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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培训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12:42  浏览:81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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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培训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培训工作的通知

农办办〔2011〕55号

 
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

  公文培训是推进公文质量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为落实部领导关于改进文风、提高公文质量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公文格式和报送程序,加快构建“大核稿”工作机制,根据《农业部公文运转和质量建设岗位责任管理暂行办法》(农办办〔2010〕4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加强我部公文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加强公文培训工作的认识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改进文风提出明确要求,部领导也多次对加强我部公文质量建设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努力做到公文“又短又好”。在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我部公文培训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公文质量建设取得明显成效,部机关公文质量合格率整体水平稳定在90%以上。但与履行职责和部领导要求相比,目前我部公文培训工作仍难以适应公文质量建设的需要,一些单位对培训工作不够重视,培训不系统、形式单一、方法陈旧,制约了我部公文质量的提升。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公文是推进机关各项工作的主要载体和工具,公文质量的高低不仅直接影响工作成效,还代表我部对外形象。加强公文质量建设是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的重要职责和面临的紧迫任务。提高公文质量,落实责任是关键,强化培训是基础。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要站在服务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高度,从我部公文质量建设的实际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公文培训、推进公文质量建设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从组织领导、制定计划、人员保障、后勤服务等方面强化措施,切实把公文培训工作抓实抓好。

  二、进一步明确公文培训工作的重点对象

  公文培训是一项需要全员参与的工作,要结合我部公文起草和审核“五级负责、三审把关”的实际,分层次、分专题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当前,针对我部公文质量建设现状及存在的薄弱环节,公文培训对象的重点:一是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机要员和核稿员,二是从事公文起草的处及处以下干部,特别是新招录公务员和借调到部机关工作人员。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的机要员和核稿员是我部公文质量建设的两支骨干队伍,为保障我部公文高效、有序运转和质量稳步提升做出了突出贡献。近年来,为强化队伍建设,提高机要员、核稿员业务能力,办公厅对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机要员、核稿员实行登记备案、持证上岗、授权代办、绩效考核、集中培训的规范化管理,推动机要员和核稿员队伍建设日趋健全。但由于一些司局和单位机要员、核稿员具有流动性大、借调人员多等特点,给公文运转和审核工作带来隐患和挑战。为此,要进一步规范管理,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应选派正式在编人员担任机要员、核稿员,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要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组织机要员、核稿员参加上岗业务培训,培训合格后,由办公厅核发“机要员上岗证”、“核稿员上岗证”,无证不得从事相应工作。机关各司局和直属各单位机要员、核稿员每年集中培训时间累计不应少于5个工作日。办公厅负责做好年度优秀机要员、优秀核稿员评选工作。处及处以下干部公文起草任务重,是我部公文质量建设的主体,特别是新招录公务员和借调部机关工作人员公文业务知识相对不足,是我部公文培训的重点。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要积极为从事公文起草的同志创造更多的学习培训机会,特别是对新录用公务员、借调人员、公文制发量比较多的处室有关人员,要紧密结合日常工作开展重点培训,处以下干部每年培训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个工作日。要采取定期集中培训与日常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认真组织学习《农业部文电办理规程》、《农业部公文运转和质量建设岗位责任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印章使用管理办法》、《农业部公文办理简明手册》等制度规定,并结合实际交流公文制发的好经验、好做法,落实公文制发各环节岗位责任,优化公文制发各环节流程,不断提高公文制发水平。

