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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肃人事工作纪律认真处理违规进人严格录用考试纪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19:30:55  浏览:90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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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肃人事工作纪律认真处理违规进人严格录用考试纪律的通知

人事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严肃人事工作纪律认真处理违规进人严格录用考试纪律的通知

人发[200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改革已基本完成,工商行政管理所录用公务员工作正在平稳、顺利地进行。最近,有关媒体陆续报道了个别地方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人员上划之机,无视有关规定,弄虚作假,违规进人;个别地方工商所公务员录用考试考场出现舞弊行为等问题。虽然这些问题是个别的,但性质严重,人民群众极为不满,社会反响强烈。为确保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目标的实现,切实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队伍建设,现就严肃人事工作纪律,处理违规进人,严格录用考试纪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深入贯彻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对党和国家、对人民的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提高执行人事工作纪律的自觉性。要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8]41号)以及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所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71号)的规定要求,坚持原则,严格工作程序和条件标准,严把工商行政管理队伍“进口关”。
  在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人员上划中暴露出来的滥用权力、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违规进人以及工商所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出现的舞弊等问题,严重违反了人事工作纪律,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对于这些问题,要高度重视,坚决查处,决不姑息迁就;对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必须认真核查,件件要有着落,确有问题的,必须立即纠正;对于顶风违纪的要从严处理,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二、重申要严格执行国发[1998]41号文件规定的冻结进人时限要求,在此期间,除国家指令性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和按计划接收的大学毕业生外,调入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其他人员一律不予承认。凡属于弄虚作假或不按照规定和程序办事,降低标准条件,利用职权为亲属、熟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进来的人,无论是在时限前进入的,还是在时限后突击进入的,一经查实,都要坚决予以清退处理。有的人民群众的子女毕业就待业,而有的干部的子女却在上学时就安排了工作,更有甚者还领取工资。对这种不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只顾少数人私利的行为,要坚决查处,绝不手软,让人民群众顺气、服气。
  三、强调要严格执行人发[1999]71号文件的规定,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政策规定、条件标准、工作程序,严格把关,严密组织好录用考试。从报名资格审查到录用,每个环节都要公示,加强群众监督,确保拟录用人员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条件。人事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考场的管理,加强对考生的考场纪律教育。不得在地(市)级以下城市设置考点,对考风、考纪加强监督检查。要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录用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考生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录用资格等处罚,对违纪的考试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四、加强管理,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队伍管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公务员制度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制意识,积极投身改革,自觉依法守法。各有关部门的领导要认真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注意化解矛盾,积极疏导,把问题解决在基层,以达到稳定大局的要求。
  接此通知后,各地要对暴露出来的问题,举一反三,总结教训。对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人员上划和工商所公务员录用考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人事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对本通知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人  事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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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创新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创新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科计发[2008]94号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厅局科技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纲要(2006—2020年)》,实现省科技创新计划科学、规范、高效和严谨的管理,现将《省科技创新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原省科技厅发《山西省科技创新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晋科计发[2008]19号)废止。
附件:省科技创新计划管理办法

