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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0:21:29  浏览:99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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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市劳动局、体改委《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二月五日

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起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和《辽宁省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及其职工,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驻本市的中、省直企业及其职工,本市境内军队所属企业及其无军籍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下简
称用人单位及职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等非工薪收入者。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管理部门,其隶属的劳动保险机构,具体经办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业务工作。
第四条 市劳动保险机构应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记录应记入个人帐户的养老保险费,并依此作为计发个人养老金的依据。
第五条 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入企业工作的,从转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建立个人帐户。
第六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原来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2%提高到3%。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达到8%。
职工月工资超过本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非工薪收入者以个人收入作为缴费基数(无法确定收入的,以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和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养老保险费,两项合计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2%从1996年1月1日起记入个人帐户,1993年1月1日至1996年1月1日已缴费的,将两项合计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2%并入个人帐户。
第八条 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养老基金保值率计算利息。养老基金保值率由市政府根据银行居民定期存款利率,并参考全市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确定。
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间断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前后合并计算,不间断计息。
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能移作他用,也不得提前支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市劳动保险机构对个人帐户的养老保险费(本金加利息)应每年结算一次,并向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出具结算清单。
第十条 职工跨地区变动工作单位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规定随之转移。
第十一条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其余额中属于个人缴纳的本、息,一次性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定继承人。
第十二条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条件去境外定居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属于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分的本、息,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办理终止养老保险手续。
第十三条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符合规定条件退休时,在1998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在按现行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同时,另加按其个人帐储存额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现行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在1999年1月
1日后退休的,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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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包头国家生态工业(铝业)示范园区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3]102号




关于建立包头国家生态工业(铝业)示范园区的函
包头市人民政府:


  你市组织编制的包头国家生态工业(铝业)示范园区规划已经通过总局组织的专家组论证。经研究,决定在你市建立包头国家生态工业(铝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鉴于该园区目前正处于创建阶段,因此,在其建设过程中暂命名为“包头国家生态工业(铝业)建设示范园区” 。待园区建成验收后,再正式命名为“包头国家生态工业(铝业)示范园区”。你市应按园区规划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对园区建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抓紧组织园区规划的实施,尽快落实促进园区建设和发展的优惠政策,启动相关建设项目,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推动园区的建设。

  二、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契机,大力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将园区建设与发挥区域比较优势、提高市场竞争力相结合,与引进高新技术和提高经济增长相结合,与东河区旧城改造和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与生态保护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相结合,尽快建立起区域性的循环经济发展体系,为我国铝业和其它高载能、高污染产业的发展提供新的发展模式。

  三、园区建设应首先解决当地的环境污染问题,综合考虑区域环境容量、市场需求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实际需要,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理论为指导,依托包铝集团与东恒热电公司现有的生产规模及包铝集团已有产业链,形成以铝电联营为核心,以铝业为龙头,以电厂为基础,通过各系统之间产品或废物交换而形成工业生态链(网),使园区内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推动区域的可持续发展。

  四、请将园区建设的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告知我局,我局将加强对园区建设和发展的指导,促进园区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法律思维方式的探讨

摘 要

  作为一名研习法律的学生,或者说一名法律实践者对属于我们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的探讨一直在继续,但是对于法律思维方式真正的内涵的研究却仍然处于一种被忽视和落后的状态。在我国当前所提倡的法治社会的大的背景之下,法律思维方式更突显其重要性。学生通过相关资料的收集现拟从法律思维方式的具体的模式形态、法律思维方式的内在的独特性、法律思维方式在法治背景下的现实意义等方面进行浅析,以期望能引起与老师和同学们的共鸣,进而达到大家对法律思维方式重视的目的。

关键词   法律思维方式    独特性     法治意义

一、 法律思维方式具体模式形态的分析

  有关思维和思维科学的研究,早在上世纪80 年代中期便在我国蓬勃展开。而对于思维问题的重视,则可推溯于自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以前的整个西方哲学传统。以这样的背景而论,中国法学界目前对“法律思维”问题的关注似乎显得姗姗来迟。法律思维可从思维方式的视角来理解,它注重的是人们站在法律的立场,思考和认识社会的方式和惯性;它更强调法律的固有特性、法律自身运作的文化积习和性格。法律思维方式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在现代法制国家中,法律思维方式的根本问题是用法律至上、权利平等、社会自治等核心观念来思考和评判一切涉及法的社会争议问题。
法律思维方式的具体形态表述如下:

(一)以权利和义务为分析线索
法律思维方式应表示为追问权利和义务的合理性、理由及来源,从而定纷止争。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法律现象, 法学思维始终以权利和义务的分析与探索为核心, 这是区别法学研究与非法学研究的根本所在, 也是学习和研究法学问题须臾不可离开的指南, 是法学研究者与法律工作者同为法律人的共同标志。

(二)合法性优于客观性
与日常生活的思维方式不同,法律思维方式强调合法性优于客观性。这意味:
1、面对未查明的客观事实,也必须做出一个明确的法律结论。
2、已查明的事实,也可以被法律证据规则排斥,而不会引起预期的法律后果。
3、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允许以虚拟事实做裁判根据,而且不允许以客观事实来对抗虚拟事实。

