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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7:01:09  浏览:81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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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8年3月27日  证监发字[1998]36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

经我会证监发字[1998]35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

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

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

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

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

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

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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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机动车辆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机动车辆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 1996年3月18日




  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机动车辆的排气污染,保护大气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一切机动车辆,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14761.5-93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6-93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GB14761.4-93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3-93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条 凡新购或外地迁入的机动车辆,需在本市领取牌证的,必须经过排气检测,符合国家标准的,才能申领牌证。


  第四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生产、改装、维修、经营的机动车辆,必须经过排气检测,符合国家标准,并取得合格证后,才能出厂或经营。


  第五条 机动车辆排气检测列为车辆例行检验项目,符合国家标准的,才能通过例行检验。


  第六条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和杭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本市的机动车辆污染物排放进行检测和监督。
  机动车辆排气检测例行检验和不定期抽检,以及新购或外地迁入机动车辆的检测,由杭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生产、改装、经营机动车辆的检测,由杭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维修机动车辆的检测,由维修行业管理机构负责。
  全市机动车辆排气检测资料的汇总处理以及综合防治措施的拟定,由杭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第七条 机动车辆应实行有效的排气污染防治措施。
  未安装曲轴箱强制通风装置的机动车辆,应按国家规定限期安装。
  小型机动车应每年进行1至2次的发动机除碳清洗。
  排污量大或排气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必须安装排气净化装置。
  排气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一律不得上路行驶。


  第八条 本市市区机动车辆,经抽检排气超标的,由杭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或杭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外地进入杭州市区的机动车辆,经抽检排气超标的,由杭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或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离境。
  罚款收入按国家关于超标排污费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九条 机动车辆排气检测部门进行排气检测时,可按规定收取检测费。
  不定期抽检时,被检测的机动车辆排气符合国家标准的,免收检测费;超标的,收取检测费。


  第十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5月1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杭州市机动车辆污染物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3年4月11日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经2013年1月15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3年1月15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


一、将《贵阳市统计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贵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和《贵阳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会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中的“街道办事处”或者“街道(社区)”删除。
二、将《贵阳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条第四款,《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贵阳市全民健身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三款和《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款、第五条第一款中的“街道办事处”修改为“社区服务管理机构”。
三、将《贵阳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八条第三款中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修改为“社区服务管理机构”;《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中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修改为“辖区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中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有关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居(村)民委员会”。
四、将《贵阳市物业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四项中的“与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治区域相适应”修改为“与社区治理、居民自治区域相适应”,第七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修改为“居(村)民委员会”。
五、将《贵阳市人民调解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的“街道办事处”修改为“社区服务管理机构”,第十条第二款中的“街道”改为“社区”,“街道办事处”修改为“社区服务管理机构”,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街道”改为“社区”,第二十八条中的“乡镇、街道”删除。
六、将《贵阳市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街道办事处”修改为“社区服务管理机构”,第四条第三款、第七条第二款中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修改为“居(村)民委员会”;第六条中的“社区居民委会”修改为“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修改为“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支付居(村)民委员会工作报酬”;第八条中的“街道办事处”修改为“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推行网格化管理,网格管理员具体负责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第九条第一款中的“街道办事处”和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中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修改为“社区服务管理机构”;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的“街道办事处”修改为“社区服务管理机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有关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重新公布。


附:修改的15部地方性法规.rar
http://www.gysrd.gov.cn/uppic/3/2013411102428792.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