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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三项建设”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5:01:21  浏览:84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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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三项建设”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惠州市“三项建设”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三项建设”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十届16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惠州市“三项建设”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供给,改善民生,稳定我市消费价格总水平,市政府设立平价商店、蔬菜大棚及农副产品储备冷库建设(以下简称“三项建设”)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惠城区、仲恺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稳定物价“三项建设”范围的项目及全市供销系统平价商店建设项目的扶持和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市价格调节基金中安排的以及市财政从其他渠道统筹安排的专门用于扶持 “三项建设”的资金。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市物价部门负责扶持项目管理,会同市农业、财政部门和市供销合作联社审定、下达扶持项目计划,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工作。
  市农业部门负责对蔬菜大棚及农副产品储备冷库建设项目单位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并指导蔬菜大棚及农副产品储备冷库建设,会同市物价、财政部门审定、下达蔬菜大棚和农副产品储备冷库项目扶持计划,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工作。
  市供销合作联社负责组织本系统内的平价商店建设,会同市物价、财政部门审定、下达供销系统平价商店项目扶持计划,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企业自主经营、政府引导的原则。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财政补助等方式扶持。对能够获得银行贷款、能放大财政资金乘数效应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给予优先扶持。对同一项目的扶持只能采取一种方式。
  对单个项目的扶持资金累计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
  第七条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为:
  (一)平价商店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扶持通过产销对接,销售群众生活必需农副产品,并在价格异动时承担保障供应、平抑价格等社会责任的平价商店。具体扶持内容为:
  1.对平价商店和平价专营区承租经营场所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40元/平方米/月(租金低于40元/平方米/月的,按实际承担租金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8000元/月。
  2.对利用自有门店建设的平价商店,参考所在片区平均租金水平,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进行补贴。
  3.对新开办的平价商店和平价专营区给予一次性店面装修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400元/平方米,补贴面积不超过 200平方米。
  4.对已建成运营的平价商店按市政府要求统一店面招牌、标识等升级改造支出给予资金补贴。
  5.当农副产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对执行政府价格调控任务的平价商店,按“先控后补、补贴金额与实际差额基本相当”的原则,对其经营价差给予适当补贴。
  6.对经市政府同意建设的大型平价商店,其补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二)蔬菜大棚建设项目。扶持通过产销对接,生产群众生活必需农副产品,并在价格异动时承担保障市区供应、平抑价格等社会责任的蔬菜基地大棚建设。具体扶持内容为:对当年一次性新建或扩建100亩规模以上的大棚,取得银行贷款的,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水平按申报当年年初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没有取得银行贷款的,按不超过5000元/亩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农副产品储备冷库建设项目。扶持储存群众生活必需农副产品,并在价格异动时承担保障市区供应、平抑价格等社会责任的农副产品储备冷库。具体扶持内容为:对纳入政府应急储备基地的农副产品储备冷库,取得银行贷款的,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水平按申报当年年初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没有取得银行贷款的,按不高于冷库建设造价的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
  (四)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纳入“三项建设”范畴的补贴项目。
  第八条 平价商店建设专项资金扶持申报程序。
  供销系统平价商店建设扶持向市供销合作联社申报,其他平价商店建设扶持向市物价部门提出申报。
  申请租金、装修费用补贴和改造补贴的平价商店项目单位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申请书;
  (二)平价商店或平价经营专区建设协议书;
  (三)门店装修合同(报价表)或门店租赁合同;
  (四)平价商店或平价经营专区经营商品目录;
  (五)产销对接合同或协议;
  (六)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七)其他应提交的有关材料。
  申请价格异动补贴的平价商店项目单位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组织调运农副产品品种、销量及价格的相关单据、凭证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二)市物价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蔬菜大棚和农副产品储备冷库建设专项资金扶持申报程序。
  蔬菜大棚和农副产品储备冷库建设项目单位向市物价和农业部门申报,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申请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产销对接合同或供货协议;
  (四)蔬菜大棚或农副产品储备冷库建设项目投入资金的证明材料;
  (五)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六)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承包合同;
  (七)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应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和银行利息结算清单等复印件(验原件);
  (八)其他应提交的有关材料。
  第十条 专项资金扶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申报方式。其中,平价商店租金和新开办的平价商店装修补贴、蔬菜大棚及农副产品储备冷库建设补贴采取定期申报方式,每半年申报一次;价格异动补贴采取不定期申报方式。
