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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民办科技企业管理规定(2004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49:59  浏览:96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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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民办科技企业管理规定(2004年)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民办科技企业管理规定


(1993年6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根据2002年7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修订, 根据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办科技企业是指由非在职科技人员依本规定在特区设立的,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研究开发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科工贸一体化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民办科技企业可以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独资企业(或无限责任公司)。独资企业是1个投资主体投资经营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二)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指2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三)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2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民办科技企业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成立。
  第五条 民办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民办科技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特区规章。

第二章 民办科技企业的认定与变更

  第六条 认定民办科技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的主要发起人必须是非在职的科技人员,包括辞职、退职、离退休人员及待业人员和其他符合政策的人员;
  (二)企业从业人员中应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
  (三)发起人或从业人员有合法拥有的专利、科研成果或专有技术;
  (四)符合特区投资导向目录所确定的产业政策;
  (五)企业应有自己的名称、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六)合伙企业应有书面协议,有限责任公司有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的章程;
  (七)有与其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金);
  (八)民办科技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时,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第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告民办科技企业的认定条件和程序,并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民办科技企业的决定。作出不认定的决定时,应当说明理由。申请者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民办科技企业的各种变更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九条 从事科技开发与生产的民办科技企业,经营期限定为10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民办科技企业正式投产2年以上,管理制度健全、年交税金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为符合特区有关规定的员工申请办理特区常住户口。特区常住户口入户指标数额依上交税金额确定。
  第十一条 民办科技企业的业务骨干因业务需要出境或出国的,按有关规定优先办理出境或出国手续。企业主要负责人出境或出国的,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负责,企业的一般科技人员出境或出国的,由企业负责人审定并负责。
  第十二条 在民办科技企业中满1年以上的科技人员,可根据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参加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其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由民办科技企业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民办科技企业可以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科研计划和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民办科技企业,可享受国家给予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鼓励境内外的个人以其合法拥有的专利、非专利技术向民办科技企业投资入股。专利、非专利技术折合为股权的比例由投资各方依法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管理制度健全、有偿还能力的民办科技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贷款。
  第十五条 鼓励归国留学人员来特区创办民办科技企业。创办民办科技企业或在民办科技企业工作的归国留学人员可以根据特区引进人才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
  第十六条 符合法律、法规和特区有关规定的民办科技企业,可以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可以与外商合资兴办企业,建立海外分支机构或销售网点。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特区民办科技企业依法履行认定、监督、协调和服务的职责。
  第十八条 民办科技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聘用专业人才。已辞去公职在民办科技企业工作的人员,其人事档案可以存放在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第十九条 民办科技企业聘用人员应当符合深圳市人事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第二十条 民办科技企业依照特区的有关规定,对聘用的员工实行社会保险。
  第二十一条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新设立的民办科技企业每年进行1次甄别。连续3年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民办科技企业,不再享有民办科技企业优惠政策,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不再按民办科技企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民办科技企业应当依法经营、按章纳税。
  第二十三条 民办科技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并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按期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四条 民办科技企业解散、宣告破产或被撤销,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民办科技企业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 企业申请办理民办科技企业认定时,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纠正;已经认定为民办科技企业的,撤销民办科技企业的认定并通知工商、税务等部门取消其已享受的优惠政策,追缴其非法所得。
  第二十六条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民办科技企业认定及其他有关事项时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监察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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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7〕2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吉林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办法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全省政府网站的建设和管理,改进和提高政府网站服务水平,建立健全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机制,促进全省电子政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施绩效评估的政府网站包括: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县(市)政府门户网站,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网站。

第二条 绩效评估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实施,每年年末发布评估报告。

第三条 绩效评估以《吉林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内容及要求》(见附件)为基础,每年根据网站发展情况及工作重点制定具体评估指标体系,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县(市)政府门户网站和省政府部门网站指标体系内容各有侧重。年度评估指标体系由省政府办公厅于每年5月1日前下发。

第四条 绩效评估方式:

