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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秦皇岛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12:46  浏览:85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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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秦皇岛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秦皇岛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秦政办 [2005] 1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交通局起草的《秦皇岛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秦皇岛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发挥农村公路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河北省县乡公路管理规定》、省交通厅《关于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辖区内的县级公路和乡村公路养护管理。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建养并重、有路必养、群专结合、确保长效的原则进行。县级公路的养护管理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乡级公路及村级公路的养护管理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
专用公路的养护管理主体是专用公路的使用单位或部门。其养护内容及标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养护管理机制及职责
第四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本着因地制宜,群专结合,市场化运作等多种形式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能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履行。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县(区)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具体政策和细则;上报县级公路养护计划,组织实施县级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编制乡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计划;检查、评定县级公路养护质量;监督、检查、指导乡、村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是乡村公路的养护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的养护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须设置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配置专职人员,并明确一名乡(镇)长负责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拟定、上报乡村公路养护资金计划,筹措乡村公路日常养护及小修资金。具体组织实施乡级公路的日常养护及小修工程、中修工程和大修工程,并负责检查、指导村级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级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确定日常养护及小修形式;筹措日常养护及小修资金;明确专人养护;制定村民护路公约。
第六条 县级公路养护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市交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乡级公路养护由乡(镇)政府安排专职养护人员或引入竞争机制,采取市场化运作等形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户承包,对乡级公路进行养护。
村级公路养护可采取:(一)安排专人进行养护;(二)村民“一事一议”按养护里程、路面状况分包到户养护本村级公路;(三)村干部、党员分片包段的方法轮流进行日常养护;(四)出义务工或以工代资的形式进行养护;(五)政策允许的其它养护模式。
第七条 汛期和雨雪时期,要做好预防措施,及时进行抢修,保障公路畅通。遇到重大灾情可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沿线机关、厂矿、军队、群众进行抢修。
第八条 交通、公安、工商、城建、国土资源、农机、水利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养护内容及标准
第九条 养护内容。(一)小修保养: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使之经常保持完好状态。分保养和小修工程。其主要内容为:路基、路面的保洁,排水构造物的清淤、疏通,路基、路面及沿线设施轻微损坏的修补。(二)中修工程: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其内容主要为:整段整线在原路面上加铺4厘米以下面层,局部路面严重病害处理,桥涵、防护构造物较大损坏的维修。(三)大修工程: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工程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在原技术等级范围内进行局部改善和个别增建,以逐步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的工程项目。其主要内容为:整段整线在原等级范围内翻修补强,重新铺装高级或次高级路面,在原有路面上加铺4厘米以上面层,桥梁的加固、严重损坏的维修。
第十条 对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要加强检查、保养、维修与加固,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保证乡村公路安全畅通。
乡(镇)政府要对辖区内乡村公路的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汛期要加强检查。发现桥梁、涵洞重要部件存在明显损坏或不良地质路段存有安全隐患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坏严重危及安全的,要采取限制交通或断交绕行等措施,同时向县级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乡村公路的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对于遭受洪水、地震、超载车辆通过以及损坏严重、危及安全的四、五类桥梁和不良地质路段进行特殊检查,及时向县(区)政府报告,采取限制交通或断交绕行措施,督促、指导乡(镇)政府尽快修复,保障畅通。
第十一条 养护质量标准。县级公路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乡、村级公路养护要做到:
1、路基坚实稳定,路肩平整,与路面接茬平顺,边缘顺适,边坡稳定、坚固、平顺,坡度符合规定;边沟、排水沟无淤塞、排水通畅;防护设施完好、无破损。
2、路面平整完好、清洁无杂物、横坡适度、排水通畅、具有足够的强度;及时修补沥青路面的裂缝和坑槽,及时填灌水泥混凝土路面的裂缝和纵横接缝。
3、桥梁桥面铺装平整无裂缝、桥头无跳车、排水通畅无堵塞、桥面清洁无杂物;涵洞完好无淤塞、无开裂、无沉降、无沉陷、无漏水、翼墙完整、坚固;漫水桥和过水路面过水畅通、无堆积物和漂浮物阻塞。
第十二条 大修、中修工程和项目较大的小修工程要上报设计、预算和工程施工方案,实行单项审批。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绿化要结合国土绿化统一规划,由县、乡组织实施,路树需要更新采伐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 县级公路由县地方道路站每月对管养路段进行一次路况鉴定,于每月25日前向市地方道路管理机构报送养护质量和养护生产月报表。
乡村公路由乡级公路管理机构每月进行一次路况鉴定,并每月向县级地方道路机构报送养护质量和养护生产月报表,县级地方道路管理机构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报送养护质量和养护生产季报表。
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五条 日常养护及小修工程资金筹措标准
县级公路每年每公里需养护资金二级路8000元、三级路5300元、四级及等外路2500元。其中,市政府补助标准为: 二级路每年每公里安排资金不少于1500元,三级路每年每公里安排资金不少于900元,四级路每年每公里安排资金不少于450元;市交通部门补助标准为:二级路每年每公里补贴5000元,三级路每年每公里补贴3500元,四级及等外路每年每公里补贴1600元;县(区)政府补助标准为:二级路每年每公里安排资金不少于1500元,三级路每年每公里安排资金不少于900元,四级路每年每公里安排资金不少于450元。
乡级公路每年每公里养护资金不少于3500元。其中,县(区)政府每年每公里安排资金不少于1300元;乡(镇)政府每年每公里安排资金不少于1800元;市政府每年每公里安排补助资金不少于200元; 市交通部门每年每公里安排补助资金不少于200元。
村级公路的养护资金每年每公里不少于3500元。其中,县(区)政府每年每公里安排资金不少于800元;乡(镇)政府每年每公里安排资金不少于1150元; 村委会每年每公里筹集资金不少于1150元;市政府每年每公里安排补助资金不少于200元; 市交通部门每年每公里安排补助资金不少于200元。
市以上资金实行以奖代补,对养护工作到位、养护质量好的单位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到位,对养护管理不到位或养护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单位将扣减补助资金,对未进行养护的单位不予补助。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大修、中修工程资金由该公路的管理主体单位筹集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资金筹集
1、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将所需养护资金纳入县(区)、乡(镇)的年度财政预算。
2、积极争取沿线受益的厂矿企业、工商户、养车户等社会各界捐资和赞助。
3、村民“一事一议”筹集资金。
4、资产置换:闲置土地、荒山等置换转让所得资金;路树承包所得资金;出售矿产及其他资源所得资金。
5、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筹资方式。
第十八条 为保证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的安全使用,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要设立乡村公路养护资金专用帐户,上级拨付的相关费用按程序拨付到资金专用帐户。但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实行财政集中支付。
乡(镇)政府、村委会和村民自行筹措的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帐务公开,接受村民和出资人的监督。
使用乡村公路养护专用帐户资金,由乡(镇)政府上报计划,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专用养护资金和乡村公路养护目标完成情况予以安排,乡(镇)、村自筹资金由乡(镇)、村自行安排。
乡村公路养护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养护节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各级财政、审计、交通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审计,确保乡村公路养护资金及时到位,安全使用。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公路路政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执行。
第二十条 乡村公路路政管理。县区政府要加强乡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乡村公路路政管理由县级交通部门负责,乡(镇)政府协助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乡(镇)、村要制定乡规民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爱路护路意识。
第二十二条 除进行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外,禁止在乡村公路和乡村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1、设置线杆、铁塔、变压器,沿乡村公路埋设地下管线等永久性设施;
2、设立集贸市场或者设置棚屋、摊点和其他临时性设施;
3、倾倒垃圾,堆放物料、农作物秸秆,打场、嗮粮;
4、引水,排水,烧窑,制坯,沤肥。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乡村公路。确需上跨、下穿、使用乡村公路及乡村公路用地的,必须由村委会、乡(镇)政府逐级上报,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由责任方补偿相应的修复、加固乡村公路所需费用。
第二十四条 乡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无违章建筑。乡村公路控制区范围为边沟或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延伸不少于5米。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集贸市场应在公路一侧进行,距离公路用地以外不少于20米。
第六章 检查、考核
第二十五条 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养护质量及任务目标的完成情况,养护资金的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养护质量是考核养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指标,分为优、良、次、差四个等级,以优、良等级公路里程占养护总里程的百分比即“好路率”,作为衡量养护质量的主要指标。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进行日常巡查、月检查和季度评比。
县(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公路进行日常巡查、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对乡、村级公路进行月检查、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
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全市县级公路和乡、村级公路进行不定期检查、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
第二十八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须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对检查、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第十五条所定资金标准为日常养护所需测算资金。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如有与上级规定有相抵触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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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具体规定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具体规定
福建省政府


