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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新菜地和农田水利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11:35  浏览:89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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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新菜地和农田水利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新菜地和农田水利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一、为了做好新菜地和农田水利开发基金(以下简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缴和使用管理工作保证在非农业建设征(占)用耕地后,切实搞好新菜地和新水地(水田)建设,使被占用的菜地、水地(水田)得到有效的补充,根据《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特制定本暂行
办法。
二、凡国家、集体、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征(占)用专业菜田或水地(水田)的,都要在办理征(占)用耕地手续的同时,交纳开发建设基金。临时占用交纳的押金,押金所有权属交款单位或个人。临时用地期满,被占专业菜田、水地(水田)经占用者整修后,能全部继续作为专
业菜田、水地(水田)使用的,押金全部退还交款者;需要改造的,改造所需资金从押金中支付。
三、非农业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征(占)用的耕地,是水地(水田)的交纳农田水利开发建设基金;是专业菜田的交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不再交纳农田水利开发建设基金。
开发建设基金的交纳标准如下:
(一)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非本村的集体单位及个人进行建设征用每亩专业菜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标准为:西安市郊区七千至二万元;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郊区五千至七千元;其它各县(市、区)城郊区和工矿区三千至五千元。本村集体和农民个人占用专业菜田办企业的
,按上述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收。本村农民个人建房占用专业菜田,按上述标准减半计收。
(2)征(占)用每亩水地交纳水利开发基金的标准为: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非本村的集体单位及个人进行建设的收一千二百元,本村集体、农民个人办企业的收八百元,本村农民个人建房的收六百元。
(3)征(占)用每亩水田交纳水利开发基工标准为: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非本村的集体单位及个人进行建设的收一千四百元,本村集体、农民个人办企业的收一千元,本村农民个人建房的收七百元。
(4)临时占用专业菜田或水地(水田)的,按上述标准的一半收取押金。
开发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收缴。即: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各级政府批准征(占)用耕地的文件,出具这些耕地中共有多少专业菜田或水地(水田)的证明,用户持证明到财政部门交款。土地管理部门接到财政部门的收款收据后方可划拨耕地。
四、开发建设基金实行分级管理
收缴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在西安、宝鸡、咸阳、铜川四个市近郊区的,区留百分之四十,上交市百分之五十,上交省百分之十;在基本没有建设新菜地条件的市区,区留百分之十五,上交市百分之七十五,上交省百分之十。其它县、市和工矿区的,县、市留百分之七十,上交地区
(市)百分之二十,上交省百分之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土地管理、农牧、商业部门管理使用。
收缴的水利开发建设基金,县留百分之六十,上交地、市百分之二十,上交省百分之二十。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土地管理、水利部门管理使用。
五、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是:(1)新菜地建设的勘测规划、技术培训、科学实验;(2)建新菜地必需的开沟、修渠、埋管、打井、修路等基础工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田间土地平整、加工与土壤改良、地力培肥;(3)蔬菜大棚、温室、育苗设施建设;(4)老菜地改造、
挖潜的基础设施建设及设备设置;(5)蔬菜批发市场建设。
水利开发建设基金全部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包括进行水利建设规划,勘测、设计和技术培训;对现有水利设施更新、改造、提高灌溉效益;兴建新的水利设施,扩大灌溉面积;兴修直接保护水土(水田)的防洪工程,提高保证程度。
六、开发建设基金必须先收后用,专项使用;年终如有节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要制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不准挪用,不准转移用途,不准用作非生产性支出。
七、使用开发建设基金,实现有偿借款和无偿拨款相结合的办法。建设周期长、直接经济效益小的项目,可以无偿拨款;建设周期短、直接经济效益显著,实行有偿借款。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无偿、有偿部分各占一半。水利开发建设基金的有偿部分以占到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为宜
。开发建设基金有偿借款期限为三年至五年。到期收回的借款,原属哪一级的资金,仍列入那一级开发建设基金帐户,继续周转使用。逾期不还的,从超过之月起,按月收取千分之五的资金占用费。
八、使用开发建设基金,以效益定项目,按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各县首先要制定新菜地建设和水利建设规划。乡政府、水利建设管理部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及承包农户按照县上的统一规划,进行新菜地或水利建设时,要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方针,落
实自有资金及必要的劳动积累后,资金仍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开发建设基金援助,由各级开发建设基金的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估,择优扶持。扶持项目确定后,由管理部门同受援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各方的经济责任。项目竣工后及时报上级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合同执行过程中
,管理部门要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实行资金效益追踪反馈责任制。违反合同规定,转移资金用途的,立即停止拨款或追回拨款。
九、开发建设基金统一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监督。使用时,由水利、农牧、商业等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年度建设计划和预算分配方案,经财政、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后,由业务主管部门下达年度建设计划,由财政部门下达年主预算。年终分别
