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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05:31:02  浏览:99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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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马政〔2005〕58号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已经2005年1月6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马鞍山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引荐外来投资的积极性,促进外来投资持续增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为我市成功引荐外来投资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本办法予以奖励。以下情况不适用本奖励办法: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履行本职工作;

2.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党政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投资,是指市外的投资者在我市的直接投资,捐赠资金、设备、无偿转让先进技术等。

外国政府借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外商业贷款、证券融资、融资租赁、赈灾捐赠和房地产、一般商品批发零售、餐饮、娱乐、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下宾馆及相关行业的投资,不列入引资奖励范围。

第四条 引荐成功的标准

(一)直接投资的,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完成工商登记注册;

2.资金如期到位并进行验资;

3.生产性项目竣工投产、经营性项目开业。

(二)捐赠资金、设备或无偿转让先进技术等的,必须资金到位、设备或技术等投入使用。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对引荐外资项目或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项目,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1.外资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内资项目属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或《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予以奖励;

2.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公用基础设施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予以奖励;

3.其他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予以奖励。

(二)对引荐捐赠资金、设备或无偿转让先进技术等的,按资金或设备、技术等作价的1%给予奖励。

第六条 奖励以奖金形式用人民币支付。引荐外资的奖励,按其实际到位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折合为人民币后按奖励标准计算。

第七条 奖励申请及审核认定

(一) 项目引荐成功后,引荐人即可到市招商局办理申报手续,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外来投资者出具的证明引荐人资格的书面材料;

3.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4.以实物和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投入的,需附实物及无形资产到位证明;

5.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市招商局在收到引荐人申报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交市外资委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由有关部门、被引荐方负责向引荐人兑现奖金;经审核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当向引荐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引荐的外来投资属于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的,奖金由合作方支付兑现;捐赠资金、设备、无偿转让先进技术等的,奖金由受益方支付;其他情况,奖金由同级财政支付。

外来投资额度较大,按照合同或有关规定分批投入的,可按项目完成进度分期兑现奖金。

外来投资企业在我市继续扩大规模、增资扩股的,视引荐人在其中所作贡献酌情给予奖励。

第九条 引荐人领取奖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所得税。

第十条 当涂县、各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自行制定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8月13日马鞍山市政府发布的《马鞍山市引荐外商投资项目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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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落实《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会[2011]18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以下简称《收费办法》)以来,各地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收费办法》,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对于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遏制低价恶性竞争、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精神,进一步抓好《收费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单位采用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的,应当严格遵守《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财会[2006]2号)中关于收费的相关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投标报价在招标项目评审中所占的权重最高不得超过20%。

  金融企业通过招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守《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财金[2010]169号)的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下限。

  因委托方特殊原因确需会计师事务所给予一定价格减让的,在保证执业质量的前提下,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适当降低投标报价,但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下限的75%,否则一律按废标处理。

  二、尚未制定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的地区,其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本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收费办法》对本辖区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进行清理规范,尽早向社会公布符合《收费办法》要求、适应本地区经济社会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实际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至2011年底前仍未公布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未予公布的原因、理由以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三、各省级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抓紧研究制定会计师事务所低价恶性竞争综合治理政策措施,将防范和遏制低价恶性竞争与优化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分级分类管理结合起来,与完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年度报备结合起来,逐步建立低价恶性竞争预警机制,实现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监管的动态化、常态化和制度化。

  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诚信收费会员公约制度。

  四、对在收费方面被举报投诉或预警提示较多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对其主任会计师进行监管谈话、诫勉谈话或者出具警示函。

  对经查实存在低价恶性竞争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作出相关处理并予以公告。受到相关处理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主任会计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得参与注册会计师行业表彰奖励活动。

  五、各会计师事务所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收费办法》、本地区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规范收费行为的自觉性,维护相关法规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和会计师事务所自身的合法权益。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是本单位收费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自觉抵制低价恶性竞争;同时,要不断严格业务约定、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健全执业程序,提高执业质量,以优质服务赢得客户信任和市场认可。

  六、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收费标准规范、合理收费,对于提升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各省级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广泛宣传《收费办法》及其在本地区的配套规章制度,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舆论氛围。



  财政部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关于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


关于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
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29号令)发布以后,全国卫星电视管理进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局面。但是,由于近年来卫星电视技术发展很快,各地在管理中又遇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如卫星传送的图文信息、加扰卫星电视节目管理,及有线电视台录播
卫星电视节目问题等。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129号令,进一步加强对卫星电视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境外加扰卫星电视节目的管理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加扰卫星电视节目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按《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境外加扰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范围限于: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及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
寓,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加扰娱乐节目;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境外加扰专业节目。
经批准接收境外加扰卫星电视节目的单位,只能在指定单位购买解码器。不得购买、使用未经部批准进口的解码器及接收其所对应的电视节目。
有条件的有线电视台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后,可以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经加扰后向持有相应《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三星级以上涉外宾馆等单位传送。这类地区不得再批准单位单独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二、境外加扰卫星电视节目解码器的管理
境外加扰卫星电视节目解码器的进口、销售和管理,等同于境外加扰卫星电视节目的进口、销售和管理。境外加扰卫星电视节目解码器的进口,由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统一代理;解码器的零售业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指定的单位定点销售。
经部批准的解码器进口总代理单位,须遵守如下规定:
(1)与外商签定的解码器业务代理合同,须先将其合同文本报我部社会管理司审批,其合同必须具有唯一性,经批准后方可签署正式合同;
(2)解码器的进口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从规定的渠道进口;
(3)解码器的销售范围限于各省的销售定点单位;
(4)每季度应将解码器的销售情况报我部社会管理司备案。
各省的解码器销售定点单位,须遵守如下规定:
(1)解码器的进货渠道,限于经部批准的解码器进口总代理单位;
(2)解码器的销售范围,限于本地区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接收该境外加扰节目的用户;
(3)定期将解码器的销售情况报管理部门备案。
三、关于无线电视台、有线电视台以卫星传送的方式引进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
省、计划单列市、省会市级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可申请以卫星传送的方式引进体育、风光、科技、动画、少儿、教学、音乐等题材的境外电视节目,但不得以此方式引进影视剧及综艺性节目。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电视节目的电视台、有线电视台,须将拟引进节目的内容、播出量
及有关版权授权协议等,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报部社会管理司批准。
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电视节目,须按我部有关境外节目引进管理的各项规定,严格审查把关,加强管理。不得将整个频道的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完整地录制、播出,不得边录边播。录制的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必须经过重新制作和按规定审查后,方可编排在自办节目中播出,并且其播出
量不得超过有关境外节目引进管理规定对该类题材境外节目播出量的限制。
经批准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电视节目的电视台、有线电视台,须按有关文件的规定办理接收相应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许可证。所需的境外加扰卫星电视节目解码器等接收设备,只能从指定的单位购买,不得直接从境外进口。
四、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图文信息的审批和管理办法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包括股票、金融、期货等经济信息在内的图文信息的,按《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及《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进行审批和管理。
确因业务需要的单位,可以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包括股票、金融、期货等经济信息在内的图文信息。个人不得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图文信息。

禁止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含有反动、淫秽、影响民族团结、社会安定内容的图文信息。




1995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