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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日制中等专业教育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20:20:34  浏览:97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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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日制中等专业教育的意见

国家医药管理局


关于加强全日制中等专业教育的意见
国家医药管理局



建国以来,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我国医药教育有了较大的发展,高等和中等医药专业学校向医药系统输送了许多专业人才,为医药事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但是,当前医药系统专业人才主要有三个方面问题:一是技术人员少,约占职工总数的3%;二是大专与中专人才之比为
1∶0.8,高、中级人才比例失调;三是专业门类及学科不协调配套。医药中等专业教育是医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医药事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近几年来,医药系统的中等专业学校有所恢复和发展。但是,中专教育发展很不平衡,学校少、规模小,专业设置不配套,办学条件
差,校舍紧缺,设备陈旧简陋,师资力量薄弱,以及教学质量不高的问题都存在,这同医药事业的发展是不适应的。
根据党的十二大提出的战略任务,结合医药事业的现状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必须多办和办好医药中等专业学校,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又红又专的中级专门人才,在现阶段要认真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积极改善办学条件,努力办好现有学校,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专业配套,地区协调,有计划地、稳步地增建新校,使医药中等专业教育在近几年内有较大的发展,为90年代经济振兴和医药事业现代化积蓄力量,创造条件。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适应医药事业现代化建设的各类中级医药专门人才。新时期医药中等专业教育必须与经济建设和医药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的发展相适应。随着广大职工文化、业务水平的提高和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专业化、知识化的要求,中等专业学
校毕业生的需要不仅量大面广,而且也是基层管理干部和业务骨干的重要来源。因此,中等专业学校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中专学生的培养目标。加强系统的共产主义思想教育和日常的思想政治教育,抵制资产阶级思想腐蚀。用现代化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要的基础理论、专业
知识和实际技能武装他们,使他们的政治素质高一些,基础知识扎实一些,实际技能好一些,适应性较强一些,以适应医药事业的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二、认真贯彻八字方针,全面规划医药中等专业教育。各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应对所属医药中等专业学校加强领导和管理,切实贯彻八字方针和中央提出的改革精神,并制定出本省、市、自治区全日制医药中专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国家医药管理局积极协助各地搞好
协调发展,关于制定医药中等专业教育事业远、近期发展规划的基本要求是:
1.在机构改革中,中专学校要加强,不能削弱。现有中专在整顿基础上,要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力争三、五年达到教育部有关中专的标准。今后不宜戴帽办大专;为适应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必须积极稳步地发展中等专业教育,准备兴建医药中专的省、市、自治区,应努力创造条件
,抓紧建校,争取早日建成招生;在教育结构和专业设置上,高等和中专教育之间,中等技术教育内部各科类以及同高等教育的有关科类之间,要保持一个合理的比例。
2.搞好专门人才的需求预测。各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总公司),要结合本地区医药事业的现状和“六五”、“七五”期间的发展规划,对医药行业职工队伍的专门人才合理结构和需要各类(包括中、西药、医疗器械和商品经营、企业管理等专业)中级专门人才的情况进行认
真调查研究,科学分析,做出需要高级和中级各类专门人才的预测,为制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供可靠的依据。
3.全面规划中等专业教育。医药教育事业的发展必须同国民经济和医药事业的发展相适应,专门人才的培养是多门类、多层次、多规格、多种形式的。因此,制定医药中等专业教育规划,应把近期和远期的需要,事业发展需要和现实可能性,全日制中专教育和职工教育等结合起来考
虑。综合研究中级专门人才的各种来源,并根据对中级专门人才需求的预测,制定出全日制中等专业教育的发展规划,纳入各省、市、自治区国民经济计划和医药事业发展计划,积极稳步地发展,为逐步达到高级专门人才和中级专门人才按1∶2~4的比例、专业学科门类协调发展,还要
重视职工教育、干部教育,并大力鼓励和支持自学成才,参加自学考试,从多种途径培养人才。
