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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进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7:23:59  浏览:82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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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进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进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管理的通知

2004年3月31日  财预〔2004〕4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指挥部),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按照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精神,为更好地服务各用汇单位,减少审批环节,节约行政开支,经研究,决定对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方式实施改进。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简化审批环节,减少拨款次数,保证单位用汇。将原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一年五次以上的拨款(预拨和分季度拨款)程序改为二次拨款。操作规程是:
  (一)第一次拨款
  1.每年12月25日前,各限额预算单位可根据本年度限额用汇执行情况和下年度用汇需要,申请预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限额预算。
  2.为保证各单位的正常用汇,财政部根据各用汇单位上一年度用汇情况和限额预算预拨申请报告,在下一年度1月10日前预拨各用汇单位部分限额。
  (二)第二次拨款
  1.年度限额预算经国务院批准后,财政部及时将限额预算下达各用汇单位。
  2.各用汇单位收到财政部下达限额预算后,10日内向财政部报送拨款申请表。
  3.财政部根据各用汇单位的拨款申请,将年度用汇限额(扣除预拨部分)一次拨付各用汇单位的购汇限额账户。
  4.中国银行在限额预算总额内向各用汇单位售汇,并监督执行。
  二、将目前的每个季度报送限额预算执行报表和年终报送决算改为只报送年终决算。
  三、拨款方式改革后,各单位要按财政部规定的时间申请拨款,并按照“确保重点、均衡使用”的原则,保证重点项目和重点支出用汇需要,及时与中国银行核对购汇限额账户余额。
  四、本规定从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请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按有关规定做好改革前后的衔接工作,继续加强对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的管理。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预算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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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工作程序的试行办法

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


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工作程序的试行办法

1990年8月25日,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

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是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的行政机构,具有规定职责范围内的行政立法、执法权。地方各级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是本级政府负责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的行政机构,具有规定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权。为了使各级大检查办公室的各项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确保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任务的顺利完成,现对各级大检查办公室的工作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 各级大检查办公室的具体职责
根据近几年国务院关于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通知的精神和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实践,各级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每年一次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
(二)有重点、有选择地开展经常性检查工作;
(三)查处群众举报的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
(四)根据国家现行的财经法规处理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
(五)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制的意见和建议;
(六)开展维护财经法纪的宣传教育工作,揭露严重违反财经法纪行为,表彰遵纪守法单位和大检查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七)搞好同大检查有关的各个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
(八)加强办公室的自身建设,逐步做到检查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为有利于履行上述职责,各级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除了平时必须有固定的机构、固定的人员外,在大检查期间,还要从财政、税务、审计、物价等部门抽调一些业务骨干参加对违纪问题的核实定案工作。各级大检查办公室不仅要配备负责日常工作的主任或副主任,还应请财政、税务、审计、物价等部门的负责人兼任主任或副主任,以便协调各方面的工作。
二、 制订开展大检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和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经同级政府的大检查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付诸实施,并报上一级大检查办公室备案。实施方案中应包括宣传发动、单位自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四个阶段,以及加强组织领导、组建工作组和检查组等方面的内容和要求。
三、 组织推动自查工作
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应根据国家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自查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组织推动企业和单位认真搞好自查工作。主要包括:
(一)通过召开会议和各种新闻媒介,广泛深入地宣传大检查的各项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思想发动和舆论宣传工作。
(二)制定和颁发自查提纲,做好自查辅导工作,促进企业和单位积极主动地检查、纠正各种违反财经法纪问题。
(三)印发自查报告表(表式一),督促企业和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填列上报,自查面要达到100%。
(四)认真审查、分析自查报告表,对自查不力的企业和单位,责成其重新自查,以确保自查质量,严防走过场。
四、 组织力量开展重点检查
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应根据国家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重点检查的规定和要求,制定开展重点检查的具体规划,确保重点检查工作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一)确定重点检查名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通知规定的范围、重点和内容,排出重点检查单位的名单。重点检查单位的名单,由本级大检查办公室确定;上级委托下级大检查办公室检查的单位名单,由上级大检查办公室批准下达。
(二)组建、培训检查组。重点检查单位的名单确定后,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应从有关部门和单位抽调政治业务素质较好的干部组成检查组。进点前要对检查组成员进行短期培训,传授检查方法,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三)通知被查单位。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在检查组进点以前,应将检查组成员和进点时间等通知被查单位。受上级大检查办公室委托检查的单位,由受托检查的大检查办公室负责通知。
五、 进 点 检 查
(一)检查组进点时,应持本级大检查办公室的介绍信。委托检查的单位,应持委托检查的大检查办公室的介绍信。
(二)检查组进点后,要认真听取被查单位的自查工作情况汇报,并了解同检查有关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等情况。
(三)检查人员有权要求被查单位提供与检查工作有关的凭证、帐册、报表和其他资料,有权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如有必要,检查人员也可对原始凭证和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复印、复制或现场拍照,并要求有关单位签证。
(四)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要逐项查证核实,做出详细准确的检查工作纪录。检查结束后,移交组织检查的大检查办公室保存。
六、 提出检查报告
对检查中查出的违纪问题,检查组要同被查单位逐项核实,充分听取被查单位的意见,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写出重点检查报告(表式二),附上必要的查证材料,经检查组组长签章和被查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组织检查的大检查办公室审查。
七、 审定重点检查报告,作出处理决定
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对检查组的重点检查报告,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认真进行审查,逐项核实定案,提出处理意见,在商有关部门后,向被查单位发出《违纪问题处理决定》(表式三)。如有必要,《违纪问题处理决定》也可会签有关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出。
《违纪问题处理决定》应包括以下内容:违纪事实和金额、问题性质、处理依据、给予何种处罚,应交违纪金额和罚款,上交期限和交款方式等。
在查出的违纪问题中,涉及需要追究被查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的,应单独行文,连同有关资料分别移交纪检、监察、司法机关查处。
八、 建立大检查档案
各级大检查办公室要将已结案的大检查全部案卷材料,整理成册,列出卷目,分部门、各单位建立检查档案,按文书档案管理的要求存档备查。
九、 总结整改,评比表彰
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在大检查基本结束以后,都要写出大检查工作总结;都要针对大检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整改建制的意见和建议,分别提请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或上级机关考虑采纳;都要从参加大检查工作的成员中选出一批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遵纪守法户进行表彰。
附件:表式一《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自查报告表》(略)
表式二《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重点检查报告》(略)
表式三《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违纪问题处理决定》(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人民政府聘任科技顾问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人民政府聘任科技顾问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9〕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人民政府聘任科技顾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九月六日