(三)普遍性优于特殊性
法律规则必须具有普遍性,因为法律从根本上说体现了普遍的规律性,是一门规范性的法律科学,它强调普遍性的优先地位。

(四)程序优于实体
法律对利益和行为的调整是在程序当中实现的,程序是法律制度的生命形式。因此,现代法治从根本上要求人们通过合法程序来处理具体法律条件。违反程序的行为和主张即使符合实体法规范,也将被否定,不能引起预期的法律后果。总之,程序正义是制度正义的最关键部分,程序优于实体。

(五)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
对于社会正义而言,普遍的规则正义或制度正义是最主要的、最根本的,离开了规则、制度正义,就不可能实现最大化社会正义。因此,现代法治理论普遍要求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

(六)理由优于结论
法律思维的任务不仅是获得处理法律问题的结论,而且更重要的是提供一个能支持结论的理由。尤其是当一个法律问题有两个以上理由和结论时,应优先选择最好的理由得出最终的结论,同时,这种理由必须是公开的、有法律依据的和有法律上说服力的,它应当使法律游戏的参加者和观众理解:法律结论是来自于法律逻辑的结果。

(七)人文关怀优于物质工具主义
法律因人而生,为人类的进步文明的社会生活服务,必须坚持以人为中心的人文关怀的培育,而不仅仅是物质工具主义的实利科学,因此,所有的法律都必须符合人性。
总之,学生认为:法律思维方式是不同于以利与弊为判断中心的政治思维方式和以成本和效益为分析中心的经济思维方式以及以善与恶为评价中心的道德思维方式的。

二、关于法律思维方式独特性的内在观察

  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特有的思维样式。它以内在构成要素的独特性而区别于其他思维方式。其独特性表现在法律思维要素、致思趋向、运思方法、思维视野、思维架构等方面。明确法律思维方式诸种构成要素的特征,对于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法治社会的推进有着特殊的意义。

(一)法律思维要素的独特性
  法律思维由多种因素组成,其中法律思维主体和法律思维对象是最主要的两个方面。法律思维方式的独特性首先就在这两个方面反映出来。
  第一,法律思维主体的专门性、共同性。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法律家) 和法学研究、传播者(法学家) 共有的智慧资源,是伴随法律专门化而形成的维系共同体的内在精神力量。所谓法律专门化,即出现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和专门的法律机构,表现为相对独立的法律机构的运作。由于社会分工的细化和法律职业的专门化,人们之间的专业屏障日益加大。社会已经从大多数人能够对案件的理解和判断发展到对职业外的世界茫然和无知,他们垄断了法律的理性认识活动,法律思维成了这个共同体共有的意义世界。
  第二,法律思维对象的规范性、实证性。法律是法律思维的对象之一,而规范性和实证性是当代法律的基本特征。规范性、实证性的法律发展史亦是法律思维形成的历史。法律演进的历程是由非规范性到规范性、由非理性到理性、由非实证性到实证性的过程。昂格尔曾把法律规范化和实证化的历程概括为三个阶段:即习惯法、官僚法或规则性法律、法律秩序或法律制度。他说:“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讲,法律仅仅是反复出现的、个人和群体之间相互作用的模式,同时,这些个人和群体或多或少地明确承认这种模式产生了应当得到满足的相互的行为期待。我称其为习惯法或相互作用的法律。”他认为习惯法不具有公共性、实在性和准确性,因此这个阶段的法律思维还缺乏确定性的对象因素。随着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和社会共同体的解体产生了官僚法,它“由一个具有政府特征的组织所确立和强制的公开规则组成”国家法的准确性与实证性,使得法律成为被思考的问题和以法律作为思考社会问题的尺度越来越具有可能性。 法律发展到第三个阶段即法律秩序或法律制度阶段,它不仅具备公共性和实在性,而且具备普遍性和自治性。法律规范化和实证化的过程的完结,为法律思维提供了对象性的因素。法律思维对象的实证性和规范性,是法律思维方式区别于哲学、艺术等思维方式的标志之一。哲学思维对象是一种应然状态的真理或本质。

(二)法律思维方法的多重性
  思维方法是人们在思维活动中所运用的工具和手段,是思维主体与思维对象相互作用的联系和中介。关于思维方法的层次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是三层次说,即思维方法分为个别的具体科学思维方法、一般科学思维方法、哲学思维方法;另一种观点是四层次说,即思维方法分为个别的具体科学思维方法、一般科学思维方法、逻辑思维方法和哲学思维方法 。无论是三层次说还是四层次说, 都是按照思维方法的适用范围和抽象程度来区分的,亦即它们之间是一般、特殊和个别的关系。如果按照这一标准,法律思维方法应当属于具体科学思维方法。但思维方法作为人类精神生产工具是一个由多层次方法相互作用和联系所构成的系统,各层次的方法之间不是截然分离而是相互渗透和相互影响的。在法律思维领域不可能形成一种完全不同于其他思维方法、或与其他方法毫无联系而只适合法律思维的方法。法律思维方法从体系上看,显示出多重性的特征。演绎、归纳等逻辑的方法,经济分析、社会心理分析方法等科学方法,辩证逻辑和因果关系等哲学方法在法律思维领域(法学研究领域和法律实践领域) 都被广泛地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