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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买卖婚姻非法所得不应称为“暴利”问题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6:04:15  浏览:82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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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买卖婚姻非法所得不应称为“暴利”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买卖婚姻非法所得不应称为“暴利”问题的函

1963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奚希奔同志来信,对该院判处一件买卖婚姻案件,将没收的用于买卖婚姻的款项称为“暴利”一事提出意见。我院认为,奚希奔同志的意见是对的,对于没收的用于买卖婚姻的款项和财物应称为“非法所得”较为恰当。请你院转知文成县人民法院对于买卖婚姻非法所得不能称为“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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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财政部
财法(200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已由部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做出具体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广泛深入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财政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水平,是财政系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也是“十五”时期财政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切实加强领导,统一认识,统一部署,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本地区的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以增强全社会财政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特别是提高广大财政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为目标,坚持学用结合、普治结合,积极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广大财政干部特别是各级财政部门的领导干部,要不断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的能力,积极参与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努力促进全社会财政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提高,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奠定坚实的基础。

附件: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1〕8号)要求和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精神,结合“十五”期间我国财政改革与发展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财政部决定,2001年至2005年在全国财政系统开展第四个五年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为此,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全国财政“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于财政“十五”计划确定的总体目标,立足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立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以及财政改革与财政发展的客观实际,继续广泛深入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广大财政干部的法律素质;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积极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使财政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为建立稳固、平衡、强大的国家财政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全国财政“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广泛深入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的财政法律意识和财政法制观念,努力实现由提高财政干部法律意识向提高财政干部法律素质的转变,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全面提高各级财政部门和广大财政干部依法行政水平。
二、主要任务
1.继续深入学习宣传邓小平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理论和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学习宣传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和相关的法律知识,努力提高广大财政干部的法律素质。注重培养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对等、财政干部权力和职责统一的现代法治观念,增强遵纪守法、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注重提高广大财政干部特别是各级财政领导干部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水平,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能力。
2.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密切联系财政改革与财政发展,积极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要宣传与财政中心工作特别是财政改革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与整顿规范财经秩序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相关的相关法律知识,为改革和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
3.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继续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是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妥善处理学法与用法的关系,以财政法制宣传教育为基础,以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为目标,加快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以及与之配套的行政执法公示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加大依法治理力度,积极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4.要把法制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促进财政系统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三、工作要求
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各级财政干部、广大财务会计人员及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各级财政部门的领导干部和财政执法人员。
1.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本地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把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与实施财政“十五”规划确定的各项财政改革发展任务相结合,与财政干部岗位培训教育相结合,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提高依法理财水平相结合。
各级财政部门的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本部门、本地区的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带头学习宣传财政法律法规,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努力实现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
广大财政干部都要积极参与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认真学习宪法和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国家基本法律知识,学习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与自身工作密切相关的财政税收法律法规,不断增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提高自身法律素质,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水平。
各级财政部门要组织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及广大财务会计人员认真学习国家有关财政、财务、会计等法律法规知识,努力提高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广大财务会计人员的法律素质,增强其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的自觉性。
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财政法律知识,增强全社会的财政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推动全社会财政法制的进步。
2.坚持学法与用法相结合,积极推进财政系统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提高财政管理法治化水平。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制定和完善依法理财实施方案,认真总结并大力宣传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加强引导,全面推进各项财政工作的依法管理。
3.建立健全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相关制度,狠抓落实,以取得实效。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法律培训制度、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审核制度及任前法律知识培训考核等制度。按照《中宣部、人事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学法用法活动和进行依法行政培训的意见》要求,财政干部每年学法自学时间不少于40学时。
建立健全财政干部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考核制度。按照国家公务员“十五”培训的总体规划,组织财政干部学法用法,统一组织考试,实行合格证制度,并将其作为公务员考核、任职、定级、晋升的重要依据。
四、工作方法
1.结合实际,狠抓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紧密结合财政改革和财政中心工作,针对目前财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既要兼顾全面,又要突出重点,采取切实措施,落实各项制度,防止形式主义,保证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取得实效。
2.抓好典型,分类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要注意培养典型,充分发挥各类典型的示范作用,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探索新时期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理财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要根据不同普法对象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确定目标,提出要求,使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适应形势的变化和发展。
3.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如开展法律咨询,组织法律知识竞赛,举办法制宣传图片展览等;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利用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的法制专栏、专题节目和法制系列讲座等形式大力宣传财政法律法规知识;继续发挥法制新闻、法制文艺等的教育引导作用,使广大公民受到形象生动、潜移默化的法制教育。
4.普治结合,注重效果。要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在法制教育与依法理财的内容、方式上不断创新,普治兼顾,注重效果。
五、实施步骤
财政“四五”普法规划从2001年开始实施,到2005年结束。
2001年,财政部将根据规划的要求,做好动员部署工作,组织编写全国财政“四五”普法教材,举办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骨干培训班。各地财政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制定适合自身特点的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做好组织、宣传、发动等工作,并组织举办普法骨干培训班,层层培训骨干。同时,要做好全国财政“四五”普法教材的征订发行工作,确保财政干部及有关单位人员学习需要。
2002年至2004年,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规划的要求,制定本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财政部将根据财政改革与发展的实际情况,举办不同形式的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培训班、研讨班、法制讲座,举办财政法规知识竞赛等活动,并不定期地组织对全国财政“四五”法制宣传教育情况进行检查。各地财政部门要根据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安排,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利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介,加大宣传力度。既要注意做好本系统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也要注意做好全社会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省级财政部门每年1月底前,要将本地区年度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和上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总结上报财政部。
2005年,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对本地区“四五”普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做好查漏补缺和总结验收工作。财政部将组织对各地财政“四五”普法工作进行全面考核验收、总结和评比。
六、组织领导与保障措施
1.各级财政部门要把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财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摆在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自觉接受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对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加强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联系;上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监督。
2.要进一步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各级财政部门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法制、人事教育、机关党委等部门参加的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理财领导小组。财政部将成立以财政部部长为组长的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理财工作领导小组,由条法司、人事教育司、机关党委、干部教育中心和有关业务司局的主要领导参加,具体办事机构设在条法司。各级财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作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的办事机构,负责制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做好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等工作。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所需经费,要按照中央文件的有关要求,列入各级财政部门的财政预算,保证工作的有效运行。
3.要建立和实行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实行目标管理,做到有部署、有检查。要建立健全监督与激励机制,调动各级财政部门和广大财政干部的积极性,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发展。


