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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9:26:16  浏览:98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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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企业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核算和会计信息披露,我们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的上市公司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企业可暂不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1.《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2.《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指南

第一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引 文
1.本准则规范企业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本准则不涉及中止营业。
定 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指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
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指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
调整事项
4.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作出重新估计,应当作为调整事项,据此对资产负债表日所反映的收入、费用、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
以下是调整事项的例子:
(1)已证实资产发生了减损;
(2)销售退回;
(3)已确定获得或支付的赔偿。
5.资产负债表日后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中与财务报告所属期间有关的利润分配(其中分配方案中的股票股利应当作为非调整事项),也应当作为调整事项。
非调整事项
6.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但如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报告作用者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这类事项应当作为非调整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以下是非调整事项的例子:
(1)股票和债券的发行;
(2)对一个企业的巨额投资;
(3)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
(4)外汇汇率发生较大变动。
7.非调整事项,应说明其内容、估计其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无法作出估计,应说明其原因。
附则:
8.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9.本准则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 Accounting Standard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Events Occurring After the Balance Sheet Date

Contents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ccounting Standard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Events Occurring After the Balance Sheet Date
INTRODUCTION Paragraph 1-2
DEFINITIONS 3
ADJUSTING EVENTS 4-5
NON-ADJUSTING EVENTS 6-7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8-9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ccounting Standard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Events Occurring After the Balance Sheet Date
Introduction
1. This standard prescribes the accounting treatment for events
occurring after the balance sheet date and the disclosure of
relevant information by enterprises.
2. This standard does not deal with discontinued operations.
Definitions
3. The following terms are used in this standard with the meanings
specified:
Events occurring after the balance sheet date are those events
that occur between the balance sheet date and the date on which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 are authorised for issue which may
indicate the need for adjustment or may require disclosure.
The date on which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 are authorised for
issue is the date on which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 are authorised
for issue outside the enterprise by the board of directors.
Adjusting events
4. Events occurring after the balance sheet date that provide new or
additional evidence to assist with the estimation of amounts
relating to conditions existing at the balance sheet date should be

regarded as adjusting events. Revenues, expenses, assets,
liabilities and owners' equity reflected at the balance sheet date
should be adjusted accordingly.
Examples of adjusting events include:
(a) confirmation of impairment of assets;
(b) sales returns; and
(c) confirmation of claim receivable or payable.
5. A profit appropriation provided for in a profit appropriation plan
which is formulated by the board of directors after the balance
sheet date in respect of the period covered by the financial
statement should also be regarded as an adjusting event (a stock
dividend included in the profit appropriation plan should be
regarded as a non-adjusting event).
Non-adjusting events
6. Events occurring or existing after the balance sheet date that do
not affect the conditions existing at the balance sheet date, but in
respect of which the omission of a disclosure would affect the
ability of the users of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 to make proper
evaluation and decisions, should be regarded as non-adjusting
events and disclosed in the notes to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
Examples of non-adjusting events include:
(a) issues of shares and bonds;
(b) a substantial investment in an enterprise;
(c) losses of assets as a result of a natural disaster; and
(d) significant changes in rates of foreign exchange.
7. Details of non-adjusting events should be provided together with
an estimate of the effect on the financial position and operation

results. If the estimate can't be made, the reasons should be
disclosed.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8.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is responsible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is standard.
9. This Accounting Standard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becomes
operative for financial statements covering periods beginning on
or after 1 January, 1998.
(The English translation of this standard is prepared with the
assistance from Deloittee Touche Tohmatsu)

