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试行办法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
临沂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的管理,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出租客运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 凡是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临沂市交通局是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工商、物价、市政、财政、税务、环保、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坚持全面规划、总量控制、协调发展的原则,根据出租客运市场的实际需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为有利于美化城市、优化服务、保护环境,出租汽车应当相对统一车型。出租汽车车型根据城市经济发展、市场需求和环保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
第七条 出租汽车实行经营权使用期限制和经营权有偿使用。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出租汽车客运实行公司化经营。
第二章 经营权的取得和转让
第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使用期限定为8年。新增和更新车辆其排气量必须在1.3升以上。
第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出租汽车客运公司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一)公开竞投中标;
(二)依法转让;
(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竞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竞投组织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进行出租汽车经营权竞投时,竞投组织机构应当提前20日向社会发布竞投通告。
出租汽车经营权竞投通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竞投者的资格和条件;
(二)竞投时间、地点;
(三)竞投数量、车型;
(四)营运区域;
(五)保证金、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交付方式、期限;
(六)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第十二条 竞投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竞投组织机构提出竞投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或资料:
(一)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有效的资金信用证明;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明;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竞投者,应当按规定缴纳竞投保证金。
第十三条 参加出租汽车经营权竞投的人员可以是竞投者法人代表,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四条 竞投的底价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竞投者的最高竞投价低于竞投底价的,该次竞投无效。
出租汽车经营权竞投规则由竞投组织机构规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 竞投者中标后,应当按规定与出租汽车管理机关签订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缴纳全部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因故不能按时缴纳的,应当及时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报告,经审查批准后,可以延期缴纳,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六条 竞投者中标后不签订合同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全部缴纳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竞投组织机构可以对其已中标的经营权另行组织竞投,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七条 竞投者未中标的,其保证金在竞投后3日内予以退还。竞投中标的,保证金用于折抵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第十八条 中标竞投者按本办法缴纳规定费用后,获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由出租汽车管理机关颁发出租汽车经营权证。
出租汽车经营权证按单车颁发,特定车辆专用。经营权使用期满,经营权证由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收回。
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有效期内可依法转让、抵押。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必须通过出租汽车经营权交易机构进行。
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向出租汽车经营权交易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办理交易手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出租汽车经营权交易机构缴纳手续费。
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成交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在3日内到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办理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与出租汽车车辆同时转让的,经营权转让费和车辆转让费应当分别计算。
第二十一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通过行政审批进入市场营运的出租汽车,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核定其经营权使用期限,由出租汽车管理机关颁发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在核定的经营期限内,与出租汽车客运公司实行自由挂靠。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客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出租汽车客运要求的企业资质条件(企业资质条件另行制定);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辆、停车场地;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
(四)有符合出租汽车客运业务要求的管理和驾驶人员,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户口(外籍人员有当地公安机关颁发的暂住证),取得汽车驾驶证2年以上且无严重违法违章记录;
(二)年龄男在20—60岁,女在20—55岁之间,身体健康;
(三)劳动教养、刑满释放人员,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在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两年之后且无新的违法行为,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业务;
(四)经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培训取得《山东省营运车辆驾驶人员上岗证书》。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统一规定的车型;
(二)经公安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并核发行车证照;
(三)安装出租标志,装置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
(四)车身喷涂统一规定的颜色,车身两侧标明经营单位名称和标志及供乘客监督的电话号码;
(五)安装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并在车辆明显部位标明收费标准;
(六)车内应安装安全防护和防劫、报警装置,配备有效的灭火器;
(七)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况和整洁卫生。
