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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2:45:00  浏览:86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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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国家测绘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测财发〔2010〕16号


局所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国测绘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测绘财务工作对于促进和保障测绘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通过国家审计署对我局2009年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发现一些单位存在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造成了不良影响,教训极为深刻。为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资金支出行为,加强财务队伍建设,更好地为测绘事业发展服务,现就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各级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财务管理工作。单位主要领导要定期听取财务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难点和问题。四个直属局要根据局党组要求,设立总会计师岗位,加强对财务工作领导。要加强财务机构建设,支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单位重大经济事项要充分听取财务部门的意见。


  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会计法》所赋予的会计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要对本单位的财务工作负分管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也要对分管工作领域中资金使用和管理承担责任。财务部门也应根据履行职责情况承担相应责任。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决策与监督机制,单位重大经济事项要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文字纪要。


  各级领导干部都要认真学习国家财经法规及相关知识,进一步提高财务管理能力和水平。要增强遵规守法意识,严格自律、以身作则,在单位内部努力营造依法理财、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的良好氛围。


  今后对审计发现的存在重大经济问题的单位,国家局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控机制


  要加强制度建设。要按照依法理财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层次清晰、职责明确、覆盖全面的测绘财务管理制度体系。要依据国家现行财经法规,对本单位现有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对与国家财经制度相悖的,要坚决纠正;对现有制度不能满足管理需要的,要予以修订和完善;对应建立但尚未建立的,要抓紧制定。要结合审计发现的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和漏洞,特别是在资金使用、资产管理、对外投资等重点方面,制定有针对性的内部控制制度。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内部控制机制。


  要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既有利于发展又符合财经法规的市场项目管理办法,规范市场项目管理方式,探索开拓市场的有效合法途径,提高单位综合实力。


  三、规范会计行为、强化会计监督


  财务会计人员要依法进行会计核算。要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做好各项日常会计核算工作,杜绝弄虚作假和违规开户记账,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财务会计人员要依法进行会计监督。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敢于坚持原则,敢于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自觉维护国家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严肃性,要坚决杜绝接受和使用虚假发票的行为。要严格按照《税法》等有关规定,坚持依法纳税,如实按期申报应税收入,切实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四、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效益


  要进一步增强预算管理观念,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要严格按照《预算法》的要求,强化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杜绝预算管理的随意性,没有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列支,超预算范围、超预算额度的,一律不得开支。要将单位中的所有经济业务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在单位的法定账簿中核算。要强化预算执行的合法合规意识和绩效意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要根据《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各项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生产项目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预算,不得自行降低或提高标准,也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经费开支的审核和控制,严禁相互挤占项目经费和扩大支出范围。


  五、加强监督检查,堵塞管理漏洞


  监督检查工作是预防和发现问题的有效措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财务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建设。要坚持事前预防、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对重点岗位、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员的监督检查,对可能出现财务违规违纪的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纠正、早处理,堵塞管理漏洞。


  国家局审计、纪检监察、财务部门要定期对各单位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组织专项检查或审计。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国家局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下达整改及处理意见。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把审计整改工作作为加强财务管理和改进财务工作的重要契机,狠抓落实,坚决杜绝各类财经违法行为的发生。要把审计结果作为单位主要领导考评依据,并与规范管理、干部使用、责任追究等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的重要作用。


  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保证国有资产权益


  要按照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行政和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收入,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必须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应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要严格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要加强对所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严禁所办企业侵占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行为。要加快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事企分开、监管有效的制度体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七、加强对备用金的管理


  要切实加强测绘生产单位备用金的监督管理,按照生产任务情况合理确定备用金借用额度,切实规范备用金的借出、使用和清理手续,严控备用金使用过程中的资金风险,认真执行《测绘外业生产备用金管理暂行规定》,坚决杜绝侵占、挪用或私自改变备用金用途的行为。


  八、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要依法开展政府采购工作。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测绘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本单位政府采购行为。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补报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一律不得实施采购。严禁随意改变采购方式、变更采购内容和无计划采购的行为发生。


