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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6:23:20  浏览:84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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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的通知

鲁卫工发〔2005〕2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各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

为了建立全省卫生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长效机制,山东省医务工会在经过两年试点试行的基础上,重新修改制定了《山东省卫生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抓好职工民主管理工作,为建立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卫生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

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强基层政治文明建设,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卫生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权利,指导基层职工代表大会规范运作,根据《工会法》、《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全国总工会、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卫生单位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民主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我省卫生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它的主要任务是:

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㈡参与单位重大决策;

㈢监督单位领导干部。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基本规则是:

㈠凡我省境内卫生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每届任期一般与同级工会委员会任期相同;

㈡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应建立职工大会制度,由全体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其性质、职权和基本规则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同;

㈢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会议1-2次,每次会议必须有职工代表2/3以上出席方为有效;

㈣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代表过半数赞成票为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议案的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㈤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具有广泛约束力,如需修改,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按规定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㈥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遇重大事项或重要问题时,经行政、工会同意或1/3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二章 职工代表

第五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单位在职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必须有较高的主人翁责任感,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六条 职工代表的选举,一般以科室为单位按照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比例结构,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七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换届改选时,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职工代表人数要合理确定比例: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为5—10%,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为10—30%。职工人数较少的小型单位,若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30名。

第九条 职工代表应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职工代表的组成:专业技术人员占代表总数的60%,中层管理干部、党政工领导干部占代表总数的20%,其他人员占代表总数的20%。专家教授、青年职工和女职工代表应占适当的比例。

卫生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干部一般应是职工代表,名额可分配至相关科室通过选举产生。

第十条 职工代表按科室组成代表组,民主推选组长。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㈠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有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参加对行政领导干部评议、质询的权利;

㈢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的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㈠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㈡密切联系群众,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新建或换届,应成立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其成员由工会委员会提出。它的任务是:

㈠审查代表是否依法享有政治权利,是否本单位在职职工;

㈡审查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民主程序;

㈢审查代表比例结构是否符合规定;

㈣向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结果。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调离本单位或退(离)休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由原选区补选缺额代表。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在单位内调动,代表资格届内有效。

第十六条 原选区有权撤换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代表:

㈠因违法乱纪受到处分的;

㈡经常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严重失职的;

㈢因长期病假或事假、出国、脱产学习等情况,不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和履行代表义务的;

㈣不能履行代表义务,失去原选区职工信任的。

由于上述原因,经原选区提出并报请工会同意,按民主程序作出撤换决议,补选缺额代表。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职工代表大会可邀请列席代表出席会议。列席代表一般是指因名额限制而未能当选代表的中层正职以上管理干部,人数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20%。职工代表大会开(闭)幕式,可邀请本单位老领导和老专家等作为特邀代表出席。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有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一般每年至少培训1次,培训以专题培训与普及培训相结合,内容包括: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民主管理(职代会)必备知识;熟悉改革发展的政策及单位管理相关知识。

第三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一般应分为组织筹备、预备会议、正式会议和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四个阶段。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应以增强卫生事业活力、促进医学技术进步、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中心,在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针对本单位改革转制、经营管理、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劳动条件、职工素质教育、民主评议干部、重要规章制度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内部事务管理的重大事项来确定。确定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有下列工作程序:

㈠党政工联席会议提出中心议题的意向;

㈡工会广泛征求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的意见;

㈢工会与行政沟通,进行协商;

㈣提请同级党组织讨论确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围绕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来征集。征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有下列工作程序:

㈠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半个月,由工会下发《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表》至各代表组;

㈡职工代表通过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由1人提议、2人以上附议,填写提案征集表,内容包括:案由、依据、解决的办法以及提案人、附议人署名;

㈢提案工作小组负责审理和立案,并经整理分类统计后送行政分管领导人批转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㈣受理提案的职能部门必须及时研究,认真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填写在表中的相关栏目内,交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小组;

㈤提案工作小组对提案的落实情况应组织督促检查;

㈥提案工作小组对未立案的提案返还提案人,并说明原因;

