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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国有企业经营者经营目标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2:47:11  浏览:96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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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国有企业经营者经营目标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国有企业经营者经营目标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
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建立国有企业经营者经营目标责任制暂行办法》作为《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业改革整顿的总体方案〉的通知》(桂发〔1998〕12号)的配套文件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企业经营者责、权、利关系,完善对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厂长(经理)。
第三条 所有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都要建立经营者任期经营目标责任制和年度经营目标责任制。

二 经营目标责任制的签订
第四条 经营者与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机构签订经营者任期经营目标责任合同和年度经营目标责任合同。
第五条 经营目标责任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认真履行安全、环保等生产责任,不发生责任事故。
(二)经营目标:
1、第一套指标(适用于有实物产品的企业):
(1)工业增加值;
(2)销售收入(不含增值税);
(3)产品销售率;
(4)实现税利;
(5)资金回笼率;
(6)上缴税金;
(7)人均实现税利;
(8)资本保值增值率。
以上各项指标不包含年度退税还贷、资产评估增减价值、受赠资产,易地改造补偿资金等非经营性因素,如果当年度企业出现以上情况,在期末考核计算时予以剔除。
亏损企业减亏额视同实现利润。
2、第二套指标(适用于无实物产品的企业):
(1)费用支出总额;
(2)收入总额;
(3)实现税利;
(4)上缴税金;
(5)实现人均税利;
(6)资本保值增值率。

三 经营目标责任制的考核
第六条 经营目标责任制实行谁出资谁管理谁考核,每年考核一次。具体负责考核的部门按《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整顿和建设工作的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考核办法:
负责考核的部门依据经营目标责任合同的内容对企业经营者年度经营业绩和经营者履行工作情况逐项进行考核。
有关经济指标的考核评价以百分制计算。
(一)有实物产品的企业
(1)完成税利指标得20分。每增加1%加1分,减少1%减1分,减少幅度超过10%该项指标不得分。
(2)完成人均税利指标得10分。人均税利每增加500元加1分,减少500元减2分,人均税利减到500元以下,该项指标不得分。
(3)完成资金回笼率指标得10分。每增加1%加0.5分,减少1%减0.5分,减少幅度超过10%以上,该项指标不得分。
(4)完成上缴税金指标得15分。每超过1%加0.3分,降低1%减0.3分,下降幅度超过20%时,该项指标不得分。
(5)完成产销率指标得15分。每增加0.5%加1分,下降0.5%减1分,减少幅度超过5%时,该项指标不得分。
(6)完成销售收入指标得10分。每增加1%加0.5分,减少幅度小于10%(含10%)时,每减少1%减0.5分,减少幅度在10-20%(含20%)之间,每减少1%减1分,减少幅度超过20%时,该项指标不得分。
(7)完成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得10分。每增加1%加0.3分,减少1%减0.3分,减少幅度超过10%时该项指标不得分。
(8)完成工业增加值指标得10分。每增加1%加0.5分,减少1%减0.5分,减少幅度超过10%时,该项指标不得分。
(二)无实物产品的企业
(1)完成企业收入指标得15分。每增加1%加1分,减少1%减1分,减少幅度超过15%时,该项指标不得分。
(2)完成税利指标得25分。每增加1%加1分,下降1%减1分,下降幅度超过20%时,该项指标不得分。
(3)完成企业费用支出总额指标得20分。每下降1%加1分,增加1%减1.5分,增加幅度超过10%时该项指标不得分。
(4)完成上缴税金指标得15分。每增加1%加1分,下降1%扣1分,下降幅度超过10%时,该项指标不得分。
(5)完成人均税利指标得15分。每增加500元加1分,减少500元减1分,人均税利减少至500元以下时,该项指标不得分。
(6)完成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得10分。每增加1%加0.5分,下降1%减0.5分,下降幅度超过10%时,该项指标不得分。
第八条 考核经营者的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不得收受企业及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
第九条 对经营者考核的情况应书面通知经营者本人或允许经营者本人查询。