宜春市人民政府聘任科技顾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市政府重大科技工作决策中的参谋作用,加强对市政府科技顾问(以下简称“科技顾问”)的聘任和管理工作,推动我市科技兴市战略和六大产业建设,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科技顾问的聘期为三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聘请对象从事的领域主要为:新能源及新材料、电子信息、机械电子、生物医药、资源环保、农林水利、技术经济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
第三条 科技顾问主要从下列人员中择优选聘:
(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及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二)与我市建立全面科技合作关系的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的领导和专家;
(三)具有科学发明创造、专利和相应科技及产业化成果的企业专家;
(四)有学术方面专长的专业人士、党政领导。
第四条 担任科技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认证;
(三)熟悉本专业领域的科技发展动态,在科技领域具有较高资质和学术(技术)水平、一定的管理经验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
第五条 科技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对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及科技进步中具有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问题,包括经济和科技发展战略、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科技体制改革、科技人才政策的制定等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二)对全市重点建设(项目)、重大产业和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改造以及高新技术引进等提供咨询,进行论证评估,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对深化我市对外科技合作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和指导意见;
(四)组织、推动所在单位专家、教授与我市加强科技合作,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五)积极参与市政府邀请参加的各项活动。
第六条 科技顾问享有的待遇:
(一)应邀参加我市庆典或重大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二)为我市提供重要信息和有力帮助,争取国家、省建设项目而获得巨大经济社会效益的,进行特别奖励;
(三)为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及科技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后,可授予宜春市“荣誉市民”称号;
(四)应邀来我市进行工作考察的,由我市提供工作、食宿、交通等便利条件,市科技局派人提供服务;
(五)每年由市政府领导对科技顾问进行慰问,或委托科技顾问的推荐单位进行慰问。
第七条 科技顾问由市科技局(其他部门和个人推荐科技顾问时应向市科技局提出)根据我市科技发展需要和科技合作的实际成果,提出推荐人选,报市政府常务会讨论确定,并由市政府颁发聘书。
第八条 科技顾问每年集中开展1—2次科技咨询活动,形式和内容另行确定。市科技局应不定期向科技顾问通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工作情况,并认真听取科技顾问对我市科技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 由市科技局指派一名工作人员为科技顾问联系人,负责与科技顾问的日常联络、协调工作,并且要建立科技顾问工作档案,记载科技顾问参与咨询认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条 市政府每年为科技顾问提供政府津贴和一定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受聘科技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任或自动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顾问职责的以及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认证事务的;
(二)不遵守保密责任,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三)以科技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科技顾问职责无关活动的;
(四)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
(五)届满时未续聘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