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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执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08:23  浏览:91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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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执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执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于1997年12月30日发布实施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的实施,对于加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各地在执行过程中也反映出部分规定不够明确和具体、处罚难以操作等问题。为了更好地实施该《办法》,现将执行《办法》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安全保护管理制度”问题
《办法》第十条第一项和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中的“安全保护管理制度”主要包括:(1)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2)信息监视、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3)病毒检测和网络安全漏洞检测制度;(4)违法案件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3(5)账号使用登记和操作权限管理制度;(6)安全管理人员岗位工作职责;(7)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8)其他与安全保护相关的管理制度。
二、关于“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问题
《办法》第十条第二项中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和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的“安全技术保护措施”主要包括:(1)具有保存3个月以上系统网络运行日志和用户使用日志记录功能,内容包括IP地址分配及使用情况,交互式信息发布者、主页维护者、邮箱使用者和拨号用户上网的起止时间和对应IP地址,交互式栏目的信息等;(2)具有安全审计或预警功能;(3)开设邮件服务的,具有垃圾邮件清理功能;(4)开设交互式信息栏目的,具有身份登记和识别确认功能;(5)计算机病毒防护功能;(6)其他保护信息和系统网络安全的技术措施。
三、关于“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问题
《办法》第八条中的“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和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中的“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主要包括:(1)用户注册登记、使用与变更情况(含用户账号、IP与EMAIL地址等);(2)IP地址分配、使用及变更情况;(3)网页栏目设置与变更及栏目负责人情况;(4)网络服务功能设置情况;(5)与安全保护相关的其他信息。
四、关于“保留有关原始记录”问题
《办法》第十条第六项中的“有关原始记录”是指有关信息或行为在网上出现或发生时,计算机记录、存贮的所有相关数据,包括时间、内容(如图像、文字、声音等)、来源(如源IP地址、E-MAIL地址等)及系统网络运行日志、用户使用日志等。
五、关于“停机整顿”处罚的执行问题
按照《办法》规定作出“停机整顿”的处罚决定,可采取的执行措施包括:(1)停止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2)停止部分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3)冻结用户联网账号;(4)其他有效执行措施。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以适当的形式将其内容向社会公布,并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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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加快电网建设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广州市加快电网建设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

穗府办〔2012〕40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加快电网建设若干规定(暂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建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广州市加快电网建设若干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网规划建设行为,加快电网建设步伐,保障我市电力供应,促进社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电网规划、建设和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广州市电力设施建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电网规划建设工作。每年代表市政府与市有关职能部门及区、县级市政府签订电网建设目标责任书,并对其年度电网建设工作进行考核。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协调电网建设项目实施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督办各相关部门、单位及时落实市委、市政府及领导小组关于电网规划建设的工作部署和协调事项,通报各单位落实电网建设情况及电网建设责任书完成情况,以及完成领导小组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电网规划与计划

  第四条 电网专项规划由市、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会同发展改革、国土房管、建设、林业和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县级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市、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经批准的电网专项规划中的电力设施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当城市规划发生可能会引起用电负荷显著变化的重大调整时,应按程序对电网专项规划进行修编并报请市、县级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市、县级市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应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预留的变电站站址用地性质进行统一调整,使其满足变电站建设要求。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供电企业制定各电压等级变电站建筑物的典型设计,确定变电站用地面积、建筑物的外观尺寸等技术指标,并在全市推广应用。其中,在中心城区内难以提供独立用地的地块,鼓励新建变电站与商场、酒店等非住宅项目一体化设计。

  第八条 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区、县级市政府建立用电需求提前获取机制,每季度将区域规划、产业布局调整或重大项目引进等可能引起用电负荷重大变化的信息及时知会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应据此向相关部门提出对电网专项规划的修编建议。

第三章 报建审批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各相关单位配合,依法将电网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范畴;将电网建设项目纳入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加强管理督办;将电网建设项目纳入市重点项目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时间。

  第十条 办理需要区职能部门或市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出具初审意见审批事项,由供电企业统一向市职能部门提交报批材料,同时抄送相应区职能部门或市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区职能部门或市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收到报批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职能部门,由市职能部门依审批权限批复供电企业。

  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要求向交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占道、开挖需求;市交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供电企业占道、开挖需求纳入城市道路挖掘施工计划。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办理变电站及电力隧道土建工程的施工许可手续。

  供电企业独立建设的变电站及电力隧道土建工程施工图审查、安全监督由供电部门自行负责,质量监督由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变电站土建工程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依照房屋建筑工程的有关程序执行;与市政道路同步建设的电力隧道土建工程施工图审查和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依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相关程序执行。

第四章 征收与补偿

  第十三条 建立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储备制度。供电企业根据我市电网发展规划编制未来5年变电站建设用地建议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审核后形成变电站建设用地储备计划并下达各区、县级市政府组织实施。各区、县级市政府应在变电站建设用地储备计划要求的时间节点前完成变电站建设用地的征收、储备工作。供电企业应在依法完善相关手续后向市、县级市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划拨,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储备电网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所需资金可由领导小组协调供电企业与相关区、县级市政府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向供电企业下达实行储备用地制度的变电站项目进场施工时间计划;供电企业应在计划要求的时间前完善各项报建手续,组织进场施工。因供电企业原因逾期未能完善相关手续组织进场施工的,参照《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对线路工程和未纳入用地储备计划的变电站工程涉及需要征收(占用)土地和房屋的,由区、县级市政府按照当地补偿标准组织实施;供电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承担征收(占用)补偿费用。

