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38:08  浏览:99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益政办发〔2005〕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益阳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益 阳 市 规 划 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益阳市规划、建设、城管行政执法和市政公用事业机构调整设置的通知》(益发〔2005〕13号)精神,设立益阳市规划局。益阳市规划局是主管全市城市和村镇规划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有关规划和小城镇建设指导方面的职能划入。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规划的法律、法规、政策,研究拟定全市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政策,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二)组织与指导全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负责全市县(市)级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建制镇、集镇与村庄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查。
  (三)具体负责益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以及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交通、供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消防设施、地下空间(含地下管线)、风景名胜区等专业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
  (四)参与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选址定点,负责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一书两证”,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小城镇建设。
  (六)负责确认建设工程用地红线;负责实施和监督建筑工程放线和验线。
  (七)负责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域内规划执法监察工作。
  (八)建立协调监督机制。规划部门要与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和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建立密切配合和相互监督机制。规划部门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处罚决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处罚决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规划部门。规划部门发现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审批和处罚不当的事项,以及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规划部门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事项,均应及时互相通报,相互监督。对于不按规定审批和处罚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当有关部门对违法案件处理发生争议时,由市城市工作办公室进行协调。
  (九)归口管理市规划行政执法支队、市园区规划分局、市规划咨询中心和市城市规划设计院。
  (十)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市规划局内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加挂法规监察科和人事科牌子)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督查督办、综合调研、政务信息、新闻宣传和会议组织;拟订与报批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负责机关文秘、保密、档案、来信来访等日常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及规费收缴、控购申报和固定资产核资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负责局机关安全保卫、固定资产和行政后勤管理;督促和指导本机关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监督本城市规划区域内涉及规划违法用地与违法建设的调查和处理;承办规划行政处罚书的拟订、报批,承办行政诉讼案件;承办规划行政复议工作。
  (二)乡镇规划管理科(加挂益阳市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负责拟订全市乡镇体系规划;负责各区县(市)建制镇规划的指导及有关法规、政策的宣传贯彻;具体指导并督促各区县(市)建制镇规划的编制(修编),并参与评审;指导建制镇规划实施;重点帮助乡镇建设试点和小城镇建设规划指导工作;负责各区县(市)城镇规划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负责城镇规划统计报表的上报工作。负责市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综合规划管理科(加挂益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负责承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例会会务工作;承办专门委员会例会和局长业务办公会;协调有关规划业务的工作关系,指导规划设计的有关业务技术问题;组织重大建设项目专家咨询会和方案设计的竞标,参与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组织建设项目的规划验收,核发“一书两证”。
  (四)用地规划管理科
  参与城市规划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选址定点;承办城市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拟制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审查建设用地总平面图,核定用地面积,圈定用地红线,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承办城市规划区域内临时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与申报;参与建设用地纠纷的调处和违法违章用地调查处理;承办城市规划区域内建设用地现状图的绘制和用地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五)工程规划管理科
  负责城市规划区域内建设工程定点、报建条件审查;参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评审和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签发建设工地放线定位通知单;负责城市规划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的放线定位、施工图技术交底和竣工验收;负责道路、管线等市政工程的规划审批;参与违法建设工程的调查处理以及因建设工程引起的基建纠纷的调处;负责规划“一站式”报建费的收缴工作;负责对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六)村民建房管理科
  会同有关部门拟制市区、近郊区村民住宅建设布点方案,审核规划控制区村民住宅建设布点方案。负责市区、近郊区内村民住宅的选址定点和报建申请、现场踏勘、放样、验线、竣工验收工作。负责核发《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审批单》。督查、协调村民住宅违法违章建设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村民住宅建设进行年度检查。
  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其办事机构与办公室合署办公,其人员编制在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规划局行政编制16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工会主任1名,正副科级领导职数9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
  五、下属机构
  益阳市规划行政执法支队