二ОО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创新计划 管理办法 印发 通知
 抄报:科技部。
送:厅领导。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08年11月20日印发 
省科技创新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十七大精神,实施好《山西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保证省科技创新计划(以下简称创新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严谨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科技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计划是以企业开发市场为导向,围绕我省重点领域,瞄准技术发展的前沿,加强企业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吸收、消化再创新,促使企业真正成为研究开发的主体。创新计划面向省内重要行业、重点骨干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重点解决涉及全局性的、跨行业、跨地区的重大技术问题。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技术,突破瓶颈制约,开发具有市场竞争力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
第三条 创新计划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方针,既立足当前亟需又符合未来发展趋势,既着眼前沿技术又考虑先进适用性,既有利于经济快速发展又能与环境、资源、安全、文明相协调。
(一)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建设节约型社会,提出和解决在整个行业中应用,并处于竞争前阶段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可以促进我省支柱产业和重点领域的技术进步,提高产业的竞争优势。
关键技术是指在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完善和延伸产业链、培育新型产业等方面起决定性作用的技术。共性技术是指在产业领域、不同行业或不同区域能够广泛共享应用,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普遍推动作用的技术。
(二)围绕产品结构优化和产品档次提高,以突破核心技术、开发单项战略产品原型中的重要工艺问题为目标,解决重点企业中面临的重大技术难题,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并形成我省新的战略品牌。
第四条 创新计划坚持市场导向、需求牵引的原则,坚持自主开发、创新与引进、消化、吸收并重。
第五条 创新计划主要扶持有明确产品目标导向和产业化前景的项目,注重产学研结合,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创新。
第六条 项目目标集中、具体,技术先进,具有较强的应用和发展前景,且现有的基础条件较好,3至5年内经过努力可以完成项目确定的目标。
第七条 项目采取有限目标、滚动支持、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八条 项目主要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确定。
第二章 组织方式
第九条 创新计划由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组织实施。
第十条 创新计划以企业投资为主,企业提出项目建议后,政府给予资助。
第十一条 相关企业提出可使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品牌产品建设方案,或能解决本企业乃至整个行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关键或共性的重大技术瓶颈问题。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对于拟招标的项目,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部门、行业、地方、企业和专家等各方面的作用,实行整体协调、资源集成、平等协作、联合推进、成果共有、效益共享的机制。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四条 创新计划的管理采取省科技厅、项目组织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是创新计划的主管部门。
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创新计划的发展战略和重点任务研究;
(二)组织项目评估或评审,提出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经费预算安排建议,签订项目任务书;
(三)组织审议项目建议书,组织项目立项和项目预算的评审或评估,审定立项项目,会同省财政厅批复项目实施计划;
(四)审定批准项目任务书,并根据项目任务书,编制年度计划,会同省财政厅审定并下达年度项目的经费;
(五)督促、检查项目的实施,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根据项目实施的不同特点,省科技厅分别委托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科技局及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单位作为项目组织部门。
第十七条 项目组织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省科技厅委托组织编制项目相关的建议报告;
(二)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三)组织项目的实施,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按要求汇总、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四)按要求准备项目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为本省境内的企业、中央驻晋的科研院所。鼓励企业与有较好科研条件和较强科研能力的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共同承担。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项目经费管理,为项目实施提供条件保障,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国有固定资产和研究成果的管理。与各参与单位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对项目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及成果转化权属,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保护各方权益。
第二十条 项目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由首席专家对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进行总体负责。
项目首席专家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项目研究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组织研究队伍,聘任子项目负责人;
(三)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确定的各项任务,完成项目预定的目标;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按要求编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提交项目验收的全部文件资料,并进行档案归档和成果登记。
第二十一条 首席专家的资格:
(一)原则上行政关系在本省境内任现职的科研人员,一般不超过60岁;
(二)原则上有主持省级以上科研计划项目并顺利完成的经历;
(三)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开拓创新精神;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信誉,作风民主、严谨;
(六)能将主要精力用于项目的组织、协调与研究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组成员的组成可以跨省市、跨单位、跨部门,按项目技术需求进行人员组合,原则上应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技术人员共同组成,并可根据项目需要设立子项目小组。
第二十三条 在省科技厅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聘请具有良好信誉的专家参与创新计划项目立项、监督验收、经费预算及绩效考评等有关评估、咨询、论证工作,专家对评估、咨询、论证结果的公正性负责。
建立和完善专家遴选、回避、考评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回避:
(一)项目承担单位是专家所在工作单位的;
(二)被咨询单位与专家所在单位有利益关系的;
(三)与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在研究生或博士后阶段存在师生关系的;
(四)与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的;
(五)与项目承担单位或被咨询对象存在其它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关系的。
第四章 立项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通过媒介或互连网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
第二十五条 企业依据实际需求,提出拟研究和开发的项目建议书。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所征集的项目进行评审、评估和综合分析,初步选出拟立项及拟招标项目。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对拟招标项目向社会发布项目招标公告。
第二十八条 按规定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项目,按照国家科技项目招投标相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 对于行业跨度大、涉及领域众多的综合性集成项目,可根据情况实行分段式招标。
第三十条 各参与竞标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要求将竞标项目方案报送省科技厅。
第三十一条 项目方案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清晰,不得弄虚作假。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其首席专家三年内不得承担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参加竞标的项目方案进行形式审查,将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递交招标会议。
第三十三条 招标会议专家组由行业专家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专家组成,人数通常为9至13人。
第三十四条 省科技厅根据评标或专家组评审情况确定中标人及各项目组方案,并向社会公布中标人和立项项目名单。
第三十五条 省科技厅与相应的中标人和项目组签订计划任务书。
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创新计划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经项目组织部门汇总后上报省科技厅。
第三十七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的;
(二)匹配的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三)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实施的;
(四)技术引进、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的;
(五)项目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六)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参与单位之间发生与本项目有关的纠纷且已影响到项目正常实施的;
(七)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三十八条 需要调整或撤销的项目,由项目组织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科技厅核准后执行。必要时,省科技厅可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十九条 撤销的项目,项目组织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报省科技厅核查备案。
第四十条 省科技厅在每年年中、年末分别组织有关行业、管理专家组成检查组对正在研究项目的实施、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执行期二年以上的项目,在实施中期应进行中期评估。中期评估结论作为项目调整或撤销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一条 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及信息,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要求项目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视情节分别予以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取消其参与创新计划活动等处理。
第四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首席专家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实,撤消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并向全社会公开,三年内不得承担或参与创新计划,违反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科技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承担项目的专利查新、招投标、评估检查、绩效考评等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取消其参与创新计划的资格。
第六章 验收及成果管理
第四十四条 创新计划项目应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组织验收。验收工作由省科技厅组织。
第四十五条 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验收的书面申请报告及相应的验收材料,经项目组织部门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在接到项目的验收申请后,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四十六条 项目的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和不通过验收。
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目标要求按时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需要复议:
(一)项目目标和任务完成不足90%的;
(二)由于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的;
(三)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为需要复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一)完成任务不到85%的;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三)擅自修改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未经批准的;
(四)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五)超过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作出说明的;
(六)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四十七条 项目验收结论意见由省科技厅通知项目组织部门。需要复议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分别在接到通知的三个月内和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再未通过验收或未按要求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首席专家三年内不得承担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十八条 创新计划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申请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特别要积极申请和利用专利保护;非涉密成果应当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发生技术转移时,应当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法》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符合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按照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鼓励对创新计划项目产生的成果进行转让和转化。对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科技部《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进行密级初评、上报国家科技保密委员会评定,并实施管理。
第五十一条 项目形成的档案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五十二条 项目经费由项目提出单位自筹、省财政专项拨款、项目组织部门配套等多渠道构成,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创新计划项目的研究与开发。
第五十三条 创新计划项目资助方式为定额补助式。
第五十四条 创新计划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期间的项目研究开发费和计划管理费。
第五十五条 创新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直接或委托有关机构对创新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组织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对违反经费使用规定、不按照项目预算执行等情况,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有权停止拨款直至终止任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改造贷款暂行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改造贷款暂行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改造贷款(以下简称技改贷款)的管理,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和《国家开发银行章程》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放技改贷款要符合国家发展规划、生产力布局、产业政策和国家关于技术改造的方针政策。
第三条 发放技改贷款坚持“先评估、后贷款、择优发放”的原则,确保贷款的安全和效益。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 技改贷款对象(以下统称借款单位)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能够偿还贷款本息,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以及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的经济实体。
第五条 技改贷款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国家批准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政策性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其他急需国家扶持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主要用于支持企业、事业单位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实现技术进步,促进产品升级换代,降低
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科技新成果等,实现以内涵为主的扩大再生产的目的。
第六条 使用技改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贷款项目必须具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改实施方案)和经国家开发银行确认的初步设计等文件;
2.贷款项目列入国家技术改造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
3.贷款项目总投资中,各项建设资金来源必须落实,自筹资金一般不少于总投资的30%,并能按有关规定列入所需要的生产流动资金;
4.贷款项目经过评估,经济效益和财务效益较好,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借款单位有承担贷款风险的可靠措施,能够提供有处分权的财产抵押;或落实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有偿还能力的第三方保证人。
6.借款单位有健全稳定的管理机构和相应的管理、技术人员、经营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

