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奖励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开展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奖励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2]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迎接党的“十六”大的胜利召开,宣传国土资源科技领域为国土资源的调查、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的重大贡献,推动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与科技进步,经研究决定,对“九五”以来国土资源科技领域的优秀科技成果进行奖励,奖励名称为“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为了做好这次科技奖励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方式
各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和部各直属单位负责奖励项目的推荐工作。
推荐单位应按照“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附件1)的要求填写推荐书(附件2)及有关材料,各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和部各直属单位对报奖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核,经初审合格后统一推荐报部指定地点。
二、推荐指标
申报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项目实行限额择优推荐,严格按照下达的指标推荐,具体推荐指标见附件3。
三、推荐材料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要求报送推荐项目汇总表、推荐书及有关报奖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推荐项目是按照《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登记过的科技成果,成果登记请与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科技成果办公室联系;
2.推荐书、评价证明、应用证明、引用证明、科技成果登记证明及有关材料需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其中有一份须盖有红章的原件材料并在推荐书封面左上角注明归档材料,与其成果相关的研究报告或论著报一份。
3.请认真阅读“推荐书填写说明”(附件4),按要求提供必备的附件材料及相关材料;
4.各种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个人信件评价不得作为评价证明;
5.推荐单位报送推荐项目汇总表(附件5)二份。
四、推荐时限和报送地点
推荐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项目截止日期为2002年6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推荐材料请报送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
五、组织评审
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奖励项目的评审工作;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设立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负责奖励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
联系单位: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
(部机关大院内)
联系人:夏祖葆、王淑梅
电 话:66558766 66558721
联系单位:国际合作与科技司
联系人:施俊法、马岩
电 话:66558719 66558411
联系地址:北京市阜内大街64号 100812
附件:1.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
2.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
3.推荐书填写说明
4.推荐指标(略)
5.推荐项目汇总表
二ΟΟ二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1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
一、奖励范围和条件
(一)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范围包括:
土地资源调查、评价,土地规划、开发整治及土地可持续利用领域;
基础地质调查与评价领域;
矿产资源勘查、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与可持续发展,新矿种新类型的发现等领域;
地质环境保护与地质灾害防治,地下水资源勘查评价与合理利用领域;
地质科学理论研究,土地科学理论研究领域;
国土资源方法技术开发与应用研究领域;
国土资源信息技术应用研究领域;
国土资源管理科学研究领域。
(二)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应授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应用先进的土地调查、评价理论和方法,查明土地资源数量和质量、土地利用变化规律、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潜力和土地集约利用潜力,科学分析和预测耕地保护前景和土地结构变化趋势,提出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理论和方法,提出土地合理利用及整治方案、耕地保护措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的成果;
2.运用先进的理论、方法和技术开展基础地质调查,在科学理论、技术方法上有创新,取得重大突破,为基础性、公益性和战略性地质调查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成果;
3.运用新理论、新方法和新技术勘查矿产资源,取得重要找矿勘查成果;提出科学合理的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理论和方法,在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方面成效显著;在勘查找矿、地质科研过程中发现新矿种或新矿石类型,填补国内、国际空白,对地质找矿和资源利用有重要作用,经可行性评价,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成果;
4.地质环境勘查评价、监测与保护,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勘查、监测与防治,地下水资源评价与合理利用,经实践证明具有提高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的预测与防治水平、提高地下水资源勘查与评价手段,为工业、农业、畜牧业和城市发展提供新的水源地,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的成果;
5.在土地科学、地质科学理论上有创造性进展,在理论与学术上有建树,对推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的研究成果;
6.在技术开发应用上与国内外同类技术相比其主要技术性能、技术指标和技术水平有创新,提高土地调查评价和地质调查评价应用水平,为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开发整治提供新的技术和方法手段,为地质调查提供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并已转化应用,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研究成果;
7.在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国土资源技术资料利用及社会化服务方面,采用先进的信息关键技术,实现国土资源信息的社会共享,提高国土资源信息利用的整体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研究成果;
8.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基础上,为推进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管理职能到位,解决当前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等重大问题,提供决策性服务的,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的管理科学研究成果。
二、评审标准
