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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经贸进出口企业现场管理试行规范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0:36:41  浏览:89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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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经贸进出口企业现场管理试行规范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经贸进出口企业现场管理试行规范
1991年10月26日,对外经贸部

第一条 为推进全国对外经贸进出口企业实施现场综合治理,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秩序,使现场管理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以现场优化促进企业整体优化,特制定本试行规范。
第二条 本试行规范适用于全国对外经贸各进出口企业(不包括所属工业企业、仓库和其他独立核算单位)。
第三条 外贸进出口企业的现场管理是各项基础管理和专业管理在现场的有机结合、落实和综合体现,其主要内容是要用科学的管理制度、营销业务流程、标准和方法,对现场的生产力诸要素进行合理配置,对经营全过程进行有效的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使人流、物流、信息流合理、高效地运转,达到优质、低耗、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四条 外贸进出口企业的现场是指经营现场、工作现场和生活现场。本试行规范主要应用于经营现场,包括进出口业务经营现场和辅助经营现场。
第五条 外贸进出口企业现场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经营有序
(一)业务指挥统一
1.各项承包指标、经营目标和考核标准分解落实到部门、处室、科、组、个人,并订有考核奖惩办法。
2.市场调查有组织、有计划,定期提出主要进出口商品市场预测分析报告:巩固老市场、开拓新市场有规划、有措施。
3.营销业务决策层次分明、职权明确,指挥高度统一。
4.各部门商品进销、存订有全面平衡的年度综合计划;订有分别来源单位、资金占用年、季、月度进货作业计划,订有分国别地区、商品出(进)口、收(用)汇、换汇成本(价格)的外贸作业计划,以及实施各项计划的协调、检测、修订的规程和办法。
5.有关劳动、资金、成本、物耗、费用等努力推行定额管理;凡能进行定量考核的岗位都能订定明确的定量考核办法。
6.营销业务经营与辅助经营各环节环环扣紧,分别订有联系协作办法、制度。
(二)劳动组织优化
劳动组织能适应经营运行机制和营销发展需要,层次分明,分工合理,人员配备符合有机结合和胜任、精干要求;人员管理有一套引进、培训、激励和制约的机制。
(三)现场人员精干
各工种人员有一套岗前和在职培训的制度;重要岗位人员符合素质标准要求;以外销员为主体的涉外人员熟悉党和国家的外事外贸方针政策,具有与职务相称的国际贸易业务水平和外语水平,掌握专业商品常识,熟悉国外市场与客户,国际知识比较广博,谈判智能比较高强。
(四)岗位职责明确
各层次、各岗位都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订有岗位工作规范和工作质量标准;考核办法具体明确。
(五)单证流转有序
1.制定商品流转程序图;各种业务的内部流转单据形式与内容规范化、流转制度化,迅速有序;货、帐、卡相符。
2.以进出口合同为主体的各种业务合同的签订、执行进程、变更、撤销、纠纷处理和归档保管等订有规定程序和跟踪管理办法。
3.各种业务函电、文件、资料的收受、处理、传递、会签、发送等有规定程序、职责权限、时限和归档检索办法。
4.信用证、有价证券的收授、审核、修改、制发内部流转单据以及结汇单证的制备等订有具体制度或规程;进出口许可证的申请、使用和登统有规定程序和办法。
5.单证工作加快应用电子计算机代替手工劳动。
(六)库存经济合理
商品和各种原材料库存根据进出口规模和效益目标保持合理经济;逐步推行定额管理。
(七)各种消耗降低
建立加速资金周转、减少资金占用的激励和自我约束机制,推行科、组核算,订立售前测算和控制出口成本的办法,降低商品流通费和管理费用的支出;及时回收货款,消除坏帐、呆帐。
二、纪律严明
(一)操作纪律
1.现场各工种操作规程或工作细则比较齐全,内容具体明确;并相应订立工作标准、管理标准、技术标准,贯彻执行。
2.各部门的关键岗位推行素质标准考核合格上岗。
(二)劳动纪律
1.劳动规章制度比较完善合理、具体明确并得到严格执行。
2.遵守工作、作业时间,不无故迟到早退;上班时坚守岗位、认真工作,不串岗、不擅离职守、不喧哗打闹、不围聚闲聊,不干私活;下班时清理好办公桌面、器具和周围环境。
3.根据实际情况订立驻外、出差人员工作纪律或工作规定。
(三)外事纪律
1.与外商直接交往中严格遵守涉外守则和请示汇报制度;严格执行政策,坚持原则,分清内外,提高警惕,严守保密规定。
2.与外商谈判时谨慎谦虚,不卑不亢,讲文明礼貌,注意服饰、仪容。
3.不酗酒、不涉“黄”,不私下授受礼品钱物。
4.参加出国小组和交易会回来,填写书面汇报表式;与外商谈判,作好谈判记录。
(四)办事纪律
1.严格执行国家和企业保密规定,严守企业各项工作制度和纪律。
2.对协作单位人员态度和蔼热情、文明礼貌,对工作不无故拖延、推诿、扯皮。
3.不利用职权和协作关系,谋私;不私拿、私用、私送礼品和样品。
4.在合适地点位置设立意见箱或意见簿,接受其他部门和外单位的监督,对意见及时处理并将结果反馈对方。
(五)民主管理
重大决策民主化,干群关系融洽;职工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职工遵守纪律自觉性高,团结互助。
