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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供销合作社加强资金管理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54:00  浏览:83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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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供销合作社加强资金管理的意见

商业部


关于供销合作社加强资金管理的意见
商业部

(1989年5月9日商业部(89)商财字第2号印发)


近年来,供销合作社经营资金上的矛盾极为突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银行压缩信贷资金,企业普遍资金紧缺,主要农副产品收购资金和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资金也严重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业务的开展。二是银行贷款利率大幅度提高,同时实行上浮利率,资金成本成倍增加
。为了更好地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决策,促进供销合作社业务发展,充分发挥主渠道的作用,现对供销合作社加强资金管理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树立资金时间效益观念。资金的时间效益如何,资金运用是否合理,资金成本的高低,资金使用效益的好坏,对企业成败将起决定作用。因此,各级供销合作社(包括其业务经营部门)必须树立坚强的资金时间效益观念,把工作重点转移到资金管理和运用上来,切实抓好这项工
作。
二、要贯彻执行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主要农副产品收购资金、农业生产资料专营商品资金、人民生活必需品和重大节日供应商品资金要切实保证供应,同时对计划内的资金和效益好的要优先安排。要强化资金管理,优化资金结构,加速资金循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缓解资金矛盾。
三、要会同银行做好资金供应工作。供销合作社的经营资金,主要依靠农业银行的贷款,各级供销合作社一定要主动加强同农业银行的联系,配合农业银行做好资金供应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农副产品收购、农业生产资料专营商品、人民生活必需品和重大节日供应商品资金的供应工作。

在农副产品收购旺季到来之前,在农业生产资料专营商品供应旺季到来之前,在重大节日到来之前,都要请农业银行提前做好资金安排,保证适时供应资金。要及时了解市场动态和资金供需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农业银行反映,并以最快的速度向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除争取农
业银行适当多贷款外,还应努力争取其它各专业银行和其它金融单位给予货款支持。
四、要加强公积金的管理。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业务经营单位每年实现的利润,按规定交纳所得税、能源交通基金、预算调节基金和提取社员股金分红基金以后的盈余,要按照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规定一、五、四分配比例的原则,由理事会进行统一分配,要尽可能把大部分税后盈余补充
公积金,并且将其中大部分用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
各级供销合作社拨付所属业务经营单位的资金,各级理事会要统筹安排使用,所属经营单位闲置暂时不用的资金,各级理事会应根据有偿使用的原则在内部调剂使用。
五、要广泛开辟资金渠道。供销合作社是农民入股集资兴办的合作经济组织,一定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84〕96号通知的规定,放手吸收农民入股,采取多种方式,把扩大社员股金的工作搞好搞活。要鼓励职工以社员的身份向所在供销合作社或联合社入股,与农民社员享受同等
待遇。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国发〔1987〕55号通知的规定,广泛开展集资工作,不论系统内外、城市和农村、集体和个人,均可向供销合作社投资入股,并对投资者实行自愿、平等、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原则。要普遍开展代办储蓄的工作。凡是有条件的地方,都可以接受银行委托开
展代办储蓄业务,争取将吸收储蓄存款的一部或大部用于供销合作社经营资金的需要。要全面开展供销合作社内部的融资工作,凡是没有开展融资工作的地区和单位,都要根据自愿、有偿、守信的原则,把这项工作开展起来。
六、要大力开展代购代销业务。对农副产品、对乡镇企业的产品、城市工业产品、城乡国营、集体和个体商业的商品凡是政策允许、并且能够代销的,应尽量采用代销的方法经营。对农民城乡工商企业、机关团体或个人需要购买的商品、原材料或生产、生活资料凡是能够代购的,应尽
量采用代购的方法经营。
七、要建立资金管理责任制。把资金管理列作主任、经理任期的一项重要目标。把资金管理工作作为经营承包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对承包单位核定资金定额,加强承包单位银行贷款的管理,实行资金有偿占用、超额加息的办法。承包单位不仅要承包上交任务,而且要承包处理有
问题商品,有问题资金和待处理挂帐损失指标。对过去遗留的问题,要由承包单位按规定限期处理完毕。今后新发生的问题,要当年发生当年处理,不许挂帐。要试行全员风险抵押承包责任制,把职工的利益与完成任务、企业效益和资金管理结合起来。要加强对承包单位资金管理的审计工
作,克服经营管理中的短期行为。
八、要充分挖掘内部资金潜力,要调整资金结构,优化资金配置,千方百计把库存有问题商品,不合理占用的结算资金压下来。问题大的地区和单位,都要进行分类排队,领导亲自挂帅,配备强有力的人员,建立责任制,订出措施,分期分批地加以解决,直至真正把问题解决为止。为
了切实抓好这项工作,从今年开始,全国要抓一、两个重点省,各省要抓几个重点县市,各县市要抓几个重点基层供销社,层层抓、抓重点,先把重点地区和重点单位的问题解决好。各省建立的领导班子、工作部署、所抓重点县市以及具体措施等情况,请于六月底以前报商业部备案。
九、要加强对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资金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的方面,不是哪一个部门的事情,各级供销合作社必须有一名主任、各级企业必须有一名经理亲自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领导一班人的议事日程,组织各个业务部门和全体职工统一认识,协调行动。
要建立资金管理工作通报制度。通报要集中反映主要农副产品收购资金、农业生产资料专营商品资金、人民生活必需品和重大节日供应商品资金的供求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通报的内容要准确,事例要具体,时间要及时。
要考核资金使用效益。商业部对资金使用情况每半年考核公布一次。各省也要分地区、分层次、分行业进行考核。
要总结推广经验,对资金管理好的地区和单位要给予表彰奖励。
各地贯彻执行情况要每半年书面向商业部报告一次。