  要加强对大型会议的管理,选择中介机构承办大型会议的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会议收支要统一纳入预算管理。


  要加强委托业务事项的管理,严格控制协作经费所占项目预算的支出比例,协作单位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


  九、继续做好“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要继续深入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要充分认识“小金库”专项治理的必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坚决切断“小金库”的资金来源,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严禁以任何名义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要特别关注会议费、市场项目、委托业务费、课题费等容易产生“小金库”的重点环节。要把“小金库”治理作为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与规范津贴补贴、推动事业单位改革、国有资产监管、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等工作结合起来,切实抓好本单位“小金库”治理工作。要从完善制度、加强监督入手,围绕规范预算资金使用、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加强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等方面,构建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


  十、全面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


  要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逐步实现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消费支出。要充分认识公务卡改革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单位财务管理实际情况,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安排,确保公务卡改革工作顺利实施。按照公务卡制度改革的要求,凡应纳入公务卡结算的事项,不得使用现金结算。要通过公务卡制度的实施,促进公务消费透明化,保证资金安全、预防和控制腐败行为。


  十一、加强财务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要按照《会计法》的要求,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合理设置财务管理机构,明确职责,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要征求上级单位人事、纪检监察和财务部门的意见。会计人员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要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按照健全财务内部控制体系、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的原则,明确岗位及人员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形成权责分明、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拔和培养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有责任心的业务骨干,充实到财务管理人员队伍中。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以增强财经法制意识为重点,组织开展对单位法人代表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培训;以提高科学理财能力为重点,进一步做好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


  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是当前测绘事业实现更好更快发展的要求,也是各测绘单位自身发展的需要。因此,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开展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的全面整顿。整顿工作要做到不走过场,务求实效。


  


  


                                 国家测绘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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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特殊药品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实施重点监管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特殊药品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实施重点监管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5]2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特殊药品和血液制品生产的日常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05年全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要求,我局决定自2005年起对特殊药品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实施重点监管(重点监管的特殊药品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1;全国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列入重点监管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和检查,指导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确定一名局领导和一名负责特殊药品和血液制品监管的工作人员联系企业,并组织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参与,对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及特殊药品和血液制品生产、销售等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确保特殊药品合法需求,杜绝流入非法渠道。加强对原料血浆来源和质量的监管,防止血液制品生产的交叉污染。

  二、建立监管责任制,要将监管任务和职责(见附件3)予以分解,落实到人;同时明确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监管职责,共同做好重点监管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可参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辖区特殊药品监管的具体情况,确定其他重点监管的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强日常监管,提高监管水平。同时加强对辖区内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对企业的投料、纯化和制剂生产实行月报表(见附件4)制度。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建立重点监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五、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特殊药品和血液制品监管责任人名单以及重点监管企业责任人名单(见附件5)汇总后,于2005年7月10日前报我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备案。


  附件:1.重点监管特殊药品生产企业名单
     2.全国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名单
     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重点监管特殊药品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任务与职责
     4.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原料血浆及相关信息月报表
     5.药品监管责任人和生产企业责任人名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1:

             重点监管特殊药品生产企业名单
┌──────┬───┬──────────────────────────┐
│ 省、区、市 │ 数量 │         企 业 名 称          │
├──────┼───┼──────────────────────────┤
│  北京市  │ 2  │国药集团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         │
│      │   ├──────────────────────────┤
│      │   │北京萌蒂制药有限公司                │
├──────┼───┼──────────────────────────┤
│      │   │天津药物院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      │   ├──────────────────────────┤
│  天津市  │ 3  │天津中安药业有限公司                │
│      │   ├──────────────────────────┤
│      │   │天津中央药业有限公司                │
├──────┼───┼──────────────────────────┤
│  河北省  │ 2  │石家庄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
│      │   ├──────────────────────────┤
│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四六仓库          │
├──────┼───┼──────────────────────────┤
│  山西省  │ 1  │山西耀威制药有限公司                │
├──────┼───┼──────────────────────────┤
│      │   │赤峰艾克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内蒙古区 │ 3  │开鲁兴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
│      │   ├──────────────────────────┤
│      │   │鄂尔多斯市金驼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
│  辽宁省  │ 1  │沈阳第一制药厂                   │
├──────┼───┼──────────────────────────┤
│  吉林省  │ 2  │吉林省舒兰合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
│      │   │上海紫源制药有限公司                │
│      │   ├──────────────────────────┤
│  上海市  │ 3  │上海现代浦东药厂有限公司              │
│      │   ├──────────────────────────┤
│      │   │上海新先锋药业有限公司第四制药厂          │
├──────┼───┼──────────────────────────┤
│      │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      │   ├──────────────────────────┤
│  江苏省  │ 4  │徐州恩华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   ├──────────────────────────┤
│      │   │常州四药制药有限公司                │
│      │   ├──────────────────────────┤
│      │   │南通精华制药有限公司                │
├──────┼───┼──────────────────────────┤
│  浙江省  │ 1  │浙江康裕制药有限公司                │
├──────┼───┼──────────────────────────┤
│  安徽省  │ 1  │安徽天洋药业有限公司                │
├──────┼───┼──────────────────────────┤
│  福建省  │ 1  │福建古田药业有限公司                │
├──────┼───┼──────────────────────────┤
│  山东省  │ 1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
│  湖北省  │ 2  │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      │   ├──────────────────────────┤
│      │   │湖北中天爱百颗药业有限公司             │
├──────┼───┼──────────────────────────┤
│  广东省  │ 2  │丽珠集团丽珠制药厂                 │
├──────┼───┼──────────────────────────┤
│  重庆市  │ 2  │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
│  贵州省  │ 2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贵州百灵制药有限公司                │
├──────┼───┼──────────────────────────┤
│      │   │甘肃药物碱厂                    │
│      │   ├──────────────────────────┤
│  甘肃省  │ 3  │甘肃农垦医药药材站                 │
│      │   ├──────────────────────────┤
│      │   │药用罂粟种植基地                  │
├──────┼───┼──────────────────────────┤
│  青海省  │ 2  │青海制药厂有限公司                 │
├──────┼───┼──────────────────────────┤
│  新疆区  │ 2  │新疆和硕麻黄素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
│      │   ├──────────────────────────┤
│      │   │吐鲁番天山莲麻黄素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
├──────┼───┼──────────────────────────┤
│   20   │ 37 │                          │
└──────┴───┴──────────────────────────┘


附件2:

              全国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名单

┌──────┬───┬──────────────────────────┐
│ 省、区、市 │ 数量 │         企 业 名 称          │
├──────┼───┼──────────────────────────┤
│  北京市  │ 1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河北省  │ 2  │河北华凯生物技术联合有限公司            │
│      │   │河北大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
│  山西省  │ 1  │山西康宝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辽宁省  │ 1  │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辽阳血液技术分公司     │
├──────┼───┼──────────────────────────┤
│  黑龙江  │ 1  │哈尔滨世亨生物工程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
│      │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有限公司              │
│  上海市  │ 3  │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                 │
│      │   │上海新兴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
│  江苏省  │ 1  │华兰生物工程(苏州)有限公司            │
├──────┼───┼──────────────────────────┤
│  浙江省  │ 1  │浙江省海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
├──────┼───┼──────────────────────────┤
│  安徽省  │ 2  │安徽绿十字生物制品药业公司             │
│      │   │安徽大安生物制品药业有限公司            │
├──────┼───┼──────────────────────────┤
│  江西省  │ 1  │江西博亚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
├──────┼───┼──────────────────────────┤
│  山东省  │ 1  │山东省血液制品研究所                │
├──────┼───┼──────────────────────────┤
│      │   │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  河南省  │ 3  │郑州海星邦和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
│      │   │济南军区生物制品药物研究所             │
├──────┼───┼──────────────────────────┤
│  湖北省  │ 2  │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                 │
│      │   │武汉瑞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
├──────┼───┼──────────────────────────┤
│  湖南省  │ 1  │清华紫光古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
│      │   │三九集团湛江开发双林药业有限公司          │
│  广东省  │ 4  │广东省血液制品所                  │
│      │   │深圳卫武光明生物制品厂               │
│      │   │广东卫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
├──────┼───┼──────────────────────────┤
│  广西区  │ 1  │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柳州生物制品分公司     │
├──────┼───┼──────────────────────────┤
│  海南省  │ 1  │海口圣宝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
├──────┼───┼──────────────────────────┤
│  重庆市  │ 1  │重庆益拓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
├──────┼───┼──────────────────────────┤
│  四川省 │ 2  │成都蓉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      │   │四川远大蜀阳药业有限公司              │
├──────┼───┼──────────────────────────┤
│  贵州省 │ 1  │贵州黔峰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
├──────┼───┼──────────────────────────┤
│  陕西省 │ 1 │西安回天血液制品有限公司              │
├──────┼───┼──────────────────────────┤
│  甘肃省 │ 1 │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                 │
├──────┼───┼──────────────────────────┤
│  新疆区 │ 1  │新疆豪斯达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
├──────┼───┼──────────────────────────┤
│   23   │ 34 │                          │
└──────┴───┴──────────────────────────┘


