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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镍出口退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28:22  浏览:84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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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镍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镍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4]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税则号为75021000和75022000未锻轧镍的出口退(免)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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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徐州市煤炭经营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徐州市煤炭经营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11月24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废止《徐州市煤炭经营监督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徐州市煤炭经营监督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婚前健康检查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民政部


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婚前健康检查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民政部



《婚姻登记办法》发布以来,地方民政部门和卫生部门要求对婚前健康检查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以便有所遵循。经卫生部、民政部共同研究,提出如下意见,望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婚姻登记办法》规定,患麻风病或性病未经治愈者禁止结婚。结婚当事人在结婚登记前进行健康检查,目的是诊断当事人是否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这是减少出生缺陷,提高人口健康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鉴于各地情况和条件差异较大,在开展步骤上允许有先有后。是否已具备
条件能够开展婚前健康检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和民政厅(局)提出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二、确定开展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由指定的妇幼保健部门或医院,指定医生承担,并报当地卫生、民政部门备案。负责检查的医生要亲自填写检查结果和能否结婚的意见,并经所在单位盖章。
三、确定开展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要求当事人出具《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疾病的检查证明。检查证明式样由民政部和卫生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印制。
四、婚姻保健工作,要严格按照卫生部提出的“婚姻保健工作常规”和“分类指导标准”继续开展。尚未开展这项工作的地方要积极创造条件,把婚姻保健方面的咨询服务逐步开展起来。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通过优质服务和示范引导,使群众了解婚姻保健的重要意义,自觉自愿地
进行。
附:婚前体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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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性别: 编号: | 照 |
单位: 住址: | |
有无性病、麻风病史 | 片 |
家族史 -----
和配偶有无近亲关系:
性病和麻风病检查结果:
能否结婚:
检查医生:
检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民政部、卫生部监制



198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