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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依法整顿煤炭生产秩序验收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3:01:25  浏览:99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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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依法整顿煤炭生产秩序验收标准》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国家经贸委 劳动部


关于印发《依法整顿煤炭生产秩序验收标准》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国家经贸委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整顿煤炭生产秩序办公室,解放军总后勤部,司法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煤炭工业部、国家经贸委、劳动部、地质矿产部、监察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出的《关于依法整顿煤炭生产秩序的通知》精神,在依法整顿煤炭生产秩序的第三阶段,各产煤省要对整顿工作进行全面验收。为此,我们制定了《依法整顿煤炭生产秩序验收标准》,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整顿煤炭生产秩序办公室可根据本标准制定实施细则,并在全面完成验收后,写出验收报告,分别报送煤炭工业部、国家经贸委、劳动部、地质矿产部、监察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四部一委一会”将组织人员分期分批有重点地进行抽查,并将结果
通报全国。
附件:1.依法整顿煤炭生产秩序验收标准
2.依法整顿煤炭生产秩序验收表(略)

附件1:依法整顿煤炭生产秩序验收标准
根据《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和《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吴邦国副总理1997年5月22日在“依法办矿、整顿煤炭生产秩序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要求,为严格掌握政策界限,达到预期目的,实现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全面好转,特制定本验收标准。
一、法制观念明显增强
1.产煤地(市)、县(市、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熟悉《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和《矿山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牢固树立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意识。对非法无证开采、严重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能够认真履行上述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依法行政,严
格执法。
有关主管部门越权审批、越权发证等违法行政行为得到纠正。
2.各类煤矿矿长及有关人员都经过《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和《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了解《刑法》有关规定,做到知法懂法、遵纪守法、依法办矿、依法管矿。
3.取缔和关闭两类矿井:无证非法开采的各类煤矿(包括名为集体实为个体和非法买卖、出租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在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无采矿许可证的各类煤矿(含国有煤矿矿办小井),或虽有采矿许可证但超层越界、威胁邻矿安全生产的各类煤矿。
4.“三机关一部门”(即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及其干部职工不再参与办矿。参与办矿的已与所办煤炭企业彻底脱钩。
二、做到持证开采、生产
5.各类煤矿采矿许可证持证率达到100%。
6.国有重点煤矿和矿办小井、地方国有煤矿和矿办小井煤炭生产许可证持证率达到100%;年产量在3万吨以上的乡镇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持证率达到95%以上;其它乡镇煤矿生产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申办率达到90%以上,持证率不低于50%。
三、煤炭市场规范有序
7.根据《煤炭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了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批机构,并在规范管理市场、减少中间环节、稳定煤炭价格、维护煤炭企业利益、有效地限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进入市场等方面发挥作用。
煤炭部规划建设的200个重点产煤县(市、区)实行了“五统一”(计划、运输、票证、价格、结算统一)管理,基本建立了有序的煤炭经销管理市场。
四、安全状况明显好转
8.建立健全产煤县(市、区)、乡(镇)政府对所辖区域内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制。明确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并把安全指标作为考核主要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9.凡从事煤炭生产的乡镇煤矿,要符合《煤炭法》、《矿山安全法》以及《小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与其井型相适应的安检人员和安全设施。尤其应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和通风管理制度,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瓦斯检测仪。
10.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乡镇煤矿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做到持证上岗,其他作业人员经过岗前培训,掌握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11.抗灾能力增强。乡镇煤矿均已实现“五消灭”(消灭独眼井、自然通风、明火放炮、明火照明、明刀闸开关),达到煤炭生产许可证颁证条件。
12.安全状况明显好转。特大事故已得到有效控制,重大事故减少,百万吨死亡率低于煤炭部年度控制指标。
五、基本实现煤炭资源合理开采
13.有经批准的开采设计(或方案)、必备的图纸和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14.乡镇煤矿能基本遵守合理开采顺序和采煤方法,达到规定的回采率。采厚弃薄、采富弃贫等严重破坏、浪费资源的行为得到有效控制。
六、巩固整顿成果的政策措施
15.国家为发展乡镇煤矿而出台的维简费、生产发展基金和减免税费政策基本落实,并按规定用途提足用够。
16.产煤地、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乡镇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截留、挪用现象的企业和部门,严肃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17.产煤地、县各级政府已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禁止向企业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的各项规定,统一税费标准,减轻乡镇煤矿负担,维护乡镇煤矿合法权益。煤矿企业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法缴纳矿业税费。



199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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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摘要)

中共中央办共厅 国务院办共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摘要)
中共中央办共厅、国务院办共厅

多次作过规定。但是,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违反规定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腐蚀性很大,不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而且诱发行贿受贿、搞权钱交易、不给好处不办事等腐败行为,败坏党风、政风,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
的健康发展。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离休、退休干部和受党政机关委托、聘任从事公务的人员),特别是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包括礼仪庆典、新闻发布会和经济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变相形式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凡违反规定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者,要坚决追究,
根据数额多少和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索要或暗示对方赠送礼金和有价证券的,要从重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不得以业务会、招待会、定货展销会、新闻发布会等各种会议和礼仪、庆典、纪念、商务等各种活动及其他的形式或名义,向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和有价证券。凡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涉外活动中,由于难以谢绝而接受的礼金和有价证券,必须在一个月内全部交出并上缴国库。凡不按期交出的,以贪污论处。
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对上述规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以律己,带头贯彻执行,并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加强教育管理,对执行本通知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绝不允许敷衍塞责。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把好礼金和有
价证券的开支关。各级审计机关要把赠送礼金和有价证券问题作为审计监督的一项经常性内容,严格执行财经纪律。银行要加强现金管理,严防套取现金;各储蓄机构一律不准接受国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用公款办理礼仪储蓄的业务。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要认真受理群众举
报,严肃查处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案件,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以儆效尤。
五、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1993年4月27日

关于个体经营者是否应缴纳噪声超标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1]70号


关于个体经营者是否应缴纳噪声超标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个体经营者是否应缴纳噪声超标排污费问题的请示》(浙环法[2001]5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依法缴纳噪声超标排污费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6条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据此,一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均应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二、个体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属于产业活动单位

关于个体经营者作为单位的问题,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调查单位的暂行规定》第6条专门规定:“占有生产资料的个体经营者和农户,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双重性,既从事生产活动,也进行生产消费,很难把生产经营与生活消费截然分开,按照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要求,作为独立核算单位列入居民户中。”该《暂行规定》第7条还进一步规定:“以活动场所和经济活动性质为基本条件。......在一个场所,从事单一经济活动的独立核算单位,艰 不再划分产业活动单位,这些单位既是独立核算单位,也是产业活动单位。”该《暂行规定》第五条还规定:“产业活动单位指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基本上从事一种经济活动的经济单位,……。”

  根据上述规定,个体经营者应属于独立核算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三、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个体经营者,应当依法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作为产业活动单位的个体经营者,在其作业场所因从事生产、经营或其它业务活动产生环境噪声超过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

你局请示中反映少数个体经营者认为其不属于“单位”因而不应缴纳环境噪声超标排污费的行为,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标准不符,也违反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2001年4月20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