第二十五条 申请经营出租汽车客运公司,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一)持有关的证明文件资料,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开业申请登记表》。出租汽车管理机关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经审查符合开业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二)凭《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三)凭《经营许可证》到公安车辆管理机构申领车辆号牌,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下简称《道路运输证》)及有关票据。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客运公司终止经营或因故暂停(歇)业的,须在停(歇)业前10日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缴销《经营权证》、出租车标志、未使用的票据、《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等证件,并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从事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出租汽车客运公司,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企业资质条件进行审验,经审验合格的可继续经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出租汽车客运公司必须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经营,按照市财政、物价、交通部门共同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出租汽车票据。
第二十九条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抢险、救灾等特殊客运任务,出租汽车客运公司必须服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三十条 出租汽车客运公司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三十一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对出租汽车客运公司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营运车辆状况进行年度审验。经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
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交通部门应加强对设置在机场、车站、宾馆、风景区、医院等客流量比较集中的处所站点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出租汽车客运公司在经营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各类台帐及档案;
(二)对所属从业人员定期进行法制、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三)文明管理,守法经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严禁组织、纵容或参与聚众寻衅滋事等非法活动;
(四)依法纳税,按期缴纳各项规费;按规定办理有关保险手续;
(五)严格按规定标准收取有关费用,实行收费公开,严禁擅自改变收费标准或巧立名目乱收费;
(六)对出租汽车司机、乘客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及时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仪表端庄,礼貌待客,文明服务,遵章守法;
(二)安全行车,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服从行政执法人员管理;
(三)随车携带有关证件及缴纳税费的票据;
(四)在准许停车的路段,实行招手停车,但不得让乘客在左侧上下车。车内无客时,应显示空车待租标志;
(五)按经济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乘客;
(六)必须按核定的价格收费,严禁多收费、乱收费。收费后必须出具与实收金额相符的出租车专用票据;
(七)未经租用人同意不得招揽他人同乘;
(八)对乘客遗留在车上的物品,应当设法归还失主。无法归还的,应及时送交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处理;
(九)出租汽车驾驶员停车待租时必须在经有关部门规划批准的停靠站点停靠待客;
(十)服从所属出租汽车客运公司管理,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五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伪造、倒卖、擅自转让营运证件、出租汽车标志和票据;
(二)敲诈、勒索、刁难、侮辱、殴打乘客;
(三)欺行霸市、强拉强运、争道抢行、截头猛拐;
(四)私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
(五)酒后驾驶车辆;
(六)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对危及其人身财产安全,或发现违法犯罪嫌疑的,有权拒载,并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三十七条 乘客应当遵守本办法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乘客不得拦车:
(一)车辆在载客运营中;
(二)车辆在遇红灯停驶时;
(三)所在地点或路段禁止停车时;
(四)所经道路无法行驶时。
第三十八条 乘客应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车费和应乘客需要而发生的过桥、过路、过渡等费用。遇有下列情况时,乘客有权拒付租费:
(一)未按计价器收费或不使用计价器的;
(二)驾驶员不出具有效出租汽车票据的;
(三)收费价格与明码标价不符的;
(四)无特殊原因故意绕行道路的。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应加强对出租汽车的营运证件、标志、经营范围、税费缴纳、服务质量、票证使用、运价执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应当设置专线投诉电话,及时查处乘客反映的问题;对举报投诉客运经营者违法违章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由出租汽车管理机关予以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关依照《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部《出租汽车旅游客运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有效的《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的;
(二)无《道路运输证》或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停(歇)业申报手续和擅自变更经营项目的;
(四)不按期参加《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的;
(五)不按规定装置并使用计价器,故意绕道行驶或者拒载乘客的;
(六)不按规定携带有关证件,不悬挂出租标志的;
(七)擅自增减收费项目或不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的;
(八)涂改、伪造、转让、倒卖有关证件和票据或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的;
(九)逾期不缴纳税费或拒不缴纳税费的;
(十)不按规定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和缴销票据的;
(十一)超过车辆经营权使用期限仍继续从事营运的。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在营运过程中违反社会治安、交通安全、工商管理、技术监督等管理规定或拒不服从管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关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款收据,罚、没收入全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交同级财政。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起诉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出租汽车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有关证件,秉公执法,依法行政。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由其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备案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002年3月25日
关于印发玉林市重大项目投资建设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林市重大项目投资建设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办发〔2008〕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重大项目投资建设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日
玉林市重大项目投资建设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重大项目建设是我市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动力,为调动各县(市、区)、各单位参与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积极性,掀起大抓项目,抓大项目,服务重大项目建设、促进重大签约项目落地、实现项目建设最大投资量的氛围,发挥重大项目对我市固定资产投资的支撑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拉动作用。按照经济发展项目化、项目落实目标化、目标落实责任化的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办关于《玉林市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新开工工作机制》(玉办发〔2005〕61号文件附件)有关激励机制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依据