由水利、农牧部门编报决算,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十、加强财政监督。财政部门要配备专人负责,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经常对资金使用和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有关主管部门要认真抓好新菜地和水地(田)建设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对铺张浪费,贪污盗窃或挪用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必须严肃处理。
十一、年度终结后,各地、市、县政府要对各项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和效益情况写出专题报告,上报省政府和省级各主管部门。
十二、各地、市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上报省级管理部门备案。




1988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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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二十三号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已于2011年3月30日经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4月1日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2011年3月30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层卫生服务管理,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包括: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镇卫生院;
(四)村卫生所。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乡居民获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保障基层卫生事业的发展,坚持基层卫生事业公益性质,促进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基层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总体规划,制定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空间布局专项规划。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编制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应当包含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五条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由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设置。
三级医院可以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逐步推行一体化管理。
第六条 每个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但服务人口规模超过十万人或者服务区域较大的,可以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社区卫生服务站。
每个镇设置一所卫生院。每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所。人口或者自然村较多的,可以增设村卫生所。
第七条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用房面积、设备配置及人员配置数量应当不低于国家有关标准。
第八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基层卫生服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统筹协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区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基层卫生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房产、价格、民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基层卫生服务工作。
第九条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等服务。
第十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基层卫生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基层卫生服务人员定期给予表彰。

第二章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镇卫生院应当根据服务功能、服务人口的需要,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设置卫生专业技术岗位,配备相应学历与职称层次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执业医师和护士,药剂、检验等其它有关卫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合理配置。
第十二条 承担预防接种任务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
第十三条 公立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录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开招聘的临床医师必须取得医学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取得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和全科医生的培养制度。
在公立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护士必须经过全科护士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实行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免费进修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支持卫生技术人员参加进修、培训、继续教育及学术交流。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规划,对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建立免费为村卫生所定向培养乡村医生制度。
市卫生行政部门实施乡村医生学历教育和乡村医生规范化培训制度。村卫生所的乡村医生必须经过乡村医生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经过培训取得中专以上医学学历的,可申请参加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考试。
第十七条 在综合医院试点设立全科医学科。实行二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帮助提高基层卫生技术人员业务水平。
第十八条 公立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和全员聘用制度。
第十九条 鼓励医学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到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工作。
凡到镇卫生院连续工作五年的医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