  第十一条 申报平价商店租金和装修、改造费用补贴的项目单位应于每年9月底前申报当年上半年的补贴资金,于次年3月底前申报上年下半年的补贴资金;申报蔬菜大棚及农副产品储备冷库建设补贴的项目在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营后申报补贴资金。价格异动补贴在调控任务结束后一个月内申报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市物价、农业部门和市供销合作联社应会同市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应向社会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联合下达扶持项目计划,专项扶持项目资金预算由市财政部门下达。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市直扶持项目单位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各县(区)扶持项目单位专项资金按预算级次由市财政部门下拨到扶持项目所在县(区)财政部门,由所在县(区)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
  第十四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建立检查制度,市财政、物价、农业部门和市供销合作联社应根据各自职责,按规定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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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金融机构在经营不善而退出市场的过程中,往往是由中央银行和地方政府承担个人债务清偿的责任。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由各级政府或中央银行“埋单”的缺陷和弊端也日益显现出来,这种模式不仅给各级财政带来沉重负担,而且导致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的严重扭曲。
  1 构建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维护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在市场经济中任何经营都是有危险的,商业银行也不例外,破产清算迟早会成为商业银行必须面临的硬制度约束。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那么银行一有风吹草动,就可能引发存款人的挤提,并且它有很强的“传染性”。其结果往往是,不论是“好银行”还是“坏银行”都会在挤提的冲击下,因流动性枯竭或高昂的贴现成本而破产。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成当务之急。
  (2)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长期以来,我国虽然没有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但政府一直以来实际上实行“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也就是说,任何金融机构出现风险,最终都由政府来“埋单”,中央银行和地方政府承担退出机构的债务清偿。这种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最大缺陷是,它强化了金融企业和存款人的“道德风险”,存款人缺乏动力去监督甚至关注银行的经营状况,而银行又可以借助单一的“零费率制”而不用为他们的过度冒险支付额外成本。事实上是把金融市场风险转嫁给了国家财政,这不仅大大加大了政府的财政和中央的财政负担,也不利于建设规范的现代金融体系,严重阻碍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3)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保护存款人利益。多年来,我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及其存款总额的比重都在上升,且保持在50%左右。因此,保护我国居民储蓄存款的安全显得非常重要。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当实行该制度的银行资金周转不灵或破产倒闭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时,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投保银行可从存款保险机构那里获取赔偿或取得资金援助,或被接收,兼并,存款人的存款损失就会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从心理上给存款人一定的安全感,从而可以维护存款人的存款积极性,可以有效降低存款人恐慌感,进而减少了对银行体系的挤兑。
  (4)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我国银行退出机制的建立。目前我国已有个别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亏损巨大而被中国人民银行宣布破产和关闭,由于没有适当的市场退出机制,在社会上造成了相当程度的恐慌,严重影响了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同时有关部门在处理这些问题时也是困难重重、处处被动。由于没有健全的银行市场退出制度与之相配套,因此在实践中,遇到了很多问题,增加了失败银行退出的成本,给银行秩序稳定带来了负面影响。缺乏银行市场退出的保障机制,降低了公众对银行的信心,有时个别银行退出事件会演化为更大范围的银行动荡,直接威胁银行体系的稳定和健康运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减轻对金融体系的震荡,起到“稳压器”的作用。
  2 加快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构建的措施
  (1)尽快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虽然属于政策性保险范围,但绝不能只用行政手段,必须立法先行。建立一个较为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需要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首先要组织有关专家制定《存款保险法》,依法构建中国的存款保险机构,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奠定基础。这样,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时便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只有通过制定相关法律,从而在法律中确立有关方面的利益,才能有效约束有关各方的行为。一方面要制定一部《存款保险法》,从而使得存款保险机构的建立有法可依,也可以使得各监管机构分工明确,有利于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另一方面应在已发展并逐步完善的金融法律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银行业产权法、破产法、最后贷款人规则等一系列必要的金融法规,从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
  (2)成立专门的存款保险组织机构。我国没有设置专门的存款保险组织机构,仅在人行金融稳定局下设存款保险处,不能满足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需要。随着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和竞争的加剧,应该建立包括各类商业银行等所有存款类机构参加的多层次的存款保险机构。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后,根据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再将多层次的存款保险机构合并为一个统一的存款保险机构。为便于与监管部门的协调沟通,可参考银、证、保三家监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方式,并结合我国经济和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设立存款保险机构的分支机构。