根据奖励范围和条件,按土地调查与评价、土地开发整理与保护、地质调查与评价、矿产资源勘查与保护利用、地质环境保护与地质灾害防治、基础研究、应用技术开发、管理科学与应用八大领域研究成果类型制定相应的评审标准。
(一)土地调查与评价
奖励范围:土地资源调查与评价,地籍管理,土地利用与保护,土地利用和土地价格动态监测等方面的理论、方法和技术研究成果,经技术评价后,在较大范围实施应用一年以上的研究成果。
评审标准:
一等奖:技术难度很大,达到同类成果的国际领先水平,对推动土地调查评价科技进步作用重大,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
二等奖:技术难度大,达到同类成果的国际先进水平,对推动土地调查评价科技进步作用很大,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
(二)土地开发整理与保护
奖励范围:土地规划,土地开发,土地整理,耕地保护与占补平衡,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等方面的理论、方法和技术创新研究成果,经技术评价后,在较大范围的实施应用一年以上的研究成果。
评审标准:
一等奖:土地规划、管理与保护方法先进、科技含量很高,成果达到同类成果的国际领先水平,推广价值高,应用范围广,对推动土地管理作用重大,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等奖:土地规划、管理与保护方法先进、科技含量高,成果达到同类成果的国际先进水平,推广价值高,应用范围广,对推动土地管理作用很大,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地质调查与评价
奖励范围:在区域地质调查,区域水文地质、环境地质调查、海洋地质调查、区域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调查、遥感地质调查以及基础地质综合研究方面,科学理论、技术方法上有创新,其成果对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经过综合评价,一年以上广泛应用的成果。
评审标准:
一等奖:调查工作难度很大,调查工作有重大创新,对推动地质调查工作有重大作用,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地质调查成果。
二等奖:调查工作难度大,调查工作有创新,对推动地质调查工作有很大作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地质调查成果。
(四)矿产资源勘查与保护利用
奖励范围:在矿产资源找矿勘查、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矿产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方面,新矿种、新类型重要发现,经过综合评价,一年以上广泛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评审标准:
一等奖:技术经济条件优越,勘查工作难度很大,已开发利用或可供近期开发利用,或可供进一步商业勘查的国家急缺矿产的大型特大型矿床(地下水开采量大于5万立方米/日),国家重点矿产和具有重大价值的一般矿产的特大型矿床;对推动矿产资源的规划、保护与合理利用以及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技术难度很大,达到同类成果的国际领先水平,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
二等奖:技术经济条件优越,勘查工作难度大,已开发利用或可供近期开发利用,或可供进一步商业勘查的国家急缺矿产的中大型矿床(地下水开采量1-5万立方米/日),国家重点矿产和具有重大价值的一般矿产的大型矿床;对推动矿产资源的规划、保护与合理利用以及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技术难度大,达到同类成果的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
(五)地质环境保护与地质灾害防治
奖励范围:地质环境评价、保护与开发利用,地质灾害调查、区划和信息系统建设;工程建设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经综合技术评价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其中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投入使用两年以上,证明具有科学性、实用性或工程安全可靠性,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生态效益。
评审标准:
一等奖:地质环境条件很复杂,地质灾害很严重,地质灾害调查、区划和信息系统建设全面扎实、科学合理;重大工程建设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针对性很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确实消除了重大危害或极大隐患。在本工作阶段减灾防灾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巨大,且有较大理论创新或技术创新,较大地推动了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的发展。
二等奖: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质灾害严重,地质灾害调查、区划和信息系统建设全面合理;工程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针对性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确实消除了大危害或大隐患。在本工作阶段减灾防灾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大,且有较大理论创新或技术创新,推动了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的发展。
(六)基础研究
奖励范围:在土地科学、地质科学及地质环境研究方面,科学理论、学术上有创见,研究方法、技术手段上有创新,对推动科学发展有重大意义,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
评审标准
一等奖:在国内外首次阐明科学理论,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学术上为国际领先水平,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对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成果应用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等奖: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对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成果应用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应用技术开发
奖励范围:国土资源调查应用技术,地质工程勘查技术,分析测试技术,信息技术应用,国土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等,经技术评价后,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生产实施应用,证明完全达到设计技术指标,性能稳定可靠,成果经转化推广应用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评审标准:
一等奖: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很高,创造重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
二等奖:在技术上有大的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很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
(八)管理科学与应用
奖励范围:为国土规划,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制度创新和决策支持作出重大贡献的研究成果,经技术评价后,一年以上的实施应用,取得显著的示范效应、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评审标准
一等奖:理论上有重大创新,研究难度大,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上有重大突破,在国土资源管理与决策中得到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
二等奖:理论上有较大创新,研究难度较大,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上有较大突破,在国土资源管理与决策中得到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
三、项目推荐及要求