三、服务要求
(一)出口商品优质
1.有明确的适应国外市场客户使用需求的质量目标和标准。
2.质量管理组织健全,全员质量意识强烈,质量控制、质量责任规章制度执行严格。
3.商品进销全过程质量控制管理点明确、有效;计量检测准确科学。
4.订有实际可行的售后质量跟踪、反馈措施办法,售后服务及时周到。
5.新商品、新款式、新规格、新品种开发有规划、有措施。
6.商标注册及时,法定手续证件完备,覆盖面适应营销发展需要。
(二)营销服务优良
1.对外业务函电处理有规定时限、符合程式、内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通顺、字迹清晰无错讹。
2.对外洽谈一般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准备、有目的、有纪律、有信息反馈,增进客户关系。
3.广告宣传、寄样报价、售前售后服务主动及时,规定具体要求。
4.对外合同条款合理完整、内容准确具体,表面整洁无涂改。
5.交货及时,运输快速安全,履约率高。
6.装船结汇单证填制规范、工整、清晰,传送迅捷。
7.国外客户品质异议和索赔处理及时、有规定程序和记录,陪补率不断下降。
(三)贸工(贸科、贸农)协作良好
1.按照国际市场导向组织货源,建立稳固的货源基地。
2.积极、主动、经常与工业(农、技)生产单位联系,互通信息,促进生产单位提高质量,根据合同按时按质按量交货,协作良好。
3.对在国外开办的企业和联营企业的管理办法有实效。
4.经济合同规范化,责任分明,执行良好。
5.推动和参与生产单位引进先进工艺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产品增加品种花色、更新换代、提高档次。
6.与商检、运输、银行、海关等部门配合协调。
四、信息准确
(一)信息组织健全
1.建立和健全各类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公司信息中心为枢纽的综合信息管理网络。
2.信息流程图科学合理,商情与业务结合良好。
3.开发应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信息数据处理,硬件、软件、人员、管理办法配套、协调。
(二)基础工作扎实
1.各种外源流入信息的收集、处理、传递、存储条理化、规范化。
2.各类业务工作原始记录、台帐、卡片、报表等资料比较齐全,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填制规范、表面整洁、传递及时有序并装订成册、检索便捷。
3.业务统计资料齐全、清晰,统计准确、及时。
(三)现场信息反馈及时
日常函电、对外洽谈、出国小组、交易会、展销会以及市场客户动态、合同执行进程、经营计划进度等各种信息能及时反馈和迅速、正确处理,制度落实。
(四)档卷管理规范
各种文件、资料、业务信息立卷归档分类清楚、摆放整齐、保管妥善、调阅方便、管理规范化。对有密级的文件,要注意保密和安全。
五、环境整洁
(一)布局合理
1.各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文娱流动场所、生活区以及安全、水电、通讯、宣教设施等整体布局比较合理,适应经营业务流程最佳路线需要,有利内外联系,符合安全要求。
2.各办公室等内部布局合理有序,办公桌椅、柜橱、器具用品、照明灯具、电扇空调、热水瓶、衣架等按照定置图摆放。
(二)环境雅观
1.各工作区和生活区通道畅通无阻,不置放柜橱箱包,不堆杂物,不停车、不搭建。
2.横幅、标语、告示、黑板、图表、宣教园地等位置适宜和固定、醒目、整齐雅观、有时效。
3.各种设备、器具、消防器材、车辆等定置存放,有定置标志。
4.门、窗、壁、地面、柜橱、桌椅等完好无缺,无乱贴、乱涂、乱钉、乱挂、乱扯线。因地制宜搞绿化点。
(三)清洁卫生
1.各工作区、生活区和通道、走廊、显示窗明、壁洁、地净;办公桌椅、柜橱、器具用品、照明灯具、电扇空调、热水瓶、衣架等保持清洁无积尘。
2.盥洗间每日打扫,保持整洁卫生,无恶臭、无垃圾杂物、无污垢污水。
3.废纸、废物、垃圾等固定点堆放要与周围隔离,每日清理打扫干净。
(四)标志明显
1.布局标志:公司总入口处和各层楼面在合理位置设立公开对外的各部门、科室、通道和各种设施的平面示意图或指示牌。
2.部门标志:各部门、科室、场所、生活设施分别设置不同类型的、规范醒目的标牌。
3.安全标志:消防器材、电力设施、煤气管具、检测设备、化学材料等按照不同要求设置各类醒目的安全警告标志。
(五)文明办公
1.办公室色调雅宜,工作环境良好,不存放有碍室容、空间、面积的私人物品。
2.办公柜橱内、办公桌面与桌内文件、单据、资料帐卡等分类定置存放,取用方便,无脏、乱、差现象,无散失、不泄密。桌面不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
3.办公人员衣着整洁大方,待人态度和蔼,精神振奋。
4.各办公室和包干区建立安全防火清洁卫生值班检查制度,执行有记录。
六.设备完好
(一)电脑、传真、电传、复印机、打字机、计量检测仪器设备等建帐、立卡、编号,实行定置管理。
(二)各种设备建立文明操作和定机定人定期检查保养的管理制度,保持运行正常。
(三)建立传真、电传、国际长途以及程控直拨电话使用管理制度或办法。
第六条 公司领导层和各管理职能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要求定期深入现场联系群众、了解实情,检查、指导和协调各方面工作,及时解决现实问题;同时,自觉和主动为现场做好各种服务。
第七条 全国对外经贸进出口企业可根据本试行规范精神和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公司的现场管理和考评实施细则或办法。
第八条 本试行规范自对外经济贸易部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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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的通知