第三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指南
一、基本要求
(一)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事项,首先应当区分是属于调整事项还是非调整事项。对于其中的调整事项,应按本准则对调整事项的要求,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并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已编制的会计报表;对于其中的非调整事项,应按本准则对非调整事项的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
中披露。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如同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发生的事项一样,作出相关账务处理,并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编制的会计报表作相应的调整,这里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相关附表和现金流量表附注。由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在次年,上年度的
有关账目已经结转,特别是损益类科目在结账后已无余额。因此,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调整增加以前年度收益或调整减少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及其调整减少的所得税,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调整减少以前年度收益或调整增加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以及调整增加的所得税,记入“以前年度损
益调整”科目的借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或借方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2.涉及利润分配调整的事项,直接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
3.不涉及损益以及利润分配的事项,调整相关科目。
4.通过上述账务处理后,还应同时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包括:
(1)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2)当期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非调整事项,是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不需要对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但由于事项重大,如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因此,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披
露。
二、说 明
(一)关于引言
本准则不涉及中止营业的议题。中止营业,指企业出售或放弃一项营业,如企业营业的某一个分部、某一条生产线、某一种主要产品等。这里所讲的营业,代表着企业一个独立、主要的业务种类,并且该营业的资产、净损益和活动能够从实物上、经营上和财务报告目的等方面区分开来
。由于某项营业终止涉及到运用的会计政策,如已不适用于持续经营的会计假设,对资产等的计价方面与在持续经营的会计假设前提下所适用的会计政策不同,需要作出特殊的会计处理规定,因此,本准则不涉及资产负债表日前、资产负债表日或资产负债表日后确定的中止营业。
(二)关于定义
1.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指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因此,本准则中的“年度资产负债表日”是指12月31日
,但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不含12月31日发生的事项。如果母公司在国外,或子公司在国外,无论国外母公司或子公司是如何确定会计年度的,其向国内提供的会计报表均应按照我国对会计年度的规定,提供相应期间的会计报表,而不能以国外母公司或子公司确定的会计年度作为依据。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所有有利事项和不利事项。对于有利和不利事项,均按同一原则处理,即如果属于调整事项,对有利和不利的调整事项都应按本准则的规定,在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后,调整报告年度的会计报表;如果属于
非调整事项,对有利和不利的非调整事项均应在报告年度的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2.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指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通常是指对财务报告的内容负有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批准财务报告向企业外部公布的日期,这里的“对财务报告的内容负有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一般是指所有者、所有者中的多数、董事会或类
似的管理单位,由于本准则是在上市公司的范围内施行,因此,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因为,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股东大会有
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是报送给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财务报告已经报出,因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不是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日期,更不是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的日期。
例如,一家上市公司1997年的年度财务报告于1998年2月15日编制完成,注册会计师完成整个年度审计工作并签署审计报告的日期为1998年4月18日,经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可以对外公布的日期为1998年4月22日,财务报告实际对外公布的日期为1998年4
月25日,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为1998年5月6日。根据本准则的规定,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1998年4月22日,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时间区间为1998年1月1日(含1月1日,下同)至1998年4月22日。值得说明的是,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可以对外公布的日期至公
司实际对外公布的日期之间发生的事项,也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按照本准则规定的原则进行处理。由此影响财务报告对外公布日期的,以董事会再次批准对外公布的日期为准。在本例中,经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可以对外公布的日期为1998年4月22日,实际对外公布的日期为1
998年4月25日。如果在4月22日至25日之间发生了重大事项,按照本准则规定需要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或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经调整或说明后的财务报告再经董事会批准的报出日期为1998年4月28日,实际对外公布的日期为1998年4月30日,则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涵盖的期间为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4月28日。
(三)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
1.调整事项。调整事项是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情况提供进一步证据的事项,以确定资产负债表日提供的财务信息是否与事实相符。这类事项所提供的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作出重新估计,并据此对资产负债表日所反映的收入、费用、资产
、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本准则将这一类事项称为调整事项。准则中列举的调整事项的例子主要有:
(1)已证实资产发生了减损。这一事项是指,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以前,或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当时资料判断某项资产可能发生了损失或永久性减值,但没有最后确定是否会发生,因而按照当时最好的估计金额反映在会计报表中。但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之间,所取得的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能证明该事实成立,即某项资产已经发生了损失或永久性减值,则应对资产负债表日所作的估计予以修正。例如,甲企业应收乙企业账款560000元,按合同约定应在1996年11月10日前偿还。在1996年12月31日结账时甲企业尚未收
到这笔应收账款,并已知乙企业财务状况不佳,近期内难以偿还债务,甲企业对该项应收账款提取2%的坏账准备。1997年2月10日,在甲企业报出财务报告之前收到乙企业通知,乙企业已宣告破产,无法偿付部分欠款。从这一例子可见,甲企业于1996年12月31日结账时已
经知道乙企业财务状况不佳,即在1996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日,乙企业财务状况不佳的事实已经存在,但未得到乙企业破产的确切证据。1997年2月10日甲企业正式收到乙企业通知,得知乙企业已破产,并且无法偿付部分货款,即1997年2月10日对1996年12
月31日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证据,表明根据1996年12月31日存在情况提供的资产负债表所反映的应收乙企业账款中已有部分成为坏账,据此应对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进行调整。
(2)销售退回。这一事项是指,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前或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合同规定所销售的物资已经发出,当时认为与该项物资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货款能够收回,根据收入确认原则确认了收入并结转了相关成本。即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确认为已经销售,并在会计
报表上反映。但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所取得的证据证明该批已确认为销售的物资确实已经退回,应作为调整事项,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并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有关收入、费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项目的数字。值得说明的是,资产负债表日后
事项中的销售退回,既包括报告年度销售的物资,在报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退回;也包括报告年度前销售的物资,在报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退回。例如,甲企业1997年10月销售的一批商品,在当时确认了销售,但在1998年2月1日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收到退回该批已
销的商品。从这一例子可见,甲企业1997年10月销售的商品,商品已经发出并符合收入确认原则,则企业根据当时的情况确认销售实现,计算了销售收入并结转了成本,该批销售商品的收入、成本、利润已经包括在1997年12月31日的会计报表中。1998年2月1日收到的
新的证据证明该项销售已经退回,表明原确认的销售实现已经不能成立,则应当对1997年12月31日编制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又如,乙企业1996年12月销售一批商品,由于销售商品的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货款能够收回,符合收入
确认原则,企业确认了收入并结转了成本;1998年1月10日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乙企业收到退回的1996年12月销售的商品。对于这一销售退回事项,虽然是1996年销售的,但在1997年报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日后(1998年1月10日)退回,也应当作为调整事
项,调整报告年度(1997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3)已确定获得或支付的赔偿。这一事项是指,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前,或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赔偿事项,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提供了新的证据,表明企业能够收到赔偿款或需要支付赔偿款,这一新的证据如果对资产负债表日所作的估计需要调整的,应对会计
报表进行调整。例如,甲企业与丁企业签订的经济合同中订明,甲企业应于1997年8月2日提供丁企业一批商品,由于甲企业未按合同规定按时提供商品,致使丁企业发生经济损失,丁企业于1997年10月提出起诉,要求甲企业赔偿违约经济损失500000元。由于案件尚在审
理过程中,并未作出最终判决,甲企业于1997年12月31日根据当时的资料判断可能会败诉,估计赔偿金额为200000元,并按此估计金额计入了损益。但在1998年3月1日财务报告批准报出前经一审判决,甲企业需赔偿丁企业经济损失450000元,甲企业和丁企业均
接受此判决,不再上诉。这一事项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有了最终的结果,因而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状况提供了进一步证据,这一新的证据如果表明对资产负债表日所作估计需要调整的,应对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
(4)资产负债表日后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中与财务报告所属期间有关的利润分配(不包括分配方案中的股票股利,下同)。这一事项是指,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由董事会制订的财务报告所属期间的利润分配方案。通常情况下,企业在12月31日结账
,需要结转年度内取得的收入、发生的成本,计算利润,董事会根据确定的利润提出利润分配方案。企业12月31日结账并计算出利润,需要一定的时间,待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已到下一年度。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对企业12月31日存在的利
润所作的分配,而审议批准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是股东大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中与财务报告所属期间有关的利润分配应作为调整事项处理。如果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包括股票股利,则作为非调整
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不能作为调整事项处理。
2.非调整事项。非调整事项是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这类事项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状况,但如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因此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本准则将这一类事项称为非调整事项。准则中列举的非调整事项
的例子主要有:
(1)股票和债券的发行。这一事项是指,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行股票、债券等。企业发行股票或债券是比较重大的事项,虽然这一事项与企业资产负债表日的存在状况无关,但应对这一事项作出披露,以使财务报告使用者了解与此有关的情况及可能带来的影响。
(2)对一个企业的巨额投资。这一事项是指,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决定对一个企业的巨额投资。这一事项与企业发行股票或债券相同,也属于企业的重大事项,虽然这一事项与企业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无关,但应对这一事项进行披露,以使财务报告使用者了解对一个企业的巨额
投资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的影响。
(3)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这一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由于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不是企业主观上能够决定的,是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但这一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所产生的影响,如果不加以披露,有可能使财务报告使用者产生误解,