凡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工作并签订五年以上合同的医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工作满三年并经每年考核优秀者,一次性给予应发月工资额两倍的奖励;工作满五年并经每年考核优秀者,再一次性给予应发月工资额两倍的奖励。奖励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
鼓励医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到村卫生所工作,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险待遇。区人民政府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给予津贴补助。
第二十一条 在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试行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副高级职称单列评审制度。具体评审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后,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

第三章 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市民首选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就医。
实行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与二级以上医院不同档次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实行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与二级以上医院服务收费价格差别制。
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患者应当选择在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日常治疗。
第二十三条 实行二、三级医院与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定向预约、转诊制度。
分级诊疗、转诊流程与管理规范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实行三级医院专家在指定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定期开设专家门诊制度。
第二十五条 执业医师从事多点执业的,应当按照规定首选基层卫生服务机构。
第二十六条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实行信息化管理,通过市民健康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共享。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居民健康档案保密。
二、三级医院与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之间应当通过市民健康信息系统,实现远程病理、影像学会诊和双向转诊信息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医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准确、规范记录诊疗情况,协助危重病人及时转诊。
第二十八条 建立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技术人员责任制度,按照服务区域划分责任片区,确定责任医务人员,建立责任医生、护士与居民之间相对固定的服务关系。责任医务人员的信息应当在责任片区内公示。
鼓励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根据自愿原则,与社区居民签订社区家庭健康服务合同,明确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第二十九条 公立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按照规定配齐和使用国家、省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内的药品。执行免挂号费以及基本药物零差率政策。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支持村卫生所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三十一条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加强预防接种管理,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和疾病预防控制的要求,对辖区内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含流动人口)有计划、适时开展规范化的预防接种服务。
镇(街)、村(居)委会应当按照规定做好预防接种的人员组织工作和相关协助工作。
第三十二条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的孕产妇和零至三十六个月儿童进行健康管理服务。
第三十三条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六十五岁以上居民,提供每年不少于一次符合国家规范的健康管理服务。
第三十四条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高血压、糖尿病患者,按照规定进行全程性观察、评估、分类干预。
第三十五条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协助专业卫生机构实施国家规定的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为辖区内低保对象妇女提供规定项目的健康检查。
第三十六条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健康教育网络,开展公众健康宣传咨询活动,普及卫生保健常识,针对辖区重点人群和主要健康危险因素进行健康教育与行为干预。
村(居)委会应指定人员,设置专门(或共用)宣传场所协助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开展活动。
第三十七条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进行疫情监测和报告,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和爱国卫生运动。
第三十八条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履行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职责,提高对重大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助处置和监测预警能力。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层卫生服务经费稳定增长机制,增长幅度应当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
第四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公立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业务用房,并承担设备购置、人员、公共卫生服务及人员培训和招聘等费用。
市、区财政、卫生、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当完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经费补偿机制,对公立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执行免挂号费、基本药物零差率等惠民政策而减少的收入,按规定足额、及时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偿。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支持村卫生所标准化建设,对执行基本药物零差率的村卫生所参照前款规定给予经费补偿;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应当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财务收支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完善奖惩机制。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实行全额拨款,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三级医院相对分开,独立核算。
