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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公布2004年限制招生普通高等学校名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1:58:51  浏览:92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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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公布2004年限制招生普通高等学校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2004年限制招生普通高等学校名单的通知


2004-05-10

教发〔2004〕19号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教发〔2004〕2号)中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暂停招生(红牌)和限制招生(黄牌)的规定以及2003年全国教育事业统计结果,经审核,共有33所普通高等学校2004年被确定为限制招生(黄牌),其中26所学校办学条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另有7所学校因统计错误造成办学条件不达标。按照有关规定,办学条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被确定为黄牌的学校,其招生规模不得超过当年毕业生数,请有关单位在2004年招生计划安排、执行过程中予以落实;对统计错误造成办学条件不达标的学校,学校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促进学校提高管理水平,维护统计数据的严肃性。

  希望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并根据所属学校办学条件、经费投入、毕业生就业率和后勤社会化改革等状况,认真把握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节奏,确保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

  黄牌普通高等学校名单将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被确定为限制招生(黄牌)的普通高等学校名单

本科学校(11所)

  学校名称         主管部门        学校名称         主管部门

  北京工商大学       北京市         昆明医学院         云南省

  长治医学院        山西省         云南中医学院        云南省

  山西中医学院       山西省         云南师范大学        云南省

  上海杉达学院       上海市         渭南师范学院        陕西省

  仰恩大学         福建省         甘肃中医学院        甘肃省

  内江师范学院       四川省

专科学校(15所)

  学校名称         主管部门        学校名称         主管部门

  天津滨海职业学院     天津市         民办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市

  民办天狮职业技术学院   天津市         株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湖南省

  包头职业技术学院     内蒙古自治区      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省

  大连商务职业学院     辽宁省         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四川省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市         四川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省

  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市         四川托普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省

  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  上海市         云南科技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云南省

  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市

因学校统计错误造成办学条件不达标的普通高等学校名单

  学校名称         主管部门        学校名称         主管部门

  沈阳医学院        辽宁省         长春大学          吉林省

  吉林艺术学院       吉林省         天津现代职业技术学院    天津市

  海南医学院        海南省         晋城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省

  北京京北职业技术学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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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对不按时送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和招用童工的处罚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对不按时送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和招用童工的处罚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和《陕西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中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不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中余辍学者,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无效,除责令其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外,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农村每人(次)每学年度罚
款三十元至六十元;城市每人(次)每学年度罚款五十元至一百元。
第三条 对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个人,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退回并不再招用。同时,每招一人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令其停业或吊销营业执照。
对迫使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做工、从商、当学徙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令其改正错误。坚持不改的,按照第二条罚款标准,加重一倍处罚。
第四条 罚款执行机关,农村为乡(镇)人民政府,城市为街道办事处,罚款决定作出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向被罚款单位或个人发出罚款通知书。被罚款单位或个人在收到罚款通知书十五日内,应将所罚款如数交给罚款执行单位。对罚款不服者,可在收到罚款通知书
后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起诉又不接受罚款的,由罚款执行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条 小学和各类初级中等学校,每学年开学后,应对本学区贯彻义务教育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应处罚款的组织和个人,经调查核定后,及时上报罚款执行机关。
学校随意拒收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责令学生停学、退学的,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纠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条 在陕南、陕北的穷困乡村,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罚款数额可以实行减免。减免的前提是: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保证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残疾的。罚款减免由被罚款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学校签注意见,报乡(镇)人民政
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
第七条 罚款一律上缴本级财政,用于义务教育事业。
第八条 本办法对招用童工的处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对不按时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小学从宣布实施初等义务教育之日起执行;初级中等教育由宣布实施初中阶段义务教育之日起执行。




1989年1月17日
中国企业境外合资项目操作指引(三)

阚凤军


  随着国力的增强及企业实力的提升,我国政府提出实施“走出去”战略,政府各个部门也出台具体的政策,引导和鼓励中国企业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在境外投资并购,逐步企业做大做强的战略目标。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热情很高,但不可否认的是大多数企业仍然缺乏境外投资经验。本文结合作者所参加的一些境外重大合资项目及相关问题的理解,就境外合资项目的操作需要考虑的事项以清单的形式提出粗浅的建议,供感兴趣的企业及朋友参考。

1. 合资公司董事会/管理层
1.1. 董事会由多少董事构成,每一方派遣的董事?
1.2. 每一方是否有权利免除董事职务,董事会本身是否有权任命额外的董事?
1.3. 合资公司采取监督及执行双层董事架构是否合适?
1.4. 董事会决议是简单多数还是绝大多数表决通过?
1.5. 哪一方担任董事会主席,该主席在董事会表决出现僵局的情况下,是否有权投票?合资各方是否有权轮流任命董事会主席?
1.6. 董事是否可以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1.7. 董事会召开的地点及频率?
1.8. 董事会会议通知及人数的要求,如果为满足法定人数如何处理?是否可以通过书面决议的形式采取行动?
1.9. 合资公司是否会与核心雇员签订雇佣协议及发明转让协议等?
1.10. 合资公司是否会为公司关键管理人员提供通行的激励政策?
2. 股东会会议
2.1. 股东是否有决策权,如是,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及人数的要求等?
2.2. 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及频率?
2.3. 股东会对具体事项表决的比例及程序?
3. 少数股东利益保护
3.1. 在一些特定事项决策过程中,少数股东能否获得下列保护:
3.1.1. 一致同意表决
3.1.2. 特定比例的表决通过,如90%
3.1.3. 否决权
3.1.4. 股东按照股份列别分类表决权
3.2. 少数股东权益保护机制在何种情况下启动:
3.2.1. 变更合资公司成立的目的
3.2.2. 变更合资公司的商业计划
3.2.3. 修改合资公司公司章程
3.2.4. 任命其他管理人员及签订雇佣协议
3.2.5. 非按照通常管理完成某一交易或其他财务支出
3.2.6. 收购、剥离或与其他实体进行合并等
3.2.7. 进行重大贷款、提供担保等
3.2.8. 批准合资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或有关安排
3.2.9. 合资公司向合资各方融资
3.2.10. 向合资各方进行分配或回购各方持有合资公司的股权
3.2.11. 任免公司注册会计师
3.2.12. 引入新的股东进入合资
3.2.13. 启动合资公司的清算、解散、歇业、破产程序等
4. 陈述保证
4.1. 合资各方需要做出的陈述与保证?
4.2. 合资一方是否需要就其违反陈述保证条件向他方股东赔偿,该赔偿是否有上限限制?
5. 限制性承诺
5.1. 合资一方是否被限制与合资公司进行竞争?包括地域限制及其他限制。
5.2. 合资各方是否需要向合资公司提供商业机会?
5.3. 合资各方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接触或使用属于合资公司的秘密信息?一方是否向另一方负有保密义务?
6. 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