第三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贷款期限是指从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单位全部还清贷款本息止的时间。技改贷款的期限,根据已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预测的经济效益和借款单位的综合还款能力确定。技改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8年。
第八条 技改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利息按季计收。在国家调整贷款利率时,国家开发银行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贷款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借款单位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改实施方案)的同时,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副本、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要求国家开发银行安排贷款的文件送交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据此进行贷前调查。
第十条 国家开发银行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独立进行贷款条件审查和财务评估论证,在此基础上提出项目选择意见和资金配置方案。
第十一条 贷款项目的初步设计经国家开发银行确认、项目贷款已列入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改造贷款计划后,借款单位向国家开发银行提交《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借款申请书》(附件一)及有关文件、贷款项目的建设准备情况、其他资金落实情况的报告、工程进度计划、财务支出
计划及有关生产建设协作配套文件等。借款申请经国家开发银行审查同意后,国家开发银行与借款单位签订《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借款合同》(附件二)。
第十二条 签订借款合同前,借款单位必须办理担保手续,必要时办理公证。以财产抵押的,经国家开发银行审查同意后,签订《抵押协议》(附件三),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对采用信用担保的借款单位,国家开发银行应审查信用担保人的资格及其提供的《不可撤销的担保函》(附
件四),不可撤销的担保函作为借款合同附件。