导致作出错误的决策。因此,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应作为一个非调整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4)外汇汇率发生较大变动。这一事项是指,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外汇汇率的较大变动。由于企业已经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当时的汇率对有关账户进行调整,因此,无论资产负债表日后的汇率如何变化,均不应影响按资产负债表日的汇率折算的会计报表数字。但是,如果资产
负债表日后汇率发生较大变化,如我国1994年汇率并轨,应对由此产生的影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如何确定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某一事项是调整事项还是非调整事项,是运用本准则的关键。调整和非调整事项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就事项本身来说,可以有各种各样的性质,只要符合准则中对这两类事项的定义即可;同一性质的事项可能是调整事项,也可能是非调整事项,这取决于
有关状况是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资产负债表日以前存在,还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存在或发生。
例如,因债务人破产而使应收账款发生损失。如果债权人在12月31日或之前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判断债务人有破产清算的可能,或债务人正处于破产清算的过程中,在资产负债表日债权人已经按该项应收账款10%计提了坏账准备。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接
到债务人通知已宣告破产清算,债权人无法收回全部应收账款,由于应收账款可能受到损失的状况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只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提供了受损的进一步证据,表明原估计的坏账准备不足,应重新调整。因此,这一事项应当作为调整事项;如果在12月31日债务人财务状
况良好,没有任何财务情况恶化的信息,债权人按照当时所掌握的资料按应收账款的2%计提了坏账准备,但在债权人财务报告批准报出前,有资料证明债务人由于火灾发生重大损失,债权人的应收账款有可能收不回来,由于这一情况在资产负债表日并不存在,是资产负债表日后才发生或
存在的事项。因此,应作为非调整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又如,债务人由于遇到自然灾害而导致无法偿还债权人的应收账款。对于这一事项,如果债务人是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资产负债表日以前即发生自然灾害,但由于种种原因,债权人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不知道这一情况,在
资产负债表日后才得知,应将这一事项作为调整事项,因为不论债权人知道与否,债务人遇到自然灾害的事实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的情况只是对这一情况提供了进一步的证据;如果债务人的自然灾害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才发生的,即使债权人在灾害发生后立即
得到消息,也应作为非调整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因为这是资产负债表日后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无关,不能据此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进行调整。
本准则以列举的方式,说明了哪些属于调整事项,哪些属于非调整事项,但并没有包括所有调整和非调整事项。会计人员应按照本准则第4条和第6条规定的判断原则,确定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事项中哪些属于调整事项,哪些属于非调整事项。需要说明的是,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已经作为调整事项调整会计报表有关项目数字的,除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外,不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三、调整事项举例
以下是作为调整事项的具体实例(注:下列所有例子均是针对上市公司而言的,并假定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均为次年4月30日,所得税率为33%,资产负债表日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等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按净利润的5%提
取法定公益金,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之后,不再作其他分配。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除例2中企业提取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不能调整应交纳的所得税外,假定其他事项按税法规定均可调整应交纳的所得税。下列所有例子中涉及需要调整现金流量表附注有关项目数字的略)。
例1:甲公司1997年4月销售给乙企业一批产品,价款为58000元(含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乙企业于5月份收到所购物资并验收入库。按合同规定乙企业应于收到所购物资后一个月内付款。由于乙企业财务状况不佳,到1997年12月31日仍未付款。甲公司于
12月31日编制1997年度会计报表时,已为该项应收账款提取坏账准备2900元(假定坏账准备提取比例为5%),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上“应收账款”项目的余额为80000元,“坏账准备”项目的余额为4000元;该项应收账款已按58000元列入资产负债表“应
收账款”项目内。甲公司于1998年3月2日收到乙企业通知,乙企业已进行破产清算,无力偿还所欠部分货款,预计甲公司可收回应收账款的40%。
甲公司在接到乙企业通知时,首先判断是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调整事项,并根据调整事项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如下:
(1)补提坏账准备
应补提的坏账准备=58000×60%-2900=31900(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1900
贷:坏账准备 31900
(2)调整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1900×33%)
10527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527
(3)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1373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1900-10527)21373
(4)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
借:盈余公积 3205.9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1373×15%)
3205.95
(5)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见表1、表2)
表1 资 产 负 债 表
编制单位:甲公司 1997年12月31日 单位:元
-------------------------------------------------
资产 | 调整前 | 调整后 |负债和股东权益 | 调整前 | 调整后
----------|------|------|--------|------|--------
流动资产: | | |流动负债: | |
货币资金 |50000 |50000 | 短期借款 |25000 |25000
短期投资 |10000 |10000 | 应付票据 |5000 |5000
应收票据 |5000 |5000 | 应付账款 |5000 |5000
应收账款 |80000 |80000 | 应交税金 |25000 |14473
减:坏账准备 |4000 |35900 |流动负债合计 |60000 |49473
应收账款净额 |76000 |44100 |长期负债: | |
存货 |29000 |29000 | 长期借款 |30000 |30000
流动资产合计 |170000|138100|长期负债合计 |30000 |30000
长期投资: | | | 负债合计 |90000 |79473
长期股权投资 |55000 |55000 |股东权益: | |
固定资产: | | | 股 本 |100000|100000
固定资产原价 |60000 |60000 | 资本公积 |0 |0
减:累计折旧 |20000 |20000 | 盈余公积 |12000 |8794.05
固定资产净值 |40000 |40000 |未分配利润 |68000 |49832.95
无形资产: | | |股东权益合计 |180000|158627
无形资产 |5000 |5000 | | |
----------|------|------|--------|------|--------
| | |负债和股东权益 | |
资产总计 |270000|238100| 总计 |270000|238100
-------------------------------------------------