(一)以年度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各开发园区管委及市发改委签订的责任状或直接下达的任务为考核依据;
(二)以年度指导、服务和协调重大项目建设的工作情况为考核依据。
二、考核对象
(一)各县(市、区)党委(工委)、政府(管委);
(二)各开发园区工委、管委;
(三)市发改委;
三、考核办法
(一)各县(市、区)党委(工委)、政府(管委)的考核
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工作和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任务的考核实行百分制和加分制。所考核重大项目的新开工数、竣工项目数和完成投资量的指标数是根据全市计划完成目标数和增速,结合各县(市、区)近年来实际完成的情况和增速,综合考虑确定;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考核目标是根据自治区下达给我市需完成的目标任务数和增速,结合我市和各县(市、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确定。考核完成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量以市统计部门确认数据为准。
1.按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签订的责任状中或直接下达的新开工重大项目数和完成的投资量进行考核。完成年度新开工重大项目考核数的得15分,完成年度新开工重大项目投资量考核数的得15分,两项得分共30分。
上述考核指标中,新开工重大项目数超额完成考核目标数的,每超1个项目加0.1分,每少一个项目扣0.1分,本小项加分或扣分不超过3分;新开工重大项目完成投资量超额完成考核目标数的,每超1个百分点加0.1分,不完成年度考核目标数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本小项加分或扣分不超过3分。两项指标考核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扣分最多不高于5分。
该项得分(包括加分)达到30分的为合格。
2.按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签订的责任状中或直接下达的竣工重大项目数和续建重大项目完成的投资量进行考核。完成年度重大项目竣工考核数的得15分,完成年度续建重大项目投资量考核数的得15分,两项得分共30分。
上述考核指标中,竣工重大项目数超额完成考核目标数的,每超1个项目加0.1分,不完成年度考核目标数的,每少1个项目扣0.1分,本小项加分或扣分不超过3分;续建重大项目完成的投资量超额完成考核目标数的,每超1个百分点加0.1分,不完成年度考核目标数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本小项加分或扣分不超过3分。两项指标考核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扣分最多不高于5分。
该项得分(包括加分)达到30分的为合格。
3.按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签订责任状中或直接下达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总量和同比增长速度进行考核。两项考核目标完成的各得20分,两项得分合计40分。
上述考核指标中,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量超额考核目标数的,每超1个百分点加0.1分,不完成年度考核目标数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本小项加分或扣分不超过3分;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量同比增长速度超过考核目标数的,每超1个百分点加0.1分,不完成年度考核目标数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本小项加分或扣分不超过3分。两项指标考核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扣分最多不高于5分。
该项得分(包括加分)达到40分的为合格。
4.积极争取列入当年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新开工重大项目。每有1个项目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并按时开工、完成投资量的在总分中加1分,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年内不能开工的,每有1个项目不能开工在总分中扣1分,扣分最多不超过5分。
在上述1、2、3项的考核中,有二项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评奖。
(二)各开发园区工委、管委的考核
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工作和完成投资量的考核实行百分制和加分制。重大项目的新开工数、竣工项目数和完成投资量数的考核指标是根据全市应完成任务数和增速,结合各开发园区近年来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综合确定。
各开发园区是指玉林经济开发区、玉柴工业园、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玉林龙潭产业园,下同。
1.按市政府与各开发园区签订的责任状中或直接下达的新开工项目数和完成的投资量进行考核。完成年度新开工重大项目考核数的得25分,完成年度新开工重大项目投资量考核数的得25分,两项得分共50分。
上述考核指标中,新开工重大项目数超额完成考核目标数的,每超1个项目加0.1分,每少一个项目扣0.1分,本小项加分或扣分不超过3分;新开工重大项目完成投资量超过考核目标数的,每超1个百分点加0.1分,不完成年度考核目标数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本小项加分或扣分不超过3分。两项指标考核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扣分最多不高于5分。
该项得分(包括加分)达到50分的为合格。
2.按市政府与各开发园区签订的责任状中或直接下达的竣工重大项目数和续建重大项目完成的投资量进行考核。完成年度重大项目竣工考核数的得25分,完成年度续建重大项目投资量考核数的得25分,两项得分共50分。
上述考核指标中,竣工重大项目数超过考核目标数的,每超1个项目加0.1分,不完成年度考核目标数的,每少1个项目扣0.1分,本小项加分或扣分不超过3分;续建重大项目完成的投资量超过考核目标数的,每超1个百分点加0.1分,不完成年度考核目标数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本小项加分或扣分不超过3分。两项指标考核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扣分最多不高于5分。
该项得分(包括加分)达到50分的为合格。
3.积极争取列入当年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新开工重大项目。每有1个项目列入当年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并按时开工、完成投资量的在总分中加1分,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年内不能开工建设的,每有1个项目不能开工建设在总分中扣1分,扣分最多不高于5分。
在上述1.2项的考核中,有一项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评奖。
(三)市发改委的考核
按市政府与市发改委签订的责任状所明确的目标任务数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年终由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考核并报市政府审定。
四、奖惩办法
(一)对各县(市、区)党委(工委)、政府(管委)的奖励
由市组织考核小组按《玉林市推进重大项目工作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考核表》(见附表)进行考核,按得分多少为序排名次,报市政府审定后,对获得前三名的县(市、区)进行奖励,各奖奖金10万元。
(二)对各开发园区工委、管委的奖励
由市组织考核小组按《玉林市推进重大项目工作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考核表》(见附表)进行考核,按得分多少为序排名次,报市政府审定后,对获得第一名的开发园区进行奖励,奖金5万元。
(三)对市发改委的奖励
对完成责任状所明确目标任务数的市发改委给予5万元奖励。
(四)对不完成重大项目投资建设考核目标任务的单位及主要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责任。完成目标考核任务情况列入干部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
五、奖励经费的来源
以上奖金预算共计40万元。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奖励经费。
六、考核组织
年终由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发改委牵头,汇同相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考核,于次年1月10日前完成考核工作,并于次年1月15前将奖励建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本暂行办法由玉林市重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各县(市、区)重大项目投资建设目标完成情况考核表
2.各开发园区重大项目建设目标完成情况考核表
3.2008年各县(市、区)、各开发园区推进重大项目工作目标和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任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