第五章 贷款发放和管理
第十三条 技改贷款的资金拨付业务,可由国家开发银行委托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代理行)办理。国家开发银行对代理业务实行监管。
第十四条 技改贷款由代理行代理贷款拨付的,国家开发银行将借款合同副本和年度贷款计划送交代理行,并根据借款合同和年度贷款计划向代理经办行分次拨付贷款资金。借款单位在代理行办理贷款开户、转存、用款事宜。
第十五条 有多种资金来源的贷款项目,技改贷款资金和借款单位的自筹资金、其他建设资金按比例同步到位。
第十六条 技改贷款必须按借款合同的规定专款专用。借款单位如不按规定使用贷款,国家开发银行有权停止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挪用贷款部分加收利息,并可以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十七条 借款单位使用技改贷款,应按国家及国家开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贷款项目的主体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采购实行招标。国家开发银行认为有必要的,招标文件及有关合同必须经国家开发银行审核确认。
第十八条 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未经国家开发银行审核同意,借款单位不得将使用技改贷款建造或购置的资产转让、出售、出租、作价入股或为他人设定担保。
第十九条 借款方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发生合并、分立等变更产权或改变经营方式时,必须经国家开发银行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国家开发银行有权了解、检查、监督借款单位的贷款使用、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生产经营管理及有关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单位应定期向国家开发银行提供贷款使用、工程建设、生产经营情况及有关统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 国家开发银行参与贷款项目的竣工验收。借款单位应在贷款项目竣工验收前将有关文件送交国家开发银行。
第二十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对贷款项目进行后评价。借款单位应在贷款项目竣工后的12个月内向国家开发银行提交贷款项目执行报告。

第六章 贷款回收
第二十三条 借款单位必须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归还贷款本息。贷款利息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结息日计收,不得挂帐。
1.建设期利息由借款单位自筹资金支付。
2.对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本息,国家开发银行有权采取行政和法律手段积极催收,并有权或委托代理行从借款单位的贷款或存款帐户中扣收,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逾期贷款加收利息。
3.对借款单位有还款能力而不按期归还贷款的,视同挪用贷款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开发银行每年根据借款合同规定的分年还款计划编制当年贷款回收计划,并组织实施。由代理行代理拨付资金的,将回收计划下达至借款单位和代理行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国家开发银行根据借款合同规定的分年还款计划,在借款单位偿还到期贷款前3个月填制《催收贷款本息通知单》(附件五),送交借款单位和代理行。借款单位落实还款资金。
第二十六条 借款单位不能在贷款期限内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3个月按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展期的有关规定提出借款展期申请,经国家开发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借款展期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开发银行负责解释、补充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八月四日起施行。

