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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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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建设银行分行: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财税改革的需要,我部在1986、1988、1989和1991年四次清理的基础上,对建国以来至1992年12月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并逐一作出了鉴定。其中,已被有关法规、规章代替,应予废止的有200件
;因规章的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规章本身的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的有104件。现将这两部分共304件财政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请转知所属各单位及各有关部门。
附件:一、废止的财政规章目录
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

附件一:废止的财政规章目录
(一)预算管理类
1.关于目前预算管理中几项具体问题的规定(1959年5月19日财政部发布)
(二)税收类
2.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若干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1982年3月20日财政部发出)
3.关于对劳改部门用自筹资金修建监舍的建设投资暂免建筑税的通知(1984年2月11日财政部发出)
4.关于国家基建计划安排用银行的基建投资贷款免征建筑税执行时间问题的通知(1984年2月13日财政部发出)
5.关于省内自行安排银行发放基建贷款征收建筑税的批复(1984年3月7日财政部发出)
6.关于中国国际信托公司建设投资免交建筑税问题的批复(1984年4月26日财政部发出)
7.关于工会举办疗养院、养老院的建设投资征收建筑税问题的复函(1984年4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8.关于冶金工业部黄金基本建设免交建筑税的复函(1984年5月26日财政部发出)
9.关于免征档案馆库房和工作用房自筹资金建筑税的通知(1984年7月21日财政部发出)
10.关于个人贩运粮食征收工商税问题的通知(1984年8月14日财政部发出)
11.关于对保险公司承保的职工医疗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工商税的通知(1984年8月24日财政部发出)
12.关于浴池业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84年9月26日财政部发出)
13.关于电瓷产品及含瓷件的电子元器件征税问题的通知(1984年10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4.关于对你部免缴奖金税范围问题的函(1984年11月14日财政部发出)
15.关于对军队转业干部住房投资专案免征建筑税的通知(1984年11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军转干办公室发出)
16.关于纠正建筑税若干免税问题的函(1984年11月26日财政部发出)
17.关于种子公司经营种子免征零售环节营业税的通知(1984年12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8.关于建设银行代征建筑税提取手续费办法的通知(1984年12月10日财政部发出)
19.关于抓紧做好1984年度国营企业奖金税征收工作的通知(1985年4月15日财政部发出)