2001年6月13日

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
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1989年,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89〕公(治)字30号)中严令各地公安机关不得插手经济纠纷案件,更不得从中牟利。大多数地方令行禁止,纠正得力,维护了公安机关依法办事为警清廉的形象。但是近来发现一些地方
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又重犯此类错误。主要表现在:(一)超越公安机关权限,插手合同、债务等经济纠纷案件;(二)乱用收审手段拘禁企业法人代表和有关经办人作“人质”,强行索还款物;(三)到外地抓人追赃不办法律手续,也不通过当地公安机关,搞“绑架式”行动,非法搜查住
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四)对当事人拷打虐待、逼迫“退赃”和承认“诈骗”;(五)有的公安机关袒护本地犯罪分子,对外地来人正常办案不予配合,以种种借口设置障碍,横加阻扰,不让依法拘留逮捕本地的犯罪分子,不让追赃;(六)对明显的诈骗、投机倒把案件,不认真侦察
调查,只追赃罚款,甚至与犯罪分子谈判“私了”,“退款放人”;(七)向受害单位和当事人索取“办案费”,要款要物等。
必须充分认识上述这些问题,既是严重的不正之风,更是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它严重损害公安机关的形象和声誉,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引起当事人的不满和愤怨对立情绪,有的甚至引发一些不安定因素。近来,已有些当事人的单位或亲属接连向公安部和一些省、市公安机关打电话
,发电报或送控告材料,强烈要求解决扣押“人质”问题和惩治违法违纪的干警,有的甚至申请到北京上访和跨省游行。这些问题已引起有关方面和社会舆论的关注。务请各地公安机关的领导认真重视,采取坚决措施,彻底纠正。
为此,再次重申:
一、各地公安机关承办经济犯罪案件,必须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要正确区分诈骗、投机倒把、走私等经济犯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准确定性。凡属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
二、严禁滥用收容审查手段。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对于不符合国务院和公安部规定的收审条件的人,不得使用收审手段。对来华的外国人中犯诈骗罪或有重大经济犯罪嫌疑者,应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得采用收容审查手段。
三、坚决杜绝强行抓捕收审经济纠纷当事人作“人质”,逼债索要款物,彻底纠正“以收代侦”、“退款放人”的非法做法。
四、各地公安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向报案单位和当事人索要办案经费,不准截留缴获的赃款用作办案经费和其他经费,不允许搞“办案提成。”
五、公安机关派人到外地执行办案任务,要依照规定持完备的法律手续,并同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在其协助下开展工作,严禁超越管辖区,避开外地公安机关自行抓捕案犯。对外地公安机关来本地办案的,要积极支持,热情配合协助;对依法执行调查取证、拘留逮捕案犯和追缴赃
款赃物任务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延阻挠。
以上通知,各地公安机关务必严格遵照执行。对于已经发生的干警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要坚决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绳之以法;今后违反本通知的,更要从严处理。
请各地将本通知立即报告当地党委和政府,同时转发至县级公安机关。



199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