附件一:国家开发银行__________贷款借款申请书
国家开发银行:
我单位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号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参股文件)批准建设(参股)_______________项目,因资金不足,谨向你行申请________贷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
我单位无条件遵守你行关于______贷款的管理办法,保证按借款合同的有关规定偿还贷款本息,并聘请_________作为我单位偿还贷款本息的担保单位(或以我单位的有处分权的财产抵押,抵押清单附后)。我单位基本情况和借款申请如表(附后)。请予审批。
附件:1.借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担保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担保单位基本情况和担保意向;
4.抵押财产清单和抵押财产办理保险的有关材料;
5.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6.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副本;
7.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等文件;
8.批准工程建设开工的文件;
9.上年期末和最近月末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10.落实自筹资金的证明文件;
11.参股的有关文件和参股项目的有关文件;
12.其他文件。
借款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一九九__年__月__日

借 款 申 请 表
单位:万元
------------------------------------------------
| 建设项目名称 | |
|--------|-------------------------------------|
| 借款单位 | |
|--------|-------------------------------------|
| 组织方式 | | 注册资本 | |
|--------|------|------|-----------------------|
| 法定代表人 | | 邮政编码 | |
|--------|-------------------------------------|
| 住 所 | |
|--------|-------------------------------------|
| 经营范围 | |
|--------|-------------------------------------|
| 项目负责人 | | 电 话 | |
|--------|------|------|-----------------------|
| 财务负责人 | | 电 话 | |
|--------|------|------|-----------------------|
| 借款金额 | | 借款期限 | |
|--------|-------------------------------------|
| 借款用途 | |
|--------|-------------------------------------|
| 借款依据 | |
|--------|-------------------------------------|
| | |其| 资金来源 | | | | | | |
| 项目总投资 | | |------|---|---|---|---|---|---|
| | |中| 数 额 | | | | | | |
|--------|-------------------------------------|
| 还款计划 | |
|--------|-------------------------------------|
| 经办行 | | 邮政编码 | |
|--------|------------------|------|-----------|
| 地 址 | | 电 话 | |
|----------------------------------------------|
| 开户人民银行名称及帐号 | |
------------------------------------------------

附件二: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借款方:
贷款方:国家开发银行
立合同单位:
借 款 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邮政编 码:
经 办 人:
电 话:
电 挂:
传 真:
贷 款 方:国家开发银行
法定代表人:姚振炎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0号
裕龙大酒店
邮 政编码:100046
经 办 人:
电 话:
电 挂:
传 真: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改造贷款暂行办法》,借款方向贷款方申请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改造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恪守信用,共同遵守,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按照__________号文件批准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改实施方案)以及贷款方确认的本项目的初步设计,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万元(以
下简称本贷款),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本贷款的贷款期限共____年____个月,即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 本贷款利率为年利率____%,利息从本贷款转存之日起计算。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国家调整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也有变化时,自调整之日起即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条 贷款方按下列计划提供本贷款:
____年____月_____万元;____年____月_____万元;


