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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农牧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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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农牧场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农牧场条例


(1996年7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6号


  1996年7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农牧场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7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自治区农垦事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国有农牧场深化体制改革,保障国有农牧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的国有农牧场是指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国有农牧场行政主管部门所辖范围内的国有农牧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和支持国有农牧场的发展,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对国有农牧场进行协调、监督和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研究制定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科技推广、农牧业综合开发、商品粮(畜)基地建设、文教卫生、环境保护、扶贫开发、以工代赈等方面的政策时,应当将国有农牧场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总体规划,与地方农村牧区经济同等对待,统筹安排,办好与国有农牧场有关的社会公共福利事业。
  第四条 自治区国有农牧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国有农牧场实行行业管理;编制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国有农牧场主要物资和产品的国内外经销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和批准国有农牧场提出的重大建设和技术改造方案;培训国有农牧场行政、经营管理、科技人员;行使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国家给国有农牧场的各项经费和投资,有关部门要及时拨付,保证专款专用,不得克扣、截留和挪用;对国有农牧场所需的化肥、柴油等重要农牧业生产资料,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计划,保证及时供应。
  第六条 国有农牧场由国家资本形成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权国有农牧场经营管理。
国有农牧场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和市场竞争主体,以国家授权经营管理的财产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国有农牧场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内外市场需求,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发挥自身优势,发展商品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增加国有资产积累和职工收入,在农牧业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示范作用。
  第八条 国有农牧场的土地和其他资源,凡有法律文书、合同、协议和经过批准规划的,承认国有农牧场的权属;对过去没有明确权属的,按照现实的管理范围确定权属,并补办有关手续;权属有争议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协商解决。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扰、破坏国有农牧场及职工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哄抢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
  第九条 国有农牧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必须经自治区国有农牧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条 国有农牧场的财产、经营管理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国有农牧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国有农牧场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国家授予经营的土地、草原、林木、水面等自然资源依法享有保护、使用、收益的权利,对场区内的矿产资源,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依法优先开采;
  (二)对国家授予经营的除前项以外的其他国家资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三)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自主做出生产经营决策;
  (四)除国家和自治区物价部门管理的产品作价和收费标准外,国有农牧场可以自主确定产品价格和经营性收费标准;
  (五)在完成国家合同定购任务的前提下自主加工、销售所生产的产品;
  (六)兴办的各类企业享受乡镇企业待遇;
  (七)经批准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依法自主进行农畜产品及其他产品的进出口贸易,不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有权自主选择外贸代理企业;
  (八)依法享有投资决策权和留用资金支配权;
  (九)依法自主行使机构设置权、人事管理权、劳动用工权、工资和收益、奖金分配权;
  (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享受税金、费用减免;
  (十一)有权拒绝任何机关和单位有关人力、物力、财力等非法摊派;
  (十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国有农牧场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
  (三)依法缴纳税金、费用;
  (四)依法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物价部门规定的产品作价和收费标准;
  (五)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承担亏损和偿还债务的责任;
  (六)切实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严格禁止乱垦、乱采、乱伐,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保证可持续发展;
  (七)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八)做好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九)加强职工社会主义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法制教育、民族团结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十)支持和奖励职工进行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和科技推广,开展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和社会主义劳动竞赛;
  (十一)加强场区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群众的人身安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十二)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指挥下,做好森林、草原的防火、扑火和防洪、抗洪等抢险救灾工作;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国有农牧场的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国有农牧场要以农牧业为基础,按照市场需求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实行农牧工商综合经营。
国有农牧场要增加对农牧业的投入,发展高产、优质、低耗、高效农牧业。
  第十四条 国有农牧场的农牧业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可以结合本场实际,采取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多种生产经营形式。
国有农牧场应当积极发展以农畜产品加工为主的工业和运输业、建筑业、商业、旅游业、服务业。
  第十五条 国有农牧场可以依法向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入股共同兴办经济实体,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也可以向国有农牧场投资。
  第十六条 国有农牧场要扩大对外开放,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劳务合作,兴办独资、合资、合作项目。
  第十七条 国有农牧场要实行农牧业规模化组合、产业化经营、机械化生产,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生产和综合服务体系,扩大对农村牧区的服务。
  第十八条 国有农牧场要实施科教兴农兴牧战略,增加科技投入,稳定和壮大科技队伍,建立健全科技服务体系,推广农牧业先进技术,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经济发展中的科技含量。
  第十九条 国有农牧场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劳动、技术、质量、资产、财务、审计、合同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国有农牧场要贯彻以按劳分配为主,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二十一条 国有农牧场的生产队(分场),是国有农牧场的基层生产单位;队(分场)长负责全队(分场)的管理、经营、服务等工作。

