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十佳行政执法机构和百佳行政执法人员评选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4:09:57  浏览:87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十佳行政执法机构和百佳行政执法人员评选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4〕26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十佳行政执法机构和百佳行政执法人员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十佳行政执法机构”和“百佳行政执法人员”评选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十佳行政执法机构

和百佳行政执法人员评选办法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重庆市“十佳行政执法机构”和“百佳行政执法人员”评选办法。

一、评选对象

(一)十佳行政执法机构的评选对象为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依法成立的行政执法机构(含授权或受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具体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部门内设机构。

(二)百佳行政执法人员的评选对象为市、区县(自治县、市)各部门中直接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

二、评选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申报推荐与审查决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平时考察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四)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三、评选条件

(一)十佳行政执法机构评选条件

1.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规章制度;

2.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执法文明,热情服务,高效廉洁,社会公认度高;

3.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及规章,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具体行政行为复议维持率95%,行政诉讼维持率100%;

4.行政执法人员队伍政治、业务素质高;

5.行政执法工作实绩突出;

6.接受监督,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二)百佳行政执法人员评选条件

1.公道正派,爱岗敬业,政治、业务素质高;

2.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出色完成执法任务;

3.执法文明、规范,工作效率高;

4.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评选时间

以行政执法年度总结考核为基础,每两年评选一次。

五、评选程序

(一)申请

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在行政执法年度总结完成后按照本办法分别向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推荐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申请审核后分别推荐1个行政执法机构、1—3名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全市的评选。

(三)审查

1.由市政府法制办依据平时考察和执法检查、考核的情况,负责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推荐的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初步审查;

2.经初审合格后,征求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以及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和市人事局等机关的意见;

3.综合上述意见后初步确定的十佳行政执法机构和百佳行政执法人员由市政府法制办向社会公示。

(四)审批

经公示后符合评选条件的十佳行政执法机构和百佳行政执法人员,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评选结果向社会公布。

六、表彰奖励

十佳行政执法机构和百佳行政执法人员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七、评选要求

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申报、推荐材料必须真实,材料中的先进事迹应有相关证明。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认真负责地审核推荐,市政府法制办等审查承办部门要公开、公平、公正评选。严禁在评选活动中弄虚作假,对评选活动中的违纪行为将严肃追究责任。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化学矿山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化工部


化学矿山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1987年11月26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结合化学矿山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化学矿山环境保护的任务是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防治矿山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矿山生态环境,逐步建设清洁、优美、安静、舒适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矿山生活环境和劳动环境。
第三条 化学矿山的环境保护工作应贯穿于自资源勘探、开发研究、建设生产至矿山闭坑的全过程,各有关部门应为矿山环境建设、环境管理创造条件,做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以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化学矿山在资源勘探,开发研究建设生产等过程中除必须遵守有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外、并应贯彻执行《中国科学技术政策指南──环境保护》、《化学工业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和参照执行《中国自然保护纲要》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化学矿山行业各级管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
第六条 化学矿山行业职工对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并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化学矿山行业各级主管部门可设置环境机构或配备专职的环保人员,管理环境保护工作。
各厂矿可根据需要设置环保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搞好本企业的环境管理、环境研究、环境监测等方面的工作。
各事业单位应有兼管机构承担环保任务,负责本部门的环境地质或环保研究、环评、环境工程设计、环境监测、环境教育、环保基础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第八条 环保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主管部门的环保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计划、生产基建、科研、设计、地质等业务部门,应做好与本职工作有关的环保工作,在此基础上,环保职能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
1.负责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并综合、协调、监督本部门的环保工作。
2.制订本部门的环境保护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科研规划,协调生产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
3.根据《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若干规定》,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制度和环境工程“三同时”制度的执行,进行管理和把关。
4.对本部门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进行把关和监督。
5.根据《工业环境保护监测工作》组织协调本部门的环境监测工作。
6.制订本系统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和环境保护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定期检查。
7.组织培训本系统环保人员。
二、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矿长(局长、经理、院长或校长)负责制,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者、责任者和决策者、环保职能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
1.对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等进行监督。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环境意识,协调有关环保业务工作。
2.组织编制、实施本单位的环境保护、环保科研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纳入本单位的生产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内。
3.制订本单位环保设施、环境监测,建设项目“三同时”,绿化等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4.管理本单位环境监测、环境统计和分析工作,建立环境保护档案,掌握本系统的环境现状和发展趋势,提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建议和措施。
5.监督检查本单位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制度和环境工程“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参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有关环保设计文件审查,对环境工程施工进度、质量进行检查,并参加竣工验收。参加环保科技成果的技术鉴定和推广,以及组织参加环保技术交流会。