附件3: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重点监管特殊药品和血液制品
              生产企业的监管任务与职责

  监管原则:严格监管、检查到位、重点跟踪、确保安全
  具体任务与职责:

  一、跟踪检查生产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跟踪检查企业生产、购销和储存等管理情况,检查特殊药品购买方是否具有合法资质;

  三、检查企业管理软、硬件是否符合要求;

  四、检查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五、建立巡查制度,省级或设区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每月至少到企业现场检查一次,每次检查结束后要记录所检查的内容及日期,并由检查人员及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一式两份,各执一份;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并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

  六、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应当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地有关规定。

  七、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每季度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上季度对所联系监管的企业的检查情况,每年年底前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提交总结报告。


附件4:        制品生产单位原料血浆及相关信息月报表

单位名称:               地址:
邮编:
质量保证部负责人:           电话(手机):
传真:
___年___月投浆量(袋):      合计(吨):

本月血液制品生产:
┌──────┬──┬──┬───┬──┬──┬──┬───┬──┬───┬─┐
│ 血浆站名称 │投浆│投浆│得到组│纯化│灭活│灌装│入库待│抽样│合格签│其│
│(血浆来源)│时间│ 量 │份数量│时间│时间│时间│检时间│时间│发时间│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月生产血液制品品种、批号、规格及批量:
┌──────┬──────┬──────┬──────┬──────┬──────┐
│  品种  │  批号  │  规格  │分装量(支)│ 合格(支)│不合格(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月血液制品批签发品种、批号、规格及数量:
┌────────┬────────┬────────┬───────────┐
│   品种   │   批号   │   规格   │    数量(支)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月单采血浆出入库情况报表:
┌─────────┬─────┬──┬────┬─────┬─────┬──┬─────┐
│单采浆站名称及地址│ 入库量 │入库│ 复检不 │ 上月库存 │ 出库量 │出库│ 本月库存│
│         │(袋/吨)│时间│合格袋数│(袋/吨)│(袋/吨)│时间│(袋/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月不合格血浆统计报表
┌────────┬─────────┬───────┬───────┬────────┐
│  不合格项目 │本月入库数量(袋)│上月数量(袋)│本月销毁(袋)│ 本月库存(袋) │
├────────┼─────────┼───────┼───────┼────────┤
│HBsAg 阳性   │         │       │       │        │
├────────┼─────────┼───────┼───────┼────────┤
│抗- HCV 阳性  │         │       │       │        │
├────────┼─────────┼───────┼───────┼────────┤
│抗- HIV-1/2 阳性 │         │       │       │        │
├────────┼─────────┼───────┼───────┼────────┤
│梅毒阳性    │         │       │       │        │
├────────┼─────────┼───────┼───────┼────────┤
│ALT异常     │         │       │       │        │
├────────┼─────────┼───────┼───────┼────────┤
│其它      │         │       │       │        │
├────────┼─────────┼───────┼───────┼────────┤
│总计      │         │       │       │        │
└────────┴─────────┴───────┴───────┴────────┘