表2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编制单位:甲公司 1997年度 单位:元
------------------------------------
项目 | 调整前 | 调整后
----------------|---------|---------
一、主营业务收入 |130000 |130000
减:主营业务成本 |50000 |50000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5000 |5000
二、主营业务利润 |75000 |75000
加:其他业务利润 |100 |100
减:管理费用 |1800 |33700
财务费用 |900 |900
三、营业利润 |72400 |40500
加:投资收益 |0 |0
营业外收入 |100 |100
减:营业外支出 |0 |0
四、利润总额 |72500 |40600
减:所得税 |23925 |13398
五、净利润 |48575 |27202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26711.25 |26711.25
六、可供分配的利润 |75286.25 |53913.25
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 4857.50 | 2720.20
提取法定公益金 | 2428.75 | 1360.10
七、未分配利润 |68000 |49832.95
------------------------------------
(为便于比较,假设根据1997年12月31日存在状况编制的会计报表的数字在“调整前”栏反映;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调整后的数字在“调整后”栏反映,下同)。
(6)调整1998年3月份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甲公司在编制1998年1、2月份的会计报表时,按照表1中调整前的数字作为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由于发生了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甲公司除了调整1997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外,还应当调整1998
年3月份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其年初数按照表1中调整后的数字填列。
例2:甲公司对丁企业有一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成本为100000元,在1997年11月,甲公司得知丁企业经营状况恶化,有可能导致其对丁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未来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成本,并且这种降低的价值在可预计的未来期间内不可能恢复,因此,甲
公司在编制1997年会计报表时,即为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提取了长期投资减值准备20000元。1998年2月,甲公司获悉,丁企业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其对丁企业的股权投资至多可以收回50000元。这一事项表明,由于甲公司12月31日所掌握的情况不详而导致低估了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的新的证据证明原估计差错,对这一事项应作为调整事项。
甲公司首先应按本准则的规定,判断该事项属于调整事项,并按调整事项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如下(假设税法上不允许将企业提取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作为扣除项目,因此不能调整应交纳的所得税):
(1)调整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00
贷: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30000
(2)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00
(3)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
借:盈余公积 45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0000×15%)4500
(4)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见表3、表4)。
表3 资 产 负 债 表
编制单位:甲公司 1997年12月31日 单位:元
-----------------------------------------------
资产 | 调整前 | 调整后 |负债和股东权益 | 调整前 | 调整后
----------|------|------|--------|------|------
流动资产: | | |流动负债: | |
货币资金 |10000 |10000 | 短期借款 |15000 |15000
短期投资 |5000 |5000 | 应付票据 |5000 |5000
应收票据 |5000 |5000 | 应付账款 |5000 |5000
应收账款净额 |76000 |76000 | 应交税金 |25000 |25000
存货 |29000 |29000 |流动负债合计 |50000 |50000
流动资产合计 |125000|125000|长期负债: | |
长期投资: | | | 长期借款 |20000 |20000
长期股权投资 |100000|100000|长期负债合计 |20000 |20000
长期投资合计 |100000|100000| 负债合计 |70000 |70000
减:长期投资减 | | |股东权益: | |
值准备 |20000 |50000 | | |
长期投资净额 |80000 |50000 | 股 本 |100000|100000
固定资产原价 |60000 |60000 | 资本公积 |0 |0
减:累计折旧 |20000 |20000 | 盈余公积 |12000 |7500
固定资产净值 |40000 |40000 | 未分配利润 |68000 |42500
无形资产: | | |股东权益合计 |180000|150000
无形资产 |5000 |5000 | | |
----------|------|------|--------|------|------
| | |负债和股东权益 | |
资产总计 |250000|220000| 总计 |250000|220000
-----------------------------------------------

