按增加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利用资金的1.5%计奖。

(四)引进市外客商投资农业开发项目的引资者,按实际利用资金的1.5%一次性计奖。

(五)引进市外资金投资第三产业的引资者,按正式投入运营一年内实际上交地方财政收入的10%一次性奖励。

(六)已在本市投资兴办企业后,通过引资人努力又使客商追加投资的,按本办法相应条款按其实际追加额给予奖励。

(七)对我市公务人员引资者,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记功和嘉奖的奖励。其中引进1000万以上至2000万元以下的给予嘉奖;2001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给予记三等功;5001万元以上8000万元以下记二等功;8001万元以上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记功。

除给予公务人员上述精神奖励之外,还按社会引资者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

(八)以上各奖项,其单项最高奖励金不得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奖励资金

(一)政府奖励资金,在财政一般预算或基金预算中安排。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自主引资的合资合作项目,其奖励金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其奖励金可列入当年法人经营成本。

(三)政府或企业奖励给引资者的奖励金,引资者应依法纳税。

第五条、引资者身份认定

引资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社会法人。引资者必须在外来资资金进入我市前,获得由投资者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并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市、县(区、市)招商引资部门办理引资者登记手续。逾期不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

同一个项目一般只认定一个引资者。如投资者委托二个或二个以上引资者,视为一个引资者团队。

第六条、奖励申领程序

(一)如外来资金一次性到位,引资者可持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相关材料,到招商引资部门办理申领手续。

如市外客商投资资金分期到位,在资金到位达合同外来资金总额的30%、60%、100%时,引资者可持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和相关材料分期办理手续,也可在外来资金全部到位后一次性办理申领手续。

(二)引资者团队申领奖励金,引资团队不论人数多少,奖金总额不变,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具体办理。奖励金如何分配由引资者团队自行商议。

(三)引资者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奖励申领手续。

(四)市、县(市、区)招商引资部门接到引资者的申请后,提交招商引资奖励工作小组进行初审,然后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五)对我市公务人员引资者的行政奖励,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六)以上引资均以人民币计算,如引进境外资金的按国家汇率折为人民币计算,奖励金均以人民币支付。

第七条、奖励的管理

(一)由市、县(区、市)的经协招商办、外贸、计委、财政、人事、监察等部门组成招商引资奖励工作小组,负责对市、县(区、市)奖励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招商部门具体负责引进市外资金的物质奖励的申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向引资者兑付奖励金;人事部门具体负责对公务人员的行政奖励的申报审核工作;监察部门具体负责对招商引资奖励过程中的监督。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自主引资的合资合作项目的奖励金,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兑付。

(三)违反本办法骗取奖励的,除追回全部奖金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经协招商办公室、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来宾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符合《办法》规定的引资者进行奖励。凡于《办法》公布之日以后签约并进资的项目,引资者均可参照本细则规定办理奖励金手续。

第三条 《办法》第一条第二款所称的重点项目是指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外公布的招商项目。

第四条 凡超出项目合同规定最后进资期限后进入来宾的外来资金不再予以奖励;外来投资者不能同时以引资者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领引资奖;通过公开投标方式进行招商的项目,不纳入奖励范围。

第五条 《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实际使用外来资金额是指合同项目实施中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奖励金由市财政在一般预算或基金预算中安排。县(市、区)人民政府奖励金由县(市、区)在财政一般预算或基金预算中安排。

第七条 引资者应在其所引进项目正式进资之日前,持以下材料及时到招商部门填写《来宾市外来资金引资者登记表》(见附表一),办理引资者备案登记。

1、项目投资者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
2、引资者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第八条 《办法》第六条中所称引资者办理奖励金申领手续时所需的材料一式三份如下:

1、《来宾市外来资金引资者登记表》;
2、投资者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
3、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
4、项目业主或主办单位对引资者的确认函;
5、国家法定机构出具受资企业的当期验资报告;
6、《来宾市社会引资者奖励申领表》(见表二),或《来宾市公务人员引资者奖励申领表》(见表三)、《来宾市公务人员引资者行政奖励呈报审批表》(见表四)。

若引资者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奖励金申领手续,除上述六项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供引资者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九条 在所进项目建成投产或正式运营之日起一年内需办理奖励金申领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社会引资者所引资金到位后,由引资者向市、县(市、区)招商部门提出奖励申请。招商部门应在受理引资者申请材料后,按规定及时审核奖励申领材料,并作出是否予以奖励的回复;同时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计算出相应奖励档次、金额后提交招商引资奖励工作小组进行初审,对同意奖励的申请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将材料随审批意见交财政部门拨付奖励金。

财政部门10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引资者兑付奖励金。兑付奖励金时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公务人员引资者所引资金到位后,由引资者经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将第八条规定的申报材料报招商引资奖励工作小组审核,然后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引资者按本实施细则获取的奖励金属合法收入,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关于印发创建文明集市示范标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央文明办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


