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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5:51:44  浏览:84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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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 南 省 政 府 令
第215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已经2008年6月1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罗保铭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下列9项行政管理事项:

序号
原实施机关
项 目 名 称


1
省建设厅
外来施工企业登记

2
省建设厅
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等的资质年检

3
省工商局
市场开办登记注册

4
省商务厅
地方旧货市场设立审批

5
省商务厅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审批

6
省公安厅
投资、购房入户审批

7
省公安厅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许可

8
省公安厅
保安机构许可证、保安员资格证的核发

9
省文体厅
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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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从事保健美容、娱乐等经营性服务项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要求,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三)项修改为:“偷换零部件或者原材料的,责令改正,赔偿消费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第十六条修改为:“行政执法部门处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应当实行先赔偿后处罚的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删去第十八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6月20日

关于在药品经营企业实行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在药品经营企业实行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药监人[2001]4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实行从业药师资格认定是在一段时期内弥补执业药师数量不足的有效措施。为贯彻实
施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必须在积极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同时,进
一步加强和完善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经研究决定,在继续执行国药管人[2000]562
号文件的基础上,扩大从业药师资格认定范围,并对扩大范围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采取全
国统一领导、统一考试的方式实施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领导与组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从业药师资格认定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本辖区的考试报名、人员审核、组织
培训、考务等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确定考试内容、编写应试指南、命题
组卷、全国统一考试的组织管理、资格认定及证书发放、人员统计等技术业务工作。

二、申报条件
在药品经营企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主管药师或药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
员,均可申请报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认定从业药师资格。

三、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向所在地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申报者须提
供以下材料:1、《从业药师资格认定申请表》;2、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复印件;3、身份证明
文件复印件;4、近期免冠半身照片2张。

(二)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
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人员按规定程序和申报条件审批
同意后,发给准考证。

(四)应考人员自主选择是否参加考前培训。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考前培训的组
织和管理工作。

四、考试内容
(一)取得主管药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参加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药事
法规科目考试。

(二)取得药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参加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药事法规、
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和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五、考试
(一)全国从业药师资格认定考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统一
组织与管理,具体考务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考场设在各地、市级以上的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在地。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
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三)考试日期定为每年的7月份,报名时间定为每年的4月份。

(四)考试分两个半天,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小时。

六、资格认定
(一)试卷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统一组织评判,考试成绩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通知应考人员。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二)从业药师资格认定承认1999年(含)以后在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中药事管理与法规、
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和技能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

(三)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统一印制的《从业药师资格证书》。

七、其他
(一)从业药师资格认定人员的发证、继续教育、职责及管理均按国药管人[2000]562
号文件意见执行。

(二)符合国药管人[2000]562号文件规定条件人员的认定办法,仍按该文件规定执
行。


附件:从业药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
编号:
从业药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地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 姓 名 │ │ 性 别 │ │ 民 族 │ │ │
├────┼─────┼────┼───┴────┴───┤ 照 │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 │ │
├────┼─────┴────┼───────┬────┤ │
│ 参加工 │ │ 身体状况 │ │ 片 │
│ 作时间 │ │ │ │ │
├────┼──────────┴───────┼────┼──────┤
│毕业院校│ │ 学 制 │ │
├────┼─────┬─────┬──────┼────┼──────┤
│毕业时间│ │ 所学专业 │ │ 学 历 │ │
├────┴─────┼─────┴──────┼────┼──────┤
│ 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 │ 现工作 │ │
│ 资格及任职时间 │ │ 岗位 │ │
├──────────┼────────────┼────┼──────┤
│ 现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
│ 工作单位地址 │ │ 邮 编 │ │
├──┬───────┼────────────┴────┼──────┤
│ │ 起 止 时 间 │ 工 作 单 位 │从事技术工作│
│ ├───────┼─────────────────┼──────┤
│ 工 │ │ │ │
│ 作 │ │ │ │
│ 简 │ │ │ │
│ 历 │ │ │ │
│ │ │ │ │
│ │ │ │ │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表

┌──┬────┬────────────┬────┬──────────┐
│ │ 时 间 │ 考试科目 │ 成 绩 │ 组织单位 │
│ 考 ├────┼────────────┼────┼──────────┤
│ 试 │ │ │ │ │
│ 情 │ │ │ │ │
│ 况 │ │ │ │ │
├──┼────┴────────────┴────┴──────────┤
│ │ │
│ │ │
│所在│ │
│单位│ │
│意见│ 公 章 │
│ │ │
│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 │ │
│地市│ │
│药品│ │
│监督│ │
│管理│ │
│ 局 │ │
│审核│ 公 章 │
│意见│ │
│ │ 年 月 日 │
├──┼─────────────────────────────────┤
│ │ │
│省级│ │
│药品│ │
│监督│ │
│管理│ │
│ 局 │ │
│审批│ 公 章 │
│意见│ │
│ │ 年 月 日 │
├──┼─────────────────────────────────┤
│ 备 │ │
│ 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