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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全国依法行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做好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7:51:12  浏览:95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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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全国依法行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做好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4〕108号




关于贯彻全国依法行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做好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2004年6月28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依法行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下简称“依法行政会议”)。为认真贯彻依法行政会议精神,扎实做好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依法行政会议文件,深刻领会会议精神,充分认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意义。

  依法行政会议是国务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大行动。在依法行政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深刻阐明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具体提出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任务,明确要求切实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领导,为全国各地方、各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指明了方向。

  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温家宝总理在依法行政会议上的讲话,学习《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等文件,深刻理解其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意义,提高各级环保部门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各级环保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站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环境的意识,立足长远,抓好当前,在环境保护领域全面开展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

  二、按照依法行政会议的部署和要求,扎实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各项工作。

  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规定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

  为贯彻实施《纲要》,2004年4月30日,总局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环发〔2004〕74号),要求各级环保部门按照《纲要》的要求,推进环保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根据《纲要》的要求,总局正在组织制定贯彻落实《纲要》的五年规划,确定环保系统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目标、工作步骤、配套制度建设以及各阶段的工作重点。

  各地环保部门在贯彻落实《纲要》的工作中,要结合总局4月30日的通知要求和全国环保系统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目标、工作步骤、配套制度措施,做好当地环保系统的依法行政工作。

  (一)按照总局确定的以下工作目标,推进当地环保系统依法行政工作。

  提出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草案、制定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环境保护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环境信息公布全面、准确、及时,社会公众能够有效参与环境保护决策。环境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得到全面实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环境权益得到切实保护,环境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

  环境行政执法程序得到遵守,环境行政执法行为得到规范。环保部门履行法定职责,不仅遵守环境保护的实体法规定,还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的程序法规定,特别是环境保护的现场检查程序、环境许可和审批程序、环境收费程序、环境处罚程序、环境复议程序以及行政应诉程序、行政赔偿程序、强制执行等程序,并使用国家规范的环境行政执法文书。

  环保部门所拥有的行政权力与所承担的责任紧密挂钩,与环保部门自身的利益彻底脱钩。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层级监督明显加强,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环保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提高,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环境管理。

  (二)按照总局确定的以下工作步骤,开展依法行政工作。

  贯彻实施《纲要》的第一个五年规划,可分为三个阶段执行: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04年10月底以前),各级环保部门要根据《纲要》的要求,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单位的实施规划(五年规划),并报上级环保部门备案。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2004年11月—2008年12月),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五年规划逐年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确定贯彻实施《纲要》的阶段任务,分层次、有步骤、有重点地认真组织实施。

  2004年度实施《纲要》的主要任务,是做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工作。

  第三阶段:检查和总结阶段(2009年1月—5月),按五年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由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在各自管辖范围内组织开展检查和总结工作,找出存在的问题,制定第二个五年实施规划。

  (三)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和措施,为《纲要》的全面贯彻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健全的制度是依法行政工作落到实处的保障。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根据《纲要》的要求,重点建立健全以下配套制度:

  建立环境立法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按照实现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要求,建立提出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草案、制定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从制度上保证听取法律专家和第一线环境管理人员的意见。

  强化环境立法的公众参与制度。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必要时在本局(厅)网站和有关环境报刊上公布环境立法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增强环境立法项目、立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积极探索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使环境立法更加充分体现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最大意愿。

  建立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定期评估和定期清理制度。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其确立的重大环境管理制度实施之后,要实行实施效果的定期评估和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按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健全科学民主的环境决策机制。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环保部门依法决定相结合的环境行政决策机制,并按照修改后的《国务院工作规则》的规定,修订本单位的工作规则,完善环保部门的内部决策规则和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水平。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通过媒体对外公开环境保护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

  健全环境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环境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并加强对环境行政决策活动的监督,完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对违法和不当进行环境行政决策活动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实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法治要求。

  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制度。2004年6月23日,总局发布了《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总局令第22号),规定了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的具体范围和有关程序,以及听证参加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并规范了《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格式。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遵守《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在领导体制上,坚持党组(党委)统一领导,综合业务部门主抓,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在公开内容上,突出重点,主要抓排污收费、建设项目审批、环保设施验收、废物进口审批等特殊环节;在公开形式上,因地制宜,采用简便有效的公开载体;在工作方法上,始终同反腐倡廉、行风建设相结合;在监督保障上,建立群众与社会参与的监督机制,确保公开的内容真实有效。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总局在部分地方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试点的基础上,总结形成了“一二三四五”的工作思路,即:贯穿行政执法责任制“一条主线”,实现既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要提高行政效率“两个目标”,抓住立好法、学好法、用好法“三个环节”,做到执法主体、执法行为、执法程序和执法形式“四个合法”,确保执法的依据、责任、权限、手段和要求“五个明确”。东部地区省份,要在全省范围环保部门全面推进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中西部地区省份,要在省和地市级环保部门重点推进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