第四章 国有农牧场场长


  第二十二条 国有农牧场实行场长负责制。
  国有农牧场场长的产生,采取政府主管部门聘任、委任、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办法。具体产生方式由政府主管部门确定。
  聘任、委任的场长人选,须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场长,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聘任、委任的场长,由政府主管部门解聘、免职,并须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场长,由职工代表大会罢免,并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国有农牧场场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四十五条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 国有农牧场场长应当依靠职工群众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国有农牧场的各项义务,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及其他群众组织的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
  第二十五条 国有农牧场设立管理委员会,由场各方面的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场长任管理委员会主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协助场长决定本场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 国有农牧场推行场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场长在领导企业完成计划,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由政府或者国有农牧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场长离任时,要依法进行离任审计。

第五章 国有农牧场职工与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 国有农牧场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国有农牧场职工有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有对本场的生产建设和经营管理及其他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有依法获取劳动报酬,享受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有向国家机关反映真实情况,对本场各级领导干部提出批评和控告的权利。女职工有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国有农牧场职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履行合同,完成生产任务、工作任务和产品、利润、管理费上交任务。
  第二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国有农牧场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国有农牧场的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场长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三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本场的经营体制改革方案、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生产经营责任制方案、职工教育和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非生产性开支和预算外资金管理情况等方面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同意或者否决本场的工资调整方案、劳动报酬和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利润和管理费收取标准、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本场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五)根据国有农牧场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场长;
  (六)选举参加本场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
  第三十一条 国有农牧场的基层单位,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会议、职工代表小组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工人直接参加班组的民主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有农牧场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国家财产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由国有农牧场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有农牧场负责人滥用职权,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由国有农牧场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农牧场职工不履行合同,不按时缴纳利润和管理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损害国有农牧场利益的,由国有农牧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有农牧场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经营性亏损的,场长、其他场级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二十九条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依法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有农牧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给国有农牧场和国家造成较大损失的,由上级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决定或者采取的措施,侵犯国有农牧场合法权益的,国有农牧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国有农牧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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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禁止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的公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禁止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的公约》的决定

(2005年4月27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加入于1976年12月10日经第3
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禁止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的公约》。


禁止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的公约



本公约各缔约国,

  从巩固和平的利益出发,并希望在制止军备竞赛,在严格有效的国际监督下实现全面彻底裁军和挽救人类免受使用新的战争手段的危险等方面作出贡献,

  决心继续谈判以期在裁军方面采取进一步措施取得有效的进展,

  承认科学技术的发展可在改变环境方面开辟新的可能性,

  回顾一九七二年六月十六日在斯德哥尔摩通过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

  认识到为和平目的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可改善人类和自然之间的相互关系,并有助于保护和改善环境以造福现在一代和今后世世代代,

  但是,承认为了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这种技术,可以产生对人类福利极为有害的影响,

  愿意有效禁止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以便消除使用这种技术给人类带来的危险,并申明愿为达到这一目的而进行工作,

  也愿意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对加强各国之间的信任和进一步改善国际局势作出贡献,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1.本公约各缔约国保证不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具有广泛、持久或严重影响的改变环境的技术作为摧毁、破坏或伤害任何一个缔约国的手段。

