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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2002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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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2002年修正)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

(1997年11月2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公布 根据2002年4月16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管理,发挥交通安全设施的功能,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交通指挥信号系统,交通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交通通讯系统,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隔离物,交通护栏,导向柱以及交通指挥岗台、交通岗亭等与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及其管理有关的辅助设施。

  第三条 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是本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并有权对损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对维护和保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城市交通规划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照城市交通规划的需要,确保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城市道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竣工使用。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的会审须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应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

  第六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部门应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养护、维修,保证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完好、有效地运行。

  第七条 因挖掘城市道路或其它原因需移动或破损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外,须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交通安全设施,完成施工后应恢复原有交通安全设施,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擅自移动或破损交通安全设施造成交通事故的,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第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的行为:

  ㈠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广告牌、宣传栏;

  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路标、路牌或指路标志;

  ㈢在城市道路周围内使用可能与交通标志、标线相混淆的招牌、符号、图案;

  ㈣在城市道路周围内设置干扰驾驶员视觉的红、黄、绿三色灯源,或设置其他产生耀眼光源或反光效果的物体;

  ㈤在城市道路擅自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隔离设施;

  ㈥在交通安全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标语、宣传标识、宣传旗帜;

  ㈦在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衣被或其它杂物;

  ㈧其他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的行为。

  第九条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

  ㈠擅自拆除、动迁、遮挡、更改交通安全设施;

  ㈡剪挖交通隔离护栏;

  ㈢涂抹、破坏交通标志、标线;

  ㈣擅自挖掘交通安全设施附属的地下管线;

  ㈤其它破坏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

  第十条 使用活动护栏的单位,应有专人看管活动护栏。车辆进、出时,及时开启和关闭活动护栏,维护活动护栏周围的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树木与交通安全设施须保持必要距离。因自然生长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作用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园林部门协商后予以修剪。城市范围公路上的树木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作用时,报经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按规定进行修剪。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应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蓄意破坏交通安全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设专人看管活动护栏或不及时关闭活动护栏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活动护栏改设固定式护栏,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交通事故的,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因交通肇事或其它原因过失损坏交通安全设施,能主动报案的,按原物重置价赔偿损失。

  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过失损坏交通安全设施隐瞒不报的,除按原物重置价赔偿损失外,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逃逸事故的驾驶员,依照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以吊扣或吊销驾驶执照的处罚。

  第十六条 对举报损坏交通安全设施行为的人员,经查证属实,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损失额在1000元以下的,按损失额的15%奖励;损失额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按损失额的10%奖励;损失额在5000元以上的,按损失额的8%奖励。

  第十七条 厦门岛内公路上的交通安全设施,以及杏林区、集美区、

  同安区区政府所在镇的道路与公路相交叉的主要路口上的交通安全设施,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管理。

  除前款规定的交通安全设施外,交通管理部门对公路的路产、路权的管理,依照现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 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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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椰心叶甲防控工作应急预案》与《澄迈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政府


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椰心叶甲防控工作应急预案》与《澄迈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澄府函〔2007〕23号


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椰心叶甲防控工作应急预案》与《澄迈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华侨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澄迈县椰心叶甲防控工作应急预案》与《澄迈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二OO七年十月十二日