20.关于1985年集体企业奖金税计算问题的通知(1985年10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21.关于推广北京建国饭店经营管理方法的试点饭店征收奖金税问题的通知(1985年11月1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22.关于对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1985年11月1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
23.关于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安排基建投资应缴纳建筑税的复函(1985年12月1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24.关于对铁道部所属国营企业征收奖金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25.关于商业部选定的推广北京建国饭店经营管理方法的五十家试点饭店享受减征奖金税待遇的通知(1986年1月10日财政部发出)
26.关于对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和专利代理机构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1986年1月1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27.关于对城市市政建设若干项目免征建筑税的通知(1986年5月23日财政部发出)
28.税收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6年5月23日财政部发布)
29.关于对工程承包公司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1986年6月10日财政部发布)
30.关于外贸企业以作价加工方式销售原材料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1986年7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31.关于六城市小学生加餐牛奶继续免征营业税的通知(1986年8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32.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8月19日财政部发布)
33.关于个体工商户帐簿管理的规定(1986年8月25日财政部发布)
34.关于明确建筑税纳税地点的通知(1986年9月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35.关于对种子公司免征批发环节营业税的通知(1986年11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36.关于对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1986年12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37.关于对污染搬迁另建项目超出原建筑面积部分的投资征收建筑税的批复(1986年12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38.关于国库券推销费不征营业税的通知(1987年2月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39.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1987年4月15日财政部发出)
40.关于对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规定(1987年7月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
41.关于对供销社经营再生资源减征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87年7月1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42.关于对银行代征代扣建筑税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和能源基金的通知(1987年7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4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8月9日财政部发布)
44.关于对特别贷款和重点盐业债券筹集资金的贷款免征建筑税的通知(1987年8月15日财政部发出)
45.关于乡镇企业交售给国家的黄金减征所得税的通知(1987年8月17日财政部发出)
46.关于征收建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87年8月19日财政部发出)
47.关于国家基建计划安排交通银行的基建投资贷款免征建筑税的复函(1987年9月9日财政部发出)
48.关于个人修建营业用房和出租出售房屋征收建筑税问题的通知(1987年9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49.关于建筑税征免问题的若干规定(1987年10月6日财政部发布)
50.关于国家基建计划安排中国农业银行的基建投资贷款免征建筑税的通知(1987年10月6日财政部发出)
51.关于对银行贷款安排的楼堂馆所和住宅建设投资征收建筑税的通知(1987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出)
52.关于对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建筑税问题的通知(1988年9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三)工业交通财务类
53.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加强流动资金管理的指示的联合通知(1964年7月3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
54.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若干费用开支办法(1973年5月15日财政部发布)
55.关于工人退休安家补助费列报科目问题的复函(1979年2月26日财政部发出)
56.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1979年6月8日财政部发布)
57.关于征收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固定资金占用费的暂行办法(1980年6月20日财政部、国家经委发布)
58.关于处理军工企业职工医院经费超支问题的函(1980年7月1日财政部发出)
59.关于国营工交企业实行有偿占用流动资金的补充规定(1981年2月20日财政部发布)
60.关于国营工交企业实行有偿占用固定资金的补充规定(1981年2月23日财政部发布)
61.关于关停企业财务处理的规定(1981年2月24日财政部发布)
62.关于压缩国营企业管理费的补充规定(1981年3月9日财政部发布)
63.关于恢复按工资总额计提工会经费的补充通知(1982年1月11日财政部发出)
64.关于三线地区军工企业、事业单位实行进山补贴的意见(1982年3月16日财政部发出)
65.关于企业试行赊销、分期付款和卖方信贷有关财务会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1982年3月31日财政部发布)
66.关于认真核定国营企业税后留利中五项基金比例和加强管理的通知(1985年6月3日财政部发出)
67.对《关于认真核定国营企业税后留利中五项基金比例和加强管理的通知》的补充规定(1985年7月19日财政部发布)
68.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使用范围的规定(1985年11月11日财政部发布)
69.关于中外合营企业能否预分利润问题的规定(1986年1月20日财政部发布)
70.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1986年4月27日财政部发布)
71.关于国营企业参与调剂留成外汇和留成外汇额度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函(1986年5月26日财政部发出)
7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管理规定(1986年8月5日财政部发布)
73.关于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编制1986年决算中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问题的解答(1986年10月29日财政部发出)
74.下达1987年实行按销售额2%提取新产品开发基金的重点纺织机械(器材)企业名单的通知(1987年3月12日财政部发出)
75.关于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券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1987年9月21日财政部发出)
76.关于同意邮电通信企业调整线路改造资金提成率的复函(1988年2月9日财政部发出)