  2.本公约各缔约国保证不帮助、怂恿或引诱任何国家、国家集团或国际组织从事违反本条第1款的活动。

  第二条

  第一条所使用的“改变环境的技术”一词是指通过蓄意操纵自然过程改变地球(包括其生物群、岩石圈、水气层和大气层)或外层空间的动态、组成或结构的技术。

  第三条

  1.本公约各项条款不应妨碍为了和平目的而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也不应影响有关这种使用的公认原则和国际法中适用的规则。

  2.本公约缔约国保证促进关于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于和平目的的科技资料的最大可能的交换,并有权参加这种交换。有此能力的缔约国应适当地考虑到世界发展中地区的需要,单独地或同其他国家或各国际组织一起对保护、改善以及和平利用环境方面进行国际经济和科学合作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公约各缔约国按照其宪法程序保证采取它认为必要的任何措施,禁止并防止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任何地区从事违反本公约各项条款的任何活动。

  第五条

  1.本公约缔约国保证彼此间进行协商和合作以解决因本公约的目标或因执行本公约各项条款而引起的任何问题。本条所规定的磋商和合作也可根据联合国宪章在联合国范围内通过适当的国际程序进行。这些国际程序可包括适当的国际组织和本条第2款规定的专家协商委员会的服务。

  2.为了本条第1款规定的目的,保管人应在收到本公约任何缔约国的要求后一个月内召开专家协商委员会会议。任何缔约国都可委派一名专家参加这个委员会。委员会的职能和议事规则载于构成本公约组成部分的附件内。委员会应将其调查结果摘要送交保管人,其中应载入在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的所有意见和情况。保管人应将这份摘要散发给所有缔约国。

  3.本公约任何缔约国如有理由认为任何其他缔约国的行动违反本公约各项条款产生的义务时,得向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提出申诉。该项申诉应包括一切有关情况和证明该项申诉成立而提出的一切证据。

  4.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按照联合国宪章各项条款并根据安全理事会收到的申诉,保证与安全理事会合作,就安理会提出的任何调查事项进行调查。安全理事会应将调查结果通知本公约各缔约国。

  5.本公约每一缔约国在经安全理事会断定本公约某缔约国由于本公约遭受违反而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时,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保证在该缔约国提出请求时,向它提供援助或支持此种援助。

  第六条

  1.任何缔约国可对本公约提出修正。提出的任何修正案应提交保管人,由他立即散发给所有缔约国。

  2.修正案应于多数缔约国将接受书交存保管人时,对所有接受该修正案的缔约国开始生效。此后,该修正案对于任何其他缔约国应自其交存接受书之日起开始生效。

  第七条

  本公约应无限期有效。

  第八条

  1.在本公约开始生效后五年,保管人应在瑞士日内瓦召开一次本公约缔约国的会议。会议应审议本公约的执行情况,以确保其宗旨和各项条款的执行,特别是应审议第一条第1款的各项规定对消除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的危险的功效。

  2.此后,每次至少相隔五年,当本公约多数缔约国向保管人提出召开上述目标的会议的建议时,得召开这种会议。

  3.如在一次审议会议结束后十年内未再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召开审议会议,保管人应向本公约所有缔约国征求关于召开这种会议的意见。如有三分之一或十个——以两个数目中较小者为准——缔约国作出肯定的答复,保管人应立即采取步骤召开会议。

  第九条

  1.本公约应公诸所有国家签署。在本公约按照本条第3款生效前未在本公约上签字的任何国家可随时加入本公约。

  2.本公约应经各签字国批准。批准书或加入书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3.本公约应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自二十国政府将批准书交存保管人后开始生效。

  4.对于在本公约生效后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的国家,本公约应自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开始生效。

  5.保管人应将每次签字的日期、交存每项批准书或加入书的日期、本公约生效和对本公约提出的任何修正案生效的日期以及接到其他通知的情况立即通知所有签字国和加入国。

  6.本公约应由保管人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办理登记。

  第十条

  本公约的中文、阿拉伯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六种文本同样有效,并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由其将本公约经正式核正无误的副本分送各签字国和加入国政府。

  下列经本国政府正式授权的签署人谨在一九七七年五月十八日于日内瓦开放签署的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公约附件