澄迈县椰心叶甲防控工作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一、目的
椰心叶甲是一种典型的林业外来有害生物,危害椰子、油棕、槟榔、鱼尾葵、山葵、刺葵、散尾葵、假槟榔等多种棕榈科植物。为了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减轻椰心叶甲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澄迈县椰子、槟榔及棕榈科园林绿化苗木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 科学防治,持续控制,防控结合的原则。宣传普及害虫防治基本知识,提高公众的防护意识,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发现新疫点,并采取有效的扑灭措施,迅速消灭新疫点,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2、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预防和控制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各镇、工作站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防治工作负总责,各镇、工作站人民政府负责安排本辖区内椰心叶甲防治所需经费。
3、坚持快速反应,紧急处置,控灾减灾的原则。建立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快速的应急处理能力。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扑灭”的要求,一旦出现新疫点,快速反应,及时准确的处理。
4、坚持依法防治,职责明确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对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扑灭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并实行分级控制。对不同等级疫情,启动相应级别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方案。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5、坚持依靠科技,综合防治的原则。依靠专家和科技攻关,进一步加快生物防治和引诱剂研究和应用的步伐,大力开展无公害防治技术,尽早实现防治工作从化学防治为主转向生物防治为主。
三、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及海南省《棕榈科植物检疫封锁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发生的外来林业有害生物椰心叶甲灾害的应急防控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椰心叶甲防控领导机构与职能
(一)澄迈县椰心叶甲防控指挥部
澄迈县椰心叶甲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是澄迈县椰心叶甲防治工作的决策领导机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林业局局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黄颖任副总指挥。由林业、农业、交通、建设、农垦、热作中心等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为成员组成防控指挥部。
椰心叶甲防控指挥部职责:根据疫情预测和变化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我县防治椰心叶甲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明确各组成和参加部门的职责与任务;部署和检查本预案执行情况,统一指挥全县的防控工作。
(二)椰心叶甲防控办公室
澄迈县林业局是全县椰心叶甲防治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以澄迈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为基础,成立澄迈县椰心叶甲防控办公室,由县林业局分管副局长任主任,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站长任副主任。下设防控组、检疫封锁组、技术组、保障组、信息组等工作组。
办公室具体职责是:
1、贯彻落实指挥部的指示和传达有关会议精神,承办椰心叶甲防控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
2、负责农业、林业、交通、建设、农垦、热作中心等相关部门之间的联络与沟通,交流有关信息。
3、负责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防控组主要职责是:
负责具体防控处理方案的实施,指挥、监督、指导疫情的处理,并对控制场所和区域内的相关设施等实施防疫处理。
检疫封锁组主要职责:
负责对码头、车站和道路的检疫检查,对违规调运棕榈科植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技术组主要职责是:
负责制定具体防控处理技术方案,工作人员专业技术培训,负责疫情确认等。
保障组主要职责是:
为防控工作提供人、财、物保障,负责疫情防控应急处理实施所需资金,各种物品采购和供应,安排、调配处理疫情所需人员、交通工具等。
信息组主要职责是:
负责疫情的收集、汇总和报送,组织对外宣传教育、引导工作,包括新闻发布会、编发科普宣传材料,引导传媒正确宣传报道疫情等有关情况。
3、镇政府、工作站、国营(华侨)农场连队及林业工作站职责
在县防控指挥部和办公室的统一组织领导下,由各镇、工作站分管领导任组长,林业工作站站长任副组长,各村村长及国营(华侨)农场连队技术员为成员,成立椰心叶甲防控小组,负责辖区内的监测、检查、防治及宣传等工作。
二、专业队伍的组建
1、县椰心叶甲防控指挥部组织防控专家组,其成员由县林业局、农业局、热作中心、林科所、县森林植物检疫站等单位的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的任务是开展防治技术科研工作,并为监测普查、害虫除治提供技术咨询、指导和培训。