四 奖励与处罚
第十条 各项经济指标考核综合得分等于100分、资本保值增值率在100%以上(含100%)并能履行经营者职责的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可以按《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行办法(试行)》领取年薪的基本收入部分;未实行年薪制的可领取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
岗位工资。
第十一条 对各项经济指标考核综合得分高于100分、资本保值率在100%以上并能出色履行经营者职责、企业经济实力显著提高、经营成绩突出的企业经营者,给予表彰奖励。
表彰奖励分为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荣誉奖励:授予优秀企业经营者(或劳动模范)等称号。
物质奖励:①实行年薪制的,可以按《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行办法(试行)》领取全部年薪;②未实行年薪制的,可领取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岗位工资和经营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奖金,对有出口创汇的企业,还可以参照实行年薪制企业的同类项,领取一定数额的奖金。
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可分别施行,也可以合并施行。
第十二条 授予荣誉称号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各项经济指标考核综合得分低于100分或资产保值增值率低于100%、履行经营者职责出现明显失职的企业经营者,视为考核不合格并给予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
行政处罚:第一年考核不合格者,给予警告;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就地免职。
经济处罚:经营者不能领取效益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或岗位工资(未实行年薪制的),其工资收入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80%发给。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严重渎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经营者对处罚不服,可向负责管理考核机构的上级部门或监察部门提出申诉。