  专家协商委员会

  1.专家协商委员会对请求召开委员会会议的缔约国依据本公约第五条第1款所提出的任何问题,应负责作适当的调查并提出专门性意见。

  2.专家协商委员会的工作安排应使它可以履行本附件第1款中所规定的职务。委员会应尽可能以一致意见的方式决定其工作安排的程序问题,否则由出席者投票的多数决定。实质问题不付诸表决。

  3.公约保管人或其代表应担任委员会主席。

  4.每位专家在开会时可由一名或数名顾问协助。

  5.每位专家应有权通过主席请求各国和各国际组织提供该专家认为有助于委员会完成工作的情况和协助。



  有关公约的文件

  对公约的以下理解载于裁军委员会会议向联合国大会第三十一届会议转交的报告中。

  对第一条的理解

  委员会的理解是在本公约中,“广泛”、“持久”和“严重”等应作如下解释:

  (a)“广泛”:指包括几百平方公里大小的地区;

  (b)“持久”:指持续几个月或大约一个季节的时间;

  (c)“严重”:指人命、自然和经济资源或其他财产受到严重或重大破坏或伤害。

  还有一项理解是,上述解释完全是为本公约而定的,而不是意图影响任何其他国际协定中同样或类似各词的解释。

  对第二条的理解

  委员会的理解是下列例子说明了公约第二条所说的使用环境改变技术所可能产生的现象:地震、海啸、一个地区的生态平衡的混乱;气象现象(云、降水、各种类型的气旋和龙卷风暴)的改变;气候形态的改变;海洋潮流的改变;臭氧层状态的改变;和电离层状态的改变。

  还有一项理解是:因在军事上或任何其他敌对行为中使用环境改变技术而产生的所有上述现象都会导致,或有理由预期会导致广泛、持久、严重的破坏、损害或伤害。因此,将禁止在军事上或在任何其他敌对行为中使用第二条所界定的环境改变技术来产生这些现象作为破坏、损害或伤害另一缔约国的手段。

  此外,还承认上面列出的例子是不完全的。使用第二条所界定的环境改变技术而可能产生的其他现象也可以适当地包括在内。只要这些现象符合第一条的标准,这种现象虽没有在上述例子中列出,并不意味第一条所载的承诺不适用于这些现象。

  对第三条的理解

  委员会的理解是本公约不处理为和平目的改变环境技术的某种使用是否符合各项公认原则和国际法各项适用原则的问题。

  对第八条的理解

  委员会的理解是修正本公约的提案也可以在各缔约国按照第八条的规定举行的任何会议上加以审议。还有一项理解是,准备由会议审议的修正案草案应尽可能在会议开始前九十天提交保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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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屏山实际 开展平安创建
 