77.关于国营企业缴纳耕地占用税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8年3月10日财政部发出)
78.关于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营工业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通知(1988年5月31日财政部发出)
79.关于国营企业试行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不作为计提职工福利基金等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1988年8月8日财政部发出)
80.关于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编制1988年决算中有关财务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1988年11月14日财政部发出)
81.关于国营企业发行内部债券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9年4月5日财政部发出)
82.关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缴纳建筑税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1989年5月9日财政部发出)
83.关于电力直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有关问题的通知(1989年5月22日财政部发出)
84.关于微机联网中附属设备购置费、安装费如何列支的复函(1989年10月10日财政部发出)
85.关于填报1990年《国营工业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财务快报》的通知(1989年11月20日财政部发出)
86.关于同意调整邮电企业大修理提存率的通知(1989年12月15日财政部发出)
87.关于统配煤炭生产企业缴纳耕地占用税财务处理问题的函(1989年12月26日财政部发出)
88.关于妥善处理部分全民所有制企业停工、待工人员基本生活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1990年1月22日财政部发出)
89.关于同意调整交通部直属航运企业船舶修理基金提存率的复函(1990年1月23日财政部发出)
90.关于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如何处理的复函(1990年2月2日财政部发出)
91.关于计提职工教育经费所依据的工资总额问题的复函(1990年3月30日财政部发出)
92.关于提高电力工业生产企业大修理基金提存率的通知(1990年6月22日财政部发出)
93.关于提高统配煤矿铁路专用线及专用设备大修理提存率的通知(1990年9月4日财政部发出)
94.关于国营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中几项优惠政策在1990年到期以后如何处理的通知(1990年10月19日财政部发出)
95.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财务管理试行办法(1991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
96.关于上海海运局所属工业企业和上海港机厂固定资产修理基金提存办法的通知(1991年1月28日财政部发出)
97.关于建立重点中央工业企业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1991年3月4日财政部发出)
98.关于同意军工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通知(1991年3月25日财政部发出)
99.关于下达实行加速折旧的部分大中型骨干企业名单的通知(1991年5月22日财政部发出)
100.关于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1年8月22日财政部发出)
101.关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1991年11月9日财政部发出)
102.关于已提足折旧逾龄在用固定资产是否继续计提折旧和大修理基金的批复(1991年11月14日财政部发出)
103.关于兵器部分工业企业逾龄在用设备“八五”期间继续计提大修理基金的复函(1991年12月9日财政部发出)
104.关于同意铁路大中型工业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复函(1992年2月25日财政部发出)
105.关于提高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1992年3月31日财政部发出)
(四)商贸金融财务类
106.商业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1973年12月19日财政部、商业部发布)
107.国营商业、外贸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1984年8月20日财政部发布)
108.外贸企业出口成本管理办法(1987年10月13日财政部发布)
109.关于国营商贸金融企业推广应用电子计算机工作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7年10月26日财政部发出)
110.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1988年10月13日财政部发布)
111.关于外贸企业开展国内有关合营业务分得利润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1988年10月28日财政部发布)
112.关于建立中央工贸企业出口风险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9年2月20日财政部发出)
113.关于外贸商会、协会、学会会费来源问题的复函(1990年8月27日财政部发出)
114.关于人民币汇率调整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1990年12月20日财政部发出)
115.筹集经贸教育补助资金规定(1991年10月15日财政部、经贸部发布)
116.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11月27日财政部发布)
117.关于外贸企业调出调入外汇有关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1991年12月6日财政部、经贸部发出)
118.关于加强外贸企业后备基金财务管理的通知(1992年5月13日财政部发出)
(五)农业财务类
119.林业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1964年4月24日财政部、林业部发布)
120.农业三场财务管理的几项规定(1979年6月7日财政部、农业部、中国农业银行发布)
121.关于检发国营水产养殖场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格式的通知(1979年12月11日财政部、国家水产总局发出)
122.国营水产养殖场财务管理试行办法(1979年12月22日财政部、国家水产总局、中国农业银行发布)
123.国营海洋渔业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1980年4月4日财政部、国家水产总局发布)
124.关于农机事业费开支问题的复函(1980年5月5日财政部发出)
125.关于加强农垦企业包干结余资金管理的试行规定(1981年3月18日财政部、农垦部发布)
126.关于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1981年11月16日财政部发布)
127.关于加强中央级农业、电力事业费预算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1984年3月1日财政部发出)
128.关于加强监督,管好用好农垦企业包干结余资金的意见(1984年3月14日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发布)
129.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4月3日财政部发布)
130.关于水电部喷灌技术开发公司使用贴息贷款的管理办法(1985年4月8日财政部、水利电力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发布)
131.关于加强农垦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1985年11月15日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发布)
132.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工作的通知(1987年10月4日财政部发出)
133.关于制定国营农场农机专用设备折旧年限表的通知(1987年11月30日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发出)
134.关于加强中央级农口主管部门支农周转金的管理和使用的通知(1987年12月26日财政部发出)
135.关于抓好国营农垦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国营农垦企业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1989年8月30日财政部、农业部发布)