关于印发创建文明集市示范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明办、农委(农工部、农办、农牧办)、公安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创建文明集市活动,努力营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扎实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文明办、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农村广泛开展创建文明集市活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0〕56号)的部署,针对农村集市的特点和现状,制定了《创建文明集市示范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按照创建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一、积极发动,广泛参与。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宣传横幅等方式,深入农村集市广泛宣传开展创建文明集市活动的意义,充分调动市场开办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符合条件的市场开办者参与创建活动。要广泛开展创建“诚信经营户”、“星级经营户”、“放心消费户”、“文明摊位”等活动,引导和激励经营者诚信经营,将创建文明集市活动纳入市场信用分类监管范围。

二、明确范围,因地制宜。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创建文明集市活动的范围,重点是农村地区常年经营的肉菜市场、农贸市场、农副产品市场等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市场,具有明确的开办主体,管理制度健全,市场秩序良好和环境整洁卫生。

三、示范引导,循序渐进。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开展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突出地方特色,要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充分发挥创建活动的示范引导作用。要强化调研、典型引路和分类指导,注重总结推广开展创建活动中基层的好经验和市场管理的好做法。

四、立足服务,争取支持。要引导市场开办者通过创建活动在诚信经营和精神文明上下功夫,不要增加集市内经营者负担,搞形式主义、花架子。同时,要鼓励市场开办者加大必要投入,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努力营造良好的购物环境,推动集市升级转型。要加强社会监督,服务农民群众,以农民群众的满意度检验创建活动成效。

附件:创建文明集市示范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央文明办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安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创建文明集市示范标准   

一、经营诚信守法

1.集市内经营者依法经营,依法办理相关证照。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亮照(证)经营,不得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

2.集市内经营者不得经营国家禁止销售的商品,经营需要前置审批方可经营的商品,应当依法取得前置审批许可。

3.集市内经营者诚信经营,文明经商,不得销售假冒伪劣、盗版侵权等商品;无强买强卖、短斤少两、欺行霸市等违法行为。

4.认真落实食品经营者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账制度。畜禽肉等鲜活农产品,凭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入市销售。

5.严格执行国家“限塑令”的规定,禁止销售或使用不合格塑料袋,禁止无偿提供塑料袋。

二、管理秩序良好

6.集市开办者具有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设立专门的市场秩序管理办公室,集市管理责任制度规范,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7.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保障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畅通,配置完善的消防设施,设立明显的禁烟火标志,严格落实防火防盗安全措施。

8.集市开办者和经营者应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9.设有12315消费者投诉站,及时受理调解消费争议,调解处理满意率90%以上,并在醒目位置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建立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公布相关信息。集市内显著位置设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平计量器具。

10.未发生当地群众对集市开办者和经营者群体性投诉或上访事件。

11.集市内没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等涉黑涉恶犯罪案件发生、

三、环境整洁卫生

12.集市的基础设施条件和环境卫生状况良好,市场室内(包括棚顶覆盖)面积达到80%以上。布局规划合法合理,供水、供电、排污和垃圾收集处理等设备运行良好。

13.集市内不同商品的交易区明确划分,做到上市商品划行归市、市口清楚、堆放整齐。活禽、水产、熟食等交易区配备相关设施。

14.集市内外环境干净、整洁、美观,严格落实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制度,配备专门保洁人员,无卫生死角,无占道经营、乱搭乱建、乱摆摊点、乱扔垃圾、乱泼污水、乱贴乱画等现象。

15.日常管理、卫生保洁、质量检测等制度比较健全。各种公示栏、提示牌和广告牌匾设置规范、醒目明确、方便群众。

16.经营者有较好的环境卫生意识和良好卫生习惯,食品经营人员定期开展健康检查,实行持证上岗。

17.认真落实集市门前“三包”,做到集市周边卫生整洁,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整齐、进出有序。

四、引领文明风尚

18.集市内经营户和工作人员积极参与文明集市创建活动,对创建文明集市活动知晓率、支持率、参与率均达100%。 

19.制定切实可行的集市文明公约,倡导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

20.在集市内开展创建“诚信经营户”、“星级经营户”、“放心消费户”、“文明摊位”等活动,经营者广泛参与。

21.利用集市的电子屏幕、公告栏、广播、板报橱窗等形式,积极宣传国情、农情和党的支农惠农政策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治安、消防等法律法规,宣传民主法制、民族团结、道德模范、好人好事等积极正面的内容。

22.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科普活动。经常利用集市举办展览、讲座、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与经营户和农民生产生活、经商致富相关的科学知识、实用技术、医疗卫生、消防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知识,活跃农民群众文化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