林书设 余育锭

   福建省大田县屏山乡所辖13个行政村,1.5万多人口,12个小型电站、1个水库、4个石料厂、42家小型茶叶加工厂,针对区位特点,屏山乡综治工作以构建和谐社会为总目标,以建设“平安屏山”为主线,认真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做到“四个强化”,突出“四个重点”,加强“四项预防”,落实“四项制度”,开展“四项活动”,推进建设“平安屏山”工作深入开展,取得明显成效。今年来无发生刑事案件,查处治安案件6起;全乡发生矛盾纠纷26起,调解率达100%,调解成功率96%,无发生民转刑案件、无群体性纠纷或上访;从2002年1月至2005年6月26日止,全乡刑释解教人员18名,帮教率100%,安置率100%,无发现重新违法犯罪人员,社会安定稳定,群众安居乐业。
  一、建立综治责任机制,做到“四个强化”,维护社会稳定
  首先强化思想认识。屏山乡综治工作能够及时传达贯彻全县综治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实际,对今年综治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并把会议精神传达到各村各有关单位,进一步提高了干群开展综治工作和建设“平安屏山”重要性的认识。同时党委书记、乡长、综治副认真总结上半年综治工作并形成述职报告。其次,强化责任意识。屏山乡17个责任单位,分成2个责任片区,10个责任小区,都由班子成员负责,全乡17个责任单位全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签订了综治工作领导责任状,同时各责任单位层层下发了责任状,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再次,强化奖惩措施。年初制定了目标管理考评办法,全年总分50分,实行每月考评,对发生治安案件的单位扣10分,发生刑事案件的单位扣20分,发生重大纠纷或其它事件无及时报告每起扣30分,矛盾纠纷上交乡以上处理的扣25分,造成越级上访或群体上访的,该项不得分。第四,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保障。屏山乡把建设“平安屏山”与建设茶乡、公路建设等一起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一起列入乡财政预算,落实综治工作经费1.6万元,为开展建设“平安屏山”提供了经费保障,综治副、综治专干人员岗位津贴得到落实。
  二、建立治安打击和防范工作机制,突出“四个重点”,创造良好社会治安秩序
  根据县综治委工作部署,认真开展维护社会治安的专项行动和重点区域重点整治,主要突出四个重点。1、严厉打击非法赌博专项行动。根据县政法、综治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开展禁赌活动,在机关、企业单位,各行政村加大巡查和布控,今年来共查处非法赌博活动6起。2、开展重点村的重点整治。今年,屏山乡把王坪村确定为重点整治村,石料场管理,山场纠纷等存在各种社会不安定因素。根据这个村特点,四月份乡驻村工作队进驻王坪村,召开了村两委会、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成立了王坪村社会治安重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了《王坪村重点整治工作方案》。整治工作以党支部为核心,健全治保、调解组织,进一步增强群众安全防范意识、法制意识、综治参与意识和自我管理意识,今年来无发生刑事、治安案件,调处山场纠纷3起,村道拓宽引发的土地纠纷3起,坟墓纠纷1起,石料场管理安全有序,治安状况明显改善,群众安全感普遍增强。3、开展校园的治安整治。校园内外的治安整治是今年中小学校开展“平安学校”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学校内开展学生带法回家活动,邀请县公安局干警到学校上法制课,对未成年人开展法制教育和“平安学校”演讲比赛等一些活动。同时,在校园内外开展治安巡逻和学校危房改造,为校园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今年来无发生刑事治安案件。4、开展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认真开展刑释解教人员排查清理工作,认真填报“三表二书一员”即《村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登记表》、《刑释解教人员情况分类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情况登记表》、《接茬通知书》、《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协议书》、《刑释解教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把好接茬、安置、帮教、管理、监控的各个关口。全乡刑释解教人员18人,成立了18个帮教小组,认真开展帮教活动,鼓励他们开发茶园,扶持他们办茶叶加工厂,和两劳人员劳动力转移等措施,预防他们重新违法犯罪,今年来无发生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
  三、建立经济运行安全机制,开展“四项预防”,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根据屏山乡经济发展趋势和地理位置的特点,屏山乡积极开展了四项预防措施。1、加大对茶厂的安全管理。这几年来屏山乡茶叶发展迅速,办起了43家茶叶加工厂,成立了屏山乡茶叶协会,加大对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进行登记造册;同时加强对茶厂使用液化汽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意外事故。2、加大安全用电的管理。屏山乡共有电站12家,所处地理位置山高路陡,居处分散,再加上刮风下雨,很容易造成高压断线。屏山乡针对天气变化,乡政府及时组织电力部门进行巡查,防止发生意处事故。3、加大周边区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六角宫水库是济阳、宁化县春美乡、屏山区域地界的结合部,在“五·一”期间召开专题会议,并组织人员到六角宫巡查,取缔非法船只,加强船只的管理,防止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4、加大石料场的管理。今年屏山乡共有4条路段进行道路硬化,设立4个石料场,在管理上要求三证齐全,加大了火工品管理,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防患意识,石料场安全得到保证。
