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卫财[2006]148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大、中医学院各附属医院,省老年医院:
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规财发〔2004〕474号)、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5〕64号)及省卫生厅《福建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已经卫生部(卫办规财发〔2006〕110号核准)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我厅制定了《福建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设区市卫生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医疗机构。
福建省卫生厅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福建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规财发〔2004〕474号)规定,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包括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800mA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T)及医用直线加速器(LA)五种。
2.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内各部门、各行业医疗机构(部队医院除外),包括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条件参照本办法的规定。
二、配置原则
1.从我省实际情况出发,与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和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相适应。
2.在优先发展和配置常规医用设备的前提下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防止超前引进。
3.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兼顾技术的先进性和适宜性,符合诊疗规范。
4.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医疗技术水平、人口密度等综合因素,实行全行业和属地化管理,统筹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诊疗,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
三、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必须符合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设的相应诊疗项目。
2.使用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医师、操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岗位培训,取得与使用的大型医用设备相关的资质,方可上岗。
3.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必须具备适宜的房屋、水电、防护、环保等相应的基础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验收工作。
4.设备的选型,要注重经济、适用。地市级以下医疗机构配置CT、MRI应选择临床实用机型;其他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低、中档机型,要充分发挥配置设备的功能,提高使用率。
5.新配置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依据配置条件测算的使用率(按每周正常工作日及每日正常工作时间计算)不得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二)具体条件
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必须符合《福建省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具体条件(2005—2007年)》(详见附件1)。省卫生厅将根据卫生部对我省下达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总量控制数,对具体条件进行相应调整。
四、申请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审批程序
1.医疗机构申请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厅直属各医院、福建医大、中医学院各附属医院、省老年医院,直接上报省卫生厅审批;市、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厅审批;卫生部门以外各行业医疗机构,按行业隶属关系上报省行业行政部门审查后,报省卫生厅审批;民营医疗机构按属地向所在县(市、区)卫生局申请,经设区市卫生局审查后报省卫生厅审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其他行业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认真审核,提出配置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转报。
2.医疗机构申请配置或更新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需提供的材料
(1)配置申请
A.《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更新申请表》(见附件2)
B.《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更新论证表》(见附件3)
C.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复印件
D.大型医用设备上岗证书数复印件
(2)更新申请
除了提供与配置申请相同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原配置许可证的复印件。
3.省卫生厅按季度汇总审核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申请材料,并组织专家论证后,在申请表上盖章并签署批复意见后将申请材料寄送设区市卫生局及申请单位。同意配置或更新的审批有效期为1年,逾期作废。如需配置或更新的,应重新报批。
五、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采购管理
1.医疗机构获得省卫生厅的审批后,方可购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
2.购置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必须具有国家颁发的生产或进口许可证。严禁购置进口二手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严禁购置国家已公布的淘汰机型。
3.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采购。
六、《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领取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到货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医疗机构应向省卫生厅申请领取《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申请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经省卫生厅审批同意配置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更新申请表》原件
(2)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采购合同原件
(3)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验收报告原件
(4)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装机现场4R尺寸的照片1张
(5)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管理档案电子及书面文档各1份(见附件4)
七、监督管理
1.省卫生厅定期在福建省卫生信息网上公示获得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的单位。
2.未经批准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各级卫生主管部门不得安排专项资金进行设备补助。
3.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购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省卫生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淘汰机型和不合格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省卫生厅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吊销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5.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聘用不具备资质人员操作、使用大型设备的医疗机构,省卫生厅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吊销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福建省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具体条件(2005—2007年)
2.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及更新申请表(略)
3.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及更新论证表(略)
4.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管理档案(略)
附件1
