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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瑞典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0:08:55  浏览:99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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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瑞典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

中国政府 瑞典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瑞典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


(1993年11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与瑞典政府代表团于1993年11月5日在北京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了磋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政府:
  期望双方共同促进贸易和投资并避免贸易扭曲,
  认识到提供充分、有效和非歧视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铭记乌拉圭回合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谈判,
  认识到在知识产权领域进一步合作的必要,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政府再次确认相互间根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所承担的权利、义务,包括专利保护的地域性和独立性原则。

  第二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瑞典药品、农业化学物质产品发明提供行政保护:
  (一)在中国1984年通过的专利法修改之前不给予独占权保护;
  (二)自1986年1月1日至1993年1月1日之间获得禁止他人在瑞典制造、使用或者销售的独占权;
  (三)尚未在中国销售。
  二、对于满足上述条件的产品发明并享有瑞典独占权的权利人,应当向中国主管部门提出要求行政保护的申请,包括提供下述文件:
  1.瑞典主管部门颁发的证明该权利人享有该独占权的文件副本;
  2.瑞典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制造或销售该产品的文件副本;
  3.该独占权人与中国法人(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外资企业)签订的在中国制造和/或销售该产品的合同副本。
  中国有关主管部门将按照公布的有关获得制造、销售许可的中国法律、法规,审查该申请并应及时审查批准。对这种许可不得附加特殊规定或额外的要求。在此之后,中国有关主管部门将向行政保护申请人发给授予制造、销售该产品的行政保护书。中国有关主管部门将在行政保护期内禁止未获得行政保护证书的人制造或销售该产品。行政保护期为自获得该产品的行政保护证书之日起七年零六个月。
  上述行政保护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本谅解备忘录将于瑞典加入欧洲共同体之日终止,本谅解备忘录所管辖事宜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与欧洲共同体委员会代表团于1992年6月30日签订的会谈纪要管辖。根据本备忘录所取得的行政保护证书仍然有效。

  第四条
  两国政府将为共同改善知识产权保护,便利权利的获得进一步磋商。为此目的,双方还将在知识产权的培训、获得及管理等领域促进相互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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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温政办〔 2008 〕124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温州市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扑救、有效消灾”的森林消防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我市森林消防队伍的社会化、正规化建设,提高应急处置突发森林火灾的能力,确保安全、高效、快速地扑灭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和《温州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的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及应急森林消防队、义务森林消防队等森林消防队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森林消防队伍,是指经过森林消防组织培训,具备安全扑火技能,配备安全防护装备和必备扑火机具的有组织的队伍。

  第三条 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实行各级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所)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

  第四条 各县(市、区)和有森林消防任务的乡镇(街道)、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场、森林公园、大中型水库等单位,应当组建专业或者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并统一队伍名称,纳入规范管理。

  (一)市应急森林消防队建队模式和规模。市应急森林消防队可采用依托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建队,由市森林消防指挥部为其配备森林扑火装备,队伍规模不少于50人。

  (二)县(市、区)森林消防大队建队模式和规模。各县(市、区)森林消防大队可采用分片建立专业或半专业队伍的模式建队,称“××县(市、区)(××片)森林消防大队”,由各县(市、区)森林消防指挥部配备森林扑火装备,队伍规模不少于25人。

  (三)乡镇(街道)森林消防中队建队模式和规模。乡镇(街道)森林消防中队建设可采用建立专职队伍或依托基干民兵、机关干部职工、企业员工、森林消防志愿者等组建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称“××县(市、区)××乡(镇、街道)森林消防中队”,由当地政府配备森林扑火装备,队伍规模不少于25人。

  (四)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场、森林公园、大中型水库等单位森林消防队建设。林地面积5万亩以上的,参照各县(市、区)森林消防大队建队规模和装备标准建队,建队数量不少于2支;林地面积1万亩以上5万亩以下的,参照各县(市、区)森林消防大队建队规模和装备标准建立1支森林消防队;1万亩以下的,参照乡镇(街道)森林消防中队建队规模和装备标准建立一支森林消防队。

  第五条 森林消防队伍实行“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主要任务是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安全。主要类型有:

  (一)专业森林消防队是以森林防火、灭火为主,有经费保障,防火期集中食宿,按准军事化管理的队伍。

  专业森林消防队应按照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作风过硬、训练有素、管理规范、装备精良、反应快速、能征善战的要求建队。

  (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是以森林防火、灭火为主,有组织、有规章,队员相对集中,具有较好的扑火技能,配备必要的扑火机具和防护装备的队伍。一旦接到森林火警报告,能够迅速到达指定地点集合。

  (三)应急森林消防队是由驻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应急分队和公安民警组成,经过必要的扑火技能训练和安全知识培训,配备必要的扑火机具和防护装备的队伍。

  (四)义务森林消防队是由机关、企事业干部职工和当地群众组成,每年进行必要的扑火训练和安全知识教育,配备必要的扑火机具和防护装备的队伍。其主要任务是扑救森林火灾、参与火场清理及做好有关扑火保障等工作。

  有森林消防任务的村应当建立群众性森林消防组织或者建立义务森林消防队。

  第六条 森林消防队伍必须配备必要的森林消防设施和扑火装备,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

  (一)专业森林消防队应有集中居住的营房,并配备运兵车、对讲机、望远镜、急救箱、地形图等。

  灭火机具:风力灭火机、灭火水枪、二号工具、油锯、割灌机、点火器、组合工具等。

  个人防护装备:头盔、阻燃服装、防扎鞋、阻燃手套、手电筒、水壶和毛巾等。

  (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应配备运输车、对讲机、望远镜、急救箱等。灭火机具和个人防护装备标准同专业森林消防队。