136.关于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年3月12日财政部发出)
(六)行政事业财务类
137.关于教育事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1963年2月20日财政部、教育部发布)
138.关于接待外宾的在校学生伙食费用问题的通知(1965年9月11日财政部、高教部发出)
139.关于中小学校舍维修的通知(1968年6月10日财政部、教育部发出)
140.关于高等院校师生到部队学军经费开支问题(1975年9月11日财政部、教育部发出)
141.关于公安边防检查站、武装民警中队和消防队年度经费决算“目”级科目填报问题的通知(1977年12月23日财政部发出)
142.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的规定(试行)(1978年3月9日财政部发布)
143.关于公费医疗几个问题的答复(1979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出)
144.关于教育部门干训进修人员伙食补助费的通知(1980年5月26日财政部、教育部发出)
145.关于部分出国留学人员、访问学者所得奖学金和资助费交由本人支配后有关财务结算办法的具体规定(1980年12月31日财政部、教育部发布)
146.关于卫生部所属企业实行利改税办法后有关问题的复函(1983年6月3日财政部发出)
147.关于文教企业税后利润如何分配问题的规定(1983年9月3日发布)
148.关于核定中央级文教企业税后留利的各项基金分配比例的通知(1983年9月5日财政部发出)
149.关于修改差旅费、会议费开支规定的通知(1983年12月15日财政部发出)
150.关于出差人员乘坐京沪直达快车不坐卧铺如何计发补助费和工作人员调动使用集装箱托运行李如何报销行李托运费的规定(1985年7月25日财政部发布)
151.关于安装进口人造器官费用报销问题的复函(1986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出)
152.关于借用中央财政文教行政周转金的具体规定(1988年10月17日财政部发布)
153.关于对中央级文教卫生企业报刊补贴办法及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1989年8月11日财政部发出)
154.对《关于拟为我部发展生物制品生产及技术改造给予特殊政策的请示》意见的函(1989年10月24日财政部发出)
155.对《关于逐步调整大中专教材价格和理顺补贴办法的请示报告》意见的函(1990年11月7日财政部发出)
156.关于全国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周转金使用范围等的批复(1991年1月5日财政部发出)
157.国营文教企业财务管理规定(1991年11月9日财政部发布)
(七)外事财务类
158.中央级各单位使用非进口外汇预算编造拨付暂行办法(1950年8月28日财政部发布)
159.中央级各单位使用非进口外汇计划编审及结汇暂行办法(1953年10月16日财政部发布)
160.关于改革非贸易外汇收支计划管理的通知(1969年12月16日财政部发出)
161.关于调整援外出国人员服装零用费和有关问题的通知(1980年2月9日财政部、经贸部发出)
162.关于援外出国人员国外服装零用费问题的补充通知(1980年3月21日财政部、经贸部发出)
163.关于修订《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国外伙食、住宿、公杂费预算标准》的通知(1981年3月16日财政部发出)
164.关于招待外宾费用中央与地方划分的暂行规定(1981年10月16日财政部、外交部发布)
165.关于临时出国人员享受艰苦地区补贴的通知(1984年7月20日财政部发出)
166.关于修订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1984年12月19日财政部发出)
167.国营对外承包企业财务管理办法(1985年8月15日财政部发布)
168.关于停止执行临时出国人员国外伙食费包干办法的通知(1985年10月11日财政部、外交部发出)
169.关于我派往联合国机构任职人员费用开支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1985年10月16日财政部、外交部发布)
170.关于临时出国人员的出国经费和用汇计划加强财政管理的暂行办法(1985年10月24日财政部发布)
171.关于对外承包企业工资改革后职工福利和职工奖励基金如何提取和使用的答复(1986年5月27日财政部发出)
172.国营对外承包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87年3月5日财政部发布)
173.关于修订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国外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预算标准的通知(1987年6月2日财政部、外交部发出)
174.关于调整赴波兰等八个国家临时出国人员国外费用开支预算标准的通知(1988年2月11日财政部、外交部发出)
175.关于修订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1988年2月22日财政部、外交部发出)
176.国营旅游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1988年3月21日财政部、国家旅游局发布)
177.关于颁发《国际职员工资待遇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1989年3月27日财政部、外交部、人事部发出)
178.关于派往国际组织驻京机构任职人员的对外收费标准和对内生活待遇的规定(1989年7月28日财政部、外交部、人事部发布)
179.关于旅游者综合服务费中提取的宣传费是否缴纳能源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函(1990年2月6日财政部发出)
180.国营对外承包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1990年6月5日财政部发布)
181.关于提高国营旅游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1992年8月18日财政部发出)
(八)基本建设财务类
182.关于加强和改进自筹基建资金管理的通知(1986年3月3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
183.关于地矿部所属有关地矿局停止退休费用部门统筹试点的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198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
184.关于国防军工所属单位基本建设拨、贷款管理工作的规定(1989年3月3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
185.国营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稿)(1991年8月1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
(九)会计管理类
18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1985年3月4日财政部发布)
187.中外合资经营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1985年4月24日财政部发布)
188.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1988年6月28日财政部发布)
189.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1988年10月20日财政部发布)
190.对外承包企业会计制度(1988年10月20日财政部发布)
191.对外承包企业示范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1988年10月20日财政部发布)
192.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1989年4月21日财政部发布)
193.关于开展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的通知(1989年6月27日财政部发出)
194.关于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当前需要做好的几项工作的通知(1989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出)
195.关于会计达标升级考核确认工作的几项规定(试行)(1989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
196.国营供销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1990年8月16日财政部发布)
197.国营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1990年8月20日财政部发布)
198.城镇集体商业企业会计制度(1990年9月20日财政部发布)
199.国营证券公司会计制度(1991年8月21日财政部发布)
200.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会计制度(1991年10月30日财政部发布)