福建省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具体条件
(2005—2007年)
一、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
1.综合性医疗机构申请配置CT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床位在200张以上;
(2)必须具备有常规500mAX线机和普通超声检查设备;
(3)日平均X线检查数量(包括透视和摄片量)在25人次以上;
(4)至少应有二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且具备CT上岗证书的影像诊断医师;
(5)预计设备使用率达到85%以上。
2.中医院或专科医疗机构申请配置CT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年门急诊量达6万人以上、年住院床日达1.2万日以上;
(2)具备有常规500mAX线机和普通超声检查设备;
(3)日平均X线检查数量(包括透视和摄片量)在25人次以上;
(4)至少应有二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且具备CT上岗证书的影像诊断医师;
(5)预计设备使用率达到85%以上。
3.已配置CT的医疗机构增加CT配置量时,应具备三级甲等资质,或年门急诊量达60万人以上、年住院床日达25万日以上,原设备使用率达到95%以上。
二、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
1.综合性医疗机构、中医院申请配置MRI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床位在300张以上;
(2)年门急诊量达17万人以上、年住院床日达6.5万日以上、年住院手术量2300人次以上;
(3)必须具备有常规500mAX线机和普通超声检查设备及CT,CT年检查量在4000人次以上;
(4)至少应有2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且具备MR上岗证书的影像诊断医师;
(5)预计设备使用率达到85%以上。
2.专科医疗机构申请配置MRI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床位在300张以上;
(2)年门急诊量达6万人以上、年住院床日达6.5万日以上、年住院手术量2000人次以上;
(3)必须具备有常规500mAX线机和普通超声检查设备及CT,CT年检查量在4000人次以上;
(4)至少应有2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且具备MR上岗证书的影像诊断医师;
(5)预计设备使用率达到85%以上。
3.已配置MRI的医疗机构,增加MRI配置量时,应具备三级甲等资质,或年门急诊量达100万人以上、年住院床日达25万日以上,原设备使用率达到95%以上。
三、800mA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
1.医疗机构申请配置DSA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年门急诊量达36万人以上、年住院床日达18万日以上;
(2)必须设置心内科和心外科,心外科具有开展体外循环、心脏直视手术能力;
(3)必须具备有常规500mAX线机和彩色超声检查设备;
(4)配备有心血管内科专科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和主治医师5人以上;
(5)必须符合外科手术室卫生标准和放射线防护标准的导管室;
(6)导管室内除大型800毫安以上的DSA外,应配备多导生理记录仪、除颤器、吸引器、气管插管及其他必要的抢救设备和药品。
(7)预计设备使用率85%以上。
2.已配置DSA的医疗机构,增加DSA的配置量,应具备三级甲等资质,或年门急诊量达100万人以上、年住院床日达25万日以上,原设备使用率达到95%以上。
四、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T)
1.综合性医疗机构、中医院申请配置SPECT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年门急诊量在45万以上、年住院床日达20万以上、年住院病人手术人次6000以上;
(2)具备500mAX线机和超声检查设备;
(3)设有肿瘤科、心血管科,年诊疗人次在4000以上;
(4)设有核医学科,并具有核医学专业的医师(或临床医学专业的医师应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相应专业系统培训6个月以上)、技术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各1名。
(5)预计设备使用率达到85%以上。
2.专科医疗机构申请配置SPECT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年门急诊量在6万以上、年住院床日达8万以上、年住院病人手术人次2000以上;
(2)具备500mAX线机和超声检查设备;
(3)设有肿瘤科、心血管科,年诊疗人次在5000以上;
(4)设有核医学科,并具有核医学专业的医师(或临床医学专业的医师应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相应专业系统培训6个月以上)、技术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各一名。
(5)预计设备使用率达到85%以上。
五、医用直线加速器(LA)
1.综合性医疗机构申请配置LA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地市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且设有肿瘤科;
(2)年门急诊量在45万以上、年住院床日达20万以上、年住院病人手术人次6000以上;
(3)同时配置模拟定位机、治疗计划系统、模块制作设备、剂量仪等基本配套设备;
(4)具有相应数量的临床治疗医师、放射物理师、放射治疗技术员等肿瘤放射治疗工作人员,人员配置应符合《福建省肿瘤疾病诊断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闽卫医〔2002〕266号)的规定。
(5)预计设备使用率达到85%以上。
2.肿瘤专科医疗机构申请配置LA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年门急诊量在6万以上、年住院床日达8万以上、年住院病人手术人次2000以上;
(2)同时配置模拟定位机、治疗计划系统、模块制作设备、剂量仪等基本配套设备;
(3)具有相应数量的临床治疗医师、放射物理师、放射治疗技术员等肿瘤放射治疗工作人员,人员配置应符合《福建省肿瘤疾病诊断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闽卫医〔2002〕266号)的规定。
(4)预计设备使用率达到85%以上。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06]1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8月28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七日
新乡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6〕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岗位,是指政府投资、政府给予优惠或政府特许经营的生产、经营、服务性岗位。主要包括:
(一)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的后勤服务性岗位,如厨房厨工、餐厅(机关)服务员、司机、门卫等后勤保障、保洁绿化以及从事水、电、消防、空调等设施设备维护岗位。
(二)财政拨款的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养护、清洁、绿化及社会治安、城市交通、车辆保管等公益性岗位。
(三)政府投资的促进(再)就业基地、有关部门及行业投资兴建的再就业市场等摊位、商铺及基地的管理服务性岗位。
(四)政府投资占投资总额70%以上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可提供就业岗位项目的辅助性岗位,如机关事业单位基建项目、政府投资的新建项目、市政公共设施建设等项目的辅助性岗位。
(五)政府资助的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老养老、社区卫生、保健、体育、文化、治安、绿化保洁等社区服务岗位。
(六)政府投资兴建或政府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摊位。
(七)政府特许经营的公共服务项目,如书报亭、电话亭、福利体育彩票销售点、飞机车船票销售点等岗位。
第三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再就业优惠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以下称安置对象),均可申请在公益性岗位就业。
(一)国有、厂办大集体企业、市属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及国有、厂办大集体企业、市属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
(三)夫妻均为下岗失业人员的一方;
(四)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五)现役军人配偶、县级及县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复转军人;
(六)其它符合条件的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新乡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新乡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就业办公室)负责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资源的统筹管理、综合开发和调剂配置等项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就业办公室负责本地公益性岗位调剂使用和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组织实施工作,按年度提出公益性就业岗位数量,下达安置分配计划,并组织实施。各区就业办公室协助市就业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安置的有关工作。人事、财政、建设、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安置对象的安置工作。
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落实本辖区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建立安置对象就业基础台帐,指定专门人员,组织落实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工作等有关具体事务。