第三章 综合防治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
第九条 矿床勘探必须对矿区内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的矿产实行综合评价、综合勘探,并分别计算其储量,提出矿山综合开发利用及保护环境的建设条件。
第十条 矿床勘探应包括环境地质部分。为矿区水污染综合防治和环境建设积累资料提供条件。
第十一条 选矿试验以及新工艺、新药剂的开发应包括选矿回水试验。
外排选厂废水应进行废水治理试验,并作为选矿试验报告的组成部分,否则成果不予鉴定,不准推广使用。
第十二条 矿山开发建设应全面贯彻国家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和《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若干规定》。
一、应严格贯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制度和环评工作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同步进行、环境工程“三同时”的制度。
二、尽量采用不产生污染或少产生污染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药剂和新设备。
三、执行国务院批转的《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资源(包括三废资源),推行精料政策,降低采场损失率、贫化率,提高选厂回收率,提高联合企业原料、燃料和能源的利用率,尽可能在生产过程中消除或减轻环境污染。
四、合理选择采矿工业场地、选厂、尾矿库和废石场等厂(场)址,应尽可能减少对大气、水系、土壤、名胜古迹及居民区等的影响。
五、建设项目施工应注意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和减轻污染危害。竣工后,施工单位应修整或复原被破坏的环境。
第十三条 老企业应结合技术改造和工业调整,改造原有工艺流程,综合防治现有污染。
第十四条 矿山企业要加强管理,实行文明生产,防治油、水、气、废液等的跑、冒、滴、漏,以减少污染。
第十五条 含砷0.5%以上的高砷硫铁矿石在用户未解决砷污染防治及消除等技术之前,严禁开采。
在风景游览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温泉疗养区等区内及其保护地带内不准开矿。如特殊需要,应经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妥善的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 新建矿山应将居住区、医院等布置在矿区污染系数最小方位的下风侧。企业主要烟囟(排气筒)、有毒有害原料、成品的贮存设施,装卸站和坑内矿主扇风井等应布置在工业场地或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第十七条 应加强矿山粉尘综合防治,并重点防治游离SiO2含量大于10%和小于5μm的粉尘。
在矿石的采装运过程中,应采取湿式凿岩、洒水等减少粉尘产生、散发的抑尘措施。
原料堆场、选厂、机修设施等各产生和散发粉尘点均应采取防尘、抑尘、集尘和必要的除尘设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八条 矿区烟卤(排气筒)、选厂干燥设施的排气筒、粉尘排风装置等,应注意山坡风和过山气流对烟气、粉尘扩散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对象,以保障职工健康和满足大气环境质量要求。
第十九条 禁止将尾矿、废土石排入江河湖海,有条件时,废土石应尽量考虑内排,并恢复植被,尾矿应尽量考虑综合利用,废石场应采取防止水土流失、防范泥石流的措施和消除二次污染。尾矿库应采取清污分流、防止扬尘并防止污染地下水。尾矿堆坝的边坡应设护坡和排水沟。可溶性毒物废渣堆场应设防渗和截流措施。
第二十条 矿坑和选厂排水应尽量回用,必须外排部分,应满足水环境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废石场排水应根据废石的类别或淋沥试验,设置必要的废水处理设施。
第二十二条 严禁采用废矿井、溶洞、渗井、渗坑或用净水稀释达标排放有毒有害废水。
第二十三条 炸药加工和电镀的有害污水应经净化,始可外排。
第二十四条 采矿造成地下水位下降,地面塌陷,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应统筹兼顾,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应尽量选用噪声较小采选设备。矿区总图布置应考虑有利于降低噪声和减震作用。噪声大的设备应采取防治噪声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有辐射污染的化学矿山应加强监测,制定防治措施,确保职工健康和达到环境质量要求。
第二十七条 矿山排出的废油应予回收。外排部分应经处理达标。
第二十八条 矿山建设、生产应尽量少占农田、耕地、池塘等生物资源,保存被占用农田中的耕作肥沃土层。在矿区加强绿化,培植植被。管好卫生防护林带等林地,建立良好的生态屏障。新建矿山绿化面积应为工业场地面积的15~20%,老企业要逐步做到可绿化面积90%以上。
采场闭坑、停止废石场、尾矿库和其它堆场等应恢复景观。可复垦部分应复垦,并事先制订规划。对硫化矿应采取防范酸性废水形成的危害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资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三废”综合利用产品可根据《化学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实施细则》规定,核算利润,作为防治污染改善环境费用。