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79〕47号文件指出,一九五七年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奖惩暂行规定”)仍然适用。为了搞好奖惩工作,不断提高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会主义觉悟,增强组织纪律性,防止和纠正违反纪律、失
职行为,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宪法、法律,充分发挥机关工作人员在四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国家行政机关有秩序、高效率地开展工作,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一九五七年国务院公布的《奖惩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作如
下规定:
一、任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各级人事部门按干部的行政职务、任命范围负责审议,具体任务是:
(一)负责《奖惩暂行规定》的贯彻执行,对同级人民政府所属各职能部门和下级人事部门的奖惩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总结、推广开展奖惩工作经验;
(二)承办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的审查、报批事宜;
(三)承办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案件,提出具体意见报送上级和同级行政机关决定;
(四)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服行政纪律处分的申诉案件,据情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或者直接进行复议、复查;
(五)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和失职行为的检举、控告案件,视具体情节,转请被检举、被控告人的上一级组织负责查处或直接查处;
(六)承办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奖惩工作事宜,并报告办理结果。
二、奖励
(一)奖励要按照《奖惩暂行规定》所列的六种表现和奖励名称,本着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要建立健全工作人员的考核、评比制度,做到赏不虚施。奖励办法:一般结合年终总结、评比进行。对成绩显著,有突出贡献者,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


