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日尔共和国关于恢复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8:58:59  浏览:85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日尔共和国关于恢复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尼日尔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日尔共和国关于恢复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96年8月19日 生效日期1996年8月19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根据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决定自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九日起恢复两国大使级外交关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同意重新互派大使,并为对方大使馆的重新工作提供方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尼日尔共和国政府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发展经济所作的努力。尼日尔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尼日尔共和国政府承诺不与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尼日尔共和国政府的上述立场表示赞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尼日尔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            安德烈·萨利夫
      (签字)              (签字)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九日于北戴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关于
            恢复外交关系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以下简称“尼日尔”)政府决定两国恢复外交关系并就有关问题达成如下谅解:

 一、自中、尼恢复外交关系之日起,尼日尔政府即断绝同台湾的“外交关系”,并自中尼复交联合公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同台湾相互撤走“大使馆”和其他官方机构,在三个月之内废除同台湾签订的所有政府间条约和协定,尼日尔政府不再同台湾发生任何官方关系,不进行任何官方往来。

 二、中国对尼日尔同台湾保持民间经贸往来不持异议。台湾在尼日尔的民间机构不得出现任何可能表示“两个中国”、“一中一台”或台湾为独立政治实体的名称、旗、徽等。
  本备忘录于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九日在北戴河签订,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尼日尔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                 安德烈·萨利夫
      (签字)                 (签字)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药品经营企业招商经营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药品经营企业招商经营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或相应的医药管理部门:
当前,部分地区的医药、卫生部门来函请示或反映本地区药品经营企业招商经营药品的有关问题。对此,我局依据《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文件的规定,作如下通知:
一、药品招商经营是指一方提供经营场所和以提供开票、纳税服务等为手段吸引另一方借托管、托销、联合经营等为名参加药品经营的行为。其特点是一方提供经营场所和提供发票、纳税服务,然后,收取一定的租金和管理费;另一方则以托管、联合经营等名义从事自主的药品购销、
仓储等独立的药品经营活动,处于分散经营状态。其实质是一方以变相转让经营权的形式出租、转让合法的经营证照并提供保护,另一方则借用他方提供的保护,规避国家监管,从事异地无证经营。
二、禁止药品经营企业招商经营药品。依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对开办药品经营企业要依法进行审批,要对申请从事药品经营的特定的经营企业的经营条件、人员资格等进行审查,国家批准开办该药品经营企业的目的是通过该企业合法的经营活动来保证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用药
的需要和安全有效。
药品经营企业招商经营药品逃避了国家对药品经营企业及其人员资格的审查、审批,使国家对特定药品经营企业的审查、审批丧失了法律实效。另外,也违背了国家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目的。因此,举办药品招商经营活动属于违法经营活动。
三、禁止非药品经营企业以“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等名义从事药品招商经营活动。非药品经营企业从事药品招商经营活动,不仅违反了《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经营企业审批和审查的有关规定,而且,为异地无证经营提供了保护,严重扰乱了药品经营秩序,破坏了国家对药品经营的监
管,属于违法经营活动。
四、各地卫生、医药管理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坚决制止药品招商经营活动。对证、照齐全参加药品招商经营活动的,按易地无证经营依法查处;工业企业自销本企业产品的要限期撤离,如自销范围超出本企业产品的范围,按无证经营依法查处;对无证、照参加药品招商经
营活动的,要坚决依法取缔;对违法举办药品招商经营活动的药品经营企业,要依法给予查处。



1998年10月27日

关于对外承接外轮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对外承接外轮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加强对外承接外轮修理修配业务的管理,方便出口企业办理退税申请,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对外承接修理修配的外轮,在其修理完毕报关出口时,对该业务中使用国产零部件、原材料按一般贸易另填报关单,海关经审核,按规定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联)》,并作一般贸易列入出口贸易统计。
在1998年7月1日以前已完工复出口的上述业务,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第十条的规定办理退税。凡不能按照退税管理办法规定提供有关单证原件的,各地主管退税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出口企业的退税申
请。



1998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