  三、积极创新公文培训方式

  改进和完善公文培训工作,关键在编制培训资料和创新培训方法。要以案例培训、互动交流为主,通过公文评选和讲评,开展会商核稿、公开核稿、现场核稿等形式,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在我部形成“大培训”的格局和氛围。及时编制实用的案例培训资料。培训资料的准备是公文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要以公文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制作典型案例,将案例涉及的各方面公文质量问题进行全面、透彻的分析,发挥案例培训以小见大的作用。注意收集优秀公文的典型段落,特别是部领导、司局和单位领导对公文的审改意见,通过对比提高公文起草技巧,领悟如何贯彻落实领导要求。要根据公文质量建设新的要求,及时更新培训工作资料,培训资料的编制要针对不同的培训层次和培训对象,注意突出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积极组织开展优秀公文评比和讲评活动。近年来,我部每年均组织开展公文质量建设评优活动,通过对年度优秀公文、公文质量建设先进司局和优秀机要员、核稿员进行表彰,推动在部系统营造重视公文质量建设的良好氛围。总结我部开展公文质量建设评优活动的经验,就是自查自荐与互评互学相结合、表彰奖励与交流培训相结合、营造氛围与推动工作相结合。要完善公文评比工作机制,把评优与培训更紧密地结合起来,针对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在公文起草和运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学习优秀公文、专家辅导、典型交流等形式,提高培训实效。办公厅每年负责牵头组织开展1次部机关公文质量建设评比活动。鼓励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定期对本单位公文组织开展评优活动,通过评学结合,提高公文制发能力和水平。除定期开展公文评比活动,办公厅还不定期组织开展优秀公文讲评活动,特别是认真领会部领导对公文的审改意见,总结公文起草规律,学习研讨公文起草技巧,取得了良好的培训效果。实践证明,结合各级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和修改意见组织公文培训,权威性强、操作性强、示范性强,对提高公文写作能力效果明显。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要重视公文讲评工作,善于学习借鉴优秀公文,积极组织本单位人员参与部里组织的公文讲评活动,并结合业务工作和公文实例,积极开展公文讲评培训。公文讲评活动既可以与专题培训结合起来安排,也可以通过日常文稿起草、工作交流、撰写学习体会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适时组织开展会商核稿、公开核稿、现场核稿。会商核稿、公开核稿和现场核稿是落实“大核稿”工作机制的重要方式。一方面,我部不少公文内容涉及多个业务领域,通过会商核稿、公开核稿和现场核稿,能充分集中各方面意见,更好地做好内容审核,提高核稿质量。另一方面,由于具有时效性强、针对性强、形式灵活多样、参与人员广泛等特点,会商核稿、公开核稿和现场核稿能充分发挥公文培训的示范效应,对提高相关人员公文起草和审核能力效果明显。要充分发挥会商核稿、公开核稿和现场核稿的作用,通过多交流、多沟通,促进核稿人员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公文写作水平。要增强会商核稿、公开核稿和现场核稿的针对性,更多地采取案例培训的方式,结合具体问题研究如何正确选择文种、确定行文关系、把握结构布局以及准确文字表述,有的放矢地解决公文制发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把定期开展会商核稿、公开核稿和现场核稿制度化,充分利用召开会议、总结工作、协商议事等机会开展公文培训,把公文培训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四、进一步规范对公文培训工作的管理

  我部实行公文运转和质量建设绩效管理制度和司局公文质量评价分级制度,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公文质量建设工作,公文质量建设情况作为本单位绩效管理评估的组成部分。在公文运转和质量建设绩效考评体系中,公文培训是重要内容之一。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要求,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每举办1次公文培训活动,当年该单位公文运转和质量建设绩效考核(基础分100分)加1分,最多加4分。对当年未举办公文培训活动的单位,酌情予以扣分。要认真落实公文运转和质量建设绩效管理工作要求,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强化对公文培训工作的绩效考核,并将其作为公文运转和质量建设绩效管理综合得分的重要依据。要使我部公文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进一步将公文培训纳入我部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要增强公文培训工作的计划性,办公厅负责制订年度机关公文质量培训计划,每年至少组织2次由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综合性公文质量培训活动,每年举办2耀3次专题性公文质量培训活动。部机关各司局和直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公文培训工作,由分管负责同志亲自抓,每年至少组织1次公文培训活动,并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做到年初制订公文培训工作计划,年内分层次、分专题组织开展培训,年底进行总结检查。要针对自身业务特点,科学合理安排本单位公文质量培训活动,并将开展公文培训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办公厅文电处,作为当年公文质量建设绩效考核的依据。要充分发挥对地方农业系统的公文业务指导作用,多征求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我部公文运转和质量的意见,及时将这些意见转化为公文培训的内容,更好地服务农业农村经济工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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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实施《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实施〈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办法》
第184号



