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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有关事宜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3:14:36  浏览:90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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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有关事宜公告

财政部、商务部


财政部、商务部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742号),现将2004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2004年补贴车辆范围为:2003年1月1日~2003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拆解的,使用年限在8~10年之间(即注册登记日期在1992年1月1日~1994年12月31日期间)的大型载货、载客汽车;补贴标准为:人民币4000元/辆。
  上述大型载货汽车是指总质量在4500kg(千克)以上(含4500kg)的载货汽车,以及准牵引总质量大于4500kg的半挂牵引车;大型载客汽车是指乘坐人数(包括驾驶员)在19人以上(含19人)的载客汽车。没有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上述大型载货、载客汽车范围。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未领取补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补贴资金。

2004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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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河北驼梁等16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河北驼梁等16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

国办发〔201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河北驼梁等16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已经国务院审定,现将名单予以发布。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等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公布。
  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有效措施,是保护生物多样性、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载体,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积极手段。河北驼梁等16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的典型性、稀有性、濒危性、代表性较强,在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物资源、维持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要求,切实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监督,妥善处理好自然保护区管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及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得到落实,不断提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水平。
  有关地区要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范围组织勘界,落实自然保护区土地和海域权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标明区界,予以公告。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十六日


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
(共计16处)

河北省
  驼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内蒙古自治区
  高格斯台罕乌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辽宁省
  白狼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吉林省
  波罗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黑龙江省
  新青白头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浙江省
  象山韭山列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安徽省
  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江西省
  九岭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湖北省
  赛武当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湖南省
  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重庆市
  雪宝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四川省
  老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云南省
  轿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陕西省
  延安黄龙山褐马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米仓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甘肃省
  张掖黑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府〔2012〕5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8月6日五届省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2日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保障参保人员生育保险需求,全面推进我省生育保险制度建设,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全省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业务、统一信息管理、基金调剂使用的原则,建立保障制度规范,抗风险能力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和可持续发展的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省级统筹管理体系。

第三条 全省执行统一的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缴费标准。

(一)统一缴费费率。

参加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0.6%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费率标准,可根据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按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二)统一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月缴费工资总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实际月工资总额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其月缴费工资总额按全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本人实际月工资总额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 全省执行统一的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用。

符合生育保险条例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具体包括:

1.生育的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月标准为用人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当年成立的用人单位,其从业人员的生育津贴月标准为全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

第五条 统一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经办管理流程,逐步统一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方式。明确各级经办机构责任,建立监管协调机制。统一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退出机制和考核管理办法,实现标准化管理。

第六条 统一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在各地现有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整合资源,进行系统升级改造,建设全省统一的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第七条 建立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省级调剂金。省级调剂金按各地上年度生育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省级统筹实施前各地滚存结余的生育保险基金,仍留存当地。实行省级统筹后,基金的当期收支缺口,由当地历年滚存结余基金和省级调剂金按比例弥补。当地历年滚存结余基金不足或没有历年滚存结余基金的,应由历年滚存结余基金承担的基金缺口由同级财政补足。调剂金的管理使用按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省级统筹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 依托社会保障卡的应用和“金保工程”的实施,规范程序开发、数据接口、基础数据及功能模块等内容,做到系统互通、资源共享,逐步实现省内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联网结算,以及全省范围内生育保险“一卡通”,有效提升生育医疗费用结算管理与服务能力。

第九条 建立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工作目标考核机制。省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对各地生育保险制度和政策执行情况、省级统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调整财政支出力度,对当年需要地方财政承担的生育保险基金缺口,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划拨到位,确保当期支付。

第十一条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