国家医药管理局根据各地医药教育发展规划,会同各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协调商定全国医药中等专业学校的布局。
4.搞好专业调整。对于需要量大的专业,各校可独立设点或在邻近省的学校联合办学;对需要量较小而各地又都需要的专业,可按经济区或几省协作设置专业;对需要量较小,又不适于分散办学的专业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在全国统一布点。学校专业布点不合理的,将通过联合办学或分
工协作办学予以调整。凡是通过联合办学或协作办学能够满足本地区需要的,可不再重复设置专业。
5.做好“四定”工作。学校的“四定”(定学制、定规模、定专业、定编制),是办好学校和制定规划的基础。
学制:根据医药中专专业门类多,要求不一的情况,结合当前中专学校不同专业和招生的实际,学制可分为:招初中毕业生,基本学制为四年,特殊需要的可为五年;招高中毕业生,学制为二年,要逐步过渡到全部招初中毕业生。少数民族地区可以从实际出发,提出不同的招生对象和
学制。
学校规模:应当结合当前和今后发展,考虑学校建设规模。面向本地区培养人才的,以600~800人为宜;面向全国或部分省、市、自治区培养人才的,一般以800~1200人为宜。
专业设置:一般不宜过多,专业学科性质不宜相差太远。专业名称应按教育部制定的专业目录统一命名。增设新专业或调并、撤销专业,必须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报批。
人员编制:可参照教育部规定的中专标准核定。
三、提倡联合办学和协作办学,加速医药中级专门人才的培养。鉴于当前存在的有些地区需要中专毕业生无来源和由于体制、人事劳动制度等多种原因,有的学校毕业生又暂时分不出去的予盾,以及现有多数中专办学条件差,各地都办中专力量分散,不利于学校巩固提高和培养合格人
才。应当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提倡在国家统一计划指导下,各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总公司)之间联合办学,分工协作办学或委托培养,集中力量办好中专,解决人才供求矛盾。联合办学和委托培养,可以在省、市、自治区内外和有关行业之间实行。
联合办学、协作办学或委托培养,都应通过协商,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学校要保证教学质量,用人部门要对学校基建、设备、经费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国家医药管理局要积极促进,并参予组织协调。
改革招生和分配制度,可试行对县定向招生和分配,充实加强基层的技术力量。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教师是保证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的关键,各主管部门和学校,要拟订师资队伍的建设和培训规划,采取多种形式培训提高师资,给教师定期进行提高的机会。对骨干教师要重视知识更新和提高外语水平。争取在三、五年内,使尚未达到
大学本科或专科水平的教师在所任学科方面达到大学本科水平。国家医药管理局要有计划地协助安排中专教师到直属高等院校和对口专业院校进修。
凡是专任教师未配备齐的,各主管部门和学校,应积极进行调整充实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能胜任教学的师资,对于现有不适于教学和学校工作的人员,应进行调整。今后教师的主要来源,应由主管部门从具有大学本科学历,适于做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调配和从大学本科毕业生中
择优分配。
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基础上,要支持教师编写教材和进行与本专业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要抓紧完善教师的考核,职称评定和晋升制度,稳定和促进教师队伍的建设。
要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教师,充分依靠和发挥教师办学的积极性。
校办厂(场)和实验室,应配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业务专长的人员,以切实发挥指导实习,辅助教学的作用。
五、要逐步增加教育补助经费。教育是发展科学技术、振兴经济的基础,各主管部门应重视智力投资,切实改善办学条件。医药教育基础弱,尚处于创建阶段,应当尽可能在经费上给予支持。各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总公司)都要把教育投资列入事业计划,每年除正常经费外,
都要从利润留成、包干结余或税后留利中拿出一部分钱补助教育,使学校尽快发展。各学校应发扬勤俭办学,艰苦创业的精神,开展勤工俭学,充分发挥智力投资的效益,要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实验室建设。实验室建设在中等专业教学过程中至关重要,应逐步多选用一些与现代生产相适应的比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开出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实验,使每个学生都能动手,并掌握实际操作技能。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必要的电化教学,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大
型教学和实验设备应列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内予以解决。要大力提倡学校自制仪器设备和教具。
(2)加强图书馆建设。要购置必要的工具书,有关学科的期刊,教学参考书和科教书,每年的图书经费要保证,各校要充分重视图书馆的建设,认真解决图书的储存,陈列用房,创造条件,扩大阅览室。图书馆要发挥储藏和传递知识的职能,协助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