㈦提案工作小组对提案的立案、督办、落实情况应形成书面材料,为在下次职工代表大会上作专题报告作准备。

第二十二条 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选举大会主席团,报告大会筹备工作情况和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提出会议中心议题、议程和专门工作小组成员名单的建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通过会议中心议题和议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成员的建议名单,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依法表决,形成决议。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分为三个阶段。

㈠职工代表大会开幕式,有下列工作程序:

1.由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召开。大会执行主席报告职工代表应到人数和实到人数,确定会议召开的合法性;

2.行政主要领导人作工作报告;行政分管领导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作单项文件的说明;

3.工会或行政关于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落实、提案处理等情况的报告。

㈡组织职工代表审议,有下列工作程序:

1.职工代表分组审议;

2.职工代表大会秘书处汇总整理各代表小组的意见,转交行政有关部门对议案进行修正、确认。

㈢职工代表大会闭幕式,有下列工作程序:

1.各项议案的确认情况,分别向主席团会议和职工代表大会作说明;

2.确认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联席会议处理的有关问题的决定;

3.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情况报告;

4.进行大会决议、决定的表决;

5.大会总结。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各部门(科室)应及时组织传达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研究制定贯彻实施计划,动员职工完成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工会应适时组织职工代表开展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活动

第四章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㈠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审议建议权;

㈡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审查同意或否决权;

㈢对职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的审议决定权;

㈣对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和奖惩建议权;

㈤其他需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审议建议权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凡涉及卫生事业单位的经营方向、资产运作、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等重大经营决策,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职工培训计划和医疗、预防、教育、科研、产业、学科人才梯队建设等重大事项,业务招待费、巨额资金使用、单位迁移、转制等决策的可行性方案,应形成单项报告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审查同意或否决权的内容,一般应包括:经济责任制方案,劳动人事、工资制度和改革调整方案,内部分配方案,职工奖惩办法,劳动保护措施,重要规章制度,以及下属单位和内设机构改革转制所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等。

第二十八条 审议决定权的内容,一般应包括: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房补贴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行使以上三项权利的基本工作程序是:

㈠行政提出重大决策的目标、措施和依据的书面方案;

㈡将方案提前一周发给职工代表听取意见,必要时职工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工作小组作可行性论证;

㈢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分组审议,汇总职工代表审议的意见,向行政领导人反馈,修正方案;

㈣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对方案形成决议或作出决定;

㈤对重大决策方案实行预告制,经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审议,可作3—6个月的试行,视试行情况再作修正,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第二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应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由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实施,每年进行1次,可以单独组织或结合年终总结进行。对经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为优秀的和不合格的领导干部,可提出奖惩的建议。

第三十条 民主推荐或选举行政领导人,必须根据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准,有组织、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组织机构

第三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设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必须是职工代表,由专业技术人员、中层管理干部、党政工领导干部等组成,其中党政领导干部不超过半数,由工会通过职工代表组长会议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有下列职责:

㈠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㈡听取和综合各代表组对各项议案审议的意见;

㈢研究大会议案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㈣处理大会期间有关民主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二条 根据需要,职工代表大会可设民主评议干部、生活福利、提案工作等民主管理专门工作小组,受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专门工作小组的任务是:

㈠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征集提案,做好审议议案的准备工作;

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会同行政有关部门与职工密切联系,开展调查研究和巡视检查;

㈢组织督促检查对大会决议的贯彻实施情况;

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授权的有关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成员,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产生,也可聘请部分熟悉相关业务的职工参加。

第三十三条 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或遇特殊情况,可由工会召集,工会委员会成员、职工代表组长、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临时处理某些重要问题。但应将结果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六章 院务公开

第三十四条 卫生事业单位的内部事务管理应实行公开。院务公开应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或联席会议,也可通过院情通报会、职工代表恳谈会或设置“公开栏”等其他形式,进行公开。

第三十五条 院务公开要重点突出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内部分配方案、职工福利费用使用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交纳情况等职工群众最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的公开;卫生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包括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以及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结果的公开;卫生事业单位的经营方向、改革转制、兼并迁移、内部机构设置及重大基建项目和大型医疗器械购置等重大决策的公开。