(二)奖励的审批权限,依照下列规定:
1.记功。由县(市)人民政府或相当机关授予;
2.记大功。由省辖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相当机关授予;
3.奖品或奖金。由受奖人员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授予;
4.升级。由受奖人员所在机关提出意见,除省管干部上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外,其他人员逐级上报省人事局审批;
5.升职。按干部任免权限,须报经任命其新职务的机关决定。
6.通令嘉奖。由受奖人员所在机关提出意见,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三)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经费,列入行政经费开支;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企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经费,由事、企业费开支。
三、惩戒
(一)惩戒要本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按照《奖惩暂行规定》所列的十二种表现和八种处分名称进行,不得另立其他处分名目。
(二)纪律处分的审批权限,依照下列规定:
1.国务院任命的工作人员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由省人民政府决定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由省人民政府决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2.省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由各厅、局,行政公署和省辖市人民政府决定执行,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由所在机关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3.省直各厅、局任命的工作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开除处分一律报省人事局审议批准执行;其他处分由各厅、局决定执行,报省人事局备案。
4.省人民政府授权各行政公署任命的工作人员和省辖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由各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决定执行;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由行署、市人民政府决定执行,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行署、市所属局的正副科
长及其他相当职务的人员的纪律处分,一律报行署、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一般工作人员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报地、市人事局批准执行;降级、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报行署、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5.县、市(区)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执行;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执行,并报行署、省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报行署、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一般工作人员受警告
、记过、记大过处分,报县、市(区)人事局(科)批准执行;降级、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开除处分应报行署、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6.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的人员,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由上级机关决定执行。对于严重违反纪律,不适合担任现任职务的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三)各级行政机关报批违反行政纪律的案件时,要报送《行政处分登记表》、处分决定、受处分本人的检查和对处分的意见。如系重大复杂案件,还应报送其错误事实的调查报告及有关重要证据材料(每一种材料一式四份)。党员干部,应同时附送党委对其党纪处分的决定或建议。

上报备案的材料,只报送《行政处分登记表》和处分决定,一式二份。在报送以上处分材料时,一定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真正做到罚不枉加。
四、甄别
各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发现所属机关的奖励、纪律处分不适当,或者错误时,应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予以变更或撤销,其决定权和批准权与原来奖励或处分的权限相同。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一九六五年七月十六日福建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人事局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惩戒工作的具体规定》(草案)同时废止。



1982年1月18日

中国聋人协会章程

中国聋人协会


中国聋人协会章程

1988年3月14日,中国聋人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聋人协会是全国聋人的群众性组织,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专门协会。
第二条 中国聋人协会代表聋人的共同利益,维护聋人的合法权益;为广大聋人服务,推进残疾人事业。
第三条 中国聋人协会的宗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发展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聋人,促进聋人平等参预社会生活;鼓励聋人坚持爱国主义和乐观主义,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贡献力量。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关心聋人的生活、学习和工作,反映聋人的意见和要求,沟通聋人与社会之间的联系,为聋人参预社会生活争取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 团结聋人遵守国家法律,履行社会义务,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第六条 促进聋人的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科研、社会服务及福利事业;推动预防聋、哑症工作。
第七条 在聋人中培养残疾人工作者。
第八条 对残疾人事业和聋人工作的发展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九条 推动研究和推广、应用《中国手语》的工作;促进聋人专用辅助器具的研究和制作。
第十条 代表中国聋人参加国际活动,开展同各国(地区)间聋人组织的友好往来与合作。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一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委员中的聋人是中国聋人协会的当然委员,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第十二条 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委员会议同期举行。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职权:
(一)选举主席、副主席;
(二)审议工作;
(三)修改中国聋人协会章程。
第十四条 中国聋人协会的日常工作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常设执行机构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聋人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