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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人民防空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04:27:21  浏览:83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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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人民防空管理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经济特区人民防空管理办法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已经2002年5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十届六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人民防空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空抗毁能力,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区范围内的人民防空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市人民政府管理人民防空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及市发展计划、规划与国土资源、建设、城管、财政、教育、公安、科技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协助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特区范围内的人民防空管理工作。

第四条特区范围是人民防空重点区域。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根据城区人口分布和战时防护要求,遵照统一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拟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并根据人民防空战备建设的需要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相应增加。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负担人民防空经费。

人民防空经费应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要按规定全额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人防建设。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加强人民防空经费的管理,完善和健全人民防空经费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并定期对人民防空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防空袭方案。

市公安、交通、建设、卫生、经贸、科技、城管、环保、发展计划、公路、民政等部门应制定相应的保障计划,并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会同汕头警备区确定特区的重要防护目标,包括指挥机关、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和通信枢纽、广播电视中心、桥梁、港口、码头、水库、水厂、仓库、电站、油(气)站等。

重要防护目标的单位应成立人民防空机构,组建防护伪装和抢险抢修队伍,并制定有效的防护伪装措施和应急抢险、抢修方案。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重要防护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第八条特区人民防空指挥工程,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要求,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建设经费,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公共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出资建设和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以下优惠待遇:

(一)人民防空工程内的用电按非工业用电价计费;

(二)人民防空通信警报专用频率免缴频率使用费;

(三)对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设施所进行的生产经营项目,凡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四)地下人民防空工程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凡在特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包括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以及工业建筑配套设施中的员工宿舍、候工楼等非生产性建筑,下同)的,建设单位应按下列规定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建设10层(含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含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应修建相当于首层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

(二)建设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应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配套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应当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建设的,建设单位可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的建设经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后,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五)地面总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含7000平方米)以下的民用建筑。

第十二条易地建设费按以下标准收取:

(一)地面总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0元收取;

(二)地面总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含7000平方米)以下的民用建筑,属10层(含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含3米)以上的9层以下的,按首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0元收取;属其他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6元收取。

易地建设费的标准可随物价等因素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特区防空地下室的实际工程造价。具体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市物价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凡属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免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减免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取易地建设费时,应取得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财政部门应根据易地建设费的入库情况和经财政部门审核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程预算,按照实际需要及节约的原则,拨给经费。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报建民用建筑项目时,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

(一)属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1、建设单位在完成防空地下室的方案设计图纸或初步设计图纸后,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

2、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收到相关图纸、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就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等级标准、建设要求等提出方案图纸的审查意见;

3、建设单位凭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及法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向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单位根据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的规划要求及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方案图纸审查意见,要求设计单位进行防空地下室的扩初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在施工图完成后报市建设主管部门;

5、市建设部门在组织施工图会审时,应邀请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审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时限完成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出具书面审核意见,送市建设主管部门汇总。

6、施工图经会审通过的,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建设和公安消防等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属不能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1、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申请;

2、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决定;

3、建设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

4、建设单位凭人防易地建设费缴纳凭证向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建设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凡未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未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公安消防部门不得发给消防安全许可证。

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应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国家现行建筑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并由具备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证书和相应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

(二)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设备必须采用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产品。

(三)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检验标准;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中,应自觉接受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及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应有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

人民防空工程经竣工验收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暂缓验收,并限期建设单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补救完善。人民防空工程未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竣工验收或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人民防空工程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具备下列条件:

(一)关键部位、隐蔽工程施工记录齐全,施工质量达到要求,无隐患,无渗漏水;

(二)所有防护设备符合要求,安装齐全,运转正常(设计指明预留的除外);

(三)工程回填按设计要求复土完毕;

(四)防护区与非防护区接合部穿墙管线密闭处理符合要求;

(五)竣工资料齐全、合格。

第十九条人民防空工程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进行维护管理。

人民防空工程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和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开发利用。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时,不得改变工程主体结构,影响其平战转换及防空效能。