(一)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设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每项一等奖成果奖励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15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10个;每项二等奖成果奖励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10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7个;
(二)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各推荐单位应在下达的推荐指标范围内进行本单位项目的推荐。
(三)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由各省国土资源厅和部各直属单位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推荐。
(四)申报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要求:
1.申报单位推荐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项目应征得项目完成人和项目完成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统一的申报推荐书,提供必要的技术评价证明(指在国内外权威刊物上发表论文情况,鉴定、验收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及有关法定的审批文件等)和引用、应用证明,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申报材料包括推荐书、技术评价证明、应用或引用证明、科技成果登记证明等,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为加盖红章的归档材料,另附研究报告及有关材料一套。
2.凡存在知识产权、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争议的成果,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
3.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重大项目,原则上应按整体成果报奖。总项目中的某子项目成果单独报奖,需征得总项目主持者同意。总项目再报奖,应扣除子项目获奖部分。
4.申报奖励的成果必须是严谨的科学体系,丰富的研究内容和科学的表达方式。一般性的材料如讲话、汇编、建议、简报、政策文件、行政法规不属奖励范围。
5.凡已获奖项目或未评上的项目均可再次申报奖励,但再次申报项目内容必须扣除已获奖内容或上次评过的内容。
6.论文或专著是指在国内外公开的学术刊物上正式发表或出版与报奖成果相关的论文或专著。论文或专著被引用是指正面引用,交流、通信或本人及课题组成员的引用不作为引用材料列入。
7.软科学类成果是指对国民经济或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具有创造性理论或学术研究成果。如:发展战略研究、政策研究报告、发展规划研究及管理科学等。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
一、项目基本情况
奖种:
学科(专业)评审组代码:
序号:
编号:
项目
名称
中文
英文
主要完成人
主要完成单位
推荐单位
(盖章)
项目名称可否公布
可 否
密级及保密期限
主 题 词
学科(专业)
分类名称代码
名称:
代码:c c c c c c c
所属国民经济行业
ABCDEFGHIJKLMNOP
任务来源
国家计划 B、部委计划 C、省、市、自治区计划 D、基金资助
E、国际合作 F、其它单位委托 G、自选 H、非职务
计划(基金)
名称和编号
项目起止时间
起始: 年 月 日
完成: 年 月 日
二、项目简介
项目所属科学技术领域、主要内容、特点及应用推广情况
(不超过800个汉字)
三、项目详细内容
1、立项背景
(不超过800个汉字)
2、详细科学技术内容
(纸面不敷,可另增页)
3、创新点
(不超过400个汉字)
4、保密要点
(不超过100个汉字)
5、与当前国内外同类研究、同类技术的综合比较
(不超过800个汉字)
6、应用情况
(不超过800个汉字)
7、经济效益 单位:万元人民币
项目总投资额
回收期(年)
栏目
年份
新增利润
新增税收
创收外汇(美元)
节支总额
各栏目的计算依据:
8、社会效益
四、本项目曾获科技奖励情况
获奖时间
奖 项 名 称
奖励等级
授奖部门(单位)
本表所填科技奖励是指:
1.国务院设立的科技奖励;
2.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设立的科技奖励;
3.经科技部批准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奖励。
五、申请、获得专利情况表
国 别
申 请 号
专 利 号
项 目 名 称
六、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第X完成人
姓 名
性 别
民族
出生地
省(自治区、市) 市(县)
出生日期
年 月
党派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家庭住址
住宅电话
电子信箱
毕业学校
文化程度
学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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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等
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社[2012]55号
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残联、老龄办:
为了积极、主动、科学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趋势不断加剧的挑战,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提高为老服务水平,促进养老服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批准,自2011年起,我市建立了市级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老龄办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市级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市级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北京市市级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依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市级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经市政府批准,在市级部门预算之外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自2011年起设立,执行至2015年。
第三条资金来源包括三部分:市级公共财政预算、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四条 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以下原则:
(一)突出支持重点原则。资金重点支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全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发展方向的相关项目。
(二)资金统筹使用原则。以本专项资金为引导,统筹使用好中央、市级和区(县)安排以及社会筹集的用于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资金。
(三)各级政府共同支持原则。符合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支持重点的项目,且区(县)、街道(乡镇)按照一定比例安排项目配套资金的,将给予优先支持。
(四)事权管理清晰原则。充分调动区(县)积极性,支持项目中如有事权为区(县)政府的项目,根据项目实施细则的要求将相关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区(县)执行。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我市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需要,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根据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及有关部门已出台实施的政策确定,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一)社会力量办养老(助残)服务机构运营补助;
(二)低收入家庭失能老年人(残疾人)入住社会福利机构市级补助;
(三)开展养老(助残)精神关怀服务经费;
(四)全市“孝星”评选表彰经费;
(五)养老信息化建设经费;
(六)养老(助残)服务券印制经费;
(七)城乡社区(村)养老(助残)餐桌、城乡社区(村)托老(残)所市级补助;
(八)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券结算市级补助;