第四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并加强监督和管理;根据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其门诊总额控制指标。
第四十三条 民政部门应当将基层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做好基层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指导村(居)委会协助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并将医疗救助与相关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泄露服务对象隐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有关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责任人员是卫生技术人员的,可以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第四十五条 公立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部会计工作升级标准评分细则(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部会计工作升级标准评分细则(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



部属及双重领导交通企事业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会计达标升级工作,根据财政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的要求,制订了《交通部会计工作升级标准评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会计工作三级、二级标准总的要求是:建立健全适应内部管理需要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对资金、成本(费用)、财务成果等建立有效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考核办法和体系,积极参与单位经营决策,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并有若干经济指标
达到规定要求。
请各单位根据《交通部会计工作升级标准评分细则(试行)》,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会计工作升级的实施细则,并报部(财务会计司)。
附:交通部会计工作升级标准评分细则(试行)
一九八九年九月十五日

交通部会计工作升级标准评分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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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 核 内 容 | 标 | 评 分 标 准 | |
项 目 |-----------------| 准 |---------------------------|扣分|得 分
| 三 级 | 二 级 | 分 | 三 级 | 二 级 | |
---------|-----------------|---|---------------------------|--|----
一、会计核算工 |1.各项定额健全,形成定额体系, | 7 |1.流动资金占用,材料、燃料、动力消耗,劳动工 | |
作 | 有严格的考核制度,能适时修 | | 时或劳动定员,设备利用或设备完好率,费用开 | |
(35分) | 正定额,保证定额先进合理。 | | 支定额不健全、不完整的扣4分。每缺一项定额 | |
| | | 扣1分,扣完4分为止。 | |
| | |2.不严格执行定额和考核制度的扣2分。 | |
| | |3.长时间不修改,定额明显不合理的扣1分。 | |
|-----------------|---|---------------------------|--|----
|2.各种财产、物资有严密的管理 | 7 |1.各种财产、物资、包括原材料、燃料、备品配件、 | |
| 制度,计量达到国家对企业升 | | 产成品、低值易耗品等管理制度不科学、不完整、 | |
| 级规定的要求。 | | 不适用的扣2分。每缺一项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
| | |2.对物资出入库不认真贯彻质量检验制度,以致缺 | |
| | | 斤少两、质量不好,未能追究索赔的扣2分。 | |
| | |3.对财产、物资未严格执行定期盘点制度的扣1分。 | |
| | | 流动资产的盘盈、盘亏数额超过资金占用总额20% | |
| | | 的扣1分。 | |
| | |4.计量未达到国家升级规定要求的扣3分。 | |
|-----------------|---|---------------------------|--|----
|3.单位的一切经济活动有完备的 | 7 |1.一切经济活动不严格执行原始记录填报、传递制 | |
| 原始记录,做到记录准确,传 | | 度的扣2分;制度不合理,不完备的扣1分。 | |
| 递、反馈及时,并有定期考核 | |2.原始记录不准确、传递反馈不及时每发现一笔扣 | |
-------------------------------------------------------------------

续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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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 核 内 容 | 标 | 评 分 标 准 | |
项 目 |-----------------| 准 |---------------------------|扣分|得 分
| 三 级 | 二 级 | 分 | 三 级 | 二 级 | |
---------|-----------------|---|---------------------------|--|----
| 制度。 | | 0.5分,扣完2分为止。 | |
| | |3.无定期考核制度的扣1.5分。 | |
|-----------------|---|---------------------------|--|----
|4.建立了与本单位经济责任制相 | 7 |1.未建立与经济责任制相适应的经济核算体系的不 | |
| 适应的内部核算体系及核算制 | | 得分。 | |
| 度,做到岗位职责明确、核算 | |2.核算体系不完整,不切实际的扣2分。 | |
| 方法切实可行,并有与现行制 | |3.实行分级核算管理的单位,没有相应的核算和考 | |
| 度相衔结的考核办法。 | | 核制度的扣2分。 | |
|-----------------|---|---------------------------|--|----
|5.有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的制 | 7 |1.未建立定期的经济活动分析制度的扣2分。 | |
| 度,做出切合实际的经济活动 | |2.虽定期组织经济活动分析,但作用不大,效果不 | |
| 分析报告,提出有见解性的建 | | 明显的扣2分。 | |
| 议和措施,对改进企业经营管 | |3.提交的经济活动分析报告未能揭示影响经济效益 | |
| 理起到一定的作用。 | | 的问题并提出有价值的建议或措施的扣2分。 | |
| | |4.有关职能部门不能按期提出分析报告和建议措施 | |
| | | 的扣1分。 | |
---------|-----------------|---|---------------------------|--|----
二、财务管理 |6.流动资金调度筹措得当,使用 | 9 |1.流动资金筹措方式得当,分配使用不合理的扣3分。 | |
(35分) | 合理,严格执行计划、控制考 | |2.未严格执行计划控制考核办法和归口分级管理制 | |
| 核办法和归口管理制度,资金 | | 度的扣3分。 | |
