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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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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江苏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监督,正确评价其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国有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任期审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国有资产的安全、保值、增值,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
第三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实施任期审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先离职的,经有权机关、单位批准可以先办理离职手续,再实施任期审计。
国有企业出售、拍卖和破产,或者发生改制、改组、兼并等情况且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当对其法定代表人实施任期审计。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实施国家和本条例规定范围的任期审计事项,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任期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实施任期审计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独立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任期审计的结果,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和奖惩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任期审计工作的领导,充实审计力量,保障任期审计的实施。
审计机关实施任期审计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专项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八条 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机构实施任期审计,不得向被审计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社会审计机构受委托办理任期审计事项,由委托方支付审计费用。
实施任期审计应当在国家和本条例规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内进行,严格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二章 审计组织和审计管辖
第九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审计事项由下列审计组织实施:
(一)省、市、县(市、区)审计机关;
(二)国有企业的上级单位或者主要出资方(以下统称出资方)内部审计机构;
(三)依法成立的社会审计机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委派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审计,由审计机关直接实施审计,也可以由审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对法定代表人所在企业的控股企业,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所在企业组织力量在审计机关指导下进行审计,将审计情况提交审计
机关。
其他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审计,由其所在企业出资方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也可以由其所在企业出资方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
审计机关对本条第二款所指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审计事项,必要时可以直接实施审计。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实施任期审计,应当依照法定代表人所在企业的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国有企业的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与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人事管理关系不一致的,其管辖范围由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第十二条 上级审计机关对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任期审计事项,必要时可以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实施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任期审计事项,可以直接实施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任期审计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业务规范,组织审计人员业务培训,加强行风建设,规范审计行为;对内部审计机构任期审计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对社会审计组织任期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任期审计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任期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遵守职业规范,保守国家秘密和在任期审计实施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依法实施任期审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涉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十六条 被审计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企业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的,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审计人员也可以主动申请回避。
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审计组织负责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决定。