2、各镇、工作站、国营(华侨)农场防控办公室负责组织监测普查队伍。由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负责普查人员的培训,普查技术指导,带领普查队伍开展日常的普查工作。
3、各镇、工作站、国营(华侨)农场控办公室负责组织专门的除治队伍或采取工程承包的方式依靠社会力量完成除治工作。各镇、工作站、国营(华侨)农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负责专业队伍的培训,对除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验收。
三、调运检疫及审批
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负责全县棕榈科植物的调运检疫及审批工作。
根据海南省《棕榈科植物检疫封锁规定》,禁止从县内外调入调出棕榈科植物。如有特殊需要,需从县外调入棕榈科植物,须向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提出申请,经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核实,该批植物是否来自非疫区,决定是否准许调入。并由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向调出地森检部门提出检疫要求,该批植物调入后,须立即向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报告,进行复检工作。如该批植物发现椰心叶甲或危害状,立即喷药后烧毁处理。如暂时未发现椰心叶甲或危害状,则每株植物挂椰甲清粉剂一包进行预防。当地森检部门每月须对该批植物进行跟踪调查,如连续6个月未发现椰心叶甲或危害状,则可认定该批植物为健康植株。
从国外引进棕榈科植物的种子和种苗,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进行风险评估。
第三章 应急响应
一、疫情分类
疫区包括染虫区和隔离带。
染虫区:以各个疫情发生区的受害中心为圆心向外扩展调查,由虫分布最终地点再向外扩展1000米即为染虫区边缘,边缘以内的部分即为染虫区。
隔离带:在确定染虫区的基础上,沿着染虫区边缘向外扩展2km,此环状区域即为隔离带。
保护区:疫区外围未感染椰心叶甲的区域。
二、疫情分级标准
疫情根据疫点面积及受害株数划分为三级:一级、二级、三级。
三级:出现受害植株。
二级:疫点面积150亩以上(含150亩),或受害株数2000株以上(含2000株)。
一级:疫点面积3000亩以上(含3000亩),或受害株数10000株以上(含10000株)。
三、应急预案启动
当县防控办公室接到疫情报告,经县防控专家组确定为几级疫情后,由县防控办公室研究后向县防控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正式启动应急预案,并报省林业局备案。针对不同级别的疫情,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所在镇、工作站、国营(华侨)农场的有关部门也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具体防控措施参照本预案第六章。
四、应急预案终止
1、在椰心叶甲防控工作中,通过采取全面、有效的控制、扑灭措施,消灭疫点。疫点是否消灭,采取如下的方法进行调查:
(1)先进行踏查,逐株目测,观察是否出现变色、条斑、皱缩、卷曲或枯死的可疑棕榈科植物植株,然后进行详查。
(2)发现可疑植株数量在10株以下的全部详查,10株以上的先选取由代表性的10株详查,再选取其余数量的1%详查。祥查时调查人员须上树剥开心叶,细看心叶表皮有无虫道破裂、有无虫体排泄物、有无幼虫或成虫。
(3)连续抽查6个月,均未发现椰心叶甲或危害状,方可确定该新疫点已被扑灭。
在疫区彻底扑灭疫情后,没有发现新的疫点,经县防控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评估论证,报县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预案,并报省林业局。
2、通过采取各种防治措施,特别是采取生物防治措施,使害虫危害降到社会经济危害允许水平之下,既有虫不成灾,经县防控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评估论证,报县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预案,并上报省林业局。
第四章 预警和预防
一、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检疫预灾体系和防治减灾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县级测报点和基层林业工作站的作用,加强各级应急指挥系统和监测预警专业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监测预警能力,密切监测椰心叶甲疫情。
全县每年举行两次椰心叶甲疫情普查,普查时间定在每年的4月和10月,由县林业局统一组织。
二、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为椰心叶甲疫情监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监测预警工作。
县林业局统一部署,各镇、工作站、国营(华侨)农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负责椰心叶甲疫情监测、检疫检查工作。充分发挥已有的县级监测点的作用,各镇、工作站、国营(华侨)农场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可根据各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增设监测、检查检疫点(须报县防控指挥部及办公室审批备案),做到各镇、工作站、国营(华侨)农场及交通要道均有监测、检疫检查点。每点设专职人员至少1名。
每月进行一次疫情监测,详细记载本行政区域内的椰心叶甲发生危害情况、受害株恢复或新增数量、防治措施实施情况。对监测、检疫检查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做出本镇、工作站、国营(华侨)农场辖区内疫情月报表,上报到县防控办公室。
三、检疫封锁