  将益阳市规划建设综合执法支队更名为益阳市规划行政执法支队。主要负责城市规划区规划方面的行政监察执法工作。市规划行政执法支队为副处级,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7名,配支队长1名(副处级),副支队长2名(正科级),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大连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2004年8月3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公布 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市政府对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所领导的部门(系统)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导致影响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依照本办法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部门包括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
  第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行政首长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法规和市政府依法赋予的各项职责,认真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长可以决定对其进行问责:
  (一)不认真组织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完成当年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规定以及政府确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的;
  (三)对上级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无故不落实或不执行、不完成的;
  (四)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及其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未按规定制定和执行各种应急预案的;
  (五)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重特大事故或重要情况的;
  (六)采取重大行政措施不当,侵害公众利益,引发一定范围内社会不稳定情况的;
  (七)工作失误造成国有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八)由于治政不严或监督不力,导致机关工作人员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对机关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包庇、袒护或纵容的;
  (九)指使、授意机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十)所在部门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水平低下,群众反映强烈的;
  (十一)领导和工作能力处于较低水平,其主管领导和所在单位干部群众不满意的;
  (十二)工作不负责任,或不守诚信,致使已经达成意向的招商引资项目不能落实或应该在国家、省争取到的项目而没有争取到的;
  (十三)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政府形象的言论,或行为失于检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四)违反规定干预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和建设活动的;
  (十五)年度开门评议考核末两位的;
  (十六)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长也可以决定对其进行问责:
  (一)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举报、控告的;
  (二)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三)司法机关或行政复议机构提出问责建议的;
  (四)政府政务督查机构、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府法制机构提出问责建议的;
  (五)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提出问责建议的。
  第六条 问责程序由市长决定启动。
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听取被问责部门行政首长当面情况汇报后,认为被问责的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不存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可以终止问责,对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且不需要调查核实的,市长可以决定或者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由市长决定追究责任的方式;对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责成市监察局调查核实。
  第七条 市监察局根据市长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
  第八条 调查结束后,市监察局应向市长写出调查报告,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不存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向市长建议终止问责;存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提请市长对该部门行政首长追究责任。
  第九条 市长根据调查报告决定不予追究责任的,由市监察局将市长决定书面告知被调查的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
  第十条 市长根据调查报告决定追究责任的,予以决定或者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由市长决定追究责任的方式。
  第十一条 市长可按下列方式追究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的责任:
  (一)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责令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作出书面检查;
  (五)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
  (六)停职检查;
  (七)劝其引咎辞职。
  第十二条 市长追究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责任的具体方式决定后,除第十一条第(六)、(七)项外,由市政府办公厅书面通知被追究责任的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并告知有申请复核、复查权利;对按第十一条第(六)、(七)项规定问责的,由办公厅按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报有关机关。
  第十三条 被问责的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申请复核。
  第十四条 市长决定复核的,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直接听取申请人的申述进行复查,对经市监察局调查并予以追究责任的,责成市监察局另行组成调查组进行复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向市长提交复查报告。
  第十五条 经复查,原问责情况事实清楚的,由市长决定追究责任继续执行;原问责情况失实的,由市长决定收回问责决定。
  第十六条 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在被问责和接受调查的期间,应当采取积极措施,纠正错误或者改变工作不力的局面,尽量挽回损失,减少不良影响。
  第十七条 被问责的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在问责期间可以就问责的事项依法向市政府陈述和申辩。
  第十八条 市监察局调查人员在调查中发现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涉嫌违纪的,由市监察局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市监察局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市长仍可决定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方式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依照本办法对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追究责任后,其责任是由部门副职造成时,由市监察局追究责任;是由处(室)负责人或工作人员造成的,由所在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处(室)负责人或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管理的规定

财政部 等