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
第十七条 实施任期审计,应当通过对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的审计,查清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有关的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况,有无侵占国有资产、违反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廉政规定以及
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分清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不真实,投资效益差以及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规定等方面应当负有的责任。
前款所指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情况,一般应当包括:
(一)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
(二)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
(三)企业对外投资以及资产处置情况;
(四)企业收益分配情况;
(五)与财务收支有关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八条 实施任期审计,以法定代表人所在企业及其控股企业的审计事项为主,并应当运用已有的审计结果,发现重大问题也可以对其他参股法人单位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委派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审计事项,有关部门应当提前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指令实施审计。
其他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审计事项,由所在企业出资方下达审计指令,其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指令实施审计。
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任期审计的,应当依法签订委托审计协议书。委托方应当在委托审计协议书中提出任期审计的内容和要求。社会审计机构应当依照委托审计协议书的约定实施任期审计。
第二十条 承担任期审计的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接到审计指令后十五日内制定审计计划,作出审计安排。实施任期审计应当组成审计组,并于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的法定代表人所在企业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法定代表人。
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任期审计的,委托方应当在审计实施三日前通知被审计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企业。社会审计机构应当组成审计组,实施任期审计时,应当出示委托审计协议书。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的法定代表人所在企业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组织自查,做好接受审计的有关准备工作,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银行帐户开设情况资料;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年度财务报告等财务会计资料;
(三)企业财产盘点、清查和债权、债务清理以及对外投资、担保等资料;
(四)经济考核指标、章程、协议、合同等资料;
(五)有关的内控制度建立以及执行情况资料;
(六)国有资产产权证明和国家资本金变动等资料;
(七)有关经济管理监督部门的检查报告、处理意见和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查证报告;
(八)其他有关任期审计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的法定代表人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按照要求,对其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事项和遵守廉政纪律等情况,写出书面材料,并于现场审计开始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审计组。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企业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材料和资料真实、完整,不得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或者毁弃资料,不得转移或者隐匿有关资产。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在实施任期审计时,应当听取董事会、监事会、企业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审计,确需延长审计时间的,应当经派出单位或者委托方同意,并通知被审计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企业。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完成审计后,应当向其派出单位提交审计报告,对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审计报告提交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企业的意见。被审计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企业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
提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被审计的法定代表人、所在企业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情况,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并将他们的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其派出单位,同时将核实和修改的情况告知被审计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企业。
审计组应当对其提交的审计报告承担有关责任,派出单位发现审计报告有问题或者重要事项不予指明的,应当督促审计组进行校核更正。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审定期派出的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内部审计机构审核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报所在单位负责人审定,审定后的审计报告应当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委托审计的,由社会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后,连同被审计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企业的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委托方,委托方应当将审计报告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的法定代表人所在企业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受委托实施任期审计的社会审计机构对被审计的法定代表人所在企业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向委托方如实反映,并有权向有关机关举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十九条规定未实施任期审计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被审计的法定代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单位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虚报经营业绩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
(三)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
(四)贪污、行贿受贿、挪用公款的;
(五)其他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的法定代表人所在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任期审计,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与任期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证明材料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由出资方予以纠正;审计机关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
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的法定代表人所在企业仍必须接受有关任期审计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的法定代表人所在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毁弃有关任期审计资料的,审计机关、出资方应当予以制止;审计机关可以责令交出、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直至依法采取取证、暂时封存的措施。转移、隐匿有关资产的,审计机关、出资方应
当予以制止,或者提请有关机关、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制止,直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审计机关认为对前款所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打击报复或者陷害检举人、证明人、资料提供人和审计人员的,由有关机关、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给被侵害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三)玩忽职守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五)索贿受贿的。
第三十五条 社会审计机构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或者明知有重要事项不予指明的,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对责任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执行业
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实行公司制的国有企业经理,经董事会决定进行任期审计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八条 城镇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国有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任期审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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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区县卫生、中医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区县卫生、中医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加强区县社会保障卫生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推动区县卫生事业的发展,现将《区县卫生、中医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发给你区县,请遵照执行。

附件:区县卫生、中医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支持区县卫生、中医事业的发展,市财政局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每年为区县安排必要的专项经费,在一定程度上使各区县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得到了提高。为加强对卫生、中医专项经费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就区县卫生、中医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
费)的申报、使用和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各区县财政局每年在保证本区县各医疗单位正常发展的基础上,如确需向市财政申请专项经费补助,将具体项目申请计划报市财政局。为便于安排经费,需申请专项的区县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申请计划报市财政局,对逾期未报的区县,市财政局将不再安排本年度专项经费。
二、凡向市财政申请的专项资金的区县,应在申请报告中写清用款理由、计划规模、预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事项。市财政局对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根据工作任务、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并按照“集中资金,重点使用”的原则予以安排。本年度专项经费的安排不以上年度安
排数额作为基数。
三、审定后下达的卫生、中医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
1.对于下达的区县专项经费,市财政局参考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提出分配方案,按照项目予以安排。
2.各区县财政局应按照市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数额,与各区县主管部门签订“专项经费使用合同书”,合同中要按项目写明具体分配计划、完成时间等。合同签订后,报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备案,市财政局在收到各区县的“专项经费使用合同书”后,办理下达预算指标的通知。
3.各区县财政局在收到专项经费后,应严格按“专项资金使用合同书”和专项资金分配意见及时、足额拨付经费。
4.年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各区县所报项目完成计划联合组织检查资金的落实情况。原则上当年安排的资金要在当年按项目落实,对当年确不能完成的项目,各区县财政局要向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说明原因,经同意后其经费可结转下年使用。
5.对虚报冒领、不按专项资金分配计划进行资金挪用和由于主观原因造成项目延期或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区县,市财政局将暂停审批专项资金。
四、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五、本规定由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负责解释。