  (三)应急森林消防队装备建设,根据扑火预案的要求,其装备建设参照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的标准和相关规定执行。

  (四)义务森林消防队装备建设,根据扑火预案的要求,应配备个人防护装备。

  第三章 森林消防队伍的管理

  第七条 森林消防队伍(员)在组织、行政上归属组建单位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当地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和培训,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森林消防工作方针,遵纪守法,服从当地政府及上级森林消防指挥部的指挥和调度。

  (二)学习森林消防知识,宣传森林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按时参加培训和训练,努力提高扑救技能。

  (三)在扑救森林火灾中,服从指挥,密切配合,积极扑救,力争把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四)爱护装备器材,确保扑火装备完整清洁,性能良好。

  (五)积极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各森林消防队要按照下列要求做好制度建设和内业建设。

  (一)专业森林消防队:

  制度建设:值班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内务管理制度、业务培训制度、学习制度、扑火安全制度、装备器材管理制度、体能训练制度、奖惩制度。

  内业建设:队牌,队员情况表,辖区内的地形图、行政区划图,森林火灾扑救记录簿(册)。

  (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

  制度建设:集结待命制度、业务学习培训制度、扑火安全制度、装备器材管理制度。

  内业建设:队牌,队员情况表,辖区内的地形图、行政区划图等,扑火档案。

  (三)应急森林消防队和义务森林消防队根据扑火预案的要求,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 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所)负责指挥、协调、调度本辖区的森林消防队伍,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

  在紧急情况下,上级森林消防指挥部可以调度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跨区域、跨单位参加扑救森林火灾。

  第十条 在不影响防扑火任务的前提下,专业森林消防队可承担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森林消防队伍的保障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将本辖区的森林消防队伍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上级政府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森林消防经费时,应适当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森林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森林消防队伍按照谁管辖、谁管理、谁保障的原则组建。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组建森林消防志愿者队伍。

  第十三条 建立森林消防队伍有偿扑火机制,森林火灾扑救费用按照《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三十条执行。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 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负责给队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队伍或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中表现突出的;

  (二)在扑救森林火灾中服从指挥调度,出色完成任务的;

  (三)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显著成绩的;

  (四)在扑救森林火灾中团结协作,使森林资源避免重大损失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森林消防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关于建立市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试行)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市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试行)



朝政办发〔2004〕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施政方针,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政府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市政府决定建立政府新闻发布制度(试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体系
市政府新闻发布机制的组织结构,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市政府工作部门新闻发言人和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成。
市辖7个县(市)区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设1名新闻发言人,统一纳入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体系进行管理。
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市政府秘书长和一名副秘书长担任,负责市政府重要新闻的对外发布;市政府工作部门发言人由各单位主管宣传的领导担任,负责本单位任何新闻的对外发布,同时各单位确定一位科级干部担任新闻联络员,负责新闻发布的日常组织联络工作;各县(市)区新闻发言人负责本县(市)区重要新闻的对外发布;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围绕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结合社会舆论热点,具体负责组织落实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
二、发布内容
(一)市政府制定的需要广为宣传的重大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
(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阶段性成果和重大成就;
(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重要政策、措施;
(四)重大建设项目和公共财政支持的重点公益项目;
(五)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需要正面回答的热点问题;
(六)重大突发事件;
(七)市政府举办或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重要活动;
(八)市政府认为需要发布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发布方式
(一)日常新闻发布。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在年初与有关部门拟定本年度日常发布计划。
(二)特殊新闻发布。遇有重大或特殊事件发生,随时进行新闻发布。
(三)临时新闻发布。市政府工作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实际,随时申请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名义进行新闻发布,或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根据形势需要,约请市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新闻发布。
(四)网络新闻发布。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根据对外宣传需要,通过省、市重点新闻网站发布新闻或信息。
新闻发布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一般采取在市内外(含境外)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答记者问、通报会等多种形式。市政府进行新闻发布,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市政府工作部门进行新闻发布,由该单位的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按市政府新闻办的安排,由其新闻发言人进行有关事项的新闻发布。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新闻发布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口径审定、邀请新闻媒体等事项的具体承办工作。
四、审批办法
新闻发布要履行严格的报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发布。市政府进行新闻发布,由涉事的部门牵头拟订发布事项内容,形成新闻发布稿,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再报分管副市长审定后报常务副市长批准;市政府工作部门以市政府名义进行新闻发布,由涉事单位拟订发布事项内容,形成新闻发布稿,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再报分管副市长批准。
五、实施时间
市政府新闻发布制度于2005年1月起开始运行。

附:首批新闻发言人单位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首批新闻发言人单位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
1、市政府组织部门(34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物价局、信息产业局)、教育局、科学技术局、民族事务委员会(含宗教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公用事业局、交通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房产局、水利局、农村经济委员会、林业局、畜牧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含外事办)、商业和粮食局、文化局(含新闻出版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局、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旅游局、中小企业局(含经委)、体育局、统计局、法制办公室。
2、市政府其他工作部门(5家):市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广电局。
二、县(市)区政府
北票市、凌源市、建平县、朝阳县、喀左县、双塔区、龙城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

注:请首批设立新闻发言人的单位于12月25日前将本部门新闻发言人及联络员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
电话:2638490
传真:2915594
联系人:谢长兴 张文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