  四、建立平安乡村工作机制,从“四个加强”入手,积极推进“平安屏山”建设
  召开建设“平安屏山”工作会议,认真传达贯彻省、市、县关于平安创建会议精神,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乡长、分管领导、驻村领导为副组长,由各职能部门、驻村队长为成员的建设“平安屏山”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建设“平安屏山”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屏山乡屏山、美阳、瑞美、王坪、杨梅、许坑、溪头、和坑村、中、小学校作今年创建平安合格村、“平安学校”的单位。创建平安合格单位主要做到“四个加强”。1、加强宣传教育。由分管领导,驻村领导参加,分别召开村两委会、村民代表大会,认真学习省、市、县、乡文件精神,成立建设“平安村”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建设平安村工作实施方案》,加大宣传建设“平安村”的工作力度,提高群众知晓率,在上半年认真开展了“五个一”活动,即:每 户张贴一张宣传提纲,每月出一期建设“平安屏山”宣传栏,每个村有一条固定标语,每年学校开展一次宣传建设“平安屏山”活动,每阶段抽查一次宣传效果。2、加强群防群治组织网络建设。调整充实治保会、调委会,建立三级调解网络(调委会、调解小组、十户调解员),治安巡逻队、老人、妇女禁赌会,加强了群防群治的组织力量。3、加强治安排查和巡逻。村以片为单位认真入户座谈,排查社会不安定因素,设立举报电话,公开综治副、派出所人员、司法人员手机号码,加强夜间值班和巡逻。今年来共查处治安案件6起。4、加强督促检查。乡领导经常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对影响平安建设活动重大紧迫问题的真抓实管,有力地促进平安创建的深入开展。
  五、完善调处工作机制,落实“四项制度”,推进规范化调委会建设
  为了把各类矛盾纠纷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屏山乡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整工作机制。一是建立信访工作制度。对群众来信来访,进行零距离接触,广泛听取他们的呼声,综治委派人调查核实,对能解决的问题马上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记录在案,并向群众解释清楚,待条件成熟时予以解决,二是坚持排查和例会制度。认真开展“进百姓家,、知百姓事、解百姓难、暖百姓心、保百姓安”为主题的政法干部进农户活动。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每月一排查、季度一例会,每月填报《社情报告单》,由村填写基本案情,并提出处理意见;每季度召开工作例会,由各村、各部门负责人汇报本季度工作情况,并对下一季度工作提出意见;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和影响稳定的治安问题,实行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定责任领导、定办结时限,由乡党政主要领导进行督查督办,直至办结销案,防止因时间过长或调处不力而导致群体性事件或民转刑事案件的发生。三是建立预防和处置突发性事件工作制度。乡成立了预防和处置突发性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了《屏山乡关于预防和处置突发性事件工作实施方案》,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党政主要领导亲自到场,分管领导和驻片领导要靠前指挥,做好思想工作,防止群体性纠纷缴化或上访。四是完善周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以枫桥经验为基础,积极探索实践“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教育工作走在处理前”这“五前”工作方法的基础上,推行济阳乡“五先五早”工作机制,即“联防在先,矛盾问题早沟通;预警在先,苗头问题早消化;教育在先,重点对象早转化;控制在先,敏感时期早防范;调解在先,矛盾纠纷早处理”的周边治安联防机制,建立周边联席会议制度,互通情况,不断完善打防协作机制;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进一步落实配合民间纠纷调解协作制度,充分发挥整体作战和信息共享的效能,有效维护边界地区的社会治安稳定。
  六、完善治安防控体系,开展“四项活动”,促进综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屏山乡在坚持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在深化防范工作机制上下功夫。1、开展综治宣传月活动。年初召开的全乡综治工作会上,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并在各村认真开展活动。2、开展普法教育活动。成立屏山乡普法学校。做到有机构、有职责、有制度、有教学计划、有办公场所、有教学场所,为建设“平安屏山”,提高领导干部、村民的法制意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同时认真准备“四五”普法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3、开展治安巡逻活动。特别是今年5、6月份,连降暴雨,他们力排险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4、开展“一区两会三包”、“四无一满意”活动。全乡划分2个责任警务片区,各村以党支部为核心,进一步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组织作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全乡13个行政村达到“无刑事案件、无外口犯罪、无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无集体上访”,群众对社会治安秩序满意。

作者单位:中共大田县委政法委 中共大田县屏山乡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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