第四章 环 境 管 理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是生产、地质勘探、科研、设计和教学及生活的组成部分。各部门要全面安排并纳入本系统的计划管理及生产调度管理之内,做到同步实施、同步发展,每年应考核一次。
第三十一条 环保设施是生产设施的组成部分。环保设备要纳入生产设备管理之中,做到环保设备与生产设备同时维护,同时检修、同时运行。
第三十二条 环保指标(如粉尘合格率、废水、废气排放达标率、环保设施的完好率、运转率等)要纳入生产经营指标,与生产计划同时下达、同时实施、同时考核。环保指标未完成者,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第三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的绿化工作应有专人负责,绿化规划应纳入本单位的总体规划内。
第三十四条 环境污染事故要及时处理,对重大事故有关环保部门应提出包括调查、分析和鉴定,并附处理意见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五条 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每年应定期地向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单位关于防治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及改善职工生活和劳动环境的情况,接受群众批评监督。

第五章 环境科研、环境监测和环境教育
第三十六条 大型联合企业、矿务局、设计、研究院所、大专院校有条件者,可设置环境保护研究机构,开展本系统的环保研究工作,为全面完成矿山行业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技术,并搞好环保科技储备。
第三十七条 有关环境保护的科研课题、进度应与工艺研究同步进行,成果同时鉴定。
第三十八条 开展矿山环保研究,应加强横向联系,有关部门分工合作,开展环保基础建设工作。
第三十九条 化学矿山环境监测网由化学工业部化学矿山环境监测站和各矿山环境监测站(组)组成。应按照《化学矿山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为矿山环境管理,制定化学矿山行业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各矿区总体环境规划提供依据。
第四十条 化学矿山行业大专院校、中等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应设置环境保护课题,以提高环境意识,有条件的院校应设置环境保护专业,培养化学矿山环境保护专业人才。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一条 对化学矿山行业环境保护工作做出下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综合防治生产性粉尘、废气、生产废水、酸性排水、噪声、辐射等方面以及绿化和复垦做出贡献者。
二、在废石、废渣、尾矿等综合利用方面成绩显著者。
三、在管理、地质勘探、科研、设计、监测和教育、宣传等方面对环境保护做出显著成绩者。
第四十二条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具有下列情节者,应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罚款、赔偿损失、限期治理或勒令停产,并追究肇事者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一、不执行环境工程“三同时”制度,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生态遭到重大破坏者。
二、不完成限期治理污染的计划,造成严重污染事故者。
三、管理混乱或违章操作,造成严重污染事故者。
四、用矿井、溶洞、渗井或用净水稀释达标排放有毒有害废水,造成环境污染的严重事故者。
五、对检举、控制造成严重污染事故进行打击报复者。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化学工业部化学矿山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化学矿山的勘探、科研、设计、施工及大专院校等部门可根据各部门的特点,制定本单位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并报化学工业部化学矿山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共青团中央关于普遍进行做一名合格共青团员教育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普遍进行做一名合格共青团员教育的通知
(1981年2月9日)



  为了进一步提高团组织的战斗力,改善目前团员队伍的状况,更好地发挥共青团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共青团中央决定:在全团普遍地认真地进行做一名合格共青团员的教育。