  (3)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监管协调机制。存款保险机构的成功运作离不开各职能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对此,有必要建立与存款保险制度运作相配套的金融协调处理机制。一是可以考虑设立金融协调联席委员会,协调各方利益,明确分工方式,制定统一的监管原则、标准和报告的形式。二是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有关部门的有效沟通与协调配合,从而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发生。三是存款保险机构应拥有比金融监管机构更快的危机反应机制,从而有效地减少监管成本、增强金融机构的活力,及时处置危机,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具体来说,银监会主要负责制定和颁布监督管理方面的规章,审查或批准银行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处罚违法违规的银行以及对银行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等;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管职能更侧重于监测投保银行的风险状况,进行投保银行信用评级,建立预警系统。
  (4)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降低道德风险的发生。推行存款保险制度应最大限度的降低道德风险的发生。一是存款保险机构要充分发挥金融风险的监督防范功能,应该具有一定的金融检查权及防范金融机构倒闭的干预机制。二是对不同风险级别的机构实行风险差别费率。对风险较高的投保机构适用较高的保险费率,反之适用较低费率。制定费率的主要指标包括投保金融机构资产规模、经营和风险状况。三是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和评级机制。存款保险机构及投保机构应该向公众及时、准确、真实地披露相关信息,以便于监管机构、存款人和股东作出相关决定。


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褚静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零就业家庭就业再就业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政府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零就业家庭就业再就业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康市“零就业”家庭就业再就业援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零就业”家庭就业再就业援助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扎实细致地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再就业援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就业是民生之本,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再就业援助活动,是关注民生的重要内容,更是全面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切实把帮助“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再就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抓实抓好,圆满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援助任务。
二、摸清底子,规范程序
(一)准确掌握全市“零就业”家庭基本状况。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各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站(事务所)、工作站的职能作用,深入街道社区,逐户走访调查,摸清“零就业”家庭的基本情况。摸底调查工作要做到“四清”,即:下岗失业情况清、家庭经济状况清、个人技能素质清、本人就业愿望清。要逐级建立健全基础台帐,对新出现的“零就业”家庭及时登记,确保调查摸底工作不漏一户,不错一人。
(二)摸清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中省驻安单位临时性、非营利公益性服务岗位供需情况。按照《安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安政办发[2006]54号)文件规定的公益性岗位范围对象、管理原则,逐单位摸底统计, 各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拒绝。
(三)对“零就业”家庭进行核查认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零就业”家庭认定条件是: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或虽有一人就业,但就业不稳定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家庭。就业援助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企业下岗职工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登记工作由各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站(事务所)负责。具体认定程序是:
1、“零就业”家庭成员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登记,并提供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供低保证明。
2、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应在申请人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工作(公示时间为3天),无异议后,报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站(事务所),由社会保障服务站(事务所)汇总报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3、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站(事务所)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签发确认意见。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帮扶措施,开展就业再就业援助活动,重点在公益性岗位进行安置或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
三、强化服务,落实政策
(一)全市公益性岗位分别由市、县区政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纳入劳务派遣范畴,重点用于安置“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对象。
(二)认真落实就业再就业援助政策。对“零就业”家庭下岗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不能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要进行失业登记,并核发《安康市失业人员登记证》。要针对“零就业”家庭成员的不同情况,实施分类帮扶。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都要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对“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困难对象提供不限次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对无一技之长的,结合其自身条件和市场需求,组织参加技能培训。对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的,提供创业培训服务,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提供相应的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支持,帮助援助对象成功创业。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民政部门要将其纳入低保。对“零就业”家庭子女初、高中毕业未能升学,愿意参加技工学校学习的,按技工学校或培训机构在校期间每人每年900元标准予以补助。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初次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和职业技能鉴定的,给予免费。