附件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
(一)综合类
1.关于返还三线企事业调整项目征收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建筑税的函(1986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出)
2.关于对当前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几点要求的通知(1987年9月10日财政部发出)
3.关于做好当前预算外资金管理几项工作的通知(1989年3月3日财政部发出)
4.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的具体规定(1989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发布)
(二)税收类
5.关于香精、香料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1984年1月1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6.关于电瓷产品征税问题的通知(1984年1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7.关于儿童附捐邮票的附捐金额免征工商税的通知(1984年1月30日财政部发出)
8.关于出口红碎茶退税的通知(1984年2月16日财政部发出)
9.关于对麻纺织企业生产销售的麻纺织品减征工商税的通知(1984年2月25日财政部发出)
10.关于农资公司和基层供销社经营的进口高价化肥、农药继续免征零售环节工商税的通知(1984年3月1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1.关于纺织系统危险产房修建免征建筑税的通知(1984年3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2.关于进口的钛白粉适用工商税税率的通知(1984年4月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发出)
13.关于建筑产品商品化收入暂免工商税收的函(1984年4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4.关于对定点生产的石英电子钟、表给予减税照顾的通知(1984年4月12日财政部发出)
15.关于广播电视服务公司、服务部经营所得征免工商税收问题的通知(1984年5月14日财政部发出)
16.关于工商所得税不能实行包干上交问题的函(1984年5月23日财政部发出)
17.关于勘察设计单位征免工商所得税问题的批复(1984年6月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8.关于筹建看守所、收审所、劳教所暂免建筑税问题的通知(1984年6月2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9.关于奶品公司直接销售给小学生课间加餐牛奶暂免征收零售环节工商税的通知(1984年7月2日财政部发出)
20.关于对维纶纤维和维纶纺织品给以减免税照顾的通知(1984年7月21日财政部发出)
21.关于对出口陶瓷减免工商税的通知(1984年7月25日财政部发出)
22.关于对三聚磷酸免税问题的通知(1984年7月28日财政部发出)
23.关于对“转出投资”计征建筑税问题的复函(1984年9月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24.关于机械设备成套局(公司)征免税问题的通知(1984年9月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25.对沼气技术服务公司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的通知(1984年9月2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26.关于对粗铜给予减、免税照顾的通知(1984年10月31日财政部发出)
27.关于对搪瓷制品征税问题的通知(1984年11月1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28.关于对劳改企业暂免征收煤炭资源税的通知(1984年11月22日财政部发出)
29.关于检发《增值税问题解答》的通知(1984年11月2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30.关于做好1984年国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交工作的通知(1984年11月28日财政部发出)
31.关于做好1984年度集体企业工商所得税汇算清交工作的通知(1984年12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32.关于以煤、焦为原料的化肥减免税问题的通知(1985年6月25日财政部发出)
33.关于征收1985年度集体企业奖金税问题的通知(1985年9月28日财政部发出)
34.关于对蚕丝织品暂时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的通知(1985年10月12日财政部发出)
35.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五个直属站缴税地点问题的复函(1985年12月9日财政部发出)
36.关于延长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及租赁费减征所得税期限的通知(1986年1月6日财政部发出)
37.关于乡镇企业税收增长部分扶持农业问题的通知(1986年1月11日财政部发出)
38.关于检发《纺织产品试行增值税问题解答》的通知(1986年2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39.关于对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所属各公司免征所得税等问题的通知(1986年2月28日财政部发出)
40.关于中国烟草总公司的所得税、调节税1986年继续实行集中缴库的通知(1986年2月28日财政部发出)
41.关于个人取得债券利息暂不征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3月8日财政部发出)
42.关于基层供销社销售农用柴油、汽油、润滑油暂免征收零售环节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3月10日财政部发出)
43.关于取消《产品税税目税率表》所列“纺织品类”的通知(1986年3月26日财政部发出)
44.关于对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和搪瓷制品、保温瓶试行增值税的通知(1986年5月17日财政部发出)
45.关于搪瓷制品、保温瓶试行增值税适用税率的通知(1986年6月7日财政部发出)
46.关于非普通照明白炽灯泡、灯管适用税目的通知(1986年6月2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47.关于对三线调整单位减免税的通知(1986年7月5日财政部发出)
48.关于对干电池减征产品税的通知(1986年7月17日财政部发出)
49.关于对氯化铵和纯碱减免产品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7月18日财政部发出)
50.关于个人取得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986年7月25日财政部发出)
51.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搪瓷制品和保温瓶增值税计算办法的具体规定(1986年7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
52.关于加工、生产中药饮片免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7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53.关于纺织产品试行增值税若干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1986年9月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54.关于同意对盐务部门提取的原盐平衡差资金定期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基金的复函(1986年9月1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55.关于统一增值税乙类产品委托加工计税依据的通知(1986年9月17日财政部发出)
56.关于对丝针织袜子减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11月21日财政部发出)
57.关于对工业自销产品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12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58.关于实行工资调节税的企业计算1986年上缴税利范围的通知(1986年12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59.关于进入钢材市场销售的钢材征税问题的通知(1987年2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60.关于纺织品征税几个问题的通知(1987年3月1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61.关于进入钢材市场销售钢材征税问题的补充规定(1987年6月5日财政部发布)
62.关于对敌百虫等五种农药产品暂免征收产品税的通知(1987年7月13日财政部发出)
63.关于对经营商品房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87年7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64.关于对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软件、程控交换机四种产品实行减免税和提取研究开发费优惠政策的通知(1987年8月19日财政部发出)
65.关于农用塑料薄膜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87年10月23日财政部发出)
66.关于对技术出口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7年11月13日财政部发出)
67.关于生物制品减税问题的通知(1987年12月1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68.关于搪瓷口杯、面盆减税范围的通知(1987年12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69.关于对中药饮片减税问题的通知(1987年12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70.关于民航各企、事业单位收取的地面飞机服务费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1988年2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71.关于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综合经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1988年8月1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72.关于对勘察设计单位恢复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的通知(1989年9月8日财政部发出)
(三)工业交通财务类
73.关于解决地方企业自有资金不足问题的通知(1972年2月29日财政部发出)
74.关于压缩钢材库存措施有关财务处理的补充通知(1980年6月30日财政部、国家经委发出)
75.关于国营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使用范围问题的解释(1982年6月7日财政部发出)
76.清理整顿公司财务的规定(1989年2月10日财政部发布)
77.关于财政部门对公司出具财务脱钩、挂钩及实有资金审定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1989年2月24日财政部发出)
78.关于《清理整顿公司财务的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1989年3月8日财政部发出)
79.关于对国务院各部门驻外地公司机构出具财务脱钩、挂钩及实有资金证明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1989年4月1日财政部发出)
80.关于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工作的通知(1989年12月31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出)
(四)商贸金融财务类
81.关于外贸企业归还各种专项贷款的暂行规定(1987年3月2日财政部发布)
82.市场调节基金管理办法(1988年7月30日财政部、商业部发布)
83.沿海地区设立轻纺产品重点出口企业发展基金的暂行规定(1987年9月10日财政部、经贸部、轻工部、纺织部发布)
84.关于改进出口收汇奖励金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1987年12月1日财政部、经贸部发出)
85.出口风险基金管理办法(1988年9月30日财政部、经贸部发布)
86.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征收特别消费税和国产化发展基金后有关贴息问题的通知(1989年4月29日财政部发出)
87.关于加强外贸企业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0年2月16日财政部发出)
88.出口奖励金财务管理办法(1991年4月19日财政部、经贸部发布)
89.关于改进外贸出口奖励办法的通知(1992年5月25日财政部、经贸部发出)
(五)农业财务类
90.关于土壤普查人员野外工作补助按何开支标准执行的复函(1979年7月23日财政部发出)
91.关于农业自然资源调查和农业区划经费可以跨年度使用的通知(1979年11月28日财政部发出)
92.关于“七五”期间国营农垦企业财务包干的几项规定(1985年10月15日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发布)
93.关于“七五”期间对国营农牧渔良种场继续实行财务包干的规定(1986年1月17日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发布)
(六)行政事业财务类
94.关于继续认真地做好下半年制定行政经费工作的通知(1986年7月28日财政部发出)
95.转发山东、辽宁省认真处理擅自统一着装的通知(1989年2月22日财政部发出)
96.关于从严控制1989年行政费支出的通知(1989年4月3日财政部发出)
97.关于纠正政法委员会干部着装问题的函(1989年10月23日财政部发出)
98.关于进一步做好1990年控制行政费工作的通知(1990年5月21日财政部发出)
99.对《关于第十一届亚运会期间各项收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请示》的批复(1990年6月22日财政部发出)
100.关于新闻出版署直属企业延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批复(1991年4月30日财政部发出)
101.关于《第三届中国艺术节经费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批复(1991年12月23日财政部发出)
(七)基本建设财务类
102.关于调整基本建设拨改贷范围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6年6月1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
103.关于国营施工企业报废老旧汽车库存配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7年11月12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
104.关于对煤田地质勘探单位的奖金来源和财务处理意见的函(1988年9月22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