第七章 科室民主管理

第三十六条 卫生事业单位凡建立二级管理体制(经济独立核算、人事分配权相对独立)的部门,应实行部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职权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卫生事业单位其他部门(科室)可建立民主管理小组,或开展一定形式的民主管理活动。

第八章 职代会与工会组织

第三十七条 职代会是代表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职代会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对单位行政和全体职工都具有约束力。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主要承担下列任务:

㈠向职工宣传民主管理知识,提高主人翁意识,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㈡组织民主选举职工代表,提出大会中心议题、议程的建议,做好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

㈢发动群众,广泛征集提案;

㈣提出大会主席团、专门工作小组成员的建议名单;

㈤做好大会期间的各项组织工作和大会秘书处工作;

㈥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宣传大会决议,组织传达大会精神,协助和督促行政有关部门执行大会决议和提案的处理,召集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

㈦建立与职工的联系制度,组织职工代表对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开展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活动;

㈧反映职工代表和群众的意见、要求与建议;

㈨制订职工代表培训计划,定期培训职工代表,不断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

㈩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文书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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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管办发〔2010〕8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市房屋登记中心:

为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2002年,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办公室会同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办房地字〔2002〕8号)。文件执行8年以来,在有关方面的大力配合下,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房屋登记工作稳步推进,但由于机构改革、人员变动等原因,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房屋登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中央国家机关(含各部门、各单位下属独立法人单位)办公用房房屋登记、房屋变更登记,由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统一办理。

二、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规范办理办公用房房屋登记。

三、因机构改革、改制、改组等,确需由各部门、各单位或其下属独立法人单位保留房屋所有权的,须经国管局审核同意。

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受理各部门、各单位及其下属独立法人单位办公用房房屋登记的,须在收到国管局出具的审核同意意见书后才能办理。

四、本通知印发前未经国管局审核同意,擅自将办公用房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到各部门、各单位或其下属独立法人单位的,应按照《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和第十条的有关规定,予以收回并变更登记至国管局名下。

五、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部门、单位,不向国管局交回房屋所有权证,不会同国管局办理变更登记的,按照《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条的有关规定,由国管局做出行政决定收回房屋所有权。行政决定生效后,由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注销其房屋登记,并变更登记至国管局名下。



附件: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www.ggj.gov.cn/zcfg/qtfg/201202/t20120228_276965.htm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