本月耗材情况:
┌─────┬──┬────┬─────────┬────┬────┬────┐
│购进耗材数│购进│耗材批号│ 耗材生产单位名称 │消耗数量│使用时间│库存数量│
│ 量(套)│时间│    │         │ (套) │    │ (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月收购原料血浆支付金额:     元    本月购买耗材支付金额:      元

本月试剂使用情况:
┌─────────┬────┬──┬────┬──────┬────┬────┐
│ 购进试剂名称  │购进数量│规格│试剂批号│试剂生产单位│消耗数量│库存数量│
│         │ (盒) │  │    │ 名  称 │ (盒) │ (盒) │
├─────────┼────┼──┼────┼──────┼────┼────┤
│HBsAg试剂盒    │    │  │    │      │    │    │
├─────────┼────┼──┼────┼──────┼────┼────┤
│抗-HCV 试剂盒   │    │  │    │      │    │    │
├─────────┼────┼──┼────┼──────┼────┼────┤
│抗- HIV-1/2 试剂盒 │    │  │    │      │    │    │
├─────────┼────┼──┼────┼──────┼────┼────┤
│梅毒试剂盒    │    │  │    │      │    │    │
├─────────┼────┼──┼────┼──────┼────┼────┤
│ALT试剂      │    │  │    │      │    │    │
└─────────┴────┴──┴────┴──────┴────┴────┘
注:每月7日前将上月生产情况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100810)

附件5:

            药品监管责任人和生产企业责任人名单

  一、___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管局领导:      监管的人员:
  手机号码:       手机号码:
  办公电话:       办公电话:
  传真:         传真:
  E-mail:        E-mail:

  二、生产企业名称:
  地址:      
  企业法人代表:    企业具体联系人:
  手机号码:      手机号码:
  办公电话:      办公电话:
  传真:        传真:
  E-mail:       E-mail: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道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关于修改〈西安市道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07年12月6日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陈宝根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关于修改《西安市道路运输服务业
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货物寄存、仓储、理货、运输信息咨询、配载、联运、物流服务(含海上国际集装箱进出口及内陆中转货运业务)、车辆服务、营运停车服务等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二、删除第五条。
  三、第六条第一项作为第五条修改为:“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2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所在区或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四、第六条第二项作为第六条修改为:“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五、将第七条修改为:“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或个人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六、第九条修改为:“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向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规定的统计报表。”
  本决定自2008年4月20日起施行。
  《西安市道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西安市道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1993年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市人民政府1999年11月22《关于修改〈西安市道路运输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市人民政府2006年6月15《关于修改〈西安市道路运输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市人民政府2008年3月20日《关于修改〈西安市道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服务业管理,保护合法经营、维护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货物寄存、仓储、理货、运输信息咨询、配载、联运、物流服务(含海上国际集装箱进出口及内陆中转货运业务)、车辆服务、营运停车服务等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道路运输服务业应贯彻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方针,鼓励开展横向联合,通过优质服务、合法竞争,逐步形成服务网络。
  第四条 西安市交通局是本市道路运输服务业的主管部门。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实施。
  第五条 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2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所在区或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 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七条 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或个人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核定的范围内诚实经营,并在经营场所的醒目处悬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交通部《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等有关规定,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
  (三)严格执行交通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在经营场所明码公布。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和自定收费标准。
  (四)不得搞地区或部门封锁,不得以垄断、倒卖货源、高进低出、居间盘剥等方式牟利。不得向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委托运输、配载货源等。
  (五)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专用发票,不准私制票据或使用其他结算凭证。
  第九条 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向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规定的统计报表。
  第十条 道路运输服务业的从业人员必须参加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和考核,提高道路运输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积极扶持、引导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发展,并对其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和服务。要定期对经营者的经营状况、经营行为和安全措施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提供有关报表、账册、资料等,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处罚。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秉公执法,建立公开办事制度,自觉接受经营者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颁布前已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30日内,按第六条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外国、港、澳、台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三资”企业从事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