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管理的规定

1987年11月20日,财政部/水利电力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农村经济改革,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以下简称小农水补助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小农水补助费是国家预算安排用于扶持农村发展小型农田水利、防治水土流失、建设小水电站和抗旱的专项资金,任何部门或单位都不得挪用或变相挪用。
第三条 农村兴修小型农田水利、防治水土流失、建设小水电站和抗旱所需资金,应贯彻“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方针。国家只对经济确有困难的乡、村,根据其困难大小酌情补助。
第四条 小农水补助费的使用要紧紧围绕发展农业生产,增强农业后劲,优先用于效益较好的现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挖潜配套、更新改造、除险加固工程和择优安排的新建工程;缺水地区的人畜饮水水源工程;水土流失严重的小流域治理;经济效益好、建设周期短、电力又能就近消
化的小水电项目。抗旱经费应重点用于旱情严重、所需投资不多即可缓解灾情的地区。
第五条 项目计划安排要以水利建设总体规划为依据,讲究实效。水利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区别轻重缓急,尽可能相对集中,建一片、成一片,形成生产能力。不要平均分配。
第六条 小农水补助费实行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办法。对见效快、有直接经济收入、受益对象又明确的工程项目,可实行有偿或部分有偿补助办法,偿还年限从投放之日起不超过5年。收回的资金应作为财政支农周转金,继续用于小型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和小水电站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章 小农水补助费的使用范围
第七条 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使用范围:
(一)设计受益面积在1万亩以下的蓄、引、提灌溉工程,3万亩以下的除涝、排渍、治碱工程(包括机电提排工程),库容100万立米以下的水库、塘坝,机电井,喷灌,滴灌,渠道防渗及管道输水灌溉工程的材料、设备费用及技工工资补助。
(二)国家举办的大中型排灌工程支渠(沟)以下(不含支渠)的配套工程(包括灌排沟渠及其配套建筑物)的材料、设备费用及技工工资补助。
(三)缺水地区解决人畜饮水困难、防氟改水(饮水含氟量超过国家标准)的水源工程的材料、设备费用及技工工资补助。
(四)农村水利专业机构进行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测绘所必需添置的一般仪器、设备购置费用的一次性补助。
第八条 水土保持补助费的使用范围:
(一)综合治理小流域的水土流失所需树种、树苗、草籽、工具、材料费用和技工工资补助。
(二)水土流失严重、温饱问题还没有解决的贫困乡、村,兴建水土保持设施,加强防护措施用工较多,明显影响群众收入的,可适当给予用工补贴。
第九条 小水电站补助费的使用范围,限于乡以下兴办的小水电站,设备费用可酌情补助。
第十条 抗旱经费(包括特大抗旱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受旱地区抢修、恢复水利工程设施及兴建临时性的抗旱水利工程、人畜饮水工程所需材料、设备费用的补助。
(二)为抗旱检修机电提灌设备和添置提水、运水工具费用的补助。
(三)因抗旱耗用油、电的费用,超过正常生产费用部分的补助。
(四)为抗旱进行大面积人工降雨的材料和飞行费用的补助。
(五)对农牧企业、农业三场抗御特大旱灾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费用补助。
第十一条 经财政和水利部门批准,利用银行贷款兴修本规定范围内的小型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设施或小水电站,可由小农水补助费贴补一部分利息。贴息期限,最多不超过4年,逾期的利息不予补贴,由贷款单位负担。贴息额度,由地方自定。
第十二条 县以下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的前期勘测、设计,培训乡、村水利技术员,新技术推广和北方地区地下水观测所需费用,可从小农水补助费中酌情开支,但不得超过本县当年补助费的预算总额的2.5%。
第十三条 县及县以上单位兴办农田水利工程、高压输变电工程、购置打井设备的费用,办水泥厂、制管厂、水利机械厂等企业的支出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机构经费等,均不得从小农水补助费中开支。

第三章 小农水补助费的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小农水补助费实行按项目管理,以效益定项目,以项目定补助,严格项目审批程序,谁审批谁负责,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
第十五条 小农水补助费年度预算指标和计划安排,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也可以统一计划,由省(包括地、市)、县财政部门分级管理。
省级统一管理的小农水补助费,由省确定工程项目的,省水利部门根据财政安排的预算指标和县、市申报的工程项目,制定项目年度计划和补助费预算,商省财政部门同意后,由省水利部门下达项目年度计划,财政部门下达预算,并互相抄送,也可以联合下达;放权由县、市安排项目的,由省水利部门提出年度计划和预算分配方案,商省财政部门同意后,由省水利部门下达年度计划,财政部门下达预算,并互相抄送。
县、市管理的小农水补助费,由县、市水利部门根据财政部门安排的预算指标(包括省下达的预算指标),对区、乡申请的工程项目,逐项审查,安排项目年度计划和补助经费,商同级财政部门或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省直接审批的项目,按省水利、财政部门下达的计划和预算执行。
小农水补助费一律由县财政部门按项目按进度拨款,县水利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要强化项目管理,把工程的投资、效益落在实处。加强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监督,防止项目内容与资金使用脱节,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要与受援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对工程的基本要求、考核指标和有关各方的责权,确定项目负责人。补助数额较大的工程项目,合同应由公证单位监证。
第十七条 项目合同签定后,动工前,应预拨一部分购置材料、设备的资金。竣工前累计拨款应少于核定拨款数额,待验收合格后,一次结清余额。不合格的应视情况少拨或不拨,甚至追回原拨资金。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后,报请上级检查验收,经检查验收合格的工程,应由验收人签证,并据以向财政部门办理未拨经费的补拨手续。受补助单位应于竣工后1个月内,编报工程财务决算。所剩物料和货币资金必须清点造册,需要移交的应限期办理交接手续,验收入帐,继续按本规定管理,不得作为账外财产,化大公为小公,化公为私。
第十九条 各级水利部门,应加强财务管理。配备专职财会人员,遵守财会制度、财经纪律,财务收支、物料领发必须按规定办理,不得以拨代支,以领代报,更不得弄虚作假、乱拉乱用。
第二十条 抗旱经费要按照本规定使用范围批准项目,由水利部门实施,专款专用。抗旱结束时,对抗旱设备和物资要清点登记、造册入库,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动用。抗旱支付的费用,应统一编报决算。特大抗旱补助费年度决算时,除在财政部门编报的地方总决算中反映外,还要单独列报。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农田水利建设的特点、冬季施工的需要,在第四季度参照本年度预算水平,预拨下年度一部分小农水补助费。
当年未用完的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水利、财政部门对小农水补助费要建立严格的检查报告制度,每年应检查一次,并作出检查报告。水利部门应将年度支出决算和经济效益进行汇总,报同级人民政府,抄财政部门,并抄报上级水利、财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对用款单位的财务检查监督,经常深入调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纪的要严肃处理。对违反合同规定和经济效益不好,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项目,要查清原因和追究有关行政、技术负责人的责任,违反财经纪律的,按一九八七年六月十六日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一九八七年二月五日财政部《关于支农资金检查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水利部门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抄财政部、水电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实行。一九七九年四月二十五日水利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包括水土保持补助费)和抗旱经费使用管理的试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