第二十条市有关部门应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给予下列保障:

(一)保障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共人民防空工程和与其配套的进出口道路、孔口、出入口、口部伪装房等设施以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办公用房的建设用地,并按国防用地处理;

(二)在规划、审批建设项目时应留出人民防空工程进出口部的安全距离;

(三)对连接城市的供电、供水、排水、通信等系统的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以下危害人民防空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爆破、钻探、打桩以及其他危及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二)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三)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四)在人民防空工程口部专用通道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已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确因市政建设、旧城改造等需要拆除的,应报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不少于原面积,不低于现行防护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或按现行工程造价一次性给予赔偿,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择地统建。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负责制定特区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和管理特区人民防空通信、警报专用网。

电信、广播电视等单位应根据人民防空通信、警报保障计划,制定人民防空通信、警报传递保障方案,配合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插播警报信号,保证平时试鸣和战时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

人民防空专用通信、警报网所需的线(电)路、频率,电信、电力、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等单位应按照战备要求给予保障。

第二十四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设置在特区各警报点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实行市、区、街道三级责任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每年6月21日为防空警报试鸣日。防空警报试鸣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并在试鸣以前5日发布公告。

第二十六条城市人民防空疏散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并根据国家发布的命令实施。

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计划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预定的疏散地区,在本区范围内的,由区人民政府确定;跨越本区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城管、电力、卫生、公安、环保、交通、邮电等有关部门及红十字会组织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组织下建立群众防空组织。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训练大纲和省的人民防空队伍训练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安排群众防空组织和专业队伍的训练。训练所需的装备、器材、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特殊性的装备、专业器材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供。

第二十八条人民防空教育纳入特区的全民国防教育计划。

广播电视、报社等新闻宣传部门应协助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

特区范围内的在校初二级学生必须接受人民防空知识教育。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组织本区域在校初二级学生的人民防空知识教育,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与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共同制定每年度的人民防空知识教育计划。

第二十九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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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气象局