一旦发现椰心叶甲疫情,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检疫检查站(点)和木材检查站,严密封锁疫区,禁止一切棕榈科植物的调运,禁止范围包括有疫情的镇内、镇与镇之间和县际间的调运。根据疫情的发生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可在码头、道路上增设检疫检查点,开展检疫检查工作。一旦发现违规调运,立即查扣,报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部门处理。经检疫部门检查,如明显发现植株有危害状,如叶片有危害状、带虫,立即使用高效氯氰菊酯进行喷杀,杀死成虫,防止扩散,药物处理后,立即就地烧毁;如未发现明显的被害状,进行药物(可用高效氯氰菊酯)树冠喷灌处理后,可转移至当地的检疫隔离苗圃试种。如当地没有建立隔离苗圃,立即烧毁。
四、宣传工作
县林业主管部门和各镇政府、工作站负责组织椰心叶甲危害性和防治技术宣传工作。
1、县电视台,需在不同时段,每周播放二次以上,由县防控办公室提供椰心叶甲专题宣传片。交通管理部门,需责成运输企业在车站、码头和长途客运工具(长途客车、轮船)上播放该专题宣传片。
2、县林业主管部门应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如:组织宣传车和宣传队分赴各镇、工作站、国营(华侨)农场展开宣传和指导工作。在镇、工作站政府所在地、主要的农贸市场、老爸茶坊、农垦各政府单位和其它人们较集中的地方发放和张贴宣传资料。
3、宣传部门、新闻媒体应及时在报刊、电台、电视报导防治的最新进展,让普通百姓了解防治基本知识,做到自觉的举报违规调运棕榈科植物,发现新疫点能及时报告。
第五章 疫情报告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向当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椰心叶甲发生情况的权力;有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灾害应急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的权力;同时也有举报违规调运种植棕榈科植物的权力。县林业局举报电话:67616993。
各镇、工作站、国营(华侨)农场是灾害的责任报告单位,每月底向县森林植物检疫站报告疫情监测情况,县森林植物检疫站汇总后向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报告。
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疫情或疑似疫情时,应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或林业工作站报告。县林业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至县防控指挥部和省林业局。
因瞒报和缓报造成疫情扩散和重大危害者,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追究处理办法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记过、降级、降职和调离原工作岗位。
二、疫情公布
我县发生的椰心叶甲疫情初次疫情信息由省林业局的疫情通报为最终疫情确认依据,以后的疫情发生信息在经省林业局同意后,可由县防控指挥部发布。
三、通讯
在椰心叶甲灾害应急处理的整个过程中,必须保持通讯联络及其有关信息系统网络的畅通,明确主要联络和信息系统维护人员、专用电话和备用电话
第六章 应急防控措施
一、发现疫情时,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扑灭”的原则,立即启动相应的紧急预案,开始进行防治工作,并迅速采取措施防止扩散。防治总原则:强调生物防治和无公害防治为主,化学防治为辅的方针,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二、三级响应
县防控专家组做出三级疫情预警后,县防控办公室报请省防控指挥部后,决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疫情所在地镇、工作站、国营(华侨)农场、防控指挥部和办公室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一)检疫封锁
在疫区周围设置警告标志,在疫情发生点周边5km禁止一切棕榈科植物的运输。同时禁止疫区内的所有棕榈科植物外运。
(二)防治措施
对疫区内的所有植株采取人工拔除和去顶,结合椰甲清粉剂挂包的办法进行除治,并对每株树登记造册,每月抽查一次,抽查采取随机取样的办法,抽样的样本数不低于10株或总株数的5%。连续抽查6个月,未发现植株被害,方可确定该疫点已拔除,逐级上报至县林业局。
三、二级响应
县防控专家组做出二级疫情预警后,县防控办公室报请省防控指挥部后,决定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疫情所在地镇、国营(华侨)农场防控指挥部和办公室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一)检疫封锁
在疫区周围设置警告标志,联合木材检查站在道路上设立检疫检查点,在疫区周边5km禁止一切棕榈科植物的运输。同时禁止疫区内的所有棕榈科植物外运。在疫情发生所在地的码头、车站设立检疫检查点,防止棕榈科植物的违规调运。
(二)防治措施
在染虫区外围建立隔离带,带宽应不低于2000m。隔离带内部的染虫区,对于生态环境较好、棕榈科植物连片的区域以释放姬小蜂、啮小蜂和洒绿僵菌进行生物综合防治,对于其它区域分布的椰树,采取椰甲清粉剂挂包法进行防治。
四、一级响应
县防控专家组做出一级疫情预警后,县防控办公室报请省防控指挥部后,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疫情所在地镇、国营(华侨)农场防控指挥部和办公室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一)检疫封锁。
当疫情被确定为一级疫情时,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林业、农业、交通等相关部门在疫区周围设置警告标志,并且禁止疫区内棕榈科植物外运。县木材检查站负有对出入车辆、特别是运送棕榈科植物的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的权力,林业检疫人员对各主要路口、码头、停车场进行设点检查,一旦发现运输棕榈科植物的交通工具,按本预案的第四章第三条的办法进行处理,并对运输人、输出该棕榈科植物的苗圃按《植物检疫条例》进行处罚。
(二)防治措施
椰甲清粉剂主要用于隔离带的建设。隔离带的建设方法参加二级响应。隔离带内部的染虫区,采取以释放姬小蜂、啮小蜂和洒绿僵菌为主的生物防治措施,充分发挥生物防治的主导作用。