| 使用效果好。其中三级:流动 | |3.三级:流动资金周转率达不到本行业同类企业较 | |
-------------------------------------------------------------------
续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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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 核 内 容 | 标 | 评 分 标 准 | |
项 目 |-----------------| 准 |---------------------------|扣分|得 分
| 三 级 | 二 级 | 分 | 三 级 | 二 级 | |
---------|-----------------|---|---------------------------|--|----
| 资金周转率达到本行业同类企 | | 好水平的扣3分。 | |
| 业较好水平;二级:流动资金 | |4.二级:流动资金周转率达不到本行业同类企业平 | |
| 周转率达到本行业同类企业平 | | 均先进水平扣3分。 | |
| 均先进水平。 | | | |
|-----------------|---|---------------------------|--|----
|7.固定资产和固定资金管理使用 | 9 |1.固定资产和资金使用不合理,未使用、不需要、 | |
| 合理,严格执行购建、转移、 | | 封存或闲置固定资产超过企业固定资产原值20% | |
| 调拨、清理报废办法和归口分 | | 的扣2分,超过10%的扣1分,低于10%的不扣分。| |
| 级管理制度。做到投资项目都 | |2.固定资产购进、转移、调拨、维修、清理报废手 | |
| 有经济论证,严格计划控制, | | 续和审批制度不严格、不健全的每笔扣0.5分,扣 | |
| 节约使用资金,在促进技术进 | | 完2分为止。 | |
| 步,产品更新换代,为企业增 | |3.对投资项目缺乏经济论证或对购建项目出现的盲 | |
| 加后劲上做出成绩,取得较好 | | 目乱建、不配套、不合理、不经济实用等现象未及 | |
| 的资金使用效果。 | | 时采取措施,以致计划失控,资金浪费的扣1.5分。 | |
| | |4.投资项目未达到经济论证效益的扣1.5分。 | |
|-----------------|---|---------------------------|--|----
|8.严格遵守成本管理条例,有成 | 9 |1.不严格遵守成本管理条例,无成本管理制度和成 | |
| 本管理考核制度及适合自己特 | | 本考核办法的扣2分。 | |
| 点的成本计算规程 | |2.未建立适合自己特点和管理要求的成本计算规程 | |
| 其中三级:主要单位成本达到 | | 的扣2分。 | |
-------------------------------------------------------------------

续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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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 核 内 容 | 标 | 评 分 标 准 | |
项 目 |-----------------| 准 |---------------------------|扣分|得 分
| 三 级 | 二 级 | 分 | 三 级 | 二 级 | |
---------|-----------------|---|---------------------------|--|----
| 本行业同类企业较好水平;二 | |3.擅自扩大成本开支范围每发生一项扣0.5分,扣完 | |
| 级:主要单位成本达到本行业 | | 2分为止。 | |
| 同类企业平均先进水平。 | |4.三级:主要单位成本达不到本行业同类企业较好 | |
| | | 水平的扣3分。 | |
| | |5.二级:主要单位成本达不到本行业同类企业平均 | |
| | | 先进水平的扣3分。 | |
|-----------------|---|---------------------------|--|----
|9.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合理 | 8 |1.在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之间经济关系中违 | |
| 分配使用税后留利。 | | 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扣4分。 | |
| | |2.在使用税后留利的各专项基金时,不遵守财经纪 | |
| | | 律规定,每发生一笔扣1分,扣完4分为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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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代化管理 |10.能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要实 | 7 |1.未实行目标管理、进行指标分解的扣3.5分。 | |
方法的运用 | 行目标管理,并在实现目标的 | |2.虽有目标管理、指标分解,但无控制和考核的措 | |
(20分) | 过程中有控制和考核的措施和 | | 施、办法的扣3.5分。 | |
| 办法。 | | | |
|-----------------|---|---------------------------|--|----
|11.运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参与企业 | 7 |1.未推行现代化管理方法的不得分。 | |
| 经营预测和决策,取得一定的 | |2.虽运用了现代化管理方法,但因不切实际,或因 | |
| 效果。 | | 客观原因的变化,在企业生产经营预测和决策中 | |
| | | 无效果扣4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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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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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 核 内 容 | 标 | 评 分 标 准 | |
项 目 |-----------------| 准 |---------------------------|扣分|得 分
| 三 级 | 二 级 | 分 | 三 级 | 二 级 | |
---------|-----------------|---|---------------------------|--|----
|12.在会计核算中积极推广应用电 | 6 |1.未在会计核算中推广应用电子计算机的不得分。 | |
| 子机算机,计算机应用达到系 | |2.电子计算机代替手工核算项目未达到50%的不得 | |
| 统化、段落化。 | | 分。 | |
---------|-----------------|---|---------------------------|--|----
四、经济效益指 |三级:13.资金利税率、人均实现 |10 |三级:1.资金利税率未达到本行业同类企业较好水 | |
标 | 利税、全员劳动生产率达到 | | 平扣4分。 | |
(10分) | 本行业同类企业较好水平。 | | 2.人均实现利税未达到本行业同类企业较好 | |
| | 8 | 水平的扣3分。 | |
| | | 3.全员劳动生产率未达到本行业同类企业较 | |
| | | 好水平扣3分。 | |
|二级:14.资金利税率、人均实现 | |二级:1.资金利税率未达到本行业同类企业平均先 | |
| 利税、全员劳动生产率达到 | | 进水平的扣4分(参照国家二级企业标准, | |
| 本行业同类企业平均先进水 | | 下同)。 | |
| 平(参照国家二级企业标准 | | 2.人均实现利税未达到本行业同类企业平均 | |
| 执行)。 | | 先进水平的扣3分。 | |
| | | 3.全员劳动生产率未达到本行业同类企业平 | |
| | | 均先进水平扣3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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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