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气象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一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 2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其预算审批 4
第四章 项目申请有关要求 6
第五章 项目实施及其预算执行 8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绩效考评 9
第七章 监督管理 11
第八章 附 则 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下称《规划纲要》)和《气象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2006-2020)》(下称《气象科技规划》),规范和加强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经费项目(以下简称“气象行业专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下称《试行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气象行业专项主要支持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3号),围绕《规划纲要》和《气象科技规划》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开展支撑“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发展的应急性、培育性和基础性科研工作。主要包括:
(一) 气象行业应用基础研究;
(二) 重大气象技术前期预研究;
(三) 气象实用技术研究开发;
(四) 国家标准和气象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
(五) 气象监测、检验检测技术研发等。
第三条 气象行业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一)气象行业专项支持的项目要面向气象事业发展需求,直接为气象业务和服务提供科技支持。项目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充分体现气象行业科研的特点、重点和急需,并且与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合理区分层次,做好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衔接。专项经费使用要避免分散,专项下只设项目层次,项目不分解。
(二)气象行业专项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坚持政府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实行决策、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三)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要加强气象科技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
(四)严格按照国家和中国气象局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气象行业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 根据气象行业专项经费项目类型特点,一般采取择优委托或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一般为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事业单位和内资控股企业等。
第五条 中国气象局系统外单位承担气象行业专项经费项目的财政资金需占专项经费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中国气象局确定后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
第六条 中国气象局在财政部、科技部的指导下,组织有关部门、气象行业协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方面的科技、管理、经济等领域专家成立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气象行业专项经费项目组成员和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会委员。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家组协助工作。
委员会成员不少于9人,其中气象部门系统以外的人员占40%及以上,委员会主任由中国气象局领导担任。委员会成员名单报财政部、科技部备案。
第七条 设委员会办公室,挂靠中国气象局有关职能司,为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办理委员会交办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中国气象局负责气象行业专项经费项目的组织、管理与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气象行业科技发展规划;
(二)负责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征集气象科技发展需求,建立项目建议库;
(四)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建立并完善评审专家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五)审核委员会提交的项目建议;
(六)组织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和协作攻关,提出项目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方案;
(七)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签定项目任务书;
(八)协调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项目监督检查、财务审计、项目验收和对项目经费的绩效考评,成果管理。
第九条 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气象科技发展规划,提出气象行业专项经费项目建议;
(二)提出气象行业专项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建议;
(三)对项目执行的全过程发挥咨询评议作用;
(四)受中国气象局委托,参与气象行业专项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
(二)按照签定的项目任务书内容具体实施项目,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自筹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三)接受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及时报告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在项目实施前与各参与单位签定协议,明确对项目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权属;
(五)按要求进行成果登记,并对项目形成的成果资料(包括技术报告、论文、数据、评价报告等)进行归档,推动项目成果应用、转化及推广。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其预算审批
第十一条 中国气象局结合《规划纲要》的目标和任务,紧密围绕气象工作的重点及气象科技发展的实际需求,在国家五年规划期第一年制定本行业科技发展规划,报送科技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委员会依据气象科技的总体布局和发展需求,提出科研开发需求和重点项目建议。
第十三条 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委员会建议,结合《规划纲要》和《气象科技规划》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结合气象业务和服务发展需求,公开征集项目建议,形成气象行业专项备选项目建议库。
第十四条 委员会对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备选项目建议库进行评议,并根据气象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实际需求,提出气象行业专项经费项目建议。
第十五条 中国气象局对委员会提出的项目建议进行审核,于每年的4月底前报科技部、财政部。
第十六条 中国气象局根据科技部的反馈意见,委托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调整,并由委员会提出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报中国气象局。
第十七条 中国气象局根据委员会提出的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
第十八条 中国气象局组织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中国气象局根据评审评估结果,提出气象行业专项经费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按照优先顺序排序后于每年7月底前一并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条 中国气象局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项目总预算,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项目任务书,下达项目总预算,并纳入全国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分年度滚动安排。
第二十一条 中国气象局根据财政部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和批复的项目总预算及年度预算,在部门预算“一上”时报送项目年度预算。
第二十二条 中国气象局根据财政部批复的年度经费预算安排项目承担单位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三条 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项目,按照国家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气象行业专项经费预算安排鼓励实行“项目先启动、依据成果后补助”的方式。
第四章 项目申请有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 专项申请者人要求
(1)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55岁,院士不超过65岁,应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固定工作单位,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无不良科研行为,主持或参加过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
(2)每人作为专项项目负责人只能承担一项,并最多只能以参加者或合作者的身份再参加一项项目。每人作为参加人参加的项目不得超过三项。
(3)已获支持尚未结题的,不能申请主持新项目。
(4)前一个承担项目未通过财务验收或业务验收的不得申请。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议的要求
(一)面向气象业务、服务、行业管理对科技支撑的需求;
(二)具有明确的目标和考核指标,完成后能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强应用前景;
(三)与国家科技计划及其他科研计划层次区分清楚,避免交叉重复;
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立项的必要性、紧迫性;
(二)与规划纲要、国家科技计划、专项之间的衔接;
(三)研究目标和预期成果;
(四)项目研究任务及技术路线、难点、创新点;
(五)建议承担单位及产生方式、前期研究基础;
(六)项目研究周期及工作计划安排。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
项目实施方案应技术路线清楚,研究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任务明确,绩效目标和考核指标明确,具备可操作性。
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概述
(二)项目总体目标、年度目标;
(三)项目研究任务、技术路线和组织实施方式;
(四)项目分年度实施方案;
(五)项目承担单位已有科研条件;
(六)项目组主要成员信息;
(七)科技成果共享方案。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费开支和预算编制按《试行办法》要求执行。
第五章 项目实施及其预算执行
第二十九条 实行项目专家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与中国气象局签订项目任务书,签订后由第一承担单位监督组织具体实施。
第三十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中国气象局: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动,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
(二)项目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实施;
(三)项目负责人调动单位、项目或项目承担单位变更;
(四)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第三十一条 需要调整或撤销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中国气象局核准后执行。必要时,中国气象局可根据实施情况及专家评估意见等直接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需要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报中国气象局核查备案。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项目预算执行的有关问题按照《试行办法》要求执行。
第三十五条 气象行业专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中国气象局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研开发。气象行业专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气象行业专项实施中所需的仪器设备应当尽量采取共享方式取得。气象行业专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记录和报告制度,并按照中国气象局的要求及时上报项目有关数据。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绩效考评
第三十六条 中国气象局结合《试行办法》就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的要求,逐步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考评制度和项目成果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中国气象局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验收和绩效考评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预算规模调整以及未来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滚动执行项目应在每年第四季度,按照项目任务书和年度实施协议,撰写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并提交财务支出明细,拟定下年度实施方案。中国气象局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报告和方案进行评估。未通过评估的,视情况调整下年度经费额度,情节严重的将中止项目执行并做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向中国气象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验收分为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两个阶段,财务验收是进行业务验收的前提。
中国气象局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有关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的具体要求,参见《试行办法》。
第四十条 财务验收完成后,中国气象局组织业务验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业务验收:
(一)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三)未经申请或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四)超过下达的项目任务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
第四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如对验收结果存在异议,可向中国气象局书面申请进行复议。需要复议的项目,应在首次验收后的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改进或提交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未再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进行改进或提交材料,视同不通过验收。
第四十二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经费如有结余,应当及时全额上缴中国气象局,由中国气象局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项目验收结论由中国气象局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除有保密要求外,向社会公示。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或不按照规定及时上缴结余经费的,中国气象局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并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的资格。
第四十五条 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施,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参与气象行业专项经费项目资格等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于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项目承担单位,中国气象局将会同财政部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
第四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的,一经查出,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并向社会公开,取消其承担或参与气象行业专项的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在项目申报、审批过程中,一切接触申报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负有对申报项目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经费项目建议书
附件2 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经费项目实施方案
附件3 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经费项目预算申报书
附件4 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经费项目任务书
附件5 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经费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格式)
附件6 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经费项目验收报告材料汇编