(三)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再就业援助。各部门、各相关单位要确定专人,定期与“零就业”家庭成员进行联络,及时了解“零就业”家庭成员生活状况、培训学习、就业意向等情况,对他们进行就业指导、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免费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交友帮扶促就业”活动,不断充实帮扶力量,强化帮扶力度,动员党员干部与下岗失业人员交朋友、结对子,将帮扶者个人信息与被帮扶者需要援助的内容制作成“帮扶卡”,加强联系深入开展帮扶工作。
四、各司其职,协力配合
“零就业”家庭就业再就业援助活动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县区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零就业”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实现稳定就业。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中、省文件要求,结合自身职能,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单位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单位有公益性岗位而没有按要求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要向劳动保障部门就业资金专户按岗每年5000元的标准缴纳公益性岗位援助基金,由劳动保障、人事、财政、监察等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内“零就业”家庭的摸底调查工作,摸清“零就业”家庭的就业能力与就业愿望,掌握各项基础信息,建立“零就业”家庭台账,制定好援助计划和方案,加强与其他部门的联系沟通,加强政策研究,提供周到热情的就业服务。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通过改善投融资环境、放宽市场准入、政策扶持等措施,促进劳动密集性型产业、服务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扩大就业。
教育部门要做好“零就业”家庭子女义务教育期满参加技能培训的组织推荐工作。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部门落实就业各项扶持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援助不力和有关违规问题。
民政部门要做好符合条件的“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衔接工作。
财政部门要及时落实“零就业”家庭就业再就业援助活动所需的各项资金和工作经费,加大对援助活动的支持力度。
建设部门要在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城市公益性岗位中优先安置“零就业”家庭援助对象。
农业部门要对“零就业”家庭援助对象从事山地开发、种植、养殖业提供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
商务部门要为“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商贸领域实现就业积极创造条件。
人民银行要指导、督促各金融机构落实促进就业再就业相关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援助对象搞好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税务部门要积极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工商部门要为援助对象申办证照提供便利,并为其提供开业指导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
物价部门要做好涉及促进就业再就业政策扶持对象减免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统计部门要做好就业统计工作,组织开展劳动力情况调查,为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和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机构编制部门要研究和支持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建设,确定就业服务机构的整合方案,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研究进一步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要动员和鼓励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
工会、共青团、妇联要积极向“零就业”家庭宣传有关促进就业的扶持政策,结合各自工作特点多渠道为援助对象办实事、解难题,引导和扶持援助对象中的青年、妇女创业自强,帮助他们维护合法权益。
五、落实责任,严格考核
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承担“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任务的单位,年度考核时,援助对象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一个年度内连续3个月实现就业的视为稳定就业。责任单位应提供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清单等相关凭证,资料齐全的责任单位视为完成任务。市政府年终将对完成任务好的县区和部门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适当扣减年度考评得分。
(一)签订“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目标责任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区政府要与各责任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责任单位要针对“零就业”家庭成员不同情况制定帮扶计划,签订帮扶协议,落实帮扶措施。市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县区政府及市级有关责任单位的考核;县区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县级责任单位的考核。年度考核由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考评建议意见,报同级政府审定,作为对“零就业”家庭援助活动年度工作考评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零就业”就业援助目标责任书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作,分层签订。内容包括:“零就业”家庭人员基本情况、援助的目标和时间、援助的内容及方式等。
(三)建立不定期通报制度。市、县区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其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牵头协调作用,不定期对公益性岗位筹集情况、“零就业”家庭等困难群体就业安置情况进行通报,督促就业安置任务的圆满完成。
(四)各县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舆论宣传工具,大力宣传政府促进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和“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活动进展情况,努力形成社会各方面关心、支持、帮助“零就业”家庭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努力实现充分就业。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