表4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编制单位:甲公司 1997年度 单位:元
------------------------------------
项目 | 调整前 | 调整后
----------------|---------|---------
一、主营业务收入 |150000 |150000
减:主营业务成本 |70000 |70000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5000 |5000
二、主营业务利润 |75000 |75000
加:其他业务利润 |20100 |20100
减:管理费用 |1800 |1800
财务费用 |900 |900
三、营业利润 |92400 |92400
加:投资收益 |-20000 |-50000
营业外收入 |100 |100
减:营业外支出 |0 |0
四、利润总额 |72500 |42500
减:所得税 |30525* |30525*
五、净利润 |41975 |11975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32321.25 |32321.25
六、可供分配的利润 |74296.25 |44296.25
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 4197.50 | 1197.50
提取法定公益金 | 2098.75 | 598.75
----------------|---------|---------
七、未分配利润 |68000 |42500
------------------------------------
注:*所得税=(72500+20000)×33%=(42500+50000)×33%=30525(元)
(5)调整1998年2月份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甲公司在编制1998年1月份的会计报表时,按照表3中调整前的数字作为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由于发生了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甲公司除了调整1997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外,还应当调整1998年2
月份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其年初数按照表3中调整后的数字填列。
例3:乙公司1997年11月销售给丙企业一批产品,销售价格25000元(不含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销售成本20000元,货款于当年12月31日尚未收到。1997年12月25日接到丙企业通知,丙企业在验收物资时,发现该批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需要
退货。乙公司希望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并与丙企业协商解决办法。乙公司在12月31日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将该应收账款29250元(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应收账款”项目内,公司按应收账款年末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1998年1月10日双方
协商未成,乙公司收到丙企业通知,该批产品已经全部退回。乙公司于1998年1月15日收到退回的产品,以及购货方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假如该物资增值税率为17%,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考虑其他税费因素)。
乙公司首先应根据本准则的规定,判断该事项属于调整事项,再按调整事项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如下:
(1)调整销售收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250
贷:应收账款 29250
(2)调整坏账准备余额
借:坏账准备 1462.5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462.50
(3)调整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 2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0
(4)调整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167.38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167.38
〔(25000-20000-1462.50)×33%〕
(5)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370.12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370.12
(25000-20000-1462.50-1167.38)
(6)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
借:盈余公积 355.52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55.52
(2370.12×15%)
(7)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见表5、表6)。
表5 资 产 负 债 表
编制单位:乙公司 1997年12月31日 单位:元
-----------------------------------------------------
资产 | 调整前 | 调整后 |负债和股东权益 | 调整前 | 调整后
----------|------|---------|--------|------|---------
流动资产: | | |流动负债: | |
货币资金 |50000 |50000 | 短期借款 |25000 |25000
短期投资 |10000 |10000 | 应付票据 |5000 |5000
应收票据 |5000 |5000 | 应付账款 |5000 |5000
应收账款 |80000 |50750 | 应交税金 |25000 |19582.62
减:坏账准备 |4000 |2537.50 |流动负债合计 |60000 |54582.62
应收账款净额 |76000 |48212.50 |长期负债: | |
存货 |29000 |49000 | 长期借款 |30000 |30000
流动资产合计 |170000|162212.50|长期负债合计 |30000 |30000
长期投资: | | | 负债合计 |90000 |84582.62
长期股权投资 |55000 |55000 |股东权益: | |
固定资产: | | | 股 本 |100000|100000
固定资产原价 |60000 |60000 | 资本公积 |0 |0
减:累计折旧 |20000 |20000 | 盈余公积 |12000 |11644.48
固定资产净值 |40000 |40000 | 未分配利润 |68000 |65985.40
-----------------------------------------------------