1998年2月17日
中学生违法犯罪情况探究

闵涛


  近来年,刑事犯罪出现低龄化的趋势中学生涉足犯罪的时常发生,其中盗窃、抢劫、伤害、敲诈勒索居多,也有的属于非常严重的暴力犯罪,如:杀人、放火、强奸等我市曾发生过一名高中生因学习压力而杀害父母、孩子因要钱而杀害爷爷等令人震惊的案件。中学生的违法犯罪问题怩引起了社会有关部门和每一个家庭的关注,探究中学生的犯罪原因,寻找防御对策,已成为社会的迫切需要。笔者认为中学生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家庭原因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驿站,父母是人生的第一任老师。家庭环境及家庭教育对一个人的一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家庭教育是人生的基础缺乏良好的家庭教育是学生犯罪的共性问题。对违法犯罪的学生家庭背景进行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种家庭类型:
  一是盲目溺爱型。从社会现状看,独生子女已成为我国青少年的主流。有些家长对子女过分溺爱,认为树大自然直,不重视家教,或教育方法不当,加之有些家庭夫妻双方父母的隔代宠爱,使很多青少年从小养成任性、“唯我独尊”的不良恶习。稍遇挫折或不顺,他们都会受不了,情绪波动大,加之青少年心智不够成熟、易冲动,很多学生因琐事打架斗殴,引发伤害案件就属于此种类型。
  二是满足欲望型。此种畸形突出表现就是家长们在物质上最大地满足子女的欲望,有求必应,忽略了必要的艰苦朴素思想教育,从而养成了过度追求物质享受、好逸恶劳的坏习惯。目前中学生存在着穿着讲究名牌,骑自行车要赛车,就连发型也要符合时尚等不良风气。有些学生一旦欲望无法满足他们就会不择手段,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进而触犯法律,走上犯罪的道路。这种类型的学习犯罪多以侵财为主。有的学生平时花惯了钱,一旦没钱,就抢同学的钱,少则几元钱,多则几十元钱,严惩影响了校园的安全和秩序。
  三是缺乏关爱型。这种类型的家庭主要是单亲家庭近年来离婚率不断上升,单亲家庭的子女教育问题已成为现实生活中不容忽视和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这些家庭的学生得不到应有的父母之爱,他们的行为没有人监护,多数学生缺少家庭温暖,不愿意在家,而过早地接触外界,很容易受社会上不良行为的诱导而走上邪路。在我们承办的一起抢劫团伙案件中,6名成员中最大的16岁,最小的12岁,他们的共同特点是属于父母离异、监管不严、无心读书的情况。也有一部分是父母工作忙无暇顾及或托付老人照顾,虽然衣食无愁,却缺少父母之爱,子女便自己寻找乐趣。
  四是过高期望型。学而优则仕,望子成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观念。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转轨,社会普遍存在就业难的现象,加之人们的就业择业观念还比较保守陈旧,学生家长将考大学视为唯一出路,学生们千军万马过独木桥,心理、生理上承受着巨大的压力,“考不上大学就没有出路”困扰着学生思想负担过重导致逆反心理,甚至对父母的唠叨也极端仇视,亲儿弑双亲的悲剧就是这样产生的。有些学生感到如果考学无望,则学习无用,对学习产生厌烦,对外面的世界充满好奇,极易使思想和行为偏离正常轨道。