附件1:


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经费
项目建议书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议单位:
项目建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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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气 象 局
年 月 日

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经费项目建议简表

项目名称
申报方向
牵头单位信息 名 称
联系人 电子邮件
电 话 网站地址
合作单位
成果转化单位
项目建议负责人信息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称
电 话 手机 电子邮件
承担国家科技项目情况
主要研究内容摘要(200字以内)
项目完成考核指标(200字以内)
经费概算 总投资 申请国拨
研究周期 申报日期

项目组主要成员信息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称 职务 单位















主 要 内 容
(总字数:5000字以内)
格式要求:标题黑体三号字,正文仿宋四号字,1.5倍行距
1、项目立项的必要性、紧迫性
2、项目与规划纲要、国家科技计划、专项之间的衔接
3、项目研究目标和预期成果
(总体目标,阶段目标,要求有可考核的量化指标)
4、项目研究任务及技术路线、难点、创新点
5、建议承担单位及产生方式、前期研究基础
6、项目研究周期及工作计划安排
7、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附件2:

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经费
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名称:
承担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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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气 象 局
年 月 日


编 写 格 式 要 求
标题黑体小三号字,正文四号仿宋,1.5倍行距
一、项目概述(2000字内)
二、项目研究的总体目标和分年度目标
1、总体目标
2、分年度目标
三、项目研究任务、技术路线和组织实施方式
1、项目研究任务
2、项目技术路线
3、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择优委托/招投标)
四、项目分年度实施方案
(每一年度的实施方案、考核指标和经费需求)
五、项目承担单位已有科研条件
六、项目组主要成员信息
(列表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称、职务、单位)
七、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附件3
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经费
项目预算申报书