  完善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监督体系。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内部与外部相结合,多种监督手段综合运用的监督机制。具体措施是:通过健全环境法制工作机构、推行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主体内部的自我监督;通过实施规范性文件和重大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环境行政执法情况统计报告制度、环境行政复议制度,强化环保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通过实施案件移送制度、环境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制度、国家赔偿制度,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通过实施人大政协提案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和报告制度,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通过实施重大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的公示和听证制度、环境信访制度,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通过实施重大环境情况通报制度、环境质量公报制度、空气质量日报制度和重要河流断面水质报告制度,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强化行政复议制度。有行政复议任务的环保部门要充分运用行政复议这种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手段,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通过行政复议,对下级环保部门和自身的各种违法和不当行为,坚决予以纠正,保护环境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领导。

  推进依法行政的关键在于领导重视。各级环保部门要把依法行政工作摆到日常工作的重要位置,确立局(厅)长为本局(厅)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实行部门和内设机构第一责任人负责制,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

  各级环保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通过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建立法制意识,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各级领导干部不仅要敢于执法,还要善于执法,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问题和矛盾。积极支持一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行政执法,更不能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废法。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高,法制工作的专业性、技术性很强,需要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法制工作队伍,协助环保部门领导做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为政府立法、行政决策、处理矛盾、解决难题出谋划策。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也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增强政治和业务素质,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四、及时研究依法行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进行分析、总结和报告。

  结合各地贯彻实施依法行政会议精神和《纲要》的进展情况,各级环保部门要及时了解本单位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总结,定期报送总局。各级环保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做好有关督促检查、协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工作。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任重道远的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以依法行政会议和实施《纲要》为契机,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切实加强环境保护行政监督管理,实现新世纪的环保目标。

  

  二○○四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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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王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富汗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王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65年3月24日 生效日期1965年9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王国政府,本着万隆会议十项原则的精神,愿意建立两国之间的文化合作关系,以便促进两国文化交流和民族文化的发展,增进两国人民的互相了解和友谊。为此,决定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文化、教育、科学、文学、艺术、宗教、医药卫生、体育、新闻、广播、电影等方面人士互相进行友好访问、考察和交流经验。

  第二条 缔约双方根据需要与可能,互相聘请教授、学者、专家到对方工作,其工作期限与待遇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三条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的学制接受对方的留学生,并可设置一定名额的奖学金。

  第四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双方艺术表演家和艺术团体互相访问和演出。

  第五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双方体育团体之间的友好合作和交流经验,派遣运动员和体育队互相访问、进行友谊比赛。

  第六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新闻、广播机构之间的友好合作。

  第七条 缔约双方根据需要与可能,通过下列办法进行文化交流:
  (一)鼓励和支持双方有关机构和组织交换文化、艺术和其他方面的出版物及艺术品、幻灯片、唱片、录音带等;
  (二)互相举办各种图片、文化艺术展览会;
  (三)互相举办电影放映和各种友好活动;
  (四)互相推荐各自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供对方翻译出版。

  第八条 缔约双方为实施本协定将在每年第一季度提出各自对本年度执行计划的建议,并通过双方同意的途径商谈。

  第九条 本协定须经双方政府核准并互相通知后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任何一方未提出废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六五年三月二十四日在喀布尔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波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本协定于一九六五年七月十九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核准,同年七月二十六日将核准证书送交阿富汗王国政府;一九六五年八月二十一日经阿富汗国王批准,同年九月二十六日将批准书送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协定第九条的规定,本协定于一九六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      阿富汗王国政府全权代表
    副总理兼外交部长            教育大臣
      (签字)              (签字)