续表
------------------------------------------------------
资产 | 调整前 | 调整后 |负债和股东权益 | 调整前 | 调整后
----------|------|---------|--------|------|----------
无形资产: | | |股东权益合计 |180000|177629.88
无形资产 |5000 |5000 | | |
----------|------|---------|--------|------|----------
| | |负债和股东 | |
资产总计 |270000|262212.50| 权益总计 |270000|262212.50
------------------------------------------------------

表6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编制单位:乙公司 1997年度 单位:元
------------------------------------
项目 | 调整前 | 调整后
----------------|---------|---------
一、主营业务收入 |130000 |105000
减:主营业务成本 |50000 |30000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5000 |5000
二、主营业务利润 |75000 |70000
加:其他业务利润 |100 |100
减:管理费用 |1800 |337.50
财务费用 |900 |900
三、营业利润 |72400 |68862.50
加:投资收益 |0 |0
营业外收入 |100 |100
减:营业外支出 |0 |0
四、利润总额 |72500 |68962.50
减:所得税 |23925 |22757.62
五、净利润 |48575 |46204.88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26711.25 |26711.25
六、可供分配的利润 |75286.25 |72916.13
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 4857.50 | 4620.49
提取法定公益金 | 2428.75 | 2310.24
七、未分配利润 |68000 |65985.40
------------------------------------
(8)乙公司1998年1月份的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应按表5中调整后的数字填列。
例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供销合同,合同中订明甲公司在1997年11月份内供应给乙公司一批物资。由于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发货,致使乙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乙公司通过法律程序要求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5000元。该诉讼案件在12月31日尚未判决,甲公司记
录了40000元的其他应付款,并将该项赔偿款反映在12月31日的会计报表上,乙公司未记录应收赔偿款。1998年2月7日,经法院一审判决,甲公司需要偿付乙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甲公司不再上诉,并假定赔偿款已经支付。
根据本准则的规定,甲公司和乙公司首先应判断该事项属于调整事项,并分别按调整事项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如下:
甲公司:
(1)记录支付的赔偿款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
贷:其他应付款 10000
借:其他应付款 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注)
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如涉及现金收去项目的,均不调整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的货币资金项目和现金流量表正表各项目数字。本例中,虽然已支付了赔偿款,但在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数字时,只需要调整上述第一笔分录,不需要调整上述第二笔分录。上述第二笔分录作为1998
年的会计事项。
(2)调整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33%)3300
(3)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7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3300)6700
(4)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
借:盈余公积 100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6700×15%)1005
(5)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见表7、表8)。
表7 资 产 负 债 表
编制单位:甲公司 1997年12月31日 单位:元
-----------------------------------------------
资产 | 调整前 | 调整后 |负债和股东权益 | 调整前 | 调整后
----------|------|------|--------|------|------
流动资产: | | |流动负债: | |
货币资金 |60000 |60000 | 短期借款 |5000 |5000
短期投资 |10000 |10000 | 应付票据 |5000 |5000
应收票据 |5000 |5000 | 应付账款 |5000 |5000
应收账款 |80000 |80000 | 应交税金 |10000 |6700
减:坏账准备 |4000 |4000 | 其他应付款 |40000 |50000
应收账款净额 |76000 |76000 |流动负债合计 |65000 |21700
存货 |19000 |19000 |长期负债: | |
流动资产合计 |170000|120000| 长期借款 |25000 |25000
长期投资: | | |长期负债合计 |25000 |25000
长期股权投资 |55000 |55000 | 负债合计 |90000 |46700
固定资产: | | |股东权益: | |
固定资产原价 |60000 |60000 | 股 本 |100000|100000
减:累计折旧 |20000 |20000 | 资本公积 |0 |0
固定资产净值 |40000 |40000 | 盈余公积 |12000 |10995
无形资产: | | | 未分配利润 |68000 |62305
无形资产 |5000 |5000 |股东权益合计 |180000|173300
----------|------|------|--------|------|------
| | |负债和股东 | |
资产总计 |270000|270000| 权益总计 |270000|270000
-----------------------------------------------
(6)调整1998年2月份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甲公司在编制1998年1月份的会计报表时,按照表7中调整前的数
表8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编制单位:甲公司 1997年度 单位:元
------------------------------------
项目 | 调整前 | 调整后
----------------|---------|---------
一、主营业务收入 |170000 |170000
减:主营业务成本 |50000 |50000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5000 |5000
二、主营业务利润 |115000 |115000
加:其他业务利润 |100 |100
减:管理费用 |1800 |1800
财务费用 |900 |900
三、营业利润 |112400 |112400
加:投资收益 |0 |0
营业外收入 |100 |100
减:营业外支出 |40000 |50000
四、利润总额 |72500 |62500
减:所得税 |23925 |20625
五、净利润 |48575 |41875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26711.25 |26711.25
六、可供分配的利润 |75286.25 |68586.25
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 4857.50 | 4187.50
提取法定公益金 | 2428.75 | 2093.75
七、未分配利润 |68000 |62305
------------------------------------
字作为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由于发生了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甲公司除了调整1997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外,还应当调整1998年2月份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其年初数按照表7中调整后的数字填列。
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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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土耳其共和国科学技术研究理事会科学技术合作协议