(一)网上调查。每年第二季度、第四季度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了解社会公众对政府网站的满意程度。调查内容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确定并负责信息汇总。

(二)日常监测。利用政府网站监督、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等技术手段,对各政府网站的信息维护、日常运行、网上服务质量等进行动态监测、信息采集。

(三)专家评估。组织省内电子政务、公共管理等方面的有关专家,根据工作分工对网站实施跟踪评估,每年的6月、12月集中汇总分析网上调查、日常监测、专家跟踪评估采集的数据,对网站绩效做出评价。

第五条 网站绩效评估设优秀政府网站和示范政府网站奖,优秀政府网站按参评网站绩效得分确定,示范政府网站在优秀政府网站中产生,比例按优秀政府网站的30%掌握。

第六条 网站绩效评估结果以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在全省政府系统通报,同步在吉林省政府门户网站、《吉林省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务信息化》简报上发布。

第七条 市(州)、县(市)政府部门网站的绩效评估工作,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部门互联网站评议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58号)同时废止。

附件: 吉林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内容及要求



附件

吉林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内容及要求



一、信息公开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二)市(州)、县(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评估还包括: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十三)本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领导简介及工作分工;

(十四)市(州)、县(市)概况信息;

(十五)各种会议、领导调研专访等重要政务活动信息;

(十六)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十七)依法提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服务;

(十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要具有全面性、实效性、准确性、完整性、权威性和可读性,突出政务特色。

二、网上办事

(一)提供行政许可项目表格下载、业务咨询、在线申请、网上预审、办理状态查询、办理结果反馈等服务,有条件的网站提供全过程在线服务。

(二)提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农业、商贸、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公益性信息资源和各类便民服务。

下载的表格规范、易用、全面,咨询服务要讲求答复效率和质量,预审服务注重信息反馈,办理情况查询便捷有效。

三、公众参与

(一)围绕政府重点工作和公众关注热点,开展在线访谈、热点解答、网上咨询。

(二)设置行政首长信箱、公众监督信箱,接受公众建言献策和情况反映。

(三)围绕政府重要决策和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开展网上调查、网上听证、网上评议。交流互动形式多样,参与程序简单便捷,意见建议答复及时。

四、网站设计

(一)注重设计创新,以美观大方、简洁庄重、层级适中、栏目清晰的页面风格体现政府网站共性与特色的统一。

(二)科学合理地部署网站内容,采用多种信息形式和网站语言,增强页面展示效果,体现以民为本的服务理念。

(三)加强信息检索、导航链接、评比统计以及个性化定制等辅助功能建设,提高政府网站的可用性和易用性。

(四)合法使用名称和网站域名。网页设计科学美观,网页访问响应迅速,信息检索便捷,链接导航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8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属的通知》(财预〔2013〕34号)的规定,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中央收入,全额缴入中央国库。为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规定原则,现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控股的各省邮政公司和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各省速递物流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这些子公司下属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这些子公司汇总申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就地预缴。二级分支机构的名单,由企业提供,省税务机关予以公布确认。以前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控股的各省级邮政公司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没有确认的,给予补充确认。
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控股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管理,应按国税函〔2010〕184号第一条规定执行。两家公司的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两家公司的下属二级(不含)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由二级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经所在地省税务机关审核后公布确认。
三、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控股的上述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办理。
四、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控股的上述公司二级分支机构名单,国家税务总局或各省税务机关首次确认后,企业今后增加的二级分支机构,由企业出具说明文件,并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在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附送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即可,不再另行发文公布。新增加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在设立当年,由总机构统一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控股的上述公司二级(不含)以下分支机构名单,各省税务机关首次确认后,企业今后增加的二级(不含)以下分支机构,在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将有关情况附送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五、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自2013年起适用本公告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
http://www.chinatax.gov.cn/n2226/n2271/n2272/c456776/part/456792.doc
2.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
http://www.chinatax.gov.cn/n2226/n2271/n2272/c456776/part/456793.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