  共青团是党的助手,是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团组织的核心作用,经常地、直接地是从广大共青团员的模范作用中体现出来的。目前,我们面临着在安定团结的基础上,实现国民经济调整的巨大任务,这就要求团的队伍必须坚决和党在政治上保持一致,在努力完成这一巨大任务中,共青团员在青年群众中必须发挥自己的模范带头作用。因此,加强团员教育,不断提高团员的政治思想水平和团员队伍的质量,已成为当前的团的建设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应当肯定,目前全国四千八百多万团员,绝大多数是好的和比较好的。但是按照团章要求,有一部分团员是不合格或不完全合格的。他们当中,有的缺乏政治上的坚定性,对四项基本原则怀疑动摇;有的存在个人主义思想,不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有的组织观念淡薄,不遵守纪律,长期不参加团的活动;有的参与封建迷信活动;有的道德败坏,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团员队伍的质量,影响着团组织在青年群众中的威信,影响着团组织的战斗力,与新时期共青团所肩负的历史重任很不相称。为了改变这种状况,首先要求各级团委、各行各业团的基层组织都要十分重视团队伍的自身建设,重视团员教育,把做一名合格共青团员教育的工作作为团组织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

  进行做一名合格共青团员的教育,目的在于提高整个团员队伍的质量,进一步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增强团组织的战斗力。我们在指导思想上应该明确,这次教育一定要着眼于大多数,在全体团员中普遍认真地进行,而不要仅仅在少数不合格团员中进行。同时,还要明确,这次教育不是搞运动,不搞人人过关,要坚持正面教育,讲清道理,启发引导,提高觉悟,增强广大团员的责任感、光荣感,使他们自觉做一个名副其实的共青团员。

  进行做合格共青团员的教育,要以共青团员的六项义务要求团员,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章讲话》、《共青团员怎样要求自己》为主要教材,《青年修养十二讲》作为辅助教材,联系团员的思想实际,针对有些团员对四项基本原则和调整、改革中的某些方针政策存在的一些模糊认识,针对有些团员不懂得团的基本知识,不懂得怎样才算一个合格的共青团员等问题,切实搞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的教育,搞好团的性质和任务、团员义务和权利、团的组织纪律性和共青团员的模范作用等教育,引导广大团员做到:带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文化科学技术知识,走又红又专的道路;带头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争当新长征突击手;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带头维护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关心维护青年群众利益,做安定团结的促进派。通过教育,使团员明确为什么要做一名合格的共青团员和怎样做一名合格的共青团员。

  各级团组织要按照这次教育的目的和要求,采取群众自我教育的方法,充分发扬民主,启发自觉,以平等商量的态度,共同讨论的方式,引导广大团员分清是非,提高认识。要注意表扬好人好事,评选优秀团员,激励团员奋发向上的积极性。要恰当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学习文件、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发动团员互相帮助,共同提高。批评要实事求是、和风细雨、以理服人,防止简单粗暴。还要运用报纸、广播、板报等宣传工具,以及谈心、家访、参观、访问、请人做报告等形式和方法,把教育引向深入。总之,进行做合格共青团员的教育,要因地因时因人制宜,内容要丰富,方法要灵活,形式要多样,要讲究实效。

  在进行做合格共青团员教育的过程中,团组织要做好思想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团员的思想情况,动员组织他们积极参加到这次教育中来。教育要分层次。对表现好、模范作用显著的团员,要鼓励他们保持荣誉,继续前进;对于表现一般的团员,要在肯定成绩的基础上,引导他们找差距,订规划,赶超先进;对于表现较差或不合格的团员,要给予具体帮助,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启发、引导他们改正缺点和错误;对于一些不合格的团员,经过反复教育仍不愿参加团的活动、不愿交纳团费的,在不伤感情的情况下,可以允许他们退团;对于犯了严重错误、屡教不改态度不好、在青年中影响很坏的团员,应给予必要的组织处分。

  进行做合格共青团员的教育,是一九八一年全团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团组织要加强领导。上半年,要认真搞好调查研究,抓好试点,做好必要的准备。在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全面推开。工作中,要紧紧依靠基层团组织,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同时,各级领导要亲自动手,抓好典型,及时总结交流经验,进行分类指导。具体时间、方法和步骤,全团不作统一规定,各地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团中央准备在一九八一年适当的时候,召开部分试点单位座谈会,总结经验,推动这一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