第三章 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安置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公益性岗位的统筹规划、综合开发、调控管理,调整、开发、掌握一批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本地下岗失业人员。
劳动保障、人事、财政等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督促用人单位调整在岗人员结构,腾出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
第七条 凡市政府已明确安置任务的公益性岗位,由市就业办公室进行综合管理,并建立公益性岗位信息档案。市政府今后每年制定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任务指标,分解下达到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的收集和安排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市、县(市)就业办公室分别负责市(包括区)、县(市)财政拨款和投资单位及本级政府特许经营项目的公益性岗位的收集和安排;省级财政拨款、投资单位及特许经营项目的公益性岗位的收集和安排,按属地化原则,由市就业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 在公益性岗位招录工作中,凡第二条前三项所涉及的公益性岗位,应全部优先录用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第(四)、(五)项范围内的公益性岗位,应按不低于80%的比例招用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第(六)项所涉及的公益性岗位,应按不低于60%的比例招用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第(七)项范围内的公益性岗位,应按不低于50%的比例招用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
第十条 凡政府投资项目或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对外招标、发包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录用安置对象的比例,并作为竞标的重要条件。
其它公益性岗位的招录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以上安置比例进行。
第四章 公益性岗位的申报和评估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就业办公室在每年元月份将《公益性岗位申报表》发给有关部门、单位填报。有关部门、单位应将本系统(含下属单位)公益性岗位的用人需求情况汇总后,于每年3月份前将《公益性岗位申报表》汇总上报;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在立项后30天内向同级就业办公室填报《公益性岗位申报表》。
各县(市)、区就业办公室于每年3月10日前,将《公益性岗位申报表》汇总后向市就业办公室备案。市就业办公室应对申报的公益性岗位情况核实后建立台帐。
第十二条 市、县(市)就业办公室接到《公益性岗位申报表》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岗位申报评估,对申报数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将申报表退回申报单位重新填报,并要求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经审验核准后,由市、县(市)就业办公室对有关单位、部门下达安置任务,以此作为考核各有关单位年度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公益性岗位的调剂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公益性岗位的从业人员时,在就业办公室的指导下,到当地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或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其他职业介绍机构公开招聘。市就业办公室应明确,各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原则上应用于安置各区的安置对象。有节余时再调剂使用。用人单位招用安置对象后,应与被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招聘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人数,未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招聘比例的,需有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或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出具的当地安置对象暂缺适当人选的证明,经市、县(市)就业办公室核准后,方可招用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对安置人员变化情况及空岗情况应及时反馈当地就业办公室和推荐单位,以便调整分配安置人员。
第六章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待遇
第十七条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安置对象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社会保险补贴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的缴费比例确定。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其本人负担。
第十八条 各类公益性岗位招用安置对象,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可按我市有关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岗位补贴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第七章 公益性岗位申报和岗位补贴申领程序
第十九条 安置对象申请公益性就业岗位应填报“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由所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编报“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花名册”,报送所在地就业办公室。“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和“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花名册”由各县(市)、区就业办公室汇总,报送市就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市、县(市)就业办公室应及时将“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花名册”送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或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备用人单位、部门公开招聘使用。就业办公室与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应保持经常性联系和沟通。
第二十一条 安置单位申领岗位补贴,应按月填报《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补贴资金申请表》,并携带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名单、《居民身份证》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复印件及申请单位银行基本账户,报市、县(市、区)就业办公室审核。经就业办公室审查并提出拨付意见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对拨款意见进行复核,并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安置单位专用账户。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按时足额支付。
享受对象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停拨岗位补贴。
第八章 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把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安置任务指标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作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
第二十三条 承担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任务的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应及时督促并调整本单位公益性岗位的人员结构,确保公益性岗位安置工作落实到位。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政府人事部门要定期对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责令改正。建设、工商等部门要重点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市政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和其他可提供就业岗位项目的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组织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安置工作情况检查。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或拒不执行本规定的部门和单位,应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7日起执行。
附件:1.公益性岗位申报表(略)
2.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略)
3.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花名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