第七章 保障措施
一、财力支持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二、物资保障
1、县、镇、工作站、国营(华侨)农场两级分别建立椰心叶甲防治物质储备库。县林业局防治办公室编制物资储备明细表,并根据疫情等级分别测算不同物资储备的需求量及其配比。储备库着重储备椰甲清药包、绿僵菌、高效氯氰菊酯以及喷药设备、工作服等。并配备专门的交通工具。椰甲清药包可通过县林业局购买或直接向椰甲清生产药厂联系。
2、所有物资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各镇、工作站、国营(华侨)农场分管检疫工作的副镇长具有审批权,由有关人员负责物资的保管和发放。
三、人力资源保障
1、县林业局负责对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县林业局负责对各镇、工作站、国营(华侨)农场技术骨干、防治专业队队长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椰心叶甲的识别、椰树被害早期症状的识别、药包、绿僵菌的正确使用方法、天敌释放技术以及疫区的划分方法,隔离带的建立,小疫点的根除方法等。
2、成立专业的椰心叶甲除治队伍。
要在省林业局的组织指导下,成立椰心叶甲防治专业队伍。
3、培训工作和专业队伍的成立,须在本预案发布日起一个月内完成。以后每年的三月进行一次集中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第八章 附 则
一、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规定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疫区扩散或者传入传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本预案由澄迈县椰心叶甲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澄迈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森林资源和其他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到有秩序地扑救我县境内森林火灾,根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在扑救我县森林火灾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单位的个人,都必须执行本方案。
第三条扑救森林火灾的原则是:准确侦察,果断决策;专业为主,专群结合;深入火场,靠前指挥;集中兵力,打歼灭战;抓准战机,速战速决;边打边清,密切配合;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第二章 扑火队伍与任务
第四条 我县扑火队伍主要是:
(1)第一梯队:县森林消防队,县公安消防中队等45名;驻军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或省调遣的森林消防队。
(2)第二梯队:10个镇、7个国营农场、1个林场的干部、职工组成的18支半专业扑火队,现有消防队员430名;我县集体林区127个村委会组成的群众性森林火灾义务扑火队,现有消防队员510名。
(3)第三梯队:县城机关、企事业单位、农场连队干部职工组成的扑火队。
第五条 扑火责任区分为:
(一)江南片:加乐镇、太平站、文儒镇、瑞溪镇、永发镇、长安站、红岗农场、澄迈林场范围内,由澄迈林场专业扑火队和上述单位8支半专业扑火队,以及68支当地群众义务扑火队负责。
(二)江北片:金江镇、仁兴镇、福山镇、桥头镇、中兴镇、西达农场、和岭农场、昆仑农场、金安农场、红光农场、大丰华侨农场等单位范围内,由县林业局专业扑火队和上述单位93支半专业扑火队以及当地群众义务扑火队员。
第六条 为满足扑火救灾需要,县指挥部办公室可以调遣扑火责任区以外的扑火队伍到火场参加扑救。
第七条 我县专业、半专业及群众性义务扑火队要制订扑火队扑救森林火灾预备方案,分成若干小组,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人。
第八条扑火队的职责是:
(1)听从指挥员指挥、按时按量完成扑灭明火任务;
(2)严格遵守火场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人员安全;
(3)扑灭明火后,按责任区清除余火,严防森林火灾复燃;
(4)清点队员和物资后,登记参战人员与表现,经指挥部批准后,才准撤离火场。
第三章 火情报告
第九条 火情报告内容主要是:起火时间、准确地点、火场发展趋势、附近森林植被或其他财产情况、组织扑救情况、报告人和报告时间等。
第十条 火情报告制度:
(1)正在燃烧的森林火警(含野外荒火),立即报告给县林业局长、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2)正在燃烧的一般森林火灾,当火场出现下列情况之时,应立即报告县指挥部指挥长、县长;过火面积超过3公顷(45亩),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公顷(15亩)的;荒火烧距原始林和人工林或县界500米时,在原始林和人工林的;扑救明火超过一小时或其它危险情况(如出现人员伤亡、威胁居民区等)。
(3)正在燃烧的一般森林火灾,当火场出现下列情况之时,应立即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场跨越市、县界线的;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1500)亩的;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起火后六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或确需省支援的。
(4)对已经扑灭的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下的,24小时后上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者,一个小时后,报告给县指挥部办公室;其他危险情况要立即报告给省指挥部办公室。
第十一条 火情信息要真实可靠。先由基层工作人员掌握准确信息后,迅速报告到县指挥部办公室,接着利用电话,对讲机等通信工具,随时保持通讯联络,派专人在办公室值班、确保政令上传下达。