(3)改善体育教育的条件。学校应有必要的活动场地和运动器材。没有开展体育活动场地的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和采取多种途径,组织学生参加各项体育活动,要求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使学生健康成长。
六、抓好教材建设。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是教学工作的依据。1983年国家医药管理局要组织有关学校修订和制订几个涉及面广、比较成熟的专业教学计划。按专业分工,经商定组成几个制定教学计划协作小组,分别由一个学校牵头,提出初稿,组织有关学校讨论修改后,下
发试行,并依据教学计划由各校分工委托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的教师,编写教学大纲,随后再组织开始编写部分重点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教材或教学参考书。目前各校仍应不断充实、提高自编教材的水平,或精选内容对口,水准适当的其它教材。
七、认真办好重点中专。重点中专的任务是出人才、出经验,起骨干和示范作用。国家医药管理局要加强对重点中专的指导,以点带面,全面提高教育质量。重点中专应按教育部《关于确定和办好全国重点中等专业学校的意见》注意总结办学经验,发挥特长,办出特色。有关省主管局
应加强对学校的领导,尽快帮助学校建设一个团结精干符合干部“四化”要求的领导班子,配备和培养一定数量的讲师级骨干教师和部分副教授级学科带头人。要增加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以教学为中心适当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重点中专应具有相当规模和较高的教学水平,不仅满足本省人才需要,还应努力创造条件为有关省、市、自治区多培养人才,可采取定向招生和分配的办法,打开为外省、市、自治区培养人才的渠道。
八、挖掘潜力。承担一定的职工教育任务。全日制医药中等专业学校在完成国家招生计划任务、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挖掘潜力,量力承担与本校专业一致或相近的职工教育工作,如开办职工中专班、干部培训班等。但职工教育的规模,以不超过全日制中专学校总规模的25%
为宜;如必须超过,应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全日制中专学校办的职工中专班,应按国家规定,经批准后方可招生;应严格执行入学考试制度,按国家规定的高中或初中有关课程的教学大纲由学校命题并组织考试,在达到录取分数线的考生中,经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坚决杜绝招生
过程中的各种不正之风。
委托学校办培训班的部门,除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交付培训费外,还应签订办学协议。在校舍、仪器设备、经费等方面给以必要的支持,学校要切实保证教学质量。
学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日制中专举办职工中专班、干训班的管理,防止多方插手,同时要注意总结经验,认真把这项工作作好。
全日制中专不宜附设职工大学(班)、电视大学(班)、技工学校。目前中专与技工学校合校的原则上应当分设,不宜混为一校。
九、加强学校领导班子的建设,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专学校的领导班子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办好学校的关键,各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在调整、改革过程中,要按照干部“四化”条件及教育部等部门对中专学校领导班子的有关要求,加快领导班子建
设,对学校领导班子不齐、不力的,应及时调整、充实加强。要有计划地从长期担任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有实践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的教师和干部中选拨具有大学、中专学历的优秀人才担任学校的各级领导工作。在三、五年内应做到校长和分管教学的副校长由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具
有讲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教育是一门科学,学校工作必须以教学为中心,政工、行政、总务等工作都要围绕这个中心来进行。学校的政工、总务部门也要选配懂医药业务和教育工作,热爱教育事业,热心为教学服务的人员负责管理工作。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关键,在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要建立一支强有力的政治工作队伍,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做到教学及总务各个环节,提倡教师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要重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切实把学生培养成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中等专业人才。
十、要充分发挥各个方面的办学积极性。各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总公司),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医药中等专业学校的领导,采取有力措施,解决一些必须解决的问题,努力把医药中等专业教育办好,更好地为医药事业服务。
国家医药管理局要加强对中等专业学校的业务指导,并协助各地方主管部门办好学校;局属各专业公司要重视教育,并把本行业的专业教育作为一项任务,指定主管处(室)确定专人负责,协同办好有关专业,加速本行业的人才培养。
本意见如有同国务院、教育部等有关规定不符,以国务院、教育部规定为准。