____年____月_____万元;____年____月_____万元;
____年____月_____万元;____年____月_____万元;
____年____月_____万元;____年____月_____万元;
____年____月_____万元;____年____月_____万元。
第五条 借款方保证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内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本贷款利息按季计收。借款方保证按下列时间偿还本贷款本金:
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
第六条 贷款方委托_________行及其经办行_________作为代理行,办理贷款资金拨付,监督借款方履行本合同和本贷款的使用,协助贷款方收回本贷款。
第七条 本贷款本息的偿还,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借款方以保证或(和)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由保证人向贷款方出具“不可撤销的担保函”或(和)签订“抵押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和本合同签署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 贷款方应及时向借款方提供本贷款。借款方保证本项目的其他建设资金和本贷款按比例同步到位。
第九条 贷款方有权了解、检查、监督借款方的贷款使用、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和生产经营管理等情况。借款方定期向贷款方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建设项目统计报表以及贷款方要求的、能反映借款方真实情况的其他报表和资料。
第十条 贷款方要求本项目的主体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采购等实行招标时,招标文件及有关合同必须经贷款方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涉及债权债务的产权变动或变更经营方式时,借款方必须通知贷款方参与清产核资和有关协议的研究制定,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二条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未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借款方不得将使用本贷款建造或购置的资产转让、出售、作价入股或为他人设定担保。
第十三条 借款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变更法人名称、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通讯地址等,应及时通知贷款方。
第十四条 借款方保证在本项目竣工验收后的12个月内,向贷款方提交本项目的执行报告。
第十五条 借款方必须按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本贷款,不得挪作他用。如借款方挪用贷款,除适用本合同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贷款方有权对挪用贷款部分在本贷款利率基础上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加收利息。
第十六条 借款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分年还款计划按期偿还本贷款,除适用本合同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贷款方有权对逾期贷款部分在本贷款利率基础上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加收利息。
第十七条 借款方不能按本合同分年还款计划规定的期限和数额清偿本贷款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和)由贷款方依法处分抵押财产,收回本贷款。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尚未提取的款项,立即或限期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应付利息及其他费用,并有权直接从借款方的贷款或存款帐户中扣收。
1.借款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
2.借款方与第三方发生诉讼,败诉后无力向贷款方偿还本贷款本息。
3.借款方的担保人违反或失去不可撤销的担保函中规定的条件。
4.抵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
5.贷款方认为借款方发生足以危及贷款安全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方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继承人、代理人、接管人及其合并、分立、改组、变更名称等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约束力。
第二十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国家法律、政策、计划变化或借贷双方中任何一方申请,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解除合同的协议达成后,借款方已占用的贷款和应付利息,应偿还给贷款方。
第二十一条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20日内提供详细情况和有关证明文件。借贷双方按影响本合同执行的程度,协商弥补措施,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本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借款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保证人出具的不可撤销的担保函,抵押人与贷款方签订的抵押协议,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争议,借贷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自借款方、贷款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失效。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借款方、贷款方和担保人各执一份,副本___份,分送有关单位。
借款方 (签章): 贷款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其授权代理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地点:北京市海淀区
签约日期:__年__月__日

附件三:抵 押 协 议

( 号借款合同的附件)
立协议单位:
抵 押 人: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邮政编 码:
经 办 人:
电 话:
电 挂:
传 真:
抵押权 人:国家开发银行
法定代表人:姚振炎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0号
裕龙大酒店
邮 政编码:100046
经 办 人:
电 话:
电 挂:
传 真:
为确保编号为_____借款合同的履行,抵押人自愿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设定抵押,经抵押权人审查同意,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抵押人用抵押财产清单所列财产担保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履行其与抵押权人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的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贷款利率为年利率____%,贷款期限为____年__个
月,即从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二条 本协议项下抵押财产共作价(大写)____万元,抵押率为百分之____,实际抵押额为______万元。抵押期限为____年__月,即从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三条 抵押财产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如下:
1.抵押财产中的______、______、______经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封存后,由抵押人承担保管义务,不得使用。
2.抵押财产中的______、______、______由抵押人保管、使用,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并处于良好的可使用状况,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检查,对抵押权人在检查中提出的以保证抵押财产完好和完整的建议,抵押人须接受并立即采取更正或补救措施,
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3.抵押财产中的______、______、______交由抵押权人保管。
第四条 抵押期内,抵押财产清单所列全部抵押财产的产权证书或有效证明必须交由抵押权人占管。
第五条 抵押人应对抵押财产办理以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抵押权人保存。投保期应长于借款合同的贷款期限。若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延期,抵押人须办理与贷款延期期限相应的延长投保期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灾害性损失,抵押权人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
收回抵押贷款。
第六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出租、出售、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自己所占管的抵押物。
第七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抵押人如发生合并、分立,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连带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第八条 本抵押协议所担保的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贷款本息,或在抵押期间抵押人依法被宣告破产、解散,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采取拍卖、转让或其他方式处分抵押财产。抵押权人处分抵押财产
,抵押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借款人所欠借款本息和费用的,抵押权人仍有权追索债务;偿还贷款本息有余的价款部分退还抵押人。
第九条 抵押人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权自动撤销,抵押权人保管的抵押财产及其有效证明、财产保险单应退还给抵押人。
第十条 本协议项下有关的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第十一条 本协议生效后,抵押人、抵押权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协议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作成,未书面达成一致意见前,本协议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由于抵押人保管不善,造成抵押财产损毁或灭失,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供经抵押权人认可的其他等价的财产充当抵押,或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
2.抵押人违反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财产原状,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
3.抵押人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设定过抵押等情况,给抵押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抵押人同意,变更借款合同条款或转让借款合同项下义务的,抵押人可以解除本协议,并要求抵押权人退回由其保管的抵押财产。
第十三条 本协议办理公证后,借款方如不履行还款义务,抵押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等有权机构强制执行抵押人的抵押财产。
第十四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通过诉讼解决。
第十六条 本协议自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失效。
第十七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附:抵押财产清单和财产有效证明____份。
抵押人 (签章): 抵押权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其授权代理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开户银行及帐号: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签订协议地点:____省(市)__市__县