新闻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中央职改领导小组


新闻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1986年2月25日,中央职改领导小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新闻专业队伍的培养、考核和合理使用,鼓励他们在新闻工作岗位上努力学习,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发挥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新闻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更好地为建设四个现代化,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新闻专业人员职务根据新闻事业单位的性质、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
记者职务设高级记者、主任记者、记者、助理记者。高级记者、主任记者为高级职务,记者为中级职务,助理记者为初级职务。
编辑职务设高级编辑、主任编辑、编辑、助理编辑。高级编辑、主任编辑为高级职务,编辑为中级职务,助理编辑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 各级新闻单位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对各档次新闻专业人员职务实行限额聘任或任命。
第四条 新闻专业职务的结构比例和限额,由全国新闻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根据各级新闻单位所承担的任务、实际工作的需要、现有专业人员的文化结构和专业水平等情况作出原则规定。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
第五条 评审、聘任或任命新闻专业各档次职务,必须以专业人员的政治品德、学识水平、专业能力、工作成就、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和效果为主要依据,并适当考虑其从事新闻专业工作的资历。
第六条 担任新闻专业各档次职务的记者、编辑,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自觉地坚持无产阶级新闻的党性原则,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积极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恪守新闻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为实现党在各个时期的任务贡献力量。
第七条 助理记者、助理编辑
任职条件: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或获硕士学位、获第二学士学位、获研究生结业证书,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担任助理记者、助理编辑:
(一)初步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基础理论,了解党的方针、政策;
(二)系统学习过新闻基础理论和科学文化知识;
(三)基本掌握采访、编辑业务和本职工作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写作水平;
(四)初步掌握一门外语。
岗位职责:
在记者、编辑指导下,完成新闻稿件、节目的采编任务。
第八条 记者、编辑
任职条件:
担任助理记者、助理编辑职务4年以上,或获硕士学位担任助理记者、助理编辑职务2年以上,获博士学位,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担任记者、编辑:
(一)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础理论,有一定的政策水平;
(二)具有较系统的新闻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熟悉自己所从事的报道领域的基本情况;
(三)熟练地掌握采访、编辑业务和本职工作的专业技能,能较好地处理和采编各种新闻体裁的稿件或节目,有较高的写作水平,工作有一定成绩;
(四)掌握一门外语。
岗位职责:
独立承担新闻采访、写作和编辑的任务;总结新闻业务的经验教训;指导和帮助助理记者、助理编辑以及通讯员的新闻业务活动。
第九条 主任记者、主任编辑
任职条件:
担任记者、编辑职务5年以上,或获博士学位担任记者、编辑职务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担任主任记者、主任编辑:
(一)具有相当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具有系统的新闻理论、专业知识和较为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新闻专业的某一方面有研究和专长,有一定水平的论著;
(三)新闻工作经验比较丰富,能解决采编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工作成绩显著;
(四)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岗位职责:
正确掌握宣传报道方针,制定宣传报道计划;审定稿件,确保稿件的质量;进行调查研究,采编重要稿件和撰写重要言论;组织和指导采编活动,解决采编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总结新闻工作经验,培养新闻专业人员,加强新闻队伍的建设。
第十条 高级记者、高级编辑
任职条件:
担任主任记者、主任编辑职务5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担任高级记者、高级编辑:
(一)具有较高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能运用马列主义理论指导新闻工作的实践和新闻理论的研究,并有较深的造诣,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有较多和较高水平的论著,有些可作范文;
(三)新闻工作经验丰富,能解决采编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在采编业务方面有创新,工作成绩卓著,并在新闻界有一定影响;
(四)对新闻事业的发展和新闻队伍的建设有较大的贡献;
(五)熟练掌握一门以上外语。
岗位职责:
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制定一个时期的宣传报道计划,检查宣传报道的效果;撰写、修改和审定重要稿件;指导和从事重大的采编活动;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中央提供重要的参考材料和意见;密切结合实际,从事和指导新闻理论的研究,培养新闻专业人才,建设新闻工作队伍。
第十一条 在聘任专业职务时,一般应严格遵守学历规定。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卓著和贡献突出者,可不受规定学历的限制。

第三章 评审和聘任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各新闻单位设立新闻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新闻专业职务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新闻单位主管新闻业务的负责人提名或新闻专业人员推荐,行政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新闻单位聘任各档次新闻专业人员职务,须先将拟任职人员的有关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经评审合格,由单位行政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在比例限额内聘任或任命。
第十四条 聘任专业职务,实行任期制,一般以3年至5年为期,可以连聘连任。在任职期间,成绩突出,经评审组织评审,符合条件者,可以提前晋升;长期完不成或发生重大错误造成严重损失者,可以解聘或降职。
第十五条 各档次新闻专业人员任职,均须经相应的新闻评审组织评审核定。高级记者、高级编辑职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部委一级的评审委员会审定,并报全国新闻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平衡审核。主任记者、主任编辑职务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部委评审委员会平衡审定,记者、编辑职务须报局一级评审组织审定。助理记者、助理编辑须报处一级评审组织审定。
第十六条 评审和聘任新闻专业职务,必须严肃认真地按照规定执行。对营私舞弊者,要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以发布新闻为专业的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现职新闻专业人员。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专业职务主管部门和新闻单位,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可制定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新闻专业职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军队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全国新闻职称改革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