199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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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周转头寸报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周转头寸报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11月28日 汇发[2003]133号)

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为加强我局对银行结售汇周转头寸的管理,全面反映银行即期、远期结售汇业务情况,我局决定,自2003年12月15日起,调整你行结售汇周转头寸报表,启用相关新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调整启用的新表包括《综合头寸日报表》(表式详见附表1)、《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日报表》(表式详见附表2)、《远期结售汇数据表》(表式详见附表3)和《远期汇价表》(表式详见附表4)。 
  其中,《远期汇价表》应由你行总行于每日上午9:00之前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头寸日报表》和《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日报表》应由你行总行于每日上午10:30之前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远期结售汇数据表》应由你行总行和分行于每旬(月)后3个工作日内分别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当地分局。
  二、你行须切实做好《综合头寸日报表》中结售汇周转头寸和远期未到期差额的统计与核查工作。你行须严格按照新的结售汇周转头寸和综合头寸计算公式,自你行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之日起到2003年12月12日止进行逐日推算,并于12月16日前向我局补报你行今年以来历月末的《综合头寸日报表》,同时对你行头寸数据的调整作出书面说明。 
  三、启用银行综合头寸日报表后,对你行进行的原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改为对你行综合头寸的管理,原核定的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适用于综合头寸。 
  四、自12月15日起,原《结售汇情况及周转头寸日报表》、《远期结售汇汇率日报表》、《远期结售汇日报表》以及《远期签约数据报表》同时废止。原《各地区远期结售汇到期履约情况表》照常使用,仍按原规定时间报送。 
  五、此次结售汇周转头寸报表调整仅限于已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四家银行。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肖胜,联系电话:(010)68402160,传真:(010)68402302。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预防松材线虫病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预防松材线虫病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预防松材线虫病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3月24日市人民政府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四日