教职成厅函[200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有关全国性行业组织:

  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国统函[2004]182号),我部决定从今年起恢复开展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以下简称统计工作),现将统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在国家统计局指导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主要依靠产业部门和行业组织实施。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统计工作的组织、汇总、审核和信息发布。产业部门和行业组织负责本系统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的组织、汇总、审核和信息发布。

  2.在我部和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全国性行业组织的指导下,在省、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领导下,地级以上城市(含地级市、计划单列市或副省级城市)教育局依托本市产业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具体实施全市区域内的企业职工教育统计工作,并将统计结果报送省、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报送我部。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托产业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具体实施全市区域内企业职工教育统计工作,并向我部报送统计结果。

  3.2005年统计工作对象只限于企业职工,包括中央和省属的驻地方企业,以及不同所有制的企业。

  4.请按照《全国职工教育培训统计报表》(见附件),确定相关内容的统计渠道。统计年度采用自然年。我部每年9月向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和全国性行业组织布置当年统计工作任务,并于次年1月完成全国统计数据的审核和汇总。

  5.统计工作由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发展规划司及信息中心负责,并委托中国电力联合会教育培训中心对统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负责业务培训和咨询指导。

  6.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依靠产业部门和行业组织开展工作,加强与产业部门和行业组织的沟通配合,建立起畅通有效的统计渠道。请国务院产业部门和全国性行业组织根据本通知精神,在行业内部署职工教育统计工作。2005年各地统计工作所需要经费请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解决。

  有关具体工作及开展此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与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66097767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
1. 职工教育培训统计报表.doc
http://www.moe.edu.cn/edoas/xinxichayue/showaccessory.jsp?fileid=1133&filetype=application/msword&filename=职工教育培训统计报表.doc&filetypeclass=1

对外经济贸易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部分出口商品“以出顶进”业务实行外汇计价结算规定的补充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等


对外经济贸易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部分出口商品“以出顶进”业务实行外汇计价结算规定的补充通知
1993年10月5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外汇管理局

为了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搞活流通,鼓励国内出口商品深加工,满足其加工再出口所需的部分原材料、辅料,减少审批手续,有利于大进大出,放开经营的精神,现对“以出顶进”业务以外汇计价结算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对本地区企业之间使用自有外汇额度买卖生产出口产品所需原料、辅料,由卖方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分局负责审批。跨地区之间的由卖方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分局负责审批。
二、各地外贸公司用于换购农副土特产品,使用自有外汇额度购买彩色电视机、电冰箱、自行车等商品,由当地外汇管理分局审批。
三、第一、二项结算办法:由买方支付所购商品以人民币计算货款的同时将相应的外汇额度交当地外汇管理分局,由外汇管理分局划转到卖方外汇额度帐户。
四、第一、二项作价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该项业务成交后,不作出口统计,不计提出口留成,只是外汇额度的划转。
五、各外贸公司(工贸公司)为加工出口商品用“以出顶进”方式购进原辅材料,凡属国家进出口计划内商品,不论使用何种外汇,仍按经贸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报经贸部、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以外汇计价结算,计入完成出口计划任务内,并计算出口商品留成。凡未经经贸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以出顶进”业务,中国银行不予以办理结汇。
六、各地经贸厅(委、局)和外汇管理分局、中国银行分行要严格把关,认真执行本通知各项规定,并请各地外汇管理分局于年终将上述第一、二项的审批情况报经贸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
七、本通知自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