  行业主管部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承担单位(公章):  
  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  
  预算编制人(签字):  

  项目起止日期: 至  
  编制日期:  


项目基本情况表
表1
填表说明: 1. 组织机构代码指企事业单位国家标准代码,无组织机构代码的单位填写"000000000";2. 单位名称、单位公章名称及单位开户名称必须一致,如有特殊情况,需说明理由。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承担单位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其他

单位主管部门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法人代表姓名  
单位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全称)  
银行账号  
单位所属地区   (省、直辖市、自治区等)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相关责任人 项目负责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电话号码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通信地址  
项目联系人 姓名  
电话号码   手机号码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财务部门负责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项目参加人员基本情况表
表2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填表说明: 1.职称分类:A、正高级 B、副高级 C、中级 D、初级 E、其他;
2.人员分类代码:A、项目负责人 B、项目骨干 C、其他研究人员;
3.是否有工资性收入:Y、是 N、否;
4.项目固定研究人员需填写人员明细。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技术职称 投入本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人月) 是否有工资性收入 人员分类
(1) (2) (3) (4) (5) (6) (7)
         
         
固定研究人员合计   / /
流动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合计   / /
累计   / /


项目预算表
表3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金额(万元)
序号 预算科目名称 合计 专项经费 自筹经费
(1) (2) (3) (4)
1 一、经费支出      
2 1、设备费      
3 (1)购置设备费      
4 (2)试制设备费      
5 (3)设备改造与租赁费      
6 2、材料费      
7 3、测试化验加工费      
8 4、燃料动力费      
9 5、差旅费      
10 6、会议费      
11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12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13 9、劳务费      
14 10、专家咨询费      
15 11、管理费      
16 二、经费来源      
17 1、申请从专项经费获得的资助     /
18 2、自筹经费来源   /  
19 (1)其他财政拨款   /  
20 (2)单位自有货币资金   /  
21 (3)其他资金   /  
专项经费拨付进度申请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第4年 第5年
金额          
比例(%)          
注:支出预算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设备费--购置/试制设备预算明细表
表4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金额单位:万元
填表说明: 1. 设备分类代码:A购置、B试制;
  2. 试制设备不需填列本表(6)列、(7)列;
3. 单价≥5万元的设备需填写明细,并需提供三家以上产品报价单及其联系电话的详细资料;
4. 单价≥100万元的设备需编制"大型设备申请书",试制设备还需提交大型设备试制方案和成本分析;
5. 单价≥200万元的设备需进行联合评审。
序号 设备名称 设备分类 单价(元/台件) 数量(台件) 金额 购置设备型号 购置设备生产国别与地区 主要技术性能指标 用途(与项目研究任务的关系)
(1) (2) (3) (4) (5) (6) (7) (8) (9)
                   
                   
单价5万元以上购置设备合计 / /     / / / /
单价5万元以上试制设备合计 / /     / / / /
单价5万元以下购置设备 / /     / / / /
单价5万元以下试制设备 / /     / / / /
累计 / /     / / / /

材料费预算明细表
表5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金额单位:万元
填表说明:大宗及贵重材料,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数量过多或单位价格较高、总费用在5万元及以上的材料,需填写明细。
序号 材料名称 计量单位 单价(元/单位数量) 购置数量 金额
(1) (2) (3) (4) (5)
           
           
大宗及贵重材料费合计 / / /  
其他材料费 / / /  
累计 / / /  

测试化验加工费预算明细表
表6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金额单位:万元
填表说明:量大及价高测试化验,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测试化验加工的数量过多或单位价格较高、总费用在5万元及以上的测试化验加工,需填写明细。
序号 测试化验加工的内容 测试化验加工单位 计量单位 单价(元/单位数量) 数量 金额
(1) (2) (3) (4) (5) (6)
             