树立维护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权威之我见

司法权威是司法所具有的尊严、力量和威信,是党和国家权威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司法权威,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制度保障,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体现,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前提条件和关键环节。
司法必须具有权威。然而现实中司法权威却受到来自诸多方面的挑战。从近年来我市两级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也存在着一些影响司法权威的突出问题。一是司法理念转变不到位,没有完全树立起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科学司法观,不能正确处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二是案件质量和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有些案件的审理对证据的审查不够,存在法律适用不当、随意变更和取舍诉讼程序、裁判文书不规范、案件办理拖拉等现象;三是审判人员审判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个别法官学习能力差,新的法律知识不能及时学习,旧的法律知识不能及时更新,致使业务素质低、办案能力差、驾驭庭审能力弱;四是审判作风有待进一步改进,个别法官语言粗俗、态度生硬,甚至徇私枉法、以权谋私,损害了法官形象和司法权威。另外,司法机关本身面临调查难、取证难的尴尬境地,暴力抗法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正在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维护司法权威,人民法院的独特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它在维护司法权威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认为,对于人民法院来说,维护司法权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确保司法的公平和正义,这是维护司法权威的前提条件;树立人民法院和法官队伍的良好形象,这是维护司法权威的组织保证;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这是维护司法权威的政治保证。
一、确保司法的公平和正义
司法公平与正义是人民法院司法活动的重要遵循,也是法律精神和固有价值的内在要求。如果没有司法的公平和正义,人民法院将失去自身存在的合法基础,将失去社会民众崇尚司法权威的理由。司法的公平和正义,应该体现在法院的每一项工作当中,落实到审判活动的每一个环节。
一是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要求司法机关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审理案件。法律本身就蕴含着公平正义的精神。公正司法的首要内容便是确保一切司法行为和状态符合法律规定。这条原则具体体现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案件的事实要认定准确清楚,证据要确凿可靠,只能以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和依法推定的事实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既不搞有罪推定,也不简单搬用“疑罪从无”,严格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要求,努力提高办案质量。要在确认事实清楚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和尺度,做到宽严轻重适度,罪行相当,违法行为与处罚结果相当。要克服“重实体轻程序”和“程序虚无主义”的做法,坚持实体公正的程序公正并重,既保证实体公司,又保证程序公司,以二者的有机结合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的权威和人民法院的形象。
二是要高效司法。高效司法要求审判机关在办理案件时,保证办案质量,及时办案,及时结案。迟来的正义等于非正义。实际工作中,民事官司如果旷日持久地拖下来,就算有关当事人最后赢了官司,可是公司倒闭了、家庭离散了、民心麻木了,胜的只是一纸裁判文书,又怎么谈得上司法公正呢?刑事案件如果得不到尽快审判,就不利于迅速制裁违法犯罪分子,让社会民众目睹正义的伸张,切实感受法律的严肃和权威。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办案时效,坚决制止任意拖长办案时限和久拖不决。要着眼于从制度上繁简分流、分类处理,依法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节约司法资源,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同时也要避免矫枉过正,避免以提高办案效率为借口,搞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法取证,或是不图办案质量,草率结案,任意损害当事人的应有权利。要建立拖延办案的警示机制,适时提醒办案时效,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分清责任,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是要文明司法。文明司法是社会文明和进步在司法活动中的体现。有时候,案件裁判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都挑不出毛病,可当事人就是认定判决不公,症结也许在于在接待过程中方法简单,态度生硬,举止不当,或者仅仅是因为在庭审前法官对一方当事人点头微笑而忽视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感受,引起“合理的怀疑”。我们的司法信任体系本来就不健全,甚至很脆弱,一点点的“不公平”都可能影响当事人对裁判公正性的信赖。要平等地对待当事人,不因当事人的身份、财富、地位或权力的不同而有所区别。要注意尊重当事人,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尊重他们的应有权利,尊重他们的劳动成果,不讽刺,不挖苦,不威胁,不恐吓。要注意细节上的周到,说话和气一点,态度热情一点,便利措施多一点,耐心听取他们的陈述、申辩和申诉,通过良好的服务赢得人民对判决的认可、对法律的信服。
二、树立人民法院和法官队伍的良好形象
司法权威必须依靠公正、高效、文明的司法活动来实现,而公正、高效、文明的司法活动必须依靠公平、廉洁、清正的法官队伍来完成。只有人民法院和法官队伍树立良好的形象,法律才能在更大程度上得到社会公众的拥护和遵从,司法权威才能最终确立。没有人民法院和法官队伍良好的声誉、高水平的司法能力,司法权威也将受到影响。