张家界市预防松材线虫病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松材线虫病,确保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的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和《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防松材线虫病遵循属地管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预防为主、分类施策、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预防松材线虫病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搞好统筹规划,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落实预防工作责任和预防措施。

市、区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松材线虫病预防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张家界松材线虫病预防体系建设项目》的总体要求,加快疫情和灾害除治、检疫检查御灾、监测普查预警、健康森林培育和恢复、应急救灾和科技支撑等六个体系的建设,分工协作,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预防体系。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松材线虫病防治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制定、完善防控应急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建立具体监管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履行松材线虫病预防相关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科技、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相关科研、教学、生产单位开展松材线虫病预防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预防松材线虫病的投入,将疫情监测和预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在发生预防险情时,要根据需要适当增加预防经费。
  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经营者应当从经营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松材线虫病预防工作。

第八条 园林绿化、交通运输、民航、铁路、广播电影电视、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力、通信、邮政、商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松材线虫病预防工作。

第九条 监察、审计、 财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松材线虫病预防资金的监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骗取、截留、挪用预防资金。

第十条 市、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以下简称防治检疫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松材线虫病的检疫、检查、疫情监测、除治方案设计、应急预案制定与技术指导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松材线虫病的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松材线虫病监测网络,配备监测人员,对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域实行常年定点监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松树枯死,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当地监测人员报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采样、鉴定。有关单位要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部署和相关技术规程,根据下列分工,组织进行松材线虫病的监测普查,建立健全监测普查技术档案,及时向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普查情况:
  (一)国有林场负责其经营管理的松林、松树松材线虫病的监测普查;
  (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松林、松树松材线虫病的监测普查;
  (三)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松林、松树松材线虫病的监测普查;
  (四)城市园林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公共绿化范围内的松林、松树松材线虫病的监测普查;
  (五)交通运输、铁路部门分别负责公路、铁路用地范围内的松林、松树松材线虫病的监测普查。