五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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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补充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补充规定
广州市政府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贯彻十五大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个体和私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穗字〖1993〗14号),促进我市个体、私营
经济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积极作用,特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支持、引导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中小型企业的改革
(一)支持、引导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承包、租赁、兼并或购买国有、集体中小型企业,特别是国有、集体困难企业。国有、集体企业被购买、兼并后,企业职工的原来身份可在档案中继续保留,工龄连续计算,须办理关系变更或解除的,应按规定给予办理。购买(兼并)
方享有自主经营权,并要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职工的正常流动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购买、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占企业职工总数60%以上;承包、租赁国有、集休困难企业,安置原企业富余职工占职工总数30%以上的,除人格可酌情优惠外,其所得税的征免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我市安置待业人员征免所得税问题
的处理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免缴工商管理费一年。
(三)被出售、兼并和租赁企业的富余职工,如购买(承租、兼并)方确实难以消化的,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通过移种途径协助安置,被安置的富余职工按有关政策发给安置费,其费用从企业资产出售、出租所得收入中列支。被出售、兼并、租赁企业的离退休职工,可由原企
业主管部门和购买(承租、兼并)方协商,确定接收管理单位。
(四)鼓励个体商户和私营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国有中小型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可通过以资本金入股的形式对国有企业进行参股;也可采用大额风险金作抵押,承包国有中小型企业。
二、鼓励私营企业参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等多种经营
(一)对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和从事“三高”农业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科委等部门认定后,享受国家、省、市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和“三高”农业的有关优惠政策,经税务部门核准,免征二年所得税,免税期满扣,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二)对到广州经济发展较缓慢地区办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按其贡献大小,经税务部门审批,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并给予一定的社会荣誉。
(三)对农村各业人员开办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简化办理证照手续和适当放宽登记条件,个体工商户一年内免缴工商管理费。
(五)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与境外企业举办符合国家和省、市鼓励发展的合资、合作或联营项目,以及从事对外贸易和对外投资。具体办法由市经贸委和市工商局共同制定。
三、鼓励下岗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到私营企业工作
(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三资”企业的干部、职工和下岗人员到我市私营企业工作,或开佃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原属干部身份的,档案可挂靠在中国南方人才市场、广州市高中级人才管理服务中心等可办理档案桂靠的人才机构;原属工人身份的,档案
可挂靠在广州市劳动服务公司等可办理档案挂靠的劳动机构,原有身份可在档案中保留,工龄连续计算,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办理定级、档案工资调升、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出境(国)政审和社会保险等事宜。
(二)失业和富余人员开办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凭原单位或劳动人事部门的证明,给予办照优先,个体工商户免缴工商管理费一年,期满后如经营有困难,可申请继续减免。
(三)属广州生源具有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和非广州生源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且属广州生源紧张专业的应届毕业生以及属广州接收计划的军队转业干部到我市私营企业工作,由企业提出用人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中国南方人才市场等人才机构办理申请
手续,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档案挂靠在上述人才机构,原有身份可在档案中保留,给予办理入户广州和转正、定级、档案工资调升、专业技术职技术职称资格评定、出境(国)政审和社会保险等事宜。
(四)自费大中专毕业生,电大、夜大、业大、函大、职大毕业生到我市私营企业工作,可通过中国南方人才市场等人才机构办理人事档案挂靠和聘(录)用干部手续,并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办理定级,档案工资调升、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出境(国)政审和社会保险
等事宜。
(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友上任职资格的外地人员,在我市开办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或应聘到我市私营企业工作的,档案可挂靠在中国南方人才市场等人才机构,原有身份可在档案中保留,工龄连续计算,并按国家和我市的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办理定级、
档案工资升、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出境(国)政审和社会保险等事宜。
四、给来穗开办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中有突出贡献的外地人员申请入户
(一)在广州开办的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并在三年内累计上缴税款40万元以上)含 40万元);或连续经营五年以上,每年缴税款8万元上以上的,可申请2至3人入广州蓝印户口,一年内上缴税款达30到40万元的,可相应申请1至2人入广州蓝印户? 凇? (二)在广州开办的私营企业,已被确定为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并在三年内累计上缴税款35万元以上(含35万元)的,可申请2至3人入广州蓝印户口。
(三)购买、兼并国有困难企业或承包、租赁国有困难企业正常经营两年的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可申请2至4人入广州蓝印户口。
(四)入广州蓝印户口的对象必须是:经营者或其新属;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企业的项目带头人;需无违法犯罪纪录和违反计划生育纪录。
(五)凡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须持纳税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入户对象的身份证、户口簿、资格证书、计划生育证明,送所属的个体劳动者协会或私营企业协会审核。其中,属高新技术企业的,需由市科委出具有关证明;属承包、租凭、购买、兼并国有困难企业的,南
非由原登记注册的工商部门出具出证明。
(六)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或私营企业协会根据申请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后,送原登记注册的工商部门核准。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凭工商部门核准出具的证明,到公安部门早请办理入户。符合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申报入户,也可向认定该企业的科技行政部门申请,由市
科委审核出具证明后,到公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蓝印户口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市计委、市公安局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七)本市人员开办的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中的外地人员申请入户,参照此规定执行。
五、规范前置审批项目和审批程序
(一)前置审批是指企业登记注册前,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经营资格的审查。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前置审批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定的以外,其他部门的规定都不作为前置审批依据。各前置审批部门,必须公开办事指南、办证条件和审批制度,承诺办事时限。
(二)新开办企业,必须先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名称登记(个体工商户除外),然后凭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开业申请书等资料,到前置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获得批准扣,再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各前置审批部门,一律凭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为准)办理许可证。
(三)已领取了营业执照的企业,需增加前置审批项目的,可先到工商部门领取变更申请书,然后到前置审批部门办理许可证;也可行鲐前置审批部门办理许可证后,再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内、必须依法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六、实行“缴费册”制度
(一)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物价部门审核后,统一汇编成册。
(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必须按缴费册中所列的项目和标准,安时向有关部门缴费。
(三)各收费单位必须按缴费册中所列的项目、标准,进行收费。凡缴费册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有权拒缴。
(四)今后须增加或减少收费项目,必须经省级以上物价部门批准,并在缴费册中作相应的变更。
七、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私业实行平等的信贷政策
(一)各金融机构要参照对国有企业的评定办法,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二)各银行、农村信用社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贷款要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要参照国家现行对国有企业的信贷政策,按照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资信情况,切实解决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贷款难问题。
(三)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作抵押或有担保能力和资格的企事业作担保的,应给予贷款。
八、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服务指导
(一)各级政府要将个体、私营经济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精心指导,并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坚持“三个鼓励”的方针,鼓励参与国际竞争、鼓励开拓多元化市场、鼓励进行集团化经营,加快发展个体、 私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个体和私营经济工作的领导机构,保证个体和私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的正常运转,研究制订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策略,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认真实施《广州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各级个体和私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双评”活动,组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对有关管理部门的公开办事制度、办事效率、服务态度和兼洁公正等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要公开。
(五)各级工商、物价行政管理部门都要设立投诉和咨询电话,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投拆和咨询的问题,应及时研究处理,并予回复。
(六)各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有关个体、私营经济的政策法规,宣传参与扶贫致富光彩事业,为广州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以引导个体、 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九、本规定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施。



1998年7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2006年4月29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副部长张业遂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5年11月14日在马德里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