  《武汉市市实施〈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施行。
市长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武汉市实施《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包括:
  (一)卫生城市、卫生乡(镇、街)、卫生村、卫生社区和卫生先进单位的创建;
  (二)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和健康教育;
  (三)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四)除害防病;
  (五)农村饮用水卫生条件的改善、厕所改造、暴露垃圾处理和其他纳入环境综合治理的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与爱国卫生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爱国卫生工作所需专项补助经费和活动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一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保障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协调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爱国卫生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人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
  第六条 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履行《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规定的职责。
  爱卫会的日常工作由爱卫会办公室承担。
  第七条 市、区爱卫会工作实行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各委员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各委员部门的职责由爱卫会提出,报同级政府确定。市、区人民政府对同级委员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八条 市、区爱卫会应当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爱国卫生工作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市爱卫会各委员部门应当根据爱国卫生工作专项规划提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报经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后,按照规定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区爱卫会各委员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条 本市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下列制度:
  (一)爱国卫生活动月制度,每年4月为全市爱国卫生活动月;
  (二)爱国卫生活动日制度,每星期五为爱国卫生活动日;
  (三)环境卫生目标管理制度,确定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居住区、商品交易市场、交通设施及其管理范围、水域及岸线、建设工地、公共场所、社会单位的责任人和责任要求,定期对履行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定期卫生检查评比制度,对检查评比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奖励,对不达标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市、区爱卫会有关委员部门应当分别对前款所列制度提出实施方案,经市、区爱卫会综合协调后予以实施。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将健康教育列入公民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健康教育网络,开展社区健康教育、医院健康教育和农民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教育和引导公民破除迷信,摒弃陋习,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全民健康素质。
  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当开设健康教育课。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武汉市城镇除害工作管理规定》和《武汉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组织职工、居民开展除害和禁止吸烟工作。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武汉市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十四条 在城镇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公共场所(包括学校、托幼机构),应当将符合卫生要求的水冲式公厕等卫生基础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审批。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生活饮用水质量,改善农村居民饮用水卫生条件。
  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当修建符合卫生要求的户内厕所。
  第十六条 在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和上述区以外的建制镇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区申请从事饮食业经营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烟等有害物质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杀灭有害生物的药品、器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市、区爱卫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任爱国卫生督查员对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九条 获得市级以上卫生先进单位称号的单位和在爱国卫生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市、区爱卫会办公室对举报事项应当及时调查;依法属于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本省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区爱卫会委员部门、爱卫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爱国卫生督查员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决办税服务厅排队拥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决办税服务厅排队拥挤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据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反映,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纳税申报期内办税服务厅排队拥挤的问题,给纳税人带来了不便,也影响了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为切实排解办税服务厅排队拥挤问题,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贯彻落实以下措施:
一、分类确定申报期限。充分利用10天的申报期有计划安排申报纳税,是防止在申报期最后两天一起办税造成排队,方便纳税人,提高工作效率的最现实做法。针对纳税人集中在每月申报后期2至3天办税以至出现排长队的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经营规模、结帐期限、信用等级、行业类型、区域分布等特点进行科学分类,积极与纳税人沟通,引导各类纳税人在申报期限内分别不同时段办理申报纳税。如将纳税人分为两部分,一批人在1-6日申报纳税,另一批人7-10日申报纳税。也可以分三部分,以便错开办税时间,避免拥挤。为确保公平、公正,申报纳税期应定期轮换。
二、开展预约服务。对有特殊情况不能按约定期限办理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采取预约申报及上门服务等方式,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避免集中办税,排队拥挤。
三、合理设置办税窗口。办税服务厅应根据征管要求和各类税收业务工作量等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各类窗口的数量,并根据办税高峰时的实际情况,临时增加办税窗口、增派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适当延长办税时间,以减轻纳税申报窗口的工作压力。
四、推行多元化申报提高办税效率。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推行多元化申报、强化网络功效、提高服务技能以及实行一窗式管理等措施,提高办税效率,节省纳税人的办税时间,切实缓解办税服务厅的压力。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