(六)部队驻地等特殊区域的松林、松树,由特殊区域的管理机构负责松材线虫病的监测普查。

第十二条 松林、松树的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要依法及时清除虫害木、衰弱木、雪压木、风倒木、火烧木等,并结合抚育、更新采伐,有计划地改造松林。

各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每年要对所有枯死、虫害、濒死和衰弱的松木及1cm以上的枝条进行全面清除并就地处理;对松木及其产品加工场所进行清查、监督和严格的检疫监管。其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清理枯死松树所需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组织清理的单位按规定办理。清理枯死松树和为预防松材线虫病进行松林更新采伐的,其采伐指标在采伐限额内予以优先安排。

第十三条 实行松科类植物及其木质产品禁入制度。

(一)全市不准从国(境)内外松材线虫病疫区或发生区调进松科类植物及其木质产品;

(二)在松褐天牛羽化期,即每年的4—10月,全市严禁调

入一切松科类植物及其木质产品;有合法检疫手续,从本市路过的非松材线虫病疫区或发生区松科类植物及其木质产品,经过检疫检查后,必须采取严格的密封措施,由防治检疫机构的检疫人员押运过境;
(三)禁止将松科类植物及其木质产品调入武陵源风景名胜区、天门山国家森林公园、八大公山国家自然保护区等核心区。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松材线虫病非疫区调运松科植物及其木质产品,必须在调运物品到达次日起5日内将植物检疫材料报调入地县级以上防治检疫机构备案。调入地县级以上防治检疫机构要对调运的松科类植物及其木质产品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要进行除害处理。
  第十五条 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必须加强对松科类植物及其木质产品的检疫检查,同时配备检疫人员进行日常巡查,加强对涉木经营单位、个人和其他使用松木包装物区域内松科类植物及其木质产品的检疫。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松木经营、加工的,除取得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外,要同时向所在地防治检疫机构申请检疫登记证。
  经营、加工松科类植物及其木质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要健全检验检测和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购销、加工台账,防止可能染疫的松科类植物及其木质产品进入市场。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设立枯死松木定点加工企业。定点的加工企业要在每年的安全期内完成对枯死松木加工和加工剩余物的集中除害处理工作。安全期为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媒介昆虫的羽化期对安全期作出适当调整,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电力、交通运输、广播电影电视、通信等单位采购含有松木材料的物品时,要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将相关内容列入采购合同条款。
  从事电力、交通运输、广播电影电视、通信等工程的施工单位架设电力设施、广播电视网络、通信网络涉及使用松木材料的,要事先将施工时间、地点通报所在地区县防治检疫机构。施工单位在施工结束后要及时清理松木材料,并按照防治检疫机构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
  第十八条 防治检疫机构的检疫人员有权依法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码头、市场、风景名胜区、建设工地、木材经营加工存放和使用单位等场所进行松材线虫病检疫检查,查看有关材料和采样检验,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配合。
  检疫人员需要进入特殊区域从事松材线虫病检疫检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对出入境的松科类植物及其木质产品的检疫,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森林防治检疫机构要按规定要求互相通报有关检疫信息。
  第二十条 防治检疫机构在检疫检查时,对涉嫌违法收购、加工、运输、销售、存放、使用的松科类植物及其木质产品应当予以封存,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经检疫检查,发现染疫松科类植物及其木质产品的,其所有人要按照防治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不能进行除害处理或者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除害处理的,由防治检疫机构代为除害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除害处理费用由所有人按规定标准承担。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对所有人的除害处理进行现场监督。

经检疫检查,对不具有前款违法情形的松科类植物及其木质产品,防治检疫机构立即予以解除封存。

第二十一条 一旦发现松材线虫病,要按《张家界市松材线虫病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二十二条 松林、松树的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者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枯死松木除治任务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代为除治,除治费用由松林、松树的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者承担。

第二十三条 对在预防松材线虫病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将松科类植物及其木质产品调入武陵源风景名胜区、天门山国家森林公园、八大公山国家自然保护区等核心区,或者从松材线虫病疫区或发生区调入松科类植物及其木质产品的,由防治检疫机构予以封存,并依照《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规定申请办理调入松科类植物及其木质产品而调入的、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清理回收和除害处理松木材料等行为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第二十六条 依法承担松材线虫病预防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松材线虫病预防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骗取、截留、挪用松材线虫病防治经费和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