  第十六条 区、县级市政府应配合供电企业做好电网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工作,并组织开展前期的征收(占用)补偿摸查工作。

  线路工程在完成项目核准并取得线路路径方案批复后,各区、县级市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实施房屋和土地的征收(占用)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变电站建设

  第十七条 变电站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和审批,与项目首期的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发展改革、国土房管、环保、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配套变电站规划、建设、移交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对因城市规划发生调整而致使《广州市城市高压电网规划》中既有的规划变电站可能无法向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永久用电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拟出让土地的规划条件时,应就配套供电问题征求供电企业意见。如需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套变电站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套变电站的规模、建设标准等设置要求。

  第十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时,应审查配套变电站规划在用地面积、形状及对外联络道路等方面是否符合设置标准。如因特殊情况,需突破设置要求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先征求供电企业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配套变电站的设计、报建和组织土建施工等工作的,配套变电站环评报建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供电企业名义联合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施工完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土建工程成本价向供电企业移交。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供电企业应就配套变电站建设的相关事宜事先签订协议,明确具体要求。

  第二十一条 供电企业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施工临时供用电协议时,应同步落实永久用电方案。

  房地产开发项目永久用电需通过新建配套变电站来解决的,该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符合要求的配套变电站。供电企业在该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落实了符合要求的配套变电站后,方可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施工临时供用电协议。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配套变电站与主体工程首期同步建设,并在主体工程首期预售前完成配套变电站土建施工;主体工程预售时,应在销售现场严格按照规定对配套变电站的位置、规模等进行公示,并将配套变电站的规划情况写入预售、销售合同。

第六章 城市电缆管沟建设

  第二十三条 市政道路新建、扩建和改建,应同步新建、扩建和改建电缆管沟。

  第二十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电企业及相关部门编制全市电缆管沟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电企业及相关部门编制全市电缆管沟设计指引及同步建设电缆管沟的工作方案,确定各相关市政道路上电缆管沟建设规模、设置标准和技术要求以及同步建设电缆管沟的操作细则。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向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条件中,应明确有关电缆管沟设计要求。

  第二十五条 有关市政道路建设单位在市政道路设计过程中要主动与供电企业沟通,在设计图纸中落实电缆管沟的规划,相关设计应书面征求供电企业意见;供电企业应积极做好配合,对市政道路建设单位来函征求电缆管沟建设意见的,应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二十六条 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政道路建设的相关审查、审批中,通过邀请供电企业参加技术评审会、征询供电企业的书面意见等方式做好同步建设电缆管沟的监督把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政道路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审批图纸施工,对涉及电缆管沟设计变更的,应征求供电企业意见。市政道路建设单位组织电缆管沟专项验收时,应通知供电企业参加。

  电缆管沟专项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市政道路建设单位应将电缆管沟的管理权和使用权移交给供电企业,供电企业自接收之日起负责电缆管沟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上有特殊要求的区域,经政府与供电企业双方同意下地的现有架空线路,由政府负责按供电企业提供的建设要求完成电缆管沟的投资及建设。土建完成后,由供电企业出资将架空线路下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相关政策法规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质〔2007〕18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目前,各地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即将陆续进入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办理阶段,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各地区“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颁发管理机关(以下简称“颁发管理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要以延期工作为契机,加强对“三类人员”的审查和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三类人员”整体队伍素质;要结合实际,合理安排“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准备工作,做好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衔接工作;要规范办理程序,在办公场所、机关网站上公示延期的条件、程序、期限和需提交的材料,方便申请人办理延期手续。
  二、各地区颁发管理机关要认真做好“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继续教育工作。要将近期出台的一系列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作为继续教育内容的重点,进一步加强“三类人员”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理解和掌握,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提升“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三类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应重新考核:
  (一)对于企业主要负责人:
  1、所在企业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两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所在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本人未依法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被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3、未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继续教育的;
  4、未按规定提出延期申请的;
  5、颁发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重新考核的其他行为。
  (二)对于项目负责人:
  1、承建的工程项目发生过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承建的工程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本人未依法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被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3、未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继续教育的;
  4、未按规定提出延期申请的;
  5、颁发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重新考核的其他行为。
  (三)对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所在企业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两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施工现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所在企业或工程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被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3、未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继续教育的;
  4、未按规定提出延期申请的;
  5、颁发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重新考核的其他行为。
  四、对于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无上述行为,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继续教育的“三类人员”,颁发管理机关可不再重新考核,其证书有效期可延期3年。
  五、“三类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三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由本人向所在施工企业提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申请,经施工企业同意后,由施工企业向原颁发管理机关递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名单(申请表可参照《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建质函〔2004〕189号)。
  逾期未办理延期申请且有效期满的,“三类人员”原证书自动失效。
  六、各地区颁发管理机关在接到企业的延期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无需重新考核的,应当自受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延期手续。颁发管理机关应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一栏内填写新的有效期,加盖考核发证单位公章,并注明“经考核,同意延期三年”字样,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
  对于需重新考核的“三类人员”,经颁发管理机关重新考核合格后,办理延期手续,并在其证书内注明“经重新考核,同意延期三年”字样。
  七、各地区颁发管理机关应建立完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及延期情况。
  八、各地区颁发管理机关可依照本通知,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