(九)高龄老人医疗补助;
(十)为老年人(残疾人)配备“小帮手”电子服务器市级补助;
(十一)资助街道乡镇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市级补助;
(十二)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市级以奖代补资金。
第七条 对于其他经与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老龄办等有关部门研究,符合本专项资金用途新增加的支持项目,须按照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出台政策中规定的资金负担渠道执行。
第三章 资金使用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主要为财政补助、以奖代补、购买服务及其他经市政府确定或批准的方式。
第九条 资金支持标准
财政补助、以奖代补、购买服务将分别根据具体支持项目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确定,对资金规模达到或超过有关额度限制的要执行财政评审并履行政府采购相关程序。
第四章 资金申报和审核
第十条 项目申报条件
凡符合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使用范围和年度项目申报相关要求的项目,均可申请本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同一项目已享受政府相关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资金的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应符合中央和市级项目库管理规定和年度项目申报要求。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审核程序
项目申报原则上按照隶属关系管理:区(县)级事权项目由区(县)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财政局初审后上报市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市级事权项目由相关单位或机构直接上报市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市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及每年确定的支出结构和重点,确定可参加年度拟支持的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
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复审,并对资金规模达到或超过有关额度限制的项目执行财政评审,依据评审结果批复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五章 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批准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后,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和向区(县)转移支付。
第十五条 市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区(县)财政局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使用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付,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规定用途之外的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十六条 区(县)财政局收到市级转移支付的专项资金,与区(县)自行安排的资金做好统筹安排,切实、及时用于所支持项目,有效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对已下达市级预算单位的专项资金结余,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有关办法,可结转半年使用。
对截止到当年10月底前仍未细化到项目内容且未下达到市级预算单位或转移支付区(县)的专项资金,市财政局将予以核减并统筹用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事项。
第十八条 相关单位或机构收到专项资金后,需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职责和分工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市级公共财政预算、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筹集工作;
(二)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重点工作,会同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提出年度资金规模的建议,统筹确定支出结构和重点,并根据市人大审定的预算方案审核批复专项资金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拨付;
(三)会同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老龄办等市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四)负责对市民政局拟定年度支持项目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复审,做好项目评审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市民政局、市老龄办负责相关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研究确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二)负责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三)会同市财政局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四)负责组织申报项目,进行项目业务审核,制定年度拟支持项目资金分配方案;
(五)负责市级项目的组织及实施,并指导区(县)级项目实施,对项目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六)按规定编制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使用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市残联负责会同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做好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持项目相关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市民政局研究确定专项资金中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支持方向,
(二)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三)会同市财政局编制专项资金中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度预算;
(四)负责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持市级项目的组织及实施,并指导区(县)级项目实施,对项目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五)会同市民政局、市老龄办编制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使用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全面引入绩效评价机制,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调整或撤销专项资金以及完善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老龄办共同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以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效益性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监督检查可采取现场验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等方式。
各资金使用单位应接受同级和上级财政、民政、残联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同级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老龄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