二、社会原因

  人是社会的主体,人类改造社会社会同样也以其自身功能改造着人类,保有这两种改造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作用人类社会方有可能共同发展、共同进步,在这种相互作用中,不论哪一方出现失误其作用就会变为反作用。就中学生违法犯罪成因看,社会的反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一是社会不良文化的影响。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民族的、传统的文化与外来文化的事例拦击促进了文化的繁荣与发展,同时也伴随产生了与社会的发展背道而驰的精神糟粕,反映在当前文化中非常突出。色情、暴力、奢侈贪欲成了这些“文化”的主题。而正处在成长发育时期的青少年学生对新事物有着强烈的好奇心,盲目模仿和盲从,又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容易使青少年学生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如:早恋问题、性犯罪行为和结伙暴力犯罪的产生都与这些精神污染有关。
  二是社会不当经营的影响。突出体现在电子游艺厅、网吧上。虽然我省已经明令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这些场所但是这些场所的经营者受经济利益驱动,仍有禁不止,有关部门的管理、检查也是一阵风过后,特别是有的网吧在学生假若内大赚黑心钱,约有70%是中小学生,网上的内容不加限制,黄色网站随意登陆。有的人在网上污言秽语,甚至旁若无人地公开对骂,网吧内秩序混乱、声音嘈杂。有的学生整日沉湎于虚拟的网络世界中,有的甚至夜不归宿,严重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还有的网吧赊钱让没钱的学生进入,学生家长对此深恶痛绝。网络给学生带来的负面影响令学校和家长担忧。
  三是不安宁的环境的影响。道德是校园的周边秩序存在着一定隐患,突出表现在有些不法之徒经常在学校周围徘徊,他们有些是辍学生,又勾结社会不法青少年,有时在学校周围寻衅滋事,抢劫或抢夺在校生的财物,打仗斗殴,有的勾引在校生参与他们的不法行为,把在校生“拉下水”。其次是学生们的校外活动空间、学习场所太少,学生的业余时间的利用缺乏正确的引导和组织,很多学生放任自流,就出入游艺厅、录像厅、网吧,容易接触不良信息。第三就是农村的学生大量到城镇就读,有的租房,造成管理上的失控,一些不良习惯得不到家长的及时纠正,有的滥交朋友、留他人住宿,一旦与不法之徒交往,很容易走下坡路。

三、学校原因

  学校,是培育青少年成长的最关键的环节。古人语:养不教,你之过,教不严,师之惰。学校教育对人生的影响不容忽视。有些家长常说:老师的话就是圣旨。可见教书育人的重要然而当前的学校教育存在着诸多的弊端。主要体现在:
  一是目前学校教育过分突出应试教育。评价学生的标准是考试成绩,很多学生视学习为负担,不是“我要学习而是要我学习”,学生的学习负担和心理负担过重学习方面吃力的学习得不到应有的认可和必要的鼓励,使得有些学生看不到自己的前途希望有的自暴自弃,有的逃学,还有的甚至离家出走,流落社会这种现象的出现不能不说是一种很危险的前兆。
  二是分类教育刺激了部分学习的自尊心。现在学习为了追求升学率,实行分类教育,有尖子班、提高班,由于缺乏积极的引导和思想政治工作部分学生的自尊心受到伤害认为自己是差生,产生自卑心理,丧失了继续学习的信心,出现闹课堂、滋事等现象,不但影响了教师正常授课,影响了要求上进的学生的学习而且还便利了有不良习性的学生和拉帮结伙,有的甚至成立帮派,推举“老大”影响了大部分学生的学习乃至整个学校秩序。
  三是学校对思想道德教育及法制教育还不够片面追求升学率,不仅使学生们承担了巨大的学习压力,老师们也围绕着主课下功夫,不注重培养学生们高尚的道德情操,对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缺乏引导,有的学生自私、狭隘、唯利是图,受不了挫折,加之法制观念的淡薄,遇事很容易走极端。如:有一名初中生,仅因为其叔酒后干扰其学习就与其叔争吵进而撕打,撕打过程中随手持水果刀刺中其叔胸部,致人死亡,赞成严重后果,追悔莫及。
  目前抓好学生的素质教育已经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很多学生家长也认识到仅有高分是不够的,培养身心健康并能够适应社会需要,才是最重要的。笔者认为今后应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抓好学校教育,占领思想阵地