中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土耳其科学技术研究理事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土耳其共和国科学技术研究理事会科学技术合作协议


(签订日期1990年10月30日 生效日期1990年10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土耳其共和国科学技术研究理事会(以下简称“双方”),为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科技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倡导和开展两国间的科技合作,努力为两国科学家和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合作交流的机会。协调管理两国科技部门和机构间的友好合作,以促进两国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

  第二条 本协议范围内的合作主要包括:
  1.互派科技代表团考察有关研究与开发、生产技术和管理的情况;
  2.相互提供科技情报和资料;
  3.交换科学研究用的动植物品种、材料和样品。
  4.通过科学家、研究人员、专家和学者之间的交往,增强两国科技界的联系与合作;
  5.对共同感兴趣的课题开展合作研究、联合考察或其它活动;
  6.组织学术会议和研讨会;
  7.双方同意的其它方式的合作。

  第三条 有关共同研究成果的分享和在本协议下合作研究活动中产生的专利、版权、成果、设计以及其它工业和知识产权问题,双方将按公平互利的原则,通过另行商定的协议解决。双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保守合作成果和发明中的技术秘密,未经另一方的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公开发表或者向第三方提供。
  本协议范围内提供或交换的科技成果、情报、数据、品种或材料,未经提供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透露。

  第四条 本协议范围内的合作活动的费用承担方式如下:
  1.双方工作会晤和执行双方确认的合作项目:派遣方负担国际旅费,接受方负担当地食宿和交通费用。
  2.单方面邀请对方科学家或专家来工作:全部费用由邀请方负担,其他待遇双方逐事商议。
  3.其他情况涉及的费用问题,双方将另行商议。

  第五条 双方将视需要举行工作会晤,也可通过外交途径或通讯方式保持联系,商定合作交流计划和通报本协议的执行工作情况。

  第六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任何一方未在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则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以此法顺延。
  本协议于一九九0年十月三十日在北京签字,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土、英文写成,各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耳其共和国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科学技术研究理事会
      代   表          代   表
       朱丽兰         迈哈默德·埃尔金
       (签字)          (签字)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宿政办发〔2008〕142号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市区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十六日




宿迁市市区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
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推进我市职业教育和培训事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苏政发〔2006〕2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10部门《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06〕27号)以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宿迁市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宿办发〔2007〕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及标准
  1.宿迁市区范围内各类企业(含部、省和外省、市驻本市企业),包括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集体(含集体控股企业)、股份合作、联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它城镇企业等,均属征收范围。
2.各类企业按企业职工核定工资总额的2-2.5%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入管理费用,专门用于本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其中0.5%部分由市政府集中统筹使用,并从统筹经费中划出50%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
3.举办职业学校的企业,地方政府不再征收集中统筹部分的经费。
二、征收管理
4.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政府集中统筹部分由市政府委托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征收计划。
5.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按季征收,各企业按规定季后10日内主动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时统一使用基金征收缴款凭证,并及时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缴至财政专户。
6.对不按规定缴纳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企业,由地方税务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经费使用
7.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按照“专户管理、先收后支、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结余结转”的原则管理。
8.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主要用于企业紧缺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培训、公共实训职业培训学校的布局结构调整、骨干性职业教育学校(专业)的建设、社区职业教育和培训、征收工作的业务费支出、有关奖励经费支出,优先安排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支出,不得挪作它用。
9.成立宿迁市职工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的管理,成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分管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日常工作。
10.每年第四季度,领导小组召开成员会议,研究编制下年度的收支预算,由市财政局汇总,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11.财政、地税、劳动保障、教育、审计等部门在职工教育统筹培训经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要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密切合作,严格按照规范程序操作。
12.对挤占挪用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的,一经发现,除责令整改外,将依法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其他
13.宿迁市区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私营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14.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15.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实施前市有关职业教育和培训统筹经费的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