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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的名单(1991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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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的名单(1991年3月2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的名单(1991年3月20日)

(1991年3月2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一、批准免去秦杰的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二、批准任命王骏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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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关于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管理,严禁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规定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关于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管理,严禁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规定
1994年6月5日,化工部

去年开展反腐败斗争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针对因公出国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要严格控制过多过滥的出国活动”和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规定。为此,中央办公厅下发了厅字(1993)24号文件和中办发(1993)16号文件,中纪委下发了中纪发(1993)16号文件。为贯彻执行这些文件精神,根据我部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公费出国活动,既保证公务活动的开展,又刹住公费出国中的不正之风,特制定本规定。希望各单位认真执行,严格把关,特别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作出表率。
一、因公出国的规范和要求
1.严格控制公费出国(境)活动。不得组织一般综合考察和任何不明确的团组出国。不得搞照顾出国和轮流出国。为了便于监督,申报立项单位的党政领导应集体讨论,出国团组回国后必须向本单位领导班子和上级主管领导汇报。
2.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渠道办理出国手续,不得点名,不得弄虚作假为外单位人员办理出国审批、护照等。不准通过旅行社渠道办理公费出国团组。
3.严格禁止党政机关干部索要、挤占企业事业单位的名额搭车出国;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干部参加地方、企业因引进技术、设备等项目的出国,更不许参加企业赴国外培训。对确需派出的、工作上有密切关系的技术人员,应由其所在机关从严审批。
4.出国团组执行公务去的国家和地区不得超过二个,时间一般不超过十五天(执行合同的专业团组除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包括过境香港),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不得利用因公出国延期在外探亲和办理私人事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时,必须由国内原立项审批单位批准,否则,国外延期费用不予报销,并追究违纪责任。
5.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出访,必须是为执行自己主管业务的工作访问,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非公务所必须的、与职务身份不相称的出访,不得接受外商资助或境外中资企业邀请出访。政府机关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出访一年之内不得超过一次,工作上特殊需要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批准。
6.同一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短期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个国家或邻近国家。担任出国团组长人员职级不宜过高,副职能胜任的原则不派正职。
7.严格控制出国团组人数。参加国际会议为一至三人,其它专业团组按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五人。
8.凡本部立项的出国团组,出国前必须接受外事教育。必须在出国前和回国后向国际合作司提交书面工作计划和国外工作总结。
9.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按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除追究个人违纪责任外,还要追究派遣单位和申报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并向监察部门报告。
二、审批权限与办法
(一)任务审批
1.机关司局、部属单位组团出国、出国人员为处级以下(含处级)的团组,由国际合作司审核批准并下达任务批件。司局级人员出国,由国际合作司审核后报部领导批准,国际合作司下达任务批件。
2.凡是执行合同、协议等任务的出国团组,一律由对外签约单位(公司)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为其审批立项,负责出具出国任务批件、任务通知书,办理签证及进行出国教育等。
3.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组团出国。按照有关规定,国际合作司负责我部跨地区跨部门出国团组的组织和归口管理(包括各种协会、学会等社团的团组),负责审核并出具“任务通知书”和“任务确认书”。
4.参加国际会议人员,经国际合作司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专业和外语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立项出国。
5.我部派往签证互免国家和地区的出国人员,由国际合作司负责出具“出国(境)证明”。
(二)人员审批
按人事教育司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国际合作司负责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
国税发[200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务厅,广东、海南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鼓励技术进口,规范税收减免程序,现对技术进口所涉及的特许权使用费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问题,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下:
一、技术进口指从中国境外向中国境内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对于符合规定的技术进口合同,外国企业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二、对外商提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及其《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所列举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且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需减免所得税的均应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三、外商申请办理所得税减免的,可委托技术进口受让方办理有关手续。受让方首先应向为其登记技术进口合同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关于建议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函》。建议函分为A类、B类两种(格式见附件1、附件2),技术进口合同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附件的申请B类,其他的均申请A类。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技术进口合同副本;
(二)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
(三)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四)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函;
(五)外国企业委托受让方办理减免税手续的委托书;
(六)受让方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函。
技术进口合同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附件的,以合同/章程批文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代替前款《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到合同/章程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关于建议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函》(B类)。
四、受让方办理《关于建议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函》后,同时提供本通知第三条列举的其他材料,向税务部门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五、商务部门在出具建议函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审核。对于技术进口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不视为税法规定的“条件优惠”,原则上不得出具建议函:
(一)进口限制类技术的;
(二)合同条款中存在严重限制性条款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内容的;
(三)以提成费方式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提成率超过5%的。
对其中确属技术先进需要出具建议函的,应附有特别说明。
六、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议函有疑问时,可提请商务部予以复核。
七、商务部负责统一设计建议函的格式,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到商务部网站科技司子站法律法规栏目内下载。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关于建议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函(A类)
2.关于建议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函(B类)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1

编号: 日期:


关于建议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函(A类)

___________税务局:
____年____ 月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与____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签订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合同号:___________ ),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我部门办理了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登记号:_________)。经审核,该合同属于□
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含有技术进口内容的其他合同,且□技术先进/□条件优惠,建议□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公 章
年 月 日






(一)在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方面提供下列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
1.改良土壤、草地,开发荒山,以及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的技术;  
2.培育动植物新品种和生产高效低毒农药的技术;  
3.对农、林、牧、渔业进行科学生产管理,保持生态平衡,增强抗御自然灾害能力等方面的技术。  
(二)为科学院、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科研机构进行或者合作进行科学研究、科学实验,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
(三)在开发能源、发展交通运输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
(四)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
(五)在开发重要科技领域方面提供下列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
1.重大的先进的机电设备生产技术;  
2.核能技术;  
3.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技术;  
4.光集成、微波半导体和微波集成电路生产技术及微波电子管制造技术;  
5.超高速电子计算机和微处理机制造技术;  
6.光导通讯技术;  
7.远距离超高压直流输电技术;
8.煤的液化、气化及综合利用技术。
(六)其它:

附件2

编号: 日期:

关于建议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函(B类)

___________税务局:
____年____ 月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与____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签订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合同号:___________ ),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经我部门批准(批文号: _________)。经审核,其属于□技术先进/□条件优惠项目,建议□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公 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