  学生的大部分时间都在学校度过,学校教育是学生接受知识的主要渠道,因此抓好学校教育是关键。
一是加强学生的德育、法制教育,培养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养成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告的良好习惯。学校要将对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社为关系到一个民族的兴衰、国家的发展的大事,摆到重要日程,要采取丰富多彩的形式寓教其中,如:读书会、演讲赛、故事会等充分利用学校的板报、墙报等宣传阵地,加强基础知识宣传教育,使学生具有积极向上的健康心理,知法、守法。还要请政法部门经常进行以案说法进行典型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在学生中选树优秀典型,多进行正面宣传,使学生们从身边的典型中受到启发和教育。
  二是加强学生的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要培养他们具有崇高的理想较强的法律意识、健康的体魄,热爱劳动的品德。创造性地改进传统的教学模式,变学生的被动的“要我学习”为主动的“我要学习”,在学习中找到乐趣,激发学习的热情。同时学校要积极倡导学生参加健康有益的活动针对学生时期活泼好动的特点,开展好体育活动,组织各项比赛,在比赛中激发学生的拼搏向上、顾全大局的团队精神、互相帮助的奉献精神。多为学生提供便利条件,提供活动场所如:图书室、乒乓球室,课余时间也能开放学校操场等,最大限度的给学生创造活动的空间,让健康有益的活动占领住学生的业余空间,避免和减少社会不良住处的侵入。

二、社会联动,齐抓共管

  对学生的教育是全社会共同关心的大事,是一项系统工程也需要全社会共同行动、共同努力。
  一是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协调。教育部门无疑承担着教育学生的主要任务,但是仅这一个部门还不够教育部门要善于调动共青团、妇联、宣传、基层党政组织、政法部门等的力量共同关心青少年的成长,使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将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社会形成一股合力,形成各部门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是建立学校、家长联系制度。“师者、传道、授业、解惑。”老师应全方面地了解学生,应加强与家长的相互沟通了解学生的家庭环境缩短学生与老师的距离,增强思想教育的针对性。家长也应积极主动配合,多关心子女的在校情况,经常与老师联系,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同时家长也要不断加强自身学习,缩小与子女的代沟,增强彼此间的交流,使学生健康、快乐地成长。

三、加强防范预防和减少犯罪

  青少年违法犯罪已经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打击惩罚不是目的,重要的是要实现标本兼治,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犯罪。要实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笔者认为应作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净化社会环境,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扭转首先是要清理整顿文化市场,把那些渲染色情、暴力、扭曲人性等内容的书籍、音像制品清除文化市场。文化管理部门要经常会同公安、工商管理部门联合进行检查,加大打击力度,查处违法犯罪决不手软,而且一查到底,深挖违禁书籍、音像制品来源,从源头上狠狠打击。其次要经常检查网吧、游艺、录像厅等娱乐场所,对带有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内容的,要坚决取缔、销毁、查封。要将网吧作为检查重点,对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要处以重罚,屡教不改的要坚决取缔,只有这样,才能堵住不良信息对青少年的侵害,才能使学生们心无旁骛、专心致志地认真读书学习。
  二是整顿校园周边秩序,为学生们创造安宁的学习环境整治的重点应是扰乱正常教学秩序、乱设摊床的商贩,滋扰学生上课、拦劫学生的不法之徒。辖区的公安派出所应加强在学校附近的巡逻值勤,随时打击查处侵害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增强学生的安全感,也能够断绝一些学生与外界不良人员的接触,防止一些学生被“拉下水”。
  三是建立帮教制度切实作好失足学生的教育挽救工作。对于学生涉足违法犯罪的,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宽严相济。对偶犯、初犯、胁从犯和主观恶性不深的,应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尽可能不予收监、劳教、少管,给予他们改过的机会,帮助他们继续完成学业。对于恶习较深、屡教不改、必须惩处的,要依法惩处。政法各部门成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组、少年法庭,运用符合青少年特点的有针对性的方式,进行审理案件,要求作到处理一起案件,挽救一个少年同时建立帮教档案,加强案后考察和案后回访。建立帮教联系点,与家长、学校共同作好失足学生的教育、感化工作,使他们能在多方的共同关心、教育、帮助下痛该前非、重新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