198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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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办法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淮北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行为,保护公路设施完好,保障公众出行安全,根据《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和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等十部门下发的《2010年安徽省治超工作实施方案》(皖交路〔2010〕1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工作。

第三条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治超)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源头监管、路面控制、标本兼治”的原则,按照源头监管与路面执法相结合、企业自纠与政府监管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建立治超长效机制,保持治超工作持续、稳定、有效开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治超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治超工作经费落实,为治超检测站点建设、治超科技投入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将治超工作纳入对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签订目标责任书。市人民政府将对治超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治超不力的单位及负责人、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办法由市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实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成立淮北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交通运输、公安、工商、经信、质监、安监、行政监察、国土资源、财政、国税、法制、农业、宣传等部门和县区政府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作为全市治超工作协调机构,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实行集中办公。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建设和管理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负责源头治超,通过进驻和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货源单位、运输车辆装载行为的监管和检查,建立源头单位违法超限超载抄告制度。

第八条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限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组织警力参与路面联合治超,维护治超检测站点和货源场所的交通、治安秩序;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改装等违规车辆登记使用和年检;依法查处阻碍治超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 工商部门对注册登记的货源单位建立信誉分类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无证照经营的货源单位、车辆改装、汽车维修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 经信部门负责加强对车辆改装企业的监管,查处违规汽车改装行为,杜绝非法改装车辆出厂。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对改装、拼装车辆企业的检查,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车辆改装企业及产品。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载引发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部门对石料场依法进行清理整顿,对未经审查批准的石料开采、加工场予以取缔;经过批准设立、领取经营资格证的石料开采、加工场,对放行超限超载车辆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取缔。

第十四条 农业部门规范拖拉机等农用车牌证核发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农用车非法改装和非法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行为。

第十五条 国税部门配合公安车管部门、交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称简称运管机构)对“黑户车”进行规范,对规范中涉及的补税等事宜给予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研究、出台有关治超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依法裁决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七条 行政监察部门对相关部门在治超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等行为,对不履行治超职责和干扰治超工作的单位、部门和人员依法问责。

第十八条 物价部门要制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货物保管、车辆施救等收费标准,指导和监督收费政策的执行。

第十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源头管理,建立治超工作联动机制,根据需要在农村公路上设置限高、限宽等设施。

第二十条 各新闻单位要切实做好治超工作的宣传报道,不断提高治超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三章 源头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货源单位是源头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县级以上运管机构对确定的重点货源单位实施进驻管理,对其它货源单位实施巡查监管。

第二十二条 货源单位要配备必要的计重设备,严格执行货运车辆称重检测规定,对进出厂区、货场营运车辆的车辆状况、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实行登记制度,严把货运车辆进场关、登记关、装载关、称重关、出场关,杜绝违规及非法改装车辆装载和超限超载车辆出场(厂、站)。

第二十三条 货源单位落实岗位责任制,健全治超机构,公开相关制度,做到货物装载出厂有记录、进厂有登记、落实制度有记载,配合运管人员开展源头治超监管工作,为进驻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禁止向无合法经营手续或者被列入“黑名单”的货运企业、货运车辆、驾驶员装载、承运货物。

