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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5:16:38  浏览:80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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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1995-01-24 劳办发[1995]19号)


广东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粤劳计函[1994]612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1、关于签订和续订劳动合同问题。对于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按《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对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按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部发[1994]360号)的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其他固定职工,在当前新旧用工制度转换的过程中,作为一次性的过渡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情况,从保护工作时间较长职工的利益出发,作出一些特别规定。
2、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在《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废止以前,可继续执行其中有关劳动合同终止后发给生活补助费的规定。
3、关于党群专职人员如何签订劳动合同问题。按照《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党群专职人员也是劳动者,因此,也应签订劳动合同。但有特殊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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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实行音像市场监察员制度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实行音像市场监察员制度的通知
1996年9月17日,文化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
为加强音像市场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打击非法音像制品和“制黄”、“贩黄”、走私、盗版等违法经营活动,文化部决定实行音像市场监察员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化部聘请部分文化界的全国或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在职或离退休干部;音像制品出版、复制、批发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全国音像市场监察员。
二、监察员应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清正廉洁,作风正派,熟悉音像制品经营管理业务,能认真履行音像市场监督检查职责。
三、监察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管音像市场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经文化部审核同意后,发给《全国音像市场监察证》。
四、监察员持证对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发现非法音像制品和“制黄”、“贩黄”、走私、盗版等违法经营活动,应立即报告当地分管音像市场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工商等部门。
五、监察员应积极提供线索,配合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音像市场管理工作,发现重大案件线索可直接向文化部文化市场管理局报告。
六、各地分管音像市场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应为监察员监督检查音像市场创造条件,协助查询有关资料,对监察员提供的线索认真组织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向监察员通报。
七、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对监察员提供的线索或反映情况未组织调查处理,或有包庇袒护、徇私舞弊行为的,监察员可将有关情况直接向该部门的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文化部文化市场管理局报告。
八、监察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接受与履行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宴请、馈赠。如有此类影响正常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音像市场监察员资格。
九、监察员模范履行音像市场监督检查职责,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政府部门查处大案要案做出突出贡献者,文化部予以表彰和奖励。
十、《全国音像市场监察证》由文化部统一印制,编号核发,每两年履行一次审核登记手续。审核不合格的,取消监察员资格,收回《全国音像市场监察证》。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绍兴酒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绍兴酒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
1996年4月24日,外经贸部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你厅《关于〈绍兴酒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请示》(浙外经贸管出字〔1996〕31号)悉。
经研究,同意你厅拟定的《绍兴酒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并授权你厅签发绍兴酒出口许可证,请按此执行,特此批复。

附 件 绍兴酒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
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发第760号),为做好绍兴酒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在外经贸部授权范围内签发绍兴酒的出口许可证。
二、绍兴酒的管理范围
绍兴酒是以鉴湖水为原料、经独特工艺酿制而成的地方特产,对非绍兴生产的黄酒不得冠以“绍兴酒”字样。绍兴酒包括加饭、花雕、女儿红、状元红等。
三、签发绍兴酒出口许可证审核的内容
(一)审核出口企业提交的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二)出口合同应真实有效,与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内容一致。
(三)出口价格不低于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制定的出口协调价格。
(四)省内商检机构出具的指定生产出口绍兴酒工厂的商检证。
(五)出口企业在国内外的商标注册证书或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不得与外商共用商标。
四、其他有关规定
(一)日本是绍兴酒出口的主要市场,具有固定的销售网络,原则上由目前经营出口的五家企业经营(浙江省粮油进出口公司,绍兴酿酒集团,绍兴市、县外贸公司,中粮酒饮公司)。
(二)鼓励使用国产材料,客供辅料不得在售款中抵扣;限制出口大坛酒,对原经营出口大坛酒的企业进行数量控制。
(三)鼓励有一定经营能力的企业对日本、香港以外市场的出口。
(四)严格控制中外合资生产绍兴酒,兴办中外合资企业应按规定报批。对已批准的并经外经贸部确认的项目,在资金确已到位并正式投产的中外合资企业,由绍兴市主管部门在外经贸部下达出口配额内协调出口。
五、出口许可证的签发程序
(一)出口许可证签发(包括更改、延期)的审批程序,实行两级审批原则。对日本、香港市场的出口,由经办人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处领导签发。对其他市场出口,由经办人先予签发,处领导事后核查。
(二)办证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打印许可证;打印时应认真核对许可证证面内容是否与有关批件相一致。
(三)出口企业确需撤换证时,应出具经主管经理签字的正式公函说明理由。
(四)发证部门从受理申请表起,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签发工作,不得无故拖延办理时间。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