             
量大及价高测试化验费合计 / / / /  
其他测试化验费 / / / /  
累计 / / / /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预算明细表
表7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金额单位:万元
填表说明:合作交流类型为,A、出国考察 B、来华交流
序号 合作交流类型 国家和地区 机构 人数(人) 时间(天) 预算理由(主要合作交流内容及与完成本项目研究目标的关系) 金额
(1) (2) (3) (4) (5) (6) (7)
             
             
累计 /     / 0.00

承担单位经费支出预算明细表
表8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金额单位:万元
填表说明:承担单位性质分为,A、第一承担单位 B、其他承担单位
序号 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承担单位性质 任务分工 研究任务负责人 专项经费 自筹经费
(1) (2) (3) (4) (5) (6) (7)
             
             
累计
项目自筹经费来源证明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金额单位:万元
填表说明:资金来源分为,1、国家其他财政拨款 2、地方财政拨款 3、从承担单位获得的资助 4、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
序号 单位全称 配套资金 资金来源 配套资金用途(填写具体预算支出科目)
(1) (2) (3) (4)
         
         
累计   / /

自筹经费来源证明


(单位全称)为
的项目,提供 万元的配套资金,资金的来源为 。
配套资金主要用于: (填写具体预算支出科目)
特此证明!

出资单位(公章):
年 月

 
承 诺 书


本课题预算申报书的编制是在认真阅读理解相关国家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基础上,按程序和规定编制的。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本课题负责人保证预算申报书各项内容真实、客观,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课题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经费
项目任务书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GYHY(QX)
承担单位:
项目负责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起止年限:


中 国 气 象 局
年  月  日


编 写 说 明

1、任务书为项目验收的依据,其各项内容应尽可能详细填写,篇幅较长者可另加纸。
2、考核目标应具体、有限,便于检查。
3、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有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4、项目第一负责人年龄要求在55岁以下。
5、开户银行及账号应是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计财部门的开户行和账号。
6、本任务书要求用A4纸、四号字打印。
7、本任务书在项目建议书及实施方案通过甲方(或委托)组织的论证后,根据财政部预算批复情况填报。




项目的目的、意义及必要性:


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说明国内外哪些单位、哪些人从事或正在从事、推广这方面工作及内容,结果和现状如何):

现有工作基础条件(包括技术人员实力、所需设施条件等):


项目主要内容(详细说明项目的主要内容,并明确要重点解决的主要技技术难点和问题):

项目的考核目标(包括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


年度计划内容及目标:


技术路线:


项目预期对业务建设的贡献和社会、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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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
1993年10月8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改革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指示精神,我们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意见》,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进行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工作中参考。

