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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早期回国定居专家享受医疗照顾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9 10:26:53  浏览:89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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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早期回国定居专家享受医疗照顾的通知

人事部 卫生部


关于早期回国定居专家享受医疗照顾的通知
人事部、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科技干部局(处),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知识分子工作的通知》(中发〔1990〕14号)精神,改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的医疗待遇,经商卫生部同意,现通知如下:
1、根据卫生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司局级干部及高级知识分子医疗照顾的补充规定》(卫健字〔89〕第2号),经人事部批准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可以享受医疗照顾。
2、在北京地区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由主管部门到人事部专家司办理《人事部专家司领取保健医疗证证明》,并根据卫生部保健局制定的统一格式,打印填写后,加盖专家所属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经卫生部保健局审批后到医院办理医疗证。
3、在北京以外地区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科技干部)部门会同当地卫生厅(局)办理医疗证。
4、已经享受医疗照顾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不必重新办理医疗证。
附件:卫生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司局级干部及高级知识分子医疗照顾的补充规定》

附件: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司局长级干部及高级知识分子医疗照顾的补充规定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
随着工资制度的改革,干部任免权限的下放以及有些部门实行干部聘任制等的出现,过去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司局长以上干部和专家医疗照顾的规定〔即(84)卫医字第37号文〕已不适应新的情况。根据目前北京地区医院的条件,经与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磋商,现就中
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的司局级干部和高级知识分子的医疗照顾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享受医疗照顾的范围和条件
1、中央国家机关的正副司局长,年满五十岁以上者。
2、具有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等高级职称的知识分子;没有正副之分高级职称者,其基础工资相当于教授、研究员最低基础工资,年满五十岁以上者。
3、经国家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4、经国家人事部批准的回国定居或工作的港、澳、台胞及华侨科技专家、学者。
5、建国前参加革命及工资改革前行政十四级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七”事变以前参加革命的同志。
6、根据国办发〔1989〕24号文件“公司及公司领导干部不套政府机关的行政级别”的精神,今后国营企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和高级知识分子的医疗问题,由单位与医院双方协商,并报卫生部保健局审批后给予照顾。
二、医疗证的办理及注销手续
1、凡符合医疗照顾条件者,各单位根据保健局制定的统一格式,打印填写后,加盖人事部门公章,经卫生部保健局审批后到医院办理医疗证。
2、工作调离者由原单位收回医疗证,并开具医疗证已收回的证明;新调入者,持原医疗证已收回证明,到卫生部保健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三、说明
1、在干部医疗中,当医院住院条件困难时,应优先照顾副部长级干部的医疗需要。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92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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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邮政信报箱管理办法(2004年)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邮政信报箱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 25 号

《关于修改〈西安市邮政信报箱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4日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孙清云

2004年8月15日






(2001年3月1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15日《关于修改〈西安市邮政信报箱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工作的正常进行,加强邮政信报箱的管理,促进邮政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陕西省邮电通信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信报箱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邮政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邮政信报箱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房产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邮政信报箱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邮政信报箱是居民楼房的配套设施,居民楼每一单元的地面应当安装与住户房号相适应的信报箱或者在楼房集中处设置信报箱间(群),供住户接收邮件、报刊使用。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及住宅楼房等建设工程,必须建设与其规模相适应的邮政信报箱。
学校、医院、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办公楼等场所,可以根据用户需求,建设或设置邮政信报箱。
第六条 邮政信报箱应标明单位名称、“中国邮政”的标志、服务监督电话。
邮政信报箱箱体由市邮政行政管理部门监制。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住宅楼房建设工程,应将邮政信报箱纳入工程项目建设总体规划。邮政信报箱建设所需费用列入建设成本总概算。
第八条 邮政信报箱建设应当按照《住宅区邮政信报箱群(间)工程设计规范》和《住宅区邮政信报箱群箱体标准》规定执行。
第九条 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没有设置邮政信报箱的,由产权所有者或管理者负责补建,也可委托邮政行政管理部门建设,建设费用由委托者承担。
第十条 邮政信报箱由住宅小区的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管理、维修、更换,也可以委托当地邮政行政管理部门维修、更换,所需费用由委托者支付。
第十一条 邮政信报箱属于邮政专用设施,应保持其整洁、美观。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拆除、移动或故意损毁,不得在箱体上随意张贴广告。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应建邮政信报箱而未建的,邮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建。逾期仍未补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拆除、移动、损毁邮政信报箱的,由市邮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联营企业的资产是否需要重新评估等问题的复函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联营企业的资产是否需要重新评估等问题的复函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我华能技术公司投资企业的合资方资产重新评估有关权益问题的请示》〔(93)华能集财字第29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一日颁发《在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若干暂行规定》(国资工字〔1989〕第3号)(以下简称《规定》),文件中明确“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你公司与济南气动元件厂的联营是一九八八年八月六日开始的,根
据文件的时效性,你们用于联营的资产可以不评估。
二、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国务院发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此同时,《规定》停止执行。此后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问题,都应按《办法》的规定办理。在《办法》中,并未要求对其发布以前所发生的联营等经济行为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三、基于上述两点,你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济南气动元件厂(以下简称乙方)于一九八八年八月签订的合同仍为有效合同,合同中所确认的甲乙各方投资额以及济南华能气动元器件公司第三次董事会通过的甲方追加投资和对甲乙双方投资比例的重新确认,都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在
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请有关机构对原出资进行评估的结果,不能作为更改合同、调整双方投资比例的依据。
四、建议你公司本着公正、合理、合法、认真的原则,与济南气动元件厂协商,妥善处理好有关投资比例等争议问题。如果双方同意,可以适当调整投资比例;也可以共同约请资产评估机构对一九八八年双方的出资重新进行评估,然后适当调整投资比例。但评估机构应以一九八八年八
月六日为基准日,进行追溯评估,确定双方出资在当时的公平市场价值。



1994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