第十二条 林业部门要负责前线火场监视,把火场信息迅速而准确地反馈到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第四章 指挥
第十三条 扑救森林火灾指挥原则是:下级服从上级,办公室服从火场;尊重科学,决策果断;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第十四条 扑救森林火灾分三级指挥:一级为县指挥部(重大火灾时,为省县联合指挥部);二级指挥为火线指挥部;三级指挥为火场指挥员。
第十五条 扑救森林火灾三级指挥员是:
(1)一级指挥由省长、省指挥部领导及其办公室主任,县长、县指挥部领导、省军区首长担任;
(2)二级指挥由县林业局长、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国营农(林)场领导或驻军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首长担任;
(3)三级指挥由镇长、林场场长、连队队长、村委会主任、村长、扑火队队长担任。
第十六条 扑救森林火灾各级指挥员的任务是:
(1)一级指挥任务是决定扑救方法、策略,协调扑救力量,保障物资供应,解决扑火中的重大问题。
(2)二级指挥任务是掌握火场实际情况,合理使用人力物力,具体指挥分工扑救,检查扑火进度和质量,妥善安排扑火人员生活,扑灭明火后,留足够人员看守火场,防止复燃。
(3)三级指挥根据火场情况,决定扑火方法,分配扑火任务,负责清除余火,负责扑火队员安全和作息时间,随时同上级保持联系。
第十七条 扑救森林火灾主要指挥工具是:全县1:2万林业立体地形图,全省行政挂图,全县1:2.5万林相图和地形图,全县1:1万地形图和86年度航片;扩音喇叭10个,在地形复杂地区利用无线电车台指挥。
第五章 扑火装备
第十八条 我县扑救森林火灾主要机具是:风力灭火机17部(部分需修理),二号工具2000把,三号工具30把,水袋6个,水枪2支等,而通用工具如砍刀、锄头、铲、水桶等可在当地群众中解决。
第十九条 通讯联络由县邮电局、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我县目前有森林防火专用程控电话30部,无线电对讲机主台4部,车载台2部(含澄迈林场),无线电手机6部。
第二十条 扑救森林火灾交通工具:由各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县交通局负责扑火车辆和油料供应。县指挥部现有越野指挥车1辆;中巴车1辆,摩托车1部。各镇、农(林)场有小汽车76辆,摩托车532辆。
第二十一条 县指挥部办公室、林业局要负责县森林消防队的装备供给,给每个消防队员要配备安全帽,防火服、鞋、手套、水壶等劳保用品。配备装水塑料桶若干个,用来送水上火场。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的半专业扑火队和群众性义务扑火队的劳保用品,由各责任单位负责供给,县财政局给一定资助。
第六章 后勤保障
第二十二条 各责任单位、各个扑火队要安排1至2名后勤,负责送水上火场,准备一些必需急救药品和食品,并负责伤员抢救工作。司机和年纪大干部、职工,做好后勤物资供应工作。
第二十三条 我县扑救重大森林火灾时,后勤保障工作是:
(1)县委办、县府办、财政局、粮食局、商务局、供销、石油公司等单位要负责供应扑火所需要的食品、燃料、被装、照明设备及车辆油料等物资。
(2)县卫生局、县人民医院等单位,要立即组织扑火急救医疗队(组),派救护车到火场,提供火场医疗急救服务;
(3)县气象局、各镇、农(林)场气象站要每隔1小时向指挥部报告风力、风向、气温和相对温度等气象要素,特别是风向突然转变时,尽快报告指挥长;
(4)县邮电部门,要根据指挥部要求,架设临时有线电话线,确保通讯联络畅通;
(5)县林业部门、县指挥部办公室要负责扑火机具供给,并派员带路赶赴火场;
(6)县政府其他部门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部调遣,确保扑火救灾需要。
第七章 火灾查处
第二十四条 森林火灾案件由公安、检察、法院及林业防火、林业公安、司法等部门查处肇事者;县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员。森林火灾案件要尽快公开处理,扩大森林火灾案件教育面,威慑烧山毁林违法犯罪分子。
第二十五条 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举报肇事者,提供与火案有关线索,县政府、县指挥部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六条 由于森林火灾案件具有地形复杂、现场零乱,线索少,取证难的特点,当地派出所和县林业公安分局可以在明火尚未扑灭时,提前进行案件调查取证工作,从而提高火案查处率。
第八章 善后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森林火灾现场要妥善保护,认真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县委宣传部、县广播电视局要派出新闻记者,到指挥部和火场采访,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等宣传媒介,客观而真实地报道森林火灾,教育广大群众。但对火情发展趋势,受害森林面积、蓄积、森林火灾原因,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等消息,须经县、省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方准发布。
第二十八条 县指挥部办公室、县林业局要立即调查火场。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过火面积,受害森林面积、蓄积、森林火灾原因,扑救情况(参战队伍与表现),以及经济损失等上报有关部门。建立森林火灾档案,完成有关报表。
第二十九条 县民政局要妥善安置灾民生活,疏散林区居民,按国家规定尽快解决伤亡人员的一切费用,做好无业灾民的救济工作。
第三十条 肇事单位或肇事者要按国家规定及时兑现非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贴,旅差费和生活补贴,以及扑火期间所开支的其他费用。火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预案涉及到单位或部门负责做好的事项,由它们具体安排,制定实施细则,指定专人负责,并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预案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预案自县政府批准颁布之日起施行。