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意见
我国现行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是五十年代初期建立的,它对于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安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一制度也存在着一些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弊端。八十年代以来,各级劳动部门和许多单位对劳动医疗制度进行了多种形式的改革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不少难点和问题,尤其是对医患双方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医疗费用增长过快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改革进展缓慢。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步伐,现提出以下试点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通过改革要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医疗保险费用由国家、用人单位和职工三方合理负担的,社会化程度较高的,覆盖城镇全体职工的医疗保险制度。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
(一)医疗保险水平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鉴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单位和职工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承受能力也不同,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要积极、稳妥地组织试点,成熟后再逐步推广。
(二)建立既能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又能控制不合理医疗消费,对医患双方都有约束的医疗费用制约机制,逐步实现医疗费用的良性循环。
(三)要加快医政、医药等方面的配套改革,并强化管理,加强监督,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运行机制。
二、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
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医疗保险专户金、单位医疗保险调剂金、大病医疗保险统筹金三部分组成。医疗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留有储备的原则筹集,由劳动部门管理。各项医疗保险基金不征税、费。
大病医疗保险统筹金按照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3%—5%计提,直接由市县劳动部门统一管理,集中调剂使用。主要用于参加医疗保险单位职工患大病时按规定开支的医疗费用。具体开支范围、拨付起点及拨付档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根据医学上划分大病的原则,结合医疗费用开支情况具体确定。
单位医疗保险调剂金按照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3%计提,由市县劳动部门委托用人单位管理。主要用于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补助、在职职工的医疗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职工个人医疗保险专户金,由单位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5%—7%记入职工个人医疗保险专户,为职工个人所有。主要用于职工患病时按规定应由个人开支的医疗费用。“专户”中当年有结余时,可结转下年合并使用;“专户”超支时,先在家庭内部进行调剂,如仍不敷使用,可向单位申请由单位医疗保险调剂金中给予医疗补助。医疗补助的条件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自行规定。职工个人医疗保险专户金由市县劳动部门委托用人单位代为管理。
职工在增加工资的基础上实行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制度,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进入职工个人医疗保险专户金。
用人单位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自行确定。
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可同步进行,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但医疗费自付比例应与在职职工一样,其各项医疗保险基金的提取比例可高些。离休人员现行待遇不变。
按规定应由单位提取的医疗保险基金,企业在职职工由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离退休人员在劳动保险费用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医疗保险基金的提取比例,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实际医疗消费水平,由劳动部门商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调整。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银行按居民储蓄利率计息。当年结余的医疗保险基金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为使基金增值,可以用一部分结余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单位和职工要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逾期未缴者,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利息、增值收入和滞纳金并入医疗保险基金。
三、建立有效的医疗费用控制机制
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是医患双方的共同行为。对医方要逐步建立竞争和监督机制,签订医疗保险合同;对患方要逐步建立利益约束机制,职工就医时自付一定比例的医疗费。
(一)对医院实行合同化管理。参加医疗保险单位与医院(单位职工医院或社会医院)签订医疗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劳动部门要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卫生资源的合理利用。
(二)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社会保险医疗门诊部(或医疗服务中心),为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和其他配套服务。
(三)市县劳动部门要会同卫生、工会等部门积极开展医疗机构的资格审定工作(凡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社会医院和单位职工医院,均可申请负责医疗保险业务)。经审查合格后,可由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为职工选定多个定点医院,职工可从中自行选择1—2个定点医院。资格审查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会同卫生、工会等部门制定。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商卫生、工会等部门组织拟定《职工医疗保险基本药品报销范围》及医疗规范等项制度。《报销范围》应根据社会、经济、医药科技发展和医疗保险基金筹措等情况定期修订。
药品生产、销售部门要组织好疗效显著、价格合理的基本药品的生产和销售。药品的质量和价格接受劳动、卫生、物价、工会部门的监督。
(五)职工就医时要自付一定比例的医疗费。职工在签订医疗合同的医院就诊时,可 自付较低比例的医疗费;在未签订医疗合同的医院就诊时,要自付较高比例的医疗费。职工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时,可任选医院,并按医院的不同等级自付不同比例的医疗费。职工自付医疗费的比例各地可在门诊自付10%—30%、住院自付5±20%的幅度内具体研究确定。
四、医疗保险管理机构
劳动部为全国综合管理职工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其职能是负责职工医疗保险事业的规划、立法、监督、协调工作。省级劳动厅(局)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拟定当地的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市、县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具体经办职工医疗保险有关事宜。
五、试点的组织领导
(一)试点地区的选择。试点地区要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同时要考虑试点地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基础、管理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试点地区的积极性。一般应在已开展了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工作的地区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可根据本《意见》的规定拟定实施办法,在本地区选择一些市、县进行试点。
(二)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劳动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职工医疗保险由劳动部门管理的指示,切实加强对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领导,同时可建议政府组织有权威的领导小组和精干的办事机构,进行部门间的协调。要广泛调查研究,精心组织测算,多方进行论证,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办法。同时要加强改革的宣传工作和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以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试点的时间与步骤。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改革越早越好。否则问题越积越多,各方面制约因素会越来越大,因此要加快改革的步代,尽早组织试点。目前尚未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年内要做好试点的准备工作;已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要认真总结经验,按照本《意见》的规定,完善试点办法,扩大试点范围。争取明年用一年的时间探索出较成熟的经验,一九九五年后逐步推开和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