198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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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试行)

江苏省南京市建工局


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试行)
市建工局


第一条 为了强化政府对建筑安装工程的质量监督,提高建筑安装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必须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坚持“消除隐患,预防为主”的原则,认真把好工程质量关。
第三条 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市人民政府对建筑安装工程质量实行质量监督的专职机构,归市建筑工程局领导,业务上接受市标准计量局指导。各区、县和建筑构件行业要相应成立分站或监督网点,分别负责本辖区建筑安装工程和构件产品的质量监督工作,业务上接受
市质量监督站的领导。
第四条 市监督站负责贯彻上级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和修改本地区的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协助组建质量监督分站和材料测试站,并指导开展工作,参加重点工程和大型骨干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各区、县和构件质量监督分站,负责本辖区或本行业的建筑安装工程
、构件产品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 各级质量监督站须配备具有一定建筑安装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专业技术质量标准,责任心强,办事公正的工程技术人员为专职监督员。同时,可根据任务情况,参照专职质量监督员的条件,在设计、施工、科研、教育、建设银行和工矿企事业单位中聘用部分兼职监督员
,发给工作证书,与专职监督员具有同等监督权利。
第六条 各建筑企事业要坚决执行“谁施工谁负素质量”的原则。施工企业应按照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五配齐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建立健全保证质量的工作体系,切实搞好经常性的质量检查工作。平时隐蔽工程的验收,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中的质量监督人员负责。
第七条 质量监督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坚持不合格的图纸不准施工,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构件产品不准出厂,不合格的工程不准验收和交付使用。质量监督站的工作重点应放在监督施工企业和构件生产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上。主要工作内容为

1、监督建筑工程质量。在开工前,监督站要认真审核承担工程的勘察设计与施工单位的设计证书和营业执照是否符合核定的经营范围。凡未经监督站核查或核查不符合要求,均不得开工。在工中,监督站可随时对工程质量进行提查,重点是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以及建筑和设备使用
功能。如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时,监督站有权责令其停工或返工。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工程进行验评,并将结果及有关资料送监督站进行核验。凡优质工程和优质产品的评定,均须有监督站参加。未经监督站核验或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竣工,也不得交
付使用。
2、监督建筑构配件质量。监督站负责审核构配件厂是否具有营业执照和核定的营业范围。构件厂必须按规定定期如实向监督站报送质量情况,监督站对质量低劣的构件,有权制止其出厂或令生产厂停产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者,监督站可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3、监督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督站要参与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试验工程的质量鉴定。对建筑材料(原材料、半成品等)产品合格证和测试陴,必须由省、市标准计量局认可的质量测试中心或监督站认定的测试部门(试验室)提供,方可有效,否则监督站有权令其停止使用。
4、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建筑安装工程发生重大结构性质量事故,施工企业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监督站报告。施工、设计单位会同建设单位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经监督站同意后方可施工。一般质量事故,由施工或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经建设单位同意,由施
工单位组织实施,并报送监督站备案。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问题上发生分歧时,监督站有权仲裁。
第八条 监督站对本地区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避免重大质量事故发生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应按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违反建筑规范、规程,以及偷工减料、粗制滥造、质量低劣的工程,视其情节对责任单位处以二百元至二万元的罚款和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十元至三百元的罚款(罚款不准列入成本或报销),直至提请有关部门吊销责任单位的营业执照。对工程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各级质量监督人员必须严格执法。对徇私偏袒、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玩忽职守者,要给予经济行政处分,对由此而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分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除国家重点工程由专门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外,凡本地区总投资在五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须在开工前十五天到质量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同时报送全套施工图纸(土建、水、电、暖通设备)和设计预(概)算书、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合同副本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四级施工企业承建工程时,须增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第十二条 取费标准按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城建字第63号文和苏建施工[1985]第073号文件规定精神执行。
1、建筑工程监督费按建筑安装工作量的千分之一点五收取。
2、构配件质量监督费按对外销售额的千分之一收取。
3、监督费列入工程预(概)算和产品成本,由建设银行代收;构配件厂的监督费按季向市监督站交纳。
4、监督费只能用于有关质量监督工作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监督员和聘用监督员的费用,由市监督站统一支付。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建筑工程局负责具体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1986年3月19日

关于调整进口第七类废物加工利用定点单位审批程序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1]186号


关于调整进口第七类废物加工利用定点单位审批程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简化审批程序,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负责审核批准本地区进口第七类废物加工利用定点单位,并报我局备案。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加强对定点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各定点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从事第七类废物加工利用的实绩,每年年底对本地区的定点单位进行调整。调整标准按我局以往有关文件执行;

二、各地调整后的定点单位总数应不超过现有定点单位数量;

三、各地公布年度调整方案后,一年内不再批准新的定点单位;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批准定点单位的文件(含全部定点单位名单)报我局备案。自下年度1月1日起,我局将按照各地调整后的定点单位名单受理进口第七类废物申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定点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我局有关规定的,应督促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其进口第七类废物申请。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应取消其定点单位资格,并报我局备案。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