十堰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试行办法(废止)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十 堰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十政办发[2001]175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十堰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十堰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实行"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方针,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在城市市区内供公众乘用的大、小公共汽车及相关的配套设施。
  第三条 凡在我市城市市区内经营(含兼营、租赁)公共汽车客运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属城市公用事业,应坚持国有公共交通为主的发展方针。
  第五条 十堰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是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编制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制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对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单位进行审批,负责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有关证牌的发放和管理;
  (三)配合物价、地方税务部门对公共汽车客运的收费标准和票据进行管理;
  (四)研究和制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转让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公共汽车客运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管理;
  (六)按规定征收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有关规费,代征代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但不得跨地区征收,并督促跨行道路的公汽车辆依法办理道路客运的有关手续和缴纳交通规费;
  (七)客运管理部门按规定收取的客运管理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客运经营权出让、转让费等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
  (八)依照有关规定,监督、检查、指导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单位(者)的经营活动,负责处理乘客的投诉;
  (九)组织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单位(者)的培训,定期进行政治、法律知识教育,检查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进行处罚。
  第七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应按其所管客运车辆2-3%的比例配备专职和兼职的稽查人员,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以维护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三章 开业 停业

  第八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含站点)将逐步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经营许可证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核发。
  第九条 申请经营或专营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单位,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持上级主管机关证明,向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单位凭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核发的有关证件向公安交警等管理机关办理车辆检查登记手续、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三)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站点经营单位(者)应按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同时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四)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站点经营,凭取得的上述证件,向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领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营运证"、"营运标志"、"准停证"、"线路牌"和"站点营业证"等有关证照,并办理统一收费凭证。
  第十条 在本办法公布前开业未办理上述手续的,应于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的,不准营业。
  第十一条 经营单位停业、歇业、变更法人代表以及变更经营业务,须提前十日报原批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公共汽车客运实际情况,对城市公共汽车实行专营权管理,重点支持和优先发展公共汽车客运。
  第十三条 在实施专营权管理的线路、站点范围内,未经批准,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业务。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经营单位的监督,对侵犯专营权的行为依法处理。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制定的管理规章;
  (二)依法缴纳税金、规费;
  (三)维护乘客合法权益,驾驶员、乘务员和调度员必须严格执行作业规范,注重文明礼貌服务,不得无理拒载或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乘客,干扰他人正常运营;
  (四)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五)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遵守有关票据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和使用违法票据。对财政部门给予补贴的,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城市公共汽车票证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制、发放和管理;
  (六)按月向当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报送运营报表和财务报表。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汽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固定线路运营的大、小公共汽车必须携带"驾驶证"、"行车证"、"营运证"、张贴"营运标志",悬挂"线路牌",前后牌及腰牌齐全、醒目,小公共汽车还必在驾驶室左右侧喷涂经营单位全称;
  (二)设备齐全、完好,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服务优良。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票价应执行《湖北省城市公交客运价格管理规则》。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票价由市城建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市物价部门核报省物价局审批。

