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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9:12:53  浏览:83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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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10〕1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九十一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南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促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桂政办发〔2006〕6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宁市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意见》(南府办〔2008〕21号)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09〕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风险补偿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经营担保业务在两年以上(含两年),在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信委”)登记并报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备案且工商年审合格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信用担保机构。

  第四条 风险补偿金仅对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向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票据贴现担保和融资租赁担保等融资类担保予以风险补偿。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标准的企业。

  第二章 风险补偿资金使用范围、标准及条件

  第六条 风险补偿金主要用于补充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增强担保机构抗风险能力。

  第七条 补偿标准:以会计年度为计算周期,按当年担保机构年日平均贷款担保余额的0.6%给予风险补偿。计算公式:风险补偿金=∑(计算期内每笔担保额×计算期内实际担保天数)/365(天)×0.6%。对单个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金,原则上年度最高补偿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申请风险补偿金的条件: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且达到以下条件的担保机构可申请风险补偿:

  (一)必须独立运行,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财务管理制度、风险责任准备金制度、担保评估制度、反担保制度、风险资产管理制度、债务追偿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按规定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三)自觉接受南宁市工信委、财政局、金融办等有关部门的监管,按时向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办报送半年和年度担保机构基本情况统计表、会计报表、工作总结等有关材料。

  (四)必须遵守敬业、诚信的基本准则,无违规失信记录。

  (五)当年融资担保发生总额是其年加权平均注册资本的3倍以上(含3倍),且对工业企业的担保责任余额占50%以上(含50%)。

  第九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担保风险补偿范围:

  (一)担保机构或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制度而发生的担保业务。

  (二)履约担保、注册担保、诉讼保全担保、工程担保等非融资类担保业务。

  (三)房地产开发贷款担保。

  (四)为关联方企业提供的担保。

  第三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执行

  第十条 已登记备案的担保机构,于每年3月底前申请上一年度风险补偿金。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申请风险补偿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见附表一)

  (二)风险补偿资金计算表(见附表二)

  (三)机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信用等级证(复印件)。

  (四)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六)与金融机构合作协议、担保合同证明文件、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及相关出票证明。

  以上材料须提交原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复印件按A4纸型制作,装订成册。

  第十二条 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机构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担保机构据实填报《南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连同有关材料在每年3月底前报市工信委。

  (二)市工信委对担保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拟补偿担保机构及金额方案,于4月底前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联合审核。

  (三)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进行联合审核后,确定给予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及金额,并由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联合下文。在下文后15个工作日内,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至担保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担保机构和申报材料,由市工信委向其说明情况,并将申报材料退回。

  第四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市工信委负责全市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的项目受理和初审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工作。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共同负责对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担保机构申请风险补偿资金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违反,市财政局将收回拨付的全部补偿资金,三年内不得再申请风险补偿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担保机构收到的风险补偿资金应用于补充其风险准备金。担保机构应加强对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补偿资金用途。如有违反,将按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原南宁市经济委员会、南宁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印发<南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经〔2008〕53号)同时停止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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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11月27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地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熟悉宪法和法律,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努力工作,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的应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主任请假,不能出席常委会分组会议的应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每次会议由办公厅将会议出席情况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围绕会议议题进行。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依照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活动,依法行使监督权。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群众,进行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一条 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从事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保持清正廉洁,不准取不正当收益。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向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六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1993年11月27日

关于开展创建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关于开展创建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试点工作的通知




体群字(2003)139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火车头体协,中体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深入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期工程,推动"体育进社区"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社区体育的基层化组织建设,构建面向社区居民的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满足广大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国家体育总局决定从2004年开始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在全国部分省(区、市)和有关单位开展创建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的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的要求,选择好试点社区,按时上报试点单位申报材料,积极指导各试点社区开展工作。
  二、各有关省(区、市)体育局要提前做好开展试点工作匹配资金的预算,保证匹配资金在俱乐部开展活动时及时到位。
  三、有关行业体协和中体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试点工作的社区俱乐部,由国家体育总局同社区俱乐部主管部门按照1:1的比例共同投入启动扶持资金。
  四、各单位要及时跟踪调研试点俱乐部开展工作情况,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帮助俱乐部解决在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俱乐部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的法规制度,定期向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报告俱乐部运营情况。

  附件:1、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试点工作方案
     2、试点单位名额分配表
     3、试点单位申报表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200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