第二十四条 要加大货运源头治超科技投入,配备源头治超办公设备、工作装备,全面建立货源单位和重点路段的治超视频监控系统、称重检测系统、车辆管理系统等,实现准确、高效、先进的数字化、可视化、智能化、协同化的综合信息管理。

第二十五条 运管机构对货源单位履行治超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运管机构法定职权范围或者需要其他职能部门进行有效监管的事项,书面抄告相关部门查处;对屡次出现违规装载的货源单位、超限超载的运输企业、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非法改装的企业和严重超限超载的车辆记入“黑名单”,建立“黑名单”信息报送系统,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各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列入“黑名单”的车辆和企业给予查处。

货源单位的许可机关、注册登记机关或者其主管部门,对运管机构移送的案件应当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抄告运管机构。运管机构每月应当将货源单位违法案件移送相关部门的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运管机构。

第二十六条 公安车管部门、交通运管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严把货车年度检验和年度审验关,对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等非法改装车辆,要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对整改后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安车管部门不予发放车辆年度检验合格证,交通运管机构不得在《道路运输证》上签注审验合格记录。

第二十七条 乡镇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公路沿线的石料场、小煤场及各类货物分装场进行清理整顿。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予以关闭;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严格按照规范标准进行装载;对放行超限超载车辆问题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取缔。

第二十八条 行政监察机关要对货源单位、车辆改装和维修企业在治超工作中的过错责任进行责任倒查,予以问责,并追究其主管部门和许可机关的行政责任。



第四章 路面治理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密切协作,联合执法,在全市国省干线、重要县道、城市道路等重要路段和关键节点,合理设立固定治超站点;坚持固定检测与流动稽查相结合,共同构建超限超载监控网络,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重点车辆的查处力度。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货运车辆的称重检测,并对车辆是否超限超载予以认定,对确认的超限超载货物实施卸载,并予以处罚。公安部门按照公安部《查处违反装载规定违法行为操作规程》,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治超检测站点,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治安秩序,严厉打击拒检、闯卡、阻挠治超工作和殴打治超工作人员、破坏治超设备设施的行为。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完善治超工作应急预案,及时应对治超期间运力紧张、聚众闹事、堵塞交通等突发事件。

第三十一条 坚持实行超载必卸、屡犯必罚、逃逸重处,抓好路面治超的出勤率、查车率、卸载率、移送率,加大路面处罚力度。对检查中发现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加拦板、加钢板等非法改装车辆,要依法强制恢复原状;对检查、检测中发现超限超载的车辆,应当依法责令车辆停驶,并予以卸载。超限超载违法状态不消除的,不得放行车辆。实行路面检测卸载、交警处罚扣分、运管撤销证件相协作执法模式,逐步实现运管部门营运货车数据库、交警部门机动车数据库信息交换和共享。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查处分离、罚缴分离”的制度,建立相互制约监督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程序,做到执法公正。

第三十三条 治超执法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执法监督和当事人权利;公示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检测程序、处罚标准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货运车辆经营者违反下列装载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安徽省超限超载处罚标准》等有关规定卸载、处罚。

(一)两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20吨;

(二)三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30吨;

(三)四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40吨;

(四)五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0吨;

(五)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5吨。

第三十五条 公安交警部门对现场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驾驶人,要给予记分处理;对累积记分超过规定限值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交通运管机构对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驾驶员,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给予记分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一)强行冲卡,拒不接受检查、检测的;

(二)阻碍治超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威胁、恐吓治超执法人员的;

(四)聚众闹事、恶意堵车、破坏设施等扰乱治超秩序的;

(五)其他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治超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由上级主管部门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实施行政处罚未消除违法状态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的;

(四)渎职失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尚未构成犯罪的。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超限,是指运输车辆车货总重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超过交通标志标明的限高、限长、限宽、限载标准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车辆超载,是指货运车辆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源单位,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注册登记的煤、铁、有色金属等矿产品企业、焦炭、建材等生产加工企业和主要货运、物流站场等大宗货源装载现场的经营者。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任命赵紫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1983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