一是要加强队伍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队伍是落实“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树立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改善人民法院社会形象的人才保证。所谓“千兵易得,一将难求”。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队伍建设的关键环节,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和“德才兼备”的标准,把政治立场坚定、懂得法律业务、年富力强、符合法官条件的人选拔到法院领导岗位。要创造人才辈出的良好环境,善于发现具有发展潜力的好苗子,重点培养,知人善用,让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培养一批叫得响拿得出的精英法官,让司法权威的旗帜在他们手中高高飘扬。要加强队伍的司法能力建设,鼓励自学,组织法律和业务培训,创造不断学习不断更新知识的氛围,着力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形成灵活的法律思维方式。要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约束业内外行为,培养法官队伍高尚的人格和职业操守,秉公执法,依法办案。要着力培养法官队伍的职业荣誉感。法官本身就是一个具有奉献精神的职业,必须千方百计创造条件,满足作为一名法官在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所能够、也应该享受到的尊严、体面和荣誉,使更多的优秀法律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让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与司法权威形成良性互动。
二是要加强基层建设。基层法院距离人民群众最近,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最密切。基层法院建设的成效,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司法信心的建立,直接关系着人民法院公信力的彰显,直接关系着司法权威的树立。要沉下身子,加强对基层法院的调查和研究,摸清基层法院的家底,了解基层法官的工作和生活,体察基层法院工作当中存在的诸多实际困难,探寻解决问题的途径。要加强对基层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基层法院加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对适用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及时给予指导,加强对基层法院法官的培训,尽快提高基层法官的业务水平,不断促进基层法院审判质量和司法水平的提高。要切实帮助基层法院解决实际困难,在人员配备、物质装备、干部待遇等方面加大对基层法院的支持力度。
三要加强司法宣传。司法宣传是展示司法形象的重要手段。绝大多数人终其一生也没有走进过法院的大门来对簿公堂,社会民众对司法权威的感受和体会更多的来自大众传媒。我们要善于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加强司法宣传,向普通民众打开了解和理解广大法官的大门,用我们自己的声音和画笔描绘法官主体的良好形象。其一是要大力宣传那些坚持司法为民、秉公办案的先进典型,让广大干警学有榜样、赶有目标,向社会展示人民法院的形象,让广大民众领略我们法官的风采。这些年,我市两级法院涌现出像孙玉芹、于能凤等许多优秀的法官,他们默默无闻、勤勤恳恳,不计名利、忘我工作,塑造了我市法官的良好形象。把这些先进人物的先进事迹展示给社会,对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维护司法权威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二是要在全社会营造一种支持司法公正、追求司法正义的氛围。我们要主动出击,拨开挑战司法权威的迷雾,占领维护司法权威的阵地,努力创造一种崇尚法治的良好社会环境,为司法权威的树立擦拭一片明朗的天空。
三、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
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是人民法院工作必须遵守的政治原则,是树立司法权威的政治保证。坚持党的领导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由人民法院工作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的。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党执政的重要工具。离开党的领导,离开党的总揽全局、为人民法院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人民法院单靠自身的力量无法完成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历史使命,无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司法权威也就无从谈起。
一是要坚持党在思想、政治和组织上的领导。坚持党在思想、政治和组织上的领导,是司法活动的必然要求。没有党在思想、政治和组织上的领导,人民法院的工作将举步维艰。要坚持党提出的指导思想,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依法打击各类犯罪,加强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确保改革发展顺利进行;服从党委对人民法院的组织领导,接受党委推荐的重要干部;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人民法院正确的政治方向。对重要情况、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和重大改革措施要及时向党委报告,争取党委的支持,请求党委的统一和协调。对经费、装备、待遇和编制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要主动向党委反映,建议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改善司法条件。
二是要自觉接受党的监督。人民法院手中掌握着人民赋予的司法大权,这种权力的行使与公民人身、财产以及其它权利密切相关,只有自觉接受党委通过人大和法定程序对人民法院的监督,才能防止它的滥用与被腐蚀。要转变观念,正确认识和处理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和接受监督的关系,把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执法办案的活动置于党委的监督下,积极地、主动地接受监督,防止和纠正司法不公、执法犯法,保证正确行使权力,实现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权威。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自我检查,加强举报和信访工作,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问题认真检查,严格实行错案追究制度,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使违法行为无一例外地受到法律应有的追究和惩罚,向世人展示司法的权威,在群众心中树立依法办事的良好风范。
三是要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把执行法律与执行党的政策统一起来,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有效发挥人民法院打击犯罪、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维护党的领导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一方面,要坚持依法办案,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这是衡量办案质量高低的最基本标准。另一方面,要考虑党的政策的实施,注重社会效果,注重发挥司法活动的社会评价和导向作用。在履行审判职能的过程中,要注意克服两种倾向:一是机械办案、就案办案,生搬硬套法律条文,就事论事的倾向。二是一味地追求社会效果,不讲法律,不论程序,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这两种倾向都是以牺牲法律的权威为代价,实际上违背了党的意志,最终损害的是党和司法的权威。(王玉刚)