                第五章 安运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到预防为主,标本兼治,警钟长鸣。
  (一)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单位要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员工安全意识,严格制定和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各级管理干部要经常上线路查隐患、纠违章,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二)要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对发生的公共汽车客运事故要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安交警部门报告。
  (三)坚持车辆"三检"制度,营运单位必须配备专人负责车况质量检验和车辆回场检验,认真办理相关手续,保持车况良好。

                第六章 场站管理

  第十九条 在乘客比较集中的火车站、码头、饭店、宾馆、大型娱乐场等公共场所和风景名胜地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部门应设立公共汽车站点,且站点只对公共汽车开放。
  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场站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必须配备安全消防设施,有一定的停车场面积,有固定的售票、候车等服务设施,有相应的站务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场站实行统一管理,站必须办理由省建设厅制定,当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交通管理机构核发的"站点营业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按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规费。
  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停车场、站的经营单位(者)必须使用由市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七章 奖励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运营服务中成绩显著的经营单位(者),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应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批准擅自经营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停车场、站业务者;不使用统一票据和不执行规定运价者;不按批准线路运营者;不依法缴纳税金者;逾期不缴纳规费者;不执行当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按财政、工商、物价、税务、城建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分别由当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吊销其"营运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应会同财政、物价、工商、地方税务部门,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