抵 押 财 产 清 单
( 号借款合同的抵押协议附件)
----------------------------------------------------------
| |抵押物|规格|单| | 帐面价值 |抵押|折| 抵押 |有 效|设定抵押| 保险单 | | |
|序| | | |数量|---------| |旧| 价值 | | |-----|产权证书|备注|
| | | | | | 原值 | 净值 | |率|(万元)| | |保险|起止|及编号 | |
|号|名 称|型号|位| |(万元)|(万元)|现值| | |使用期|状 况|号码|时间| | |
|-|---|--|-|--|----|----|--|-|----|---|----|--|--|----|--|
|1| |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 | | |
|-|---|--|-|--|----|----|--|-|----|---|----|--|--|----|--|
|8|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抵押人签章: 抵押权人签章:
一九九 年 月 日 一九九 年 月 日

附件四:不可撤销的担保函
国家开发银行:
为建设__________项目,__________(即借款单位,以下简称债务人),向你行借款人民币____万元。我单位应债务人的请求,同意对其偿还你行该项贷款本息提供担保,特出具本保函,担保下列各项:
一、本保函是无条件的和不可撤销的信用保证。
二、保证债务人按照债务人与你行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_的借款合同的分年还款计划规定的期限和数额偿还该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大写)____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和费用。如债务人违反借款合同的任何约定,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的本
金及相应的利息和费用,我单位保证在接到你行书面还款通知30天内,清偿上列款项。如我单位未按期代为清偿到期债务,你行有权或委托我单位开户银行从我单位的存款帐户中扣收。
三、本担保人保证对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具有完全的代偿能力。
四、本保函在上述贷款逾期或你行同意债务人延期还款时继续有效。
五、我单位的保证责任不因债务人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债务人地位及财力状况的改变、债务人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或文件及上述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而免除。
六、我单位的担保金额随债务人实际偿还或我单位代为清偿本保函第二项约定的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相应扣减。
七、我单位机构若发生变更、撤销,我单位提前30天通知你行,并保证本保函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
八、本保函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债务人清偿全部贷款的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和费用后失效。
保证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开户银行及帐号: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一九九__年__月__日

附件五:国家开发银行催收贷款本息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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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单位 | |贷款总额 | |
|---------------|-----------------|-----------|----|
|经办银行 | |项目主管单位 | |
|---------------|-----------------|-----------|----|
|贷款余额 | |挂帐贷款利息 | |
|---------------|-----------------|-----------|----|
|应归还到期本金 | |应归还到期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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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 | 备注: |
| 你单位应于 月 日归还贷款本金 万元,应于 月 日归| |
|还贷款利息 万元,请将上述款项按时归还我行。 | |
| 国家开发银行(盖章) | |
| 年 月 日 | |
| | |
----------------------------------------------------
注:1.我行直接办理的贷款,信贷局填一式两份,寄借款单位一份,留存一份。
2.委托代理行办理的贷款,信贷局填一式三份(有关利息